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GDS-23035
广州大学进口货物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GDS-23035
甲方:广州大学
乙方:盛达欧科(北京)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结合本采购项目之招标投标文件,就甲方向乙方采购本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信守。
第二x xx声明
1、对于本合同有关的《招标文件》及本合同条款,乙方已认真阅读和分析,对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如有不利后果,自愿放弃因自己工作失误或存在误解之抗辩。
2、对于进口货物的报价,乙方是按其投标时当天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基准的报价。对此日后的汇率风险,乙方已作充分考虑并自行承担;对于违约情形下的汇率风险视为正常风险,即使甲方违约也不承担该汇率风险。
3、对于进口货物的报价,均为海关环节中的免税价;漏报、少报项目之价款,均视为已包含合同总价之内,乙方无权主张追加合同价款。
第三条 项目招标情况
1、项目名称:广州大学 2022 年大湾区环境研究院低温闭循环超高真空扫描探针显微镜购置项目(三次)
2、项目及《招标文件》编号:M4400000707018304001
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第四条 合同标的(货物)与价格构成
1、货物基本情况(未列尽者,另见附件《GDS-23035 合同货物清单》)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型号规格 | 厂商名 称 | 原产 地 | 数量 | 单位 台/件 | 配件 清单 | 单价 | 小计价 |
1 | 低温闭循环超高真空扫描探针显微镜 | Scienta Omicron | INFINITY | Scienta Omicron GmbH | 德国 | 1 | 套 | 详见附件 | 5299000 | 5299000 |
合同总价(大写): 人民币xxxxxxxx元整(¥5299000 元)
2、有关术语
(1)货物,是指并包括:①本合同项下之设备物件、配件、附随工具、产品彩页、用户手册或说明书(英文)、电路图、必须提供的发票和免税单证等有形物品;②支持设备运行的软件系统以及有关知识产权;③约定的安装、调试、商检、海关报关清关、技术咨询与培训、维修与售后服务。
(2)进口货物,是指原产地为国(境)外、按本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海关进口手续的物品。 (3)合同总价,是指并包括:①合同项下的货物之所有权与风险正式转移甲方之前发生的
在生产、流通、服务、货物交付等环节上的全部成本、各税种或税项下的税款,以及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检测、技术指导与培训或咨询、保险、商检、卫生检验检疫、非因甲方过错原因发生于海关或商检或检疫或检测以及运输至本合同指定地点等环节上发生的滞留费用、保管费、运输费用、罚款等);②报关清关环节上发生的一切手续或代理费用,但不包括由海关征收或代征的增值税与关税(原产自美国的产品除外);③因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而可能发生的费用,但另有特别约定(如免费保修期满后的服务和零部件更换)的收费除外。
第五条 包装和运输
1、乙方应采取防潮、防雨、防冻、防锈、防盗、防火等相应安全措施对货物进行包装,确保货物在正常作业和装卸条件下安全无损地到达合同指定地点。
2、包装箱及每一附件应由乙方注明货物名称、型号、件数、附件品名与数量,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或用户手册、质检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
3、 /
第六条 海关报关清关事务办理
1、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本项目委托建发(广州)有限公司为外贸代理商,办理货物进口海关报关清关等事务及相关服务。外贸代理费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由乙方指定的外商与外贸代理商建发(广州)有限公司另行结算,甲方不向乙方或外贸代理商建发(广州)有限公司支付任何外贸代理费及相关费用。
2、后续在海关报关清关过程中,如基于海关的办理货物进口关税减免要求,或便于向第三方支付货款的需求,甲乙双方可根据相关规定另行签署相关文件,并构成本合同的附件。
第七条 免税权利
1、如果甲方对全部或部分货物享有减免海关税项之权利,则应当向本项目指定的外贸代理商提供依法能够办理免税的各种必要的法律文件,并且提供免税协助。
2、如因甲方原因致减免海关税项之办理迟延,乙方交付货物的时间应相应顺延;但该特
定顺延,不应影响其他货物按期交付。
3、如非乙方及外贸代理商原因未能获得免税的,则先由外贸代理商建发(广州)有限公司代为缴纳进口关税税款,甲方在支付合同款时,向外贸代理商建发(广州)有限公司支付代缴税款。如所供货物原产地为美国且在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要求加征关税清单范围内的,加征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1、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300 个日历天内,乙方应当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需安装的,为指定的安装场所)。具体地点为 广州大学大学城校区 。
