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附件: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版本号:2023001
甲方: (以下简称“投资者”、“客户”或“甲方”)
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乙方”)
地址:xxxxxxxxxx 000 xxxxxxxxx客服电话:95336 网址:xxx.xxxxx.xxx
本协议是甲方与乙方就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或"基金投顾服务”)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协议。甲方线下签署纸质协议、在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者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与乙方书面签署了本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同意遵守乙方制定并公布且不时调整的基金投顾服务规则,后续无权以未仔细阅读或者无法准确理解为由提出相关的权利主张或抗辩。
乙方在此特别向甲方提示:
1.在签署本协议之前,甲方务必认真、全面、细致地阅读本协议、《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基金投顾服务规则等文件,充分理解基金投顾服务的内容与特点,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若甲方不接受上述文件中的内容,请勿签署、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
2.甲方接受乙方服务,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留存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相关信息。
3.乙方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诚实守信、谨慎勤勉为甲方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但乙方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及投资本金,甲方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乙方在业务推广、客户招揽、了解客户等业务环节的人员不得向甲方提供未经乙方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擅自变
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第一条 前言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基金投顾服务、保护甲方合法权益。
2.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部函〔2019〕2515 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中基协发〔2023〕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行业规定。
3.订立本协议的原则是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第二条 释义
1.基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
2.基金投顾服务:指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3.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是基金投顾服务的一种形式,是指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了解甲方需求与风险承受能力基础上,向其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并按照约定代甲方作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代甲方执行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的服务。
4.基金投顾服务费:乙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收取的费用。
5.基金投资组合:是指乙方根据甲方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代甲方执行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所构建的投资组合,投资组合中的基金产品可能包含乙方及其关联方管理、托管的基金产品。
6.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数量、买卖时机等。
7.成分基金:指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包含的基金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
8.授权账户:乙方向甲方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时,根据本协议约定开立
的,部分操作经甲方授权由乙方执行的账户。
9.调仓:指乙方基于市场行情变化、资产配置等研究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策略形成调整方案,再根据甲方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资产配置比例以及本协议相关约定,通过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实现对甲方已持有的基金投资组合向目标投资组合策略进行调整的行为。
10.基金投顾服务规则:乙方向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时遵守的规则,包括 但不限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业务规则》(管理型基金 投顾服务适用)及其他乙方已经发布或将可能发布的基金投顾服务相关业务规则。
11.基金投顾人员: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包括: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客户招揽、了解客户等业务环节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人员;提供、执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人员(含对具体基金品种、数量进行管理的人员);设计、运维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相关的算法、模型的人员等。
12.客户端:指乙方指定的交易客户端,包括但不限于网上交易、手机交易系统等。
13.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4.xx率:指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的每次组合调仓对应调整配置(调入或调出单边计算)的比例之和,不含初次建仓。
15.《风险揭示书》:指乙方公告或发布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及其不时修改或补充。
16.《策略说明书》:指甲乙双方约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对应的《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
第三x xx与声明
(一)甲方承诺与声明
1.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和合法资金接受基金投顾服务,确保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担因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全部责任,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
2.甲方承诺自身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 定等禁止或限制接受基金投顾服务的情形,并保证用于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资金或资产来源合法合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甲方的资产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属争议和权利瑕疵。
