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及决策 样本条款

风险提示及决策. 7.1 就标的债权转让事宜,甲方特向乙方作出如下风险提示;乙方对以下风险表示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发生的不利法律或其他后果。 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 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 (2)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3) 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 (4) 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5) 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6) 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 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7) 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 (8) 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 (9) 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 (10) 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11) 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12) 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 (13) 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14) 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15) 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资产债权,可能存在由于甲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甲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 (16) 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 (17) 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 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8) 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19) 可能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
风险提示及决策. 3.1 乙方知悉并在此确认:标的资产系不良资产,存在诸多风险和瑕疵,甲方系按标的资产的现状向乙方出让,甲方不对标的资产的合法、有效、可执行、可回收及/或时效性等做出任何保证。 (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因法律、政策等原因,在乙方受让后以其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或破产债权人时,因该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乙方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 (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资产后,由于相关法律及政策限制,导致其能够主张或实现的标的资产数额可能小于本协议中列明的标的资产数额。 (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标的资产的相关权利可能无法变更至乙方名下。 (4)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在自甲方受让标的资产后,对标的资产根据主合同、担保合同等资产文件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 (5)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资产后,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乙方可能无法享有甲方及/或前手对标的资产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6)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着瑕疵,影响乙方预期利益的实现。乙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对标的资产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等瑕疵担保责任。乙方受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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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险提示及说明 投资者在评价和投资本期债券时,除本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其他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 风险提示 2.1 甲方知晓并理解,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2.2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由甲方购买的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和《理财产品说明书》揭示。甲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相关理财产品文件的详细条款及投资理财产品可能发生的风险。 2.3 甲方通过代销机构购买乙方理财产品时,乙方仍应承担设计发行理财产品及管理人的相关义务和责任。代销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过程引发的相关投诉与纠纷,或因代销机构及其人员过错造成的投资人损失,甲方有权直接向代销机构投诉、索赔。 2.4 对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的约定应以该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甲乙双方不得以包括签署补充协议在内的任何形式另行约定。 2.5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公布的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供甲方参考,不代表甲方可获得的实际收益,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亦不构成乙方保证甲方获得业绩比较基准反映的收益率的承诺,甲方是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凭借自身判断,独立、自愿购买理财产品,谨慎投资。 2.6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及代销机构向甲方介绍的产品投资建议、产品收益表现和业绩比较基准等市场化分析和预测信息仅供甲方参考,甲方据此作出的任何决策(包括但不限于认(申)购和赎回决定及其他)出于投资者自身的判断,投资决策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不构成乙方对投资本金及收益承诺。

  • 风险识别 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风险控制 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 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 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 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 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 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 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业务处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潘卫东,男,196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业务一部副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任、宁波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部门负责人。

  •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 发包人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 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 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资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 (3) 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 承包人应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 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 (3) 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单。 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 6.1.2 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 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中低风险产品,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本着“恪守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但并不对本产品提供保证本金和收益的承诺,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一定程度的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