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券的出售 样本条款

黄金券的出售. 客户应按本行可不时规定的形式及方式发出存于其黄金券账户的黄金券。客户应在各出售指示上列明黄金券账户的名称及出售的黄金券单位数量。 每个出售指示均是不可撤销的。除非有明显错误,否则在载有出售指示的表格内填写的细节将为在该交易中出售的黄金券单位数量之最终证据。客户每次出售黄金券的每单位价格,应为本行替客户处理有关出售指示时出售每钱黄金的市场价格(以本行的终局性决定为准)。该等价格对客户具约束力,并将记录在与该出售有关的收据上。本行在任何其他时间的任何报价仅供参考,并只在报价一刻有效。 如时间许可,出售黄金券所得款项,将于处理出售指示的同一营业日付予客户。付款方式可以为直接存入客户的往来或储蓄账户或任何其他指定账户 。付款方式亦可以按照客户在出售指示中指定的方式,以现金、支票或本票支付。
黄金券的出售. 3.1 客户应按本行可不时规定的形式及方式发出存于其黄金券账户的黄金券。客户应在各出售指示上列明黄金券账户的名称及出售的黄金券单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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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 特别说明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模式进行开标(供应商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黑龙江智慧政采云平台”参加远程开标)。请供应商使用投标客户端严格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相关要求制作和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并按照相关要求参加开标。

  • 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附表九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及附属设备 是否进口:是 参数性质 序 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1.仪器总体描述:内置了众多强大的传感处理器,结合智能算法和诊断功能,能够实现自我诊断和故障排除、主动维护,以及识别可能影响结果的潜在问题。智能化监控体系能够在问题发生之前及时提供建议并解决问题。能够有效减少需要重新测定的样品 数量。 2 2.

  • 實習考核 (一) 實習期間由丙方輔導老師及乙方實習單位專責同仁共同評核實習成績,學生實習成績考評表由各系自訂。乙方應於實習結束將實習成績考評表擲交丙 方,俾利核算實習成績。

  • 約の費用 第32条 この契約の締結に要する費用は、乙の負担とする。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90%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因此,沪深 300 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以 10%的沪深 300 指数和 90%的中证全债指数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指数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