3.甲方声明并确认已充分理解、接受本协议、《风险揭示书》、《策略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内容,已详细阅读、理解基金投顾业务本身及投资标的相关法律文件、基金投顾服务规则及相关通知、公告等内容,已知悉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接受投资建议的风险收益特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关于收费模式、费用组成、费率水平、计提方式等安排,愿意接受上述文件的约束,并愿意承担基金投顾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xxxx与声明
1.乙方已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具有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资格,备案不构成对乙方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顾服务风险和收益的实质性判断和保证。
2.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不同于基金销售业务。乙方可以接受甲方委托,按本协议约定向其提供基金投顾服务,并收取基金投顾服务相关费用。
3、乙方不对投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投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乙方已向甲方揭示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相关风险。
5.乙方已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等了解甲方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
6.xxxxxxxx,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为其提供基金投顾服务。
(2)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基金投顾投资运作产生的投资收益。
(3)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投资信息等服务资料。
(4)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查询授权账户持仓情况、交易情况、资产净值、收益情况等账户信息。
(5)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基金投顾服务,并在终止后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账户内剩余资产。
(6)甲方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合理方式留存基金投顾服务相关信息。
(7)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协议,持续关注、及时掌握并遵守基金投顾服务相关法律法规。
(2)甲方应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认真阅读《策略说明书》、基金投顾服务规则等文件。
(3)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基金投顾服务费、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费及税费(如有)等基金投资顾问业务项下产生的合理费用。
(4)甲方应配合乙方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管理及客户回访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5)甲方应按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等,如实向乙方告知自身的资产状况、投资经历、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资产配置需要、流动性需求、投资目标等情况。甲方应对上述提供或告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甲方向乙方提供或告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条规定应提供的信息、应告知的内容以及机构客户内部审批或授权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五个
交易日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账户管理、适当性管理等
规则办理变更,该等变更不影响乙方已履行的基金投顾服务,亦不影响乙方继续执行与甲方已经约定投资方案、投资策略等。甲方未按本条约定将变更后的信息通知xx,因此引起的后果、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6)甲方应及时关注乙方基金投顾服务相关的公告、通知等信息披露事项,信息披露方式、内容详见本协议第九条。
(7)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授权账户开立等事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甲方的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基金投顾服务。
(2)乙方有权制订和调整基金投顾服务规则。
(3)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条款,向甲方收取有关费用。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如实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资产状况、投资经历、风险承受能力、资产配置需要、流动性需求、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按照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甲方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进行评估,并对甲方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与甲方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进行适当性匹配。若甲方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与甲方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乙方有权拒绝提供。
(5)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持续注意义务。
(2)乙方应遵守客户利益优先原则,有效识别、评估和处理利益冲突,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3)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
(4)乙方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若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损害甲方合法权益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应以书面及电子文件等形式记录保存留痕的基金投顾服务相关资料和信息,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6)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乙方的义务。
第五条 基金投顾服务内容和方式
(一)客户信息管理
1.基于乙方在向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过程中,需充分了解甲方相关情况,以便更好服务客户,落实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监管要求,甲方同意乙方可通过甲方递交材料、问卷调查、客户回访、公开渠道查询、经甲方授权后向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或第三方服务商查询、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收集、核实甲方信息,并允许乙方将甲方信息用于合法验证以及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授权账户开立等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定,甲方应配合乙方收集甲方的下列信息:
(1)自然人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登记经常居住地。
