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且董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含未出席会议的董事委托的代表和于会前提交书面 表决意见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必须由超过三分之二出席会议的董 事(含董事委托的代表和于会前提交书面表决意见的董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经本所律师核实,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董事会仅有 6 名董事,董事存在缺位情况,原因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云南省国资委未及时委派董事成员所致;但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有董事人数未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法定人数,现有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做出相应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且本期发行已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批准,因此发行人的董事会缺位情形对本期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新规则主文部分 新规则主文部分涉及修订条款 20 条,其中新增加条款为 10 条。修订后,新 规则总体框架为七章 84 条:包括总则、仲裁程序、裁决、简易程序、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和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