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71 号)的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6,952,908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
证券代码:600731 证券简称:湖南海利 公告编号:2023-009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71 号)的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6,952,908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 7.2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99,999,995.76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4,155,615.89 元(不含增值税) 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5,844,379.87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大华验字 [2023]00004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近日,公司、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 开户银行 | 开户单位 | 账号 | 金额(元) | 募投项目 |
长沙农村商业 | 湖南海利 | 82010100003917396 | 85,844,379.87 | 海利贵溪化工农药有 |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支行 |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限公司3000t/a 甲基嘧 啶磷生产装置建设项目 | ||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雨花支行 |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 | 82010100003917421 | 200,000,000.00 | 宁夏海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00 吨甲萘威 和 5000 吨甲基硫菌灵等系列产品及配套年产 3 万吨光气建设项目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 分行 |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 | 2000405353004210 | 200,000,000.00 | |
长沙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联汇支行行 | 湖南海利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800000123884000005 | 200,000,000.00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乙方”)、保荐机构招商证券(“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xxx贵溪化工农药有限公司 3000t/a 甲基嘧啶磷生产装置建设项目、宁夏海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4000 吨甲萘威和 5000 吨甲基硫菌灵等系列产品及配套年产 3万吨光气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