(2)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可证明该主体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及授权事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3)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4)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5)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6)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7)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8)诚信记录、银行账户认证等信息;
(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信息。
2.乙方收集、保存、处理、使用、对外提供甲方信息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保障客户信息安全。乙方不得伪造、篡改、非法买卖甲方信息,除甲方授权许可、本协议或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等另有规定外,乙方不会将客户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法律法规规定或客户要求保密的其他客户信息提供、泄露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二)服务方式
乙方通过以下 3 种方式向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 1.通过客户端等互联网方式。
2.通过电子邮件、纸质提供等书面方式。
3.基金投顾人员与客户面对面方式。基金投顾人员的基金从业证书编号,可通过公司官网(xxxxx://xxx.xxxxx.xxx)的“人员公示及指南-基金从业资格查询”模块进行查询。
(三)服务内容 1.适当性管理
(1)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了解甲方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目标等信息,基于投资者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基金投顾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合适的服务提供给甲方。
(2)乙方持续对甲方进行服务,对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再评估,发现甲方风险承受能力可能产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启动评估并更新风险等级。乙方应当合理评估、准确界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相关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不得低于有关规定。
(3)如甲方风险承受能力或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风险等级发生变化,导致甲方所持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风险不匹配的,乙方根据协议约定的方式,将不匹配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可登录乙方客户端进行策略的调整,如未做调整,乙方将针对不匹配的策略停止甲方的追加投资和新签署策略权限,并持续提醒甲方签署不匹配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
2.向甲方提供《风险揭示书》《策略说明书》等。
3.乙方对基金产品实施尽职调查,形成评估报告,建立基金备选库。
4.乙方集中、统一生成和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
5.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6.向普通投资者提供服务的,乙方在首次接触甲方并向其提供服务前,提示甲方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留存相关信息。
7.乙方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提供投顾服务的,应当向甲方提供记录、保存、下载等留痕功能。
8.乙方建立健全客户回访机制,通过 APP 线上回访、电话回访、短信回访等形式定期对甲方进行回访,并做好留痕管理。
9.乙方建立客户投诉机制,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渠道和方式进行投诉,如公司官网(xxxxx://xxx.xxxxx.xxx)、客户端公示公司统一受理客户投诉与纠纷电话(95336)、传真及电子邮箱(00000@xxxxx.xxx)等。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投诉后,需妥善处理。
10.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的相关事项。
11.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
(一)开立授权账户
乙方可以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开立授权账户,代甲方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及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甲方执行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
(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详情
乙方在《策略说明书》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详情进行说明,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甲方可通过客户端进行查询。
(三)交易执行报告
乙方定期提供交易执行报告,就是否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交易操作、是否存在执行偏差等进行说明。
(四)风险控制措施
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基金投顾服务风险控制措施,保障基金投顾服务规范、稳定开展,包括但不限于:
1.执行分散投资要求,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和制度的规定。
2.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不得包含结构复杂的基金,包括分级基金场内份额和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基金。
3.对xx率、策略偏移度、策略年化波动率等指标进行监控。
4.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之外的因素致使授权账户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乙方应及时进行调整使授权账户符合限制条件。
(五)投资限制
1.单个客户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客户账户资产净值的 20%,货币市场基金、指数基金不受此限制;
2.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净值变动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之外的因素,导致客户持有基金市值不符合本条第 1 项的,乙方应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但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情形除外;
3.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的相关事项;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其他涉及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基金投顾服务相关费用
(一)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收费约定 1.基金投顾服务费
(1)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乙方按照甲方授权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即基金投顾服务费率)向甲方收取基金投顾服务费,每自然日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计算方式如下:
H=E*X%÷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
E 为前一日清算后甲方授权账户资产净值
