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验收计划 样本条款

项目验收计划. 采购人将按照四个阶段(每个季度一次)以工作报告形式对投标人的运维工作进行项目考核。 采购人需组织专家验收会进行项目终验。
项目验收计划. (2.0分) 1、项目验收计划可执行性强,对项目的验收交付标准、验收交付材料、验收交付方式等进行了详细完整的描述,完全满足并优于采购需求,得2 分; 2、验收计划可执行性一般,计划简单描述了项目验收的方式、交付的内容等,验收交付标准清晰、验收交付材料不存在缺失。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得 1分; 3、验收交付标准不清晰、验收交付材料存在缺失,项目验收计 划无法执行,不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得 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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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 保險金額 含財物金額、運費及保險費之 110%。

  •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7天内 。

  • 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战略合作协议由双方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在北京签署。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合作涉及项目投入在董事长授权决定范围内,经董事长批准即可,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 特約条項 長期継続契約特約 この契約においては、本則に加えて次の条項を適用する。

  • 入札の無効 入札公告に示した競争参加資格のない者による入札及び入札に関する条件に違反した入札は無効とする。

  •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 工期和进度 8.1.1 开始准备工作:自具备合同约定条件,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开工通 知),开工令(开工通知)上载明的开始时间作为起算时间。

  • 陈述与保证 为本协议之目的,协议双方相互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 その他留意事項 独立行政法人は、「独立行政法人等の保有する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平成15年法律第59号)に基づき、個人情報を取り扱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