2、交货时应将与货物配套的产品彩页、用户手册、说明书、电路图、软件或程序系统、其他相关技术支持和产品说明文件、产品合格证等技术资料一并交付给甲方。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60 天内向用户提供详细的安装准备条件及安装计划。
3、进口货物必须具备合法进货渠道证明(如海关报关单等)。
4、交货方式:由乙方送货上门;需安装的,应安装到位;需调试的,应调试完毕。
第九条 安装要求
1、乙方应将货物安装于甲方指定的地点:广州大学大学城校区 。
2、乙方应按图施工,并且不得对甲方的既存权利造成损害;
3、乙方应当派遣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对乙方工作人员在安装、调试、交付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货物如系成套设备,应另行签订《成套设备安装合同》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条 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1、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在办理了验收手续并支付全部货款后之时,货物所有权即转移至甲方。某项货物或部分货物办理了验收手续,仅该项货物或该部分货物所有权转移。
2、合同项下的货物自到甲方指定目的地之时起,货物丢失或被人为毁损之风险从乙方转移至甲方。但因货物自身质量或其自身物理、化学等自然特性而发生的风险,仍由乙方承担直至整体验收合格之日。
3、未经验收或者未经乙方同意,如甲方擅自使用货物,则该被擅自使用的货物视为已业经甲方验收。被擅自使用的货物之所有权,分别按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处理。若甲方急需使用部分货物,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补充协议为之。
4、在验收环节上,如果双方发生货物质量争议而需要进行鉴定或仲裁,于此期间,货物由甲方保管,风险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应承担相应的协助义务。
第十一条 货物验收
1、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后 7 个工作日内,乙方须通知并且组织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机构)共同对货物数量、型号、外观标识、包装、配套附件、各种技术资料文件等进行清点、检查或验收;需要安装、调试的,应当安装、调试完毕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会同甲方共同对货物数量、质量、外观、包装、品种、配套附件、各种技术资料文件等进行验收。调试、安装不符合质量或技术标准的,乙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有关《验收报告》的出具的起算均应作相应顺延。设备安装、测试较为复杂,乙方会尽快完成,但不对安装、调试、验收时间做严格保证,如存在延期的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2、货物全部交付给甲方时各方共同对货物经过验收后,如果货物或其安装、调试、检测、运行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签发书面的《验收报告》。
3、《验收报告》之出具必须以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验收完毕为条件。对于分批或分项或分期履行交货的,甲方可以作分批或分项或分期之验收,但仅出具分批或分项或分期之验收书面文件,而此种情形下的《验收报告》之签发时间应于最后一批(项或期)货物验收完毕之时。 4、乙方则应给予甲方 5 个工作日来进行货物测试和培训。这期间内乙方未收到来
自甲方的修理、修复、复检、重新安装、重新调试等请求或者质量异议的合理要求,则视货物质量合格,甲方出具《验收报告》。如果这期间内发生非甲方人为毁损原因所致的质量问题,则货物测试和培训起算时间应以该质量问题得到解决之日重新起算,且合同项下的货物验收合格之时间点应整体顺延。
5、于货物测试和培训届满之次日(工作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要求确认货物试用期满、质量合格之书面申请。甲方应当在收到该书面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确认完毕――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则在先前签发的《验收报告》中作出“全部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或“货物测试和培训期间使用正常”之类的批注;不符合的,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且可以在原《验收报告》作出相应的批注或提出相应的要求。
6、货物测试和培训期内如果货物存在非甲方人为毁损原因而导致的不能正常使用,则该货物之货物测试和培训的起算时间应以该质量或技术问题被乙方完全解决之时重新起算,亦即该货物之货物测试和培训应顺延。如不能正常使用系甲方人为毁损原因导致,则不影响货物测试和培训期限。