X%为基金投顾服务费率,具体费率将通过乙方客户端、策略说明书等列示。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开展情况,新增或调整收费标准、规则,针对特定群体或特定时间,设置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阶段性优惠,并通过客户端、网站公告等方式告知新增或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规则、具体优惠方式、折扣率等。相关新增或调整内容无需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主动、及时关注相关公告信息。
(2)计提方式及收费安排
乙方收取的基金投顾服务费按自然日计提,由乙方按月从甲方授权账户内划转。每日计算的甲方授权账户资产净值为:甲方授权账户总资产(T-1 日)-已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T-1 日)。非交易日的授权账户资产净值按上一个交易日计算。乙方将按照当月累计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在下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通过对甲方的授权账户中以现金或赎回组合内任意一只或者多只货币基金份额的形式收取。费用计提后,乙方将通过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向甲方披露。
甲方同意并确认,若在扣划应收基金投顾服务费时,甲方授权账户内可用余 额不足,乙方有权在基金赎回、分红资金到账时优先扣收应收的基金投顾服务费。
2.其他费用
甲方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中需正常支付基金的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基金交易相关费用,对于相关费用中乙方收取的部分,乙方将在收取基金投顾服务费时从应收费用中予以抵扣。
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的基金如涉及相关基金管理人需向乙方支付客户维护费的,乙方将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进行抵扣安排,防范利益冲突。
(二)其他约定
1.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年化标准不得高于客户账户资产净值的 5%,以年费、会员费等方式收取费用且每年不超过 1000 元的除外。
2.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中需由甲方正常支付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基金交易费用,收费标准、规则及方式由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制定。
3.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税费。
4.甲方选择财通证券基金投顾服务并签署本协议即视为认可上述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标准和收费规则。
第八条 基金投顾机构及基金投顾人员禁止行为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及其投资顾问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
(二)泄露客户资料、投资计划和交易情况;
(三)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
(四)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向客户承诺收益,本金不受损失、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等;
(六)违约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证券交易活动;
(八)向客户推荐结构复杂的基金,包括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基金;
(九)向客户提供未经公司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擅自变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十)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规定的禁止行为;
(十一)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九条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
(一)披露事项、频率及方式
1.当发生乙方被取消或暂停试点业务资格、特定投资组合策略终止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重大事项时,乙方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过本协议约定的公告或通知方式披露。
2.基金投顾服务规则按本协议约定的公告方式披露。乙方可通过客户端及时提示基金投顾服务规则的调整情况。
3.乙方通过客户端披露甲方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基金备选库。乙方提供的投资组合策略中可能包含乙方或乙方关联方管理、托管或销售的基金,该等基金将在备选库中予以标识,视为乙方已事先向甲方披露该等情况,甲方签署
本协议即视为甲方确认知悉并接受由此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风险。
4.乙方每日向甲方披露前一交易日的账户资产净值情况,以不低于每季的频率(实际披露频率以乙方客户端公告为准)向甲方披露账户收益、持仓明细、交易记录等信息。甲方可通过乙方客户端进行查询,相关查询信息可能因为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迟或错误。
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季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应当包括交易执行报告,并就是否全面根据《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交易操作、是否存在执行偏差等进行专项说明。
6.其他需披露事项按照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频率和方式进行披露。
(二)公告及通知
1.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指乙方根据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通过如下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甲方。
(1)客户端通知:自乙方交易系统发出通知之时起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2)手机短信通知:自手机短信发出后即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3)电话通知:自通话完毕之时起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4)邮寄通知:自邮件寄出之时起 48 小时后即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寄出时间以邮局回单邮戳为准。
2.本协议约定的公告方式,指乙方通过如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布: (1)通过乙方客户端公布;
(2)通过乙方官方网站公布;
(3)通过乙方微信公众号等公布。
乙方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发布的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视为已送达甲方,并产生法律效力。
3.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通过本条款约定任何一种方式发出了通知,均视为已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通知义务;乙方通过本条款约定任何一种方式发出了公告,均视为已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公告义务。甲方应及时关注乙方的公告或通知,
对于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未能及时收到或知悉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公告或通知内容,由甲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告知方式 | 乙方提供告知渠道 |
书面告知 | 甲方到乙方分支机构柜台 |
电话、企业微信联系 | 电话:95336 |
联系乙方为甲方指定的乙方员工(如有) |
