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性质 样本条款

抵押的性质. 本第 部分第 条项下订立的担保是一项持续性担保, 并包括及担保客户不时于各不同账户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欠偿本行的有抵押债务的最后余额,并不受影响于客户逝世、破产、无行为能力、结业、清盘、无偿债能力或本行获得任何此等事件的通知或任何账目、其他事项已遭结算。 本第 部分第 条下的担保是一项额外担保,不论本行现时或今后持有或取得任何担保、赔偿、承诺、典押、留置权、票据、契据、按揭、抵押、债券、保 证或其他权利、权力或补救,本担保仍可执行。 本行与客户所达成的任何免除、解除或结算安排须受下列条件约束,即不得根据任何与破产、清盘、结业、无偿债能力或类似的情况有关的任何规定或法例而使客户或任何人士对本行的保证、转让及付款可获得废止、减少或偿还。为此,本行有权保留本文据,保留期间的长短可由本行决定 ;如上述条件不获实现,本行须有权强制执行本条款下的担保,犹如上述免除、解除或结算从未发生。 客户如超过一人,则在本第 部分第 条项下所订立作为担保的有抵押资产包括客户各自对有抵押资产所拥权益。而客户之中任何人士均不得就客户的责任享有一名保证人所有的任何权利或补偿。 任何包含于任何香港现行条例或法律中有关合并按揭担保的权利的法定限制,均不适用于本条款下的担保。
抵押的性质. 6.1 本第VII部分第3.1条项下订立的担保是一项持续性担保,并包括及担保客户不时于各不同账户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欠偿本行的有抵押债务的最后余额,并不受影响于客户逝世、破产、无行为能力、结业、清盘、无偿债能力或本行获得任何此等事件的通知或任何账目、其他事项已遭结算。 6.2 本第VII部分第3.1条下的担保是一项额外担保,不论本行现时或今后持有或取得任何担保、赔偿、承诺、典押、留置权、票据、契据、按揭、抵押、债券、保证或其他权利、权力或补救,本担保仍可执行。 6.3 本行与客户所达成的任何免除、解除或结算安排须受下列条件约束,即不得根据任何与破产、清盘、结业、无偿债能力或类似的情况有关的任何规定或法例而使客户或任何人士对本行的保证、转让及付款可获得废止、减少或偿还。为此,本行有权保留本文据,保留期间的长短可由本行决定 ;如上述条件不获实现,本行须有权强制执行本条款下的担保,犹如上述免除、解除或结算从未发生。 6.4 客户如超过一人,则在本第VII部分第3.1条项下所订立作为担保的有抵押资产包括客户各自对有抵押资产所拥权益。而客户之中任何人士均不得就客户的责任享有一名保证人所有的任何权利或补偿。 6.5 任何包含于任何香港现行条例或法律中有关合并按揭担保的权利的法定限制,均不适用于本条款下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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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乙方(盖章)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无效投标 18.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其投标文件无效: 18.1.1 投标文件报价超过项目预算价格或最高限价。 18.1.2 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或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 18.1.3 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全或数据模糊、辨认不清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18.1.4 投标文件逾期提交。 18.1.5 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8.1.6 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响应部分而未加说明的。 18.1.7 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标的有两个或以上的报价方案(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18.1.8 投标人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名单的。 18.1.9 投标人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 18.1.10 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其它投标人存在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

  • 无效投标条款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无效投标: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发行人将在监管银行开设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及本息偿付。

  •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 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指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保证金额为:

  • 项目需求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 保单周年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爱尔创股份外,顾宁无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招标需求》 转让与分包:详见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