7、如因质量发生争议,由各方共同委托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如该部门因受专业或技术等原因所限而不能办理的,则共同委托其他专门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其鉴定结论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8、如果甲方未及时参与乙方组织的验收工作,乙方应当再次以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甲方验收;如甲方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参加验收,应视质量合格且甲方拒收货物并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 4 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验收标准
1、乙方交付的货物,其质量、技术、环保、安全、卫生等标准必须符合合同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约定标准。
2、前款“约定的标准”,是指:(1)《招标文件》中的“用户要求”或“商务要求”所设定的质量标准和乙方在《投标文件》中对此作出的xx或“响应”,或者在非以招投标方式订立本合同情形下在谈判报价文件中所确定的标准。凡乙方单方面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的优于
《招标文件》所设定的质量标准、技术指标或参数、性能、环保或节能标准、赠与、技术或信息服务与支持、售后服务以及其他任何优厚条件之xx或意思表示,一旦与《招标文件》设定的标准发生冲突,则按照“就优不就劣”的有利于甲方的原则进行解释与执行。(2)在招投标过程中,属于乙方送交了经甲方确认的货物样板的(双方共同签署《货物样板确认书》并封存成品样板),此样板即为验收标准。
3、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是全新的、表面和内部均无瑕疵的原厂正品;且包括样板在内,均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货物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
第十三条 质量保修和售后服务
1、质量保修和售后服务期限:
货物名称 | 免费保修期(自签发《验收合格报 告》之日起算) | 有偿保修服务期(自免费质量保修期届 满日之次日起算) |
低温闭循环超高真空扫描 探针显微镜 | 1 年 | 10 年 |
2、在免费质量保修期内,如货物设备非因甲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承诺全额免费包维修、包更换部件、包安装、包调试、包正常运行;如确属甲方人为原因损坏,亦须无条件维修、更换部件、安装、调试并确保正常运行,但甲方应给予合理费用。质保期内,如货物或零部件非人为因素出现故障而造成较长停用时,双方可友好协商质保期延长。任何时候,中标供应商均不能免除因货物本身的缺陷所应负的责任。
3、对用户故障通知,在 48 小时内给出相应,如有必要,在一周内到达用户现场,重大问题在到达用户现场后一周内解决或给出明确的解决方案。所有软件质保期内免费维护升级。
4、有偿保修服务期内而需要维修或维护的,乙方仍应按本条约定的时间派员检查与维修,并确保优质服务和质量合格且能正常运行。有关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应给予最优惠价格。
第十四条 合同款支付
1、第一期合同款之支付: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提供相应金额发票(关境内提供货物为中标供应商开具的 100%增值税发票,免税进口货物为外商提供的 100%形式发票),提交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以银行汇款方式,向乙方指定的外贸代理商建发(广州)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广州天河支行;账号:641857742370)支付 50%合同款,即人
民币(大写):贰佰陆拾肆万玖仟xx元整(小写:¥2649500.00 元)。外贸代理商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向乙方指定的外商支付相同的合同款。
3、第三期合同款之支付:全部设备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并且最终被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均在《广州大学教学科研设备验收表》上签字确认。甲方在收到金额为合同总价 5%的质量保函、外商发票的原件(Invoice)、代理费用发票(如有)、厂家出具的调试报告(如有)、付汇水单的复印件或外汇汇款申请书、报关单、海关完税/免税凭证等后,连同签字确认的《广州大学教学科研设备验收表》,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向乙方指定的外贸代理商建发(广州)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广州天河支行;账号:641857742370)支付 20%合同款,即人民币
(大写):xxxxxx仟捌佰元整(小写:¥ 1059800.00 元)。外贸代理商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向乙方指定的外商电汇支付相同的款项。
4、甲方向乙方指定的外贸代理商支付合同款。支付后,视作乙方已经收取合同款。
第十五条 支付第三期合同款的其他附加条件
1、在甲方正式支付上列第十四条第 2 款所约定的第三期合同款之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款总金额 5%,即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肆仟玖佰伍拾元整(小写¥264950 元)的银行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以担保为期一年的免费质量保修和免费的售后服务得到切实履行。乙方出具的银行保函受益人为甲方,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违约责任而导致保函议付,受益人可议付此保函,并将相应款项退还至甲方财政支付执行机构指定账户。
