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程度变化或控制权的变更(包括收购与兼并) 样本条款

风险程度变化或控制权的变更(包括收购与兼并).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据此增加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风险程度显 (1) 著增加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如果被保险企业在保险期间内收购了任何资产、收购子公司、或通过兼并或合并或其它方式收购了任何机构、或承担了另外机构的债务责任,则上述兼并、收购、合并依法完成之后发生的任一不当行为、企业不当行为、雇佣关系不当行为引起的索赔或调查所涉及的损失,将由本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3) 然而,如因上文第4款(2)项描述的交易,凡收购的机构、资产、子公司或承担的负债超过被保险企业总资产或负债的百分之三十五(35%,以被保险企业最新的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为准),则针对上述交易完成后发生的针对不当行为、被保险企业不当行为、雇佣关系不当行为的索赔或调查,本保险合同仅在九十日之内对任何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九十日后,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保险责任将继续提供: (a) 保险人收到含有交易全部细节的书面通知;且 (b) 保险人自主决定,可以根据其认为妥当的条款、条件、限额、以及额外保险费提供额外的保障。 (4) 就上文第4款(2)项和(3)项约定的针对任何机构、资产、子公司或负债的收购、承担、 兼并、合并或其他形式而言,凡在上述机构、资产、负债或子公司尚不属于被保险人的任何时段所发生的不当行为、企业不当行为、雇佣关系不当行为或调查,而针对上述收购、承担、兼并、合并的机构、资产、子公司、负债或被保险个人提出的索赔,本保险合同不负赔偿责任。 (5)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任何机构不再是一家子公司,则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保险责任应继续适用于因在该子公司服务而曾经由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被保险个人,但上述保险责任仅限于因该子公司脱离被保险企业之前发生或诉称发生的不当行为、企业不当行为、雇佣关系不当行为而提起的索赔或调查。 如果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控制权变更,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保险责任应继续适用,但仅限于因控制权变更发生之前发生或诉称发生的不当行为、企业不当行为、雇佣关系不当行为 (6) 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或调查;且 (a) 对于控制权变更发生之后发生的不当行为、企业不当行为、雇佣关系不当行为而提出 的索赔或调查,保险责任终止;且 (b) 除非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7) 如果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控制权变更,凡是在保险期间到期后的84个月内,向被保险个人首 次提起关于不当行为、企业不当行为、雇佣关系不当行为的索赔或调查,可由保险人扩展 本保险合同承保。是否提供上述扩展责任,由保险人根据其认为妥当的条款、条件、限额、以及额外保险费独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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