(三)甲方依国家法律、法规和准则及本协议约定,如有需通知或告知乙方事项,应通过如下方式通知或告知乙方:
第十条 协议的效力、变更及终止
(一)本协议自甲方线下签署纸质协议、在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者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具有持续约束力,除非发生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终止、解除情形。
(二)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变更本协议内容,变更后的协议内容将通过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公告,乙方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变更后的协议内容自公告载明的公告期届满时起生效。甲方如在变更后的协议生效后继续使用基金投顾服务,视为甲方同意接受并愿意遵守变更后的协议条款。甲方如不同意变更后的协议内容,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或解除协议,停止使用基金投顾服务。
(三)甲方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终止或解除基金投顾服务。
终止或解除基金投顾服务的,甲方可通过客户端提出申请,乙方将全部赎回甲方授权账户内的基金份额。
(四)发生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主动终止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或单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1.乙方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资格被暂停或撤销的;
2.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3.甲方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交易所采取限制交易、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或自律监管措施的;
4.自然人客户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机构客户自行解散,被国家有权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关闭、撤销,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
6.若为产品投资者,产品终止或发生类似情形;
7.甲方授权账户资产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或强制执行等措施,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协议约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进行投资、调仓并有效实施组合;
8.甲方减少授权账户资产后,账户资产低于最低资金要求的;
9.根据乙方定期重新评估结果,甲方不再符合本业务适当性要求,且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
10.甲方违反适当性、反洗钱、异常交易、账户实名制等有关管理规定的;
11.乙方根据业务发展需求暂停或终止该业务的;
12.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
13.乙方认为有必要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况,其它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准则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情形。
乙方主动终止协议的,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告知甲方,并将全部赎回甲方授权账户内的基金份额。
(五)乙方接受甲方终止申请或乙方主动终止协议的,如届时基金份额因暂停交易而无法及时办理赎回业务的,乙方应在恢复办理业务的当日及时提交相关申请。如因此分批赎回基金的,乙方将按照实际赎回情况分批划转赎回资金至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双方同意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若双方均违反本协议约定,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纠纷的解决办法
1.有关本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均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终局。
3.甲方留存在乙方的联系方式用于接收纠纷解决机构发送的各类纸质或电子数据通知、信函、法律文书。纠纷解决机构为争议解决,按甲方留存的联系方式邮寄、发送相关文书时,若因甲方确认的上述送达地址及方式不准确、或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或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文书未被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并发生法律上规定的仲裁文书送达效果。
特别提醒:投资有风险,甲方应审慎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树立理性投资理念。甲方确认已知悉并同意本协议各条款、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以及上述特别提示内容,包括服务流程、相关风险及潜在利益冲突。乙方不对甲方据此作出的投资决策作任何保证收益或不会发生亏损的承诺。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业务规则
版本号:2023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更好地服务投资者,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开展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财通证券提供的基金投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投资者委托,依照与投资者签订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由财通证券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为投资者开立授权账户,由财通证券就公募基金产品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的投资或交易做出价值分析或投资判断,并根据与投资者约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为投资者提供授权账户投资及交易管理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服务。
第二章 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
第四条 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流程主要包括投资者尽调、策略选择、签约管理、投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策略调仓等)、客户服务、服务终止等。
第五条 财通证券作为授权账户管理方,通过投资者递交材料、问卷调查、客户回访、公开渠道查询、经投资者授权后向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或第三方服务商查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资料、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信息。
投资者应当认真填写尽调信息,并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遗漏、误导,以便财通证券充分了解投资者的情况,为投资者提供合适的服务。
第六条 财通证券将根据投资者尽调的结果,提供符合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财通证券为投资者提供的《策略说明书》,应
当包括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结构、备选基金产品评估情况、风险特征、适合投资者范围等内容。