2、自甲方收到前款履约保证金之日起,在为期一年的免费质量保修和免费的售后服务得到切实履行的情况下,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甲方将该履约保证金在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拒不履行或限期内不作答复的。
(2)乙方有明显过错致甲方造成损失,且未作赔偿或赔偿不足以弥补甲方直接的损失的。
(3)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或符合合同其它约定情形的。
4、履约保证金退还违约责任:在甲方接到乙方书面申请及提供其它必备的退还履约保证金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退还条件的,向乙方无息退还全额履约保证金。甲方逾期退还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应退而未退款额的 万分之三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
5、本条所称的免费质量保修和免费的售后服务期,仅为退还履约保证金条件,其可以与本合同第十三条所设定的期限不一致。
第十六条 合同款支付时间顺延与时滞
1、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限向甲方提供有效、完整齐备的发票或免税证明,以及用于财务支付和结算所必备的票据、单证或凭证等文件的,则合同款之支付时间顺延且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鉴于广州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手续可能存在时滞,故甲方向广州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交支付手续之日可视为甲方实际付款之日,但是,甲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督促或确保上述款项能尽快付至乙方。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
1、本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
2、对货物的增加或减少,双方可以另行订立补充合同。但是,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 百分之十 ;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逾期 120 天仍未交齐货物的;
(2)乙方擅自对本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替代的; (3)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约定的;
(4)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或符合本合同其它约定情形的。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货物而经其书面催告且在催告期届满甲方不作答复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收受货物而经其书面催告且在催告期届满甲方不作答复的; (3)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而经其书面催告且在催告期届满甲方不作答复的;
(4)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项下的各种货物,包括配件、附属工具、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等,即使在使用功能上不存在任何相互关联性,亦应视为整体货物;如部分不影响用户使用的配件需延迟交货,中标书或供应商应做出说明,并承担延迟交货引起的额外运费和税费,但不应视为逾期交货或未交付。如违约迟延交付的那一部分货物,对本合同中的其他标的物之安装、验收、使用等构成任何影响,应按合同总价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
2、本条第 1 款关于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之约定,为总则性条款,其均适用于各种情形下的违约和损害赔偿责任之计算。
3、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每延期一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0.3% 的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过 7.5%。
4、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款额的 万分之三 的违约金。
5、乙方逾期交齐货物超过 90 天的,每逾期一周按合同总价的 千分之三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 7.5%。如乙方超过合同约定时间 120 天仍不能交齐货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无息退还甲方已付货款。
