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变化通知. 7.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风险变化通知.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我们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实际情形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五日内以书面及电话形式及时通知我们,我们可以按照保险标的实际情形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