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阅 读 提 示
中意人寿[2018]医疗保险 07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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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2.3
◆ 您有权解除合同 5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 您应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 3.2
◆ 受益人的保险金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 3.5
◆ 您应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 在某些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6.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9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3.1 受益人 | 6.1 合同效力的终止 |
1.1 合同构成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7 如实告知 |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3.3 保险金的申请 |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1.3 投保年龄 | 3.4 医疗费用收据 |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 3.5 诉讼时效 |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4 保险费的支付 | 8.1 年龄错误 |
2.2 保险期间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8.2 合同内容变更 |
2.3 保险责任 | 5 合同解除 | 8.3 联系方式变更 |
2.4 责任免除 |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8.4 争议处理 |
3 保险金的申请 | 6 合同效力的终止 | 9 释义 |
中意附加高速保意外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附加高速保意外医疗保险”保险合同。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x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
1.2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
1.3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见9.1)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至65周岁。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x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2 | 保险期间 | 与主合同相同。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个人非营运车辆,在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见9.2)入口至驶出高速公路出口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车辆车门起至离开车辆车门止,被保险人因车辆发生紧急制动、碰撞、冲撞、砸压、翻侧、坠毁、沉没、燃烧或爆炸等导致其遭受意外伤害(见9.3),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2.3.1 | 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上述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9.4)进行必要且合理的门急诊、住院治疗,我们对于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见9.5)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支出的上述医疗费用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除本附加合同以外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取得补偿,我们将对剩余未获得补偿部分,按照100%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2)若不符合上述(1)情形的,我们对被保险人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支出的部分按照90%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个人非营运车辆指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 车定义,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座,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 |
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车主为自然人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 的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登记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车,如从事以牟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行为,不视为个人非营运车辆,不在保障范围内。 | ||
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在中国境外(见 9.6)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未经医师(见 9.7)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见 9.8)或处方药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9.11)的个人非营运车辆; (7)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货车、客货两用车、拖拉机、农业用途车辆; (8)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9.12); (10)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保健理疗、变性或美容; (11)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见 9.13)导致的意外; (1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6)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7)被保险人参加机动车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 |
3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3.1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见9.14)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的除外。 |
3.2 | 保险金的申请 | 受益人或者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简称“保险金申请人”)可以申请保险金。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金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金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9.15); (3)完整的门、急诊病历,若住院还应提供住院病历、出院小结; (4)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收据,清单及结算单;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 |
和资料。 | ||
3.3 | 医疗费用收据 | 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并提出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申请后,应向我们递交就诊医院签发的、由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
3.4 | 诉讼时效 | 保险金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保险费的支付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x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5 | 合同解除 | |
5.1 |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当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若本附加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9.16)。若本附加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6 | 合同效力的终止 | |
6.1 | 合同效力的终止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3)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
7 | 如实告知 | |
7.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7.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
8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8.1 | 年龄错误 | x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和性别,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和性别为准,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付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8.2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8.3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子邮件或电话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电子邮件或电话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8.4 | 争议处理 | x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9 | 释义 | |
9.1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1年增加1岁,不足1年的不计。 |
9.2 | 高速公路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xx、xxxxxxx),xxx0xxxx,xx设置分隔带两向分隔行驶,设有齐全的标志、标线、信号及照明装置,完全控制出入口,全部采用立体交叉及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高级路面,专供汽车高速行驶且能适应年平均昼夜小客车交通量为 25000辆以上的公路。 |
9.3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
9.4 | 医院 | x附加合同所称的医院:是指中国大陆境内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最新公布的定点医院: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
9.5 | 基本医疗保险 | 包括新农合(见9.17)、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
9.6 | 中国境外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外的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9.7 | 医师 | 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师,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师。不包括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本人及其近亲属。 |
9.8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师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9.9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9.10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或被吊销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其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
9.11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
9.12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9.13 | 精神疾病 | 在《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中归属于精神和行为障碍(编码F00至F99)的疾病,或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诊断的精神疾病。 |
9.14 | 保险事故 | 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9.15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
9.16 | 未满期净保险费 |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x = 最 后 一 期 已 付 ⎛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 保险费×(1− 35%)× ⎜1− ⎟ ,经过天数不 ⎜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天数 ⎟ ⎝ ⎠ 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
9.17 | 新农合 | 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 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并以政府不时颁布的有关规定为准。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