6、乙方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保修义务,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拒不履行的,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
7、乙方保证其出售的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无任何权利瑕疵,包括货物在所有权、知识产权、许可销售权等方面的权利瑕疵。如果任何第三人被仲裁机构裁决或被法院判决有权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货物主张权利,或货物被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查处、查封、罚没,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实际直接的损失外。
8、乙方擅自对本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替代的,视乙方交付不能,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
9、在甲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30 日内,乙方需积极配合尽快签署合同。
第十九条 联合投标与连带责任
1、乙方如果与他人对本采购项目联合投标中标,则乙方可以代表联合体签订本合同。
2、除乙方之外的联合体成员必须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全部成员共同就本合同向甲方承担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解释
对本合同的解释,除了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订约过程)解释、体系解释、善意解释等规则外,如果对本合同的内容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则按最有利于甲方的原则进行解释并据此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响合同义务履行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骚乱、罢工、政府政策的改变等非自然灾害。
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本合同有关事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的 十五日内 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地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证明文件,并以书面形式说明该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的事因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3、如果因一方违约而致合同履行延期并在延期阶段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则不得以不可抗力事件为由主张其免除履行责任、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4、如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存有异议并因此发生纠纷,应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并以仲裁裁决为准。但双方或本合同三方因该不可抗力争议而进行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不影响本合同的可履行性。
5、责任限制
甲方同意乙方限制其责任,因此同意除书面明确约定或法律强制暗示的情况外:
-除人身伤害外,本协议规定的所有索赔的总责任限额 不得超过相当于合同价格的金额。
-此外,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损失,包括利润、收入、利益、预期节省或商誉的损失、任何资产的使用损失、数据丢失、业务中断、管理成本或第三方责任。
6、甲方应尽快向乙方提供最终用户承诺书和出口管制机构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无论如何不迟于合同签字签发后的四 (4)周。甲方承认,从欧盟出口货物取决于欧盟和其他适用司法管辖区的出口管制。如果必要的政府授权导致交付延迟、无法获得、或因任何原因被撤销或取消,乙方将不对甲方承担任何担保或承诺、任何损失或损坏或其他任何类型的财务处罚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法律适用
因本合同之成立与效力、履行、解释、票据等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应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本合同的双方或三方均同意将争议(包括票据法上的争议)提交给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仲裁程序,适用该会的仲裁规则。
第二十四条 补充协议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另行签订书面形式的补充协议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关条款的内容相冲突者,视为对该条款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补充协议包括承诺书、会议纪要、备忘录、往来函件等,但均应以书面形式为之。
