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销商 样本条款
承销商. 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项目负责人:陆晓静、赵心悦 联系人:许杰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8027190 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层-25 层项目负责人:庞杰、徐笑月 联系人:韩宏权、庞杰、徐笑月、李诚、张玉林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33830395 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松(代)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项目负责人:熊毅、柳则宇 联系人:柳则宇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0876159
承销商. 是指承销协议中指明的承销商、保荐人或提名顾问,包括其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
承销商. 指招股说明书中载列的,为承销协议或私募协议订约方的所有承销商或保荐人,以及担任该承销商或保荐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或与前述职位相当)的人士。
承销商. 指负责承销本次债券的一家、或多家、或所有机构。
承销商.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信银行为本期发行的牵头主承销商,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 中 信 银 行 现 持 有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000101690725E 的《营业执照》,持有银监会核发的机构编码为 B0006H111000001 的《金融许可证》。根据交易商协会公开披露的信息,中信银行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具备担任本期发行主承销商的合法资质。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0001030702984 的《营业执照》,持有银监会核发的机构编码为 B0108H212000001 的《金融许可证》。渤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0007109339563 的《营业执照》,持有银监会核发的机构编码为B0017H112000001 的《金融许可证》。 本所律师认为:中信银行天津银行与渤海银行具备担任本次发行牵头主承销商的相关资质,天津银行与渤海银行具备担任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的相关资质,且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的承销符合《管理办法》《业务指引》《中介服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由金融机构进行承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签署的 《承销协议》内容具体明确,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自律性规则规定的情形。 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承销商. 根据《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8-2020 年度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 (以下简称“《承销协议》”),发行人聘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超短期 融资券注册发行的主承销商。
承销商.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承销商.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承销商.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发行的主承销商。 兴业银行现持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000158142711F)、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 B0013H13501000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交通银行等6家商业银行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174号)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交易商协会官方网站公示信息,兴业银行系具有中国人民银行、交易商协会认可的,作为本期发行主承销商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兴业银行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发行的主承销商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为本期发行提供中介服务的资格,并且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承销商. 发行人聘请国泰君安担任本次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聘请国海证券担任联席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泰君安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3159284XQ 的《营业执照》及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流水号为 000000059605 的《经营证券期货 业务许可证》;国海证券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50300198230687E 的《营业执照》及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流水号为 000000029321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泰君安、国海证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国泰君安、国海证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登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检索等方式核查,国泰君安、国海证券目前均不存在被监管部门限制债券承销或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活动资格的事项,也不存在被立案调查且尚未终结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国泰君安、国海证券均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具备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资质;国泰君安、国海证券目前均不存在被监管部门限制债券承销或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活动资格的事项,也不存在被立案调查且尚未终结的情况;本次债券的承销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