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控制. 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风险控制.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风险控制. 甲方可以以现金或者本合同规定的证券形式向乙方交纳保证金,用于期权交易的结算和期权合约的履行。
风险控制. 结合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管理人在公司风险管理相关制度框架内,制定了一套风险控制方案,包括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完善三个层面。
风险控制. 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风险控制. 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风险控制. 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以确保其保证金能够维持持仓头寸。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风险控制. 管理人建立投资决策与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岗位人员各司其职,形成了支持衍生品交易的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风险控制. 5.1 双方应当建立、完善各自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并设立适当的风险隔离措施,保证各自的经营风险不向对方扩散。
5.2 双方应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向对方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资料,通知对方各种重大变更事项。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务实”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5.3 甲方保证将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不开展未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不进行非法活动。
5.4 甲方应针对各项金融服务和产品制定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和内控制度,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确保乙方在甲方的资金安全及支付需求。
5.5 在发生下述情形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5.5.1 甲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5.5.2 甲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5.5.3 甲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5.5.4 发生可能影响甲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5.5 甲方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甲方注册资本金的 50%或者该股东对甲方出资额;
5.5.6 乙方在甲方的存款余额占甲方吸收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5.5.7 甲方的股东对甲方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5.5.8 甲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5.5.9 甲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5.5.10 甲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5.5.11 甲方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5.5.12 其他有可能对乙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5.6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前述服务给予积极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配合甲方做好存贷款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甲方开展信贷业务调查、评审工作以及提供财务报表等企业信息。
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一个层面是由金融工程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对投资组合提出优化建议报告;另一个层面是外部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管理过程的风险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