第二十五条 合同构成
1、补充协议、有关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有关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经双方审定的各种图纸、表格、数据以及技术资料、货物清单等。下列选择项中,为本合同附件的有(在有关选择项前打√):
√(1)附件一:《合同货物清单》 。
√(2)附件二:《海关事务代理合同》。
(3)附件三:联合体成员向甲方 / 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附件四:《货物样板确认书》。
3、除本条第 1、2 款外,如果本合同系经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即使未经各方签章,下列文件亦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
(1)乙方根据《招标文件》在投标时向甲方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货物生产厂商或经销商的授权文件及其在广州正式登记的技术服务或售后服务机构资料等。
(2)乙方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的优于《招标文件》中的“用户要求”或“商务要求”所设定的质量或技术之标准、指标、参数、标值、性能、环保与节能标准、附件或赠与、技术或信息服务与支持、售后服务以及其他任何优厚条件之表示,即使在本合同中没有相应的文字体现或表述,或即使未经甲方签字,亦应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与效力
1、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签字日期互异的,以后签日期为生效日。
2、乙方代表联合体,一旦于本合同上签字,合同效力即及于联合体内的全部成员。
第二十七条 通知
1、遇有合同争议或异议情形,均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和通讯,应当用书面形式,且均自其送达时生效。
2、无论双方关系好坏程度如何,任何一方均不得拒绝签收来自对方的说明函、澄清函、通知书、异议书、催告函、法律意见书等往来文件。
3、一方当事人变更本合同中列明的通知或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开户银行或帐号的,应自其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将新的地址或法定代表人或开户银行、帐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未通知或迟延通知对方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文本
1、本合同一式 6 份,甲方执 4 份, 乙方执 2 份。
2、各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其它约定的事项
1、有关技术培训或咨询服务的约定:
(1)实地现场培训:在设备安装、调试完后,乙方须派出熟悉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对甲方用户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参数的设置、操作、维护保养、应急处理、简单故障排除、终端技术等,以确保甲方用户能够对货物有足够的了解和熟悉,能够独立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和管理。
(2)技术培训。在甲方用户所在地对不少于 5 名用户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本原理、仪器结构、硬件操作、软件使用、数据处理、维护保养及简单故障排除等。培训期内乙方人员的差旅费、食宿及其它费用应由乙方自理。仪器使用一段时间视甲方需要,经过协商可再进行高级培训。
(3)乙方必须为所有被培训人员提供培训用文字资料和讲义等相关用品。所有的资料必须是英文书写。
(4)乙方应将所有培训费用(含培训教材、差旅、食宿费用等)支出纳入合同总价。
甲方:广州大学 | 乙方: 盛达欧科(北京)分析仪器有限公 司 |
法定代表人: 魏明海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经办人: | 经办人: |
电话:020-39386904 | 电话: 010-58301883 |
开户银行:工行广州大学城中环支行开户名称:广州大学 |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 开户名称:盛达欧科(北京)分析仪器有 限公司 |
账号:3602114819100000192 纳税人识别号:124401007348911139 | 账号: 328567763893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02MA01BQCT2X |
地址与邮政编码: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外环西路 230 号,510006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 地址与邮政编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 GDS-23035 合同货物清单:
序 号 | 货物 名称 | 配置清单描述 | 数量 | 技术指标 |
