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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样本条款

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资产包括集合计划投资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品种。主要包括: 1、 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参与款; 5、 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6、 基金投资及其分红; 7、 股票投资及其分红; 8、 其他资产。
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包括用集合计划资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其主要构成包括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应收参与款,票据投资及其应计利息,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基金投资及其分红,其他资产等。
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 债券利息、基金红利; 2、 买卖证券价差; 3、 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 现金类资产; 2、 陆家嘴信托·成功商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A 类信托单位。
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 现金类资产; 2、 聚潮资管-陆家嘴信托聚潮 3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1、 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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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 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4、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