1 | 低温闭循环超高真空扫描探针显微镜 | 超高真空系统 1 套 包括 SPM 腔*1 套、预处理腔*1 套、快速进样腔*1 套及相应的真空泵规阀*1 套。 闭循环扫描探针显微镜 1套包括制冷机*1 套, qPlus AFM 模块*1 套,扫描探针显微镜控制器 1 套系统附件 预固定的钨针尖的 STM 针尖 10 个; STM 针尖托 40 个; 针尖跟换托 2 个; | 1 套 | 功能要求 设备为闭循环制冷超高真空扫描探针显微镜。能够使用闭循环压缩机,在不使用液氦的情况下,冷却样品和探针至≤10 K。 设备配置 qPlus 原子力显微镜(AFM)模块,能实现扫描隧道光谱学(STM)图像, 扫描隧道光谱学(STS), qPlus 非接触原子力显微镜图像和力谱测量、表面原子操纵等功能。 设备配置预处理腔,能实现样品退火和离子溅射预处理;配置蒸发源后,能实现样品蒸镀。投标产品不含蒸发源。 参数指标 1.扫描头 1.1.扫描头采用三维独立的粗定位系统,其中 |
预固定钨针尖的 qPlus 传感器 10 个; 十接触电极样品托 2 个; 不锈钢样品托 10 个; Mo 样品托 1 个; Ta 样品托 1 个; 直接通电流加热样品托 1 个; 用于安装 NaCl 晶体的样品托 1 个; | 水平粗定位为样品移动,垂直粗定位为针尖移动 1.2.扫描头粗调移动范围:水平 4mm*4mm;垂直 10mm 1.3.扫描头扫描范围 XYZ 不小于:10um * 10um * 1.5um @ T=300K 1.8um *1.8um * 0.2um @ T=10K 1.4.扫描头采用样品面朝下设计,有利于光学和原位蒸镀实验 1.5.扫可兼容样品尺寸≤10*10 mm; 1.6.针尖和样品可独立更换,且有针尖更换特殊保护装置; 1.7.在更换针尖需样品在扫描台上的前提下,可兼容样品高度最大为≥3mm;如更换针尖时无需保留样品,可兼容样品高度最大为≥ 6mm;更换针尖时,样品可留在样品台上。 1.8.针尖或样品可接地,偏置电压电极为 BNC 接头; 1.9.扫描头样品台可提供不少于 10 个接触电极,用于样品电学测量和样品变温加热; 1.10.配置快速变温样品托,只加热样品,能实现从低温至420K快速变温。样品托经过特殊设计,适用于需要高温退火处理的样品。不适用需直接通电流加热的样品。 1.11.扫描头的稳定性:关闭扫描,峰峰值(z方向上)≤2pm;(场地振动条件需满足要求,所供产品包含主动减震模块,可有效降低对地方振动的要求,但主动减震模块的作用仍不是无限的,乙方可提供地面振动测量) 1.12.STM 模式:≤10K,Au(111)或 Si(111) 7x7 表面原子像; 1.13.包含 qPlus AFM 模块 1.13.1.qPlus NC AFM 模式能够在不高于 10K 温度下,实现 NaCl 原子分辨 1.13.2.提供十个 qPlus AFM 传感器 (sensors),且传感器经过测试,在大气下 Q 因子≥1000; 1.14.震动隔离: STM 扫描头采用悬挂弹簧并有涡流阻尼的震动隔离系统,以实现对 STM 扫描头的最优化机械隔离。 2.低温制冷系统 2.1.制冷系统与 STM 扫描系统之间必须进行双腔体式有效隔离, 且制冷系统开启的情况 |
下,声学噪音≤50dB; 2.2.样品最低温度:≤ 10 K; 2.3.无液氦消耗,工作时扫描头温度达到或低于 10 K; 2.4.双层热辐射隔离屏,隔离热辐射;屏蔽筒为光学和原位蒸镀实验做好准备。 2.5.★样品台上带有完整的配套控温系统,提供测温设备对样品台温度的观测(10-300 K); 2.6.★冷头可在保持扫描头 10K 温度下长时间不间断稳定工作至少 20000 小时,压缩机至少 可持续工作 30000 小时。 3. 配置 SXM 电子学控制器 3.1.具有完整的 STM/NC-AFM (qPlus) 扫描成像和 STS 测量功能; 3.2.具有 4 路独立的锁相放大器,且为前置放大器提供软件支持; 3.3.NC-AFM (qPlus)具有锁相环(PLL)模式; 3.4.具有≥6 路±160V 高压放大器; 3.5.具有≥8 路 24 位 A/D 转换器和≥6 路 24位 D/A 转换器,信号输出接口为 BNC 接口; 3.6.提供漂移校正和表面倾斜纠正功能; 3.7.粗进马达控制: 分别为 3 路 滑杆(slip- stick)电机提供电压(X、Y、Z);可通过软件或/和操纵杆控制; 3.8.提供通用的扩展编程接口,兼容 Python平台,带有完整的使用开发文档和技术支持,提供配套 PC 和显示器。 4.超高真空系统 4.1.超高真空系统包括 SPM 腔、预处理腔和快速进样腔。 4.2.1.配置离子泵(抽速 75 l/s),钛升华 泵,独立真空泵组等,腔体最高烘烤温度 140℃,在完全烘烤后,本底真空优于 3×10- 10mbar; 4.2.2.包含样品存储位,可存放 15 个样品和 10 个针尖 4.2.3.包含光学通路和可用于原位蒸镀的法兰口 4.3.预处理腔满足以下要求: 4.3.1.配置离子泵(抽速 150 l/s)、分子泵 |
(抽速 260 l/s)和前级泵、钛升华泵和离子规,腔体可高温烘烤,在完全烘烤后,本底真空优于 3×10-10 mbar; 4.3.2.包含 3 个蒸发源法兰口、可用于离子溅射源的法兰口、可用于 LEED 的法兰口 4.3.3.样品操纵台,可对样品进行直流加热和 e-beam 电子束加热,在电子束加热模式,样品温度>1500K。提供配套电源(含直流加 热、电子束加热模式)。 4.3.4.配置样品操纵台,可电子束加热样品,配合特定样品托可直接通电流加热样品(适用于 Si 等半导体样品),可使用 LN2 冷却样品 4.3.5.样品操纵台上包括针尖处理装置,可直流加热 STM 针尖 4.3.6.配置离子溅射枪、漏阀及控制器:离子束能量范围涵盖 120 - 5000 eV; 4.3.7.★配置四轴高精度样品操纵台,样品绕 Z 轴旋转范围±180°,样品台 XY 方向移动范围不小于 12 mm,Z 方向移动范围能满足使用需求。 4.4.配置快速进样腔,使用预处理腔分子泵旁抽 4.4.1.配置全量程规,可实现 1×10+3 至 5× 10-9 mbar 范围内真空度的测量 4.5 配置主动减震,响应频率范围 1.0 - 200 H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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