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策略,确认《服务协议》、《策略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本规则并足额支付约定参与款后,方代表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开始生效。投资者开通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须确保授权账户初始金额不低于财通证券规定的最低标准(具体金额以财通证券客户端展示为准),低于上述金额的,财通证券有权拒绝受理该业务。
第七条 策略转入是指投资者在选择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后,财通证券将接受投资者通过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卡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账户转入资金参与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策略转入时可能有相应的转入时间、转入金额等交易限制,具体以客户端展示为准,财通证券有权设置或者调整前述交易限制。
财通证券根据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风险等级、策略理念以及收益率、波动率和最大回撤等回测结果确认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以及组合标的的具体投资比例。投资者策略转入后,首次资产配置比例按照标准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前一交易日配置比例方式进行交易处理。
投资者在交易日 15:00 之前提交策略转入申请的,财通证券一般情况下将在当天发起对应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的各基金的申购申请;投资者在交易日 15: 00 之后提交策略转入申请的,财通证券一般情况下将在下一个交易日发起对应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各基金的申购申请。
第八条 基于投资者的授权,财通证券将根据投资者所提交的策略转入申请,代投资者发起各成分基金的申购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时,财通证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则进行办理:
(一)若该申购金额低于公募基金产品申购最低限制,则选用备选基金进行申购,若备选产品申购失败,则进行底层货币基金申购;
(二)若申购金额高于申购最大限制,则当天按最大可申购金额进行下单,剩余份额自动选用备选基金进行申购;
(三)若遇到基金暂停申购,则选用备选基金进行替代申购,若备选产品申
购失败,则进行底层货币基金申购;
(四)若因基金账户开立失败而导致申购失败,财通证券有权要求投资者配合处理,延迟发起申购基金或申购备选基金作为替代;
(五)如遇到财通证券系统异常、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财通证券有权暂停该笔策略转入,或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顺延发起各成分基金的申购申请等措施。
第九条 策略转出是指投资者就其持有的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发起转出申请。策略转出时可能有最小转出比例、最低持有金额等交易限制,具体以客户端页面展示为准,财通证券有权设置或者调整前述交易限制。
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转出其持有的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但因在途交易、冻结等原因导致的不可用部分除外。投资者选择部分转出时,若该转出将导致投资者持有的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金额不满足最低持有金额要求,财通证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将投资者持有的此策略下剩余金额一次性全部转出等措施。
投资者在交易日 15:00 之前提交策略转出申请的,财通证券一般在当天发起对应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的各基金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在交易日 15:00 之后提交策略转出申请的,财通证券一般在下一个交易日发起对应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各基金的赎回申请。
第十条 基于投资者的授权,财通证券根据投资者提交的转出比例,发起各成份基金的赎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时,财通证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则进行办理:
(一)若基金因暂停交易而无法办理赎回业务的,系统将在下一个赎回开放日继续执行赎回申请,直到基金产品赎回被确认。
(二)若任一成份基金的赎回确认失败,财通证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顺延发起该成份基金的赎回申请等措施,或者由投资者另行发起策略转出申请;
(三)若遇到财通证券系统异常、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财通证券有权暂停该笔策略转出,或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顺延发起各成份基金的赎回申请等措施。
第十一条 策略执行是指财通证券接受投资者授权,代投资者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其执行基金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
第十二条 调仓指乙方基于市场行情变化、资产配置等研究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策略形成调整方案,再根据甲方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资产配置比例以及本协议相关约定,通过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实现对甲方已持有的基金投资组合向目标投资组合策略进行调整的行为。若授权账户近期发生过交易,为避免因短期赎回费等原因导致投资者交易成本较高,财通证券有权延迟执行调仓交易指令。
财通证券根据自身的投资判断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调整,以协议约定的
方式告知投资者调仓结果,无需在每次调仓前征得投资者同意。
财通证券进行调仓操作时,将先行赎回投资组合策略中的全部或部分公募基金产品,待赎回资金上账后再行申购拟申购的公募基金产品,赎回资金上账时间点以基金公司交易确认文件的时间为准。
因证券市场波动等非因主观因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近一次公布的资产配置比例限制超过 5%的,财通证券有权在基金可申赎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最近一次公布的资产配置比例要求,按照本条进行的调仓无需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为便于投资组合管理,基金投资组合内成分基金分红方式将统一设定为红利再投资,且不可以进行修改。基金投资组合内成分基金任何分红都视为授权资产,由财通证券进行管理。投资者确认签署《服务协议》即表明知晓该业务规则。
第十四条 除流动性管理等特别策略外,单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年度周转率
(按赎回单边计算)一般不超过 200%,并在达到 180%时触发预警机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限制指标或最高周转率要求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指标或最高周转率要求进行变更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服务终止是指因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财通证券或投资者等原因导致的基金投顾服务终止。
(一)投资者申请终止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端提出申请,由财通证券接受投资者终止申请后,将全部赎回投资者授权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如届时基金份额因暂停交易而无法及时办理赎回业务的,财通证券应在恢复办理业务的当日及时提交相关赎回申请,如因此分批赎回基金的,将按照实际赎回情况分批划转赎回资金至投资者资金转入账户。
(二)因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财通证券主动终止协议的,将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并全部赎回投资者授权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如届时基金份额因暂停交易而无法及时办理赎回业务的,财通证券应在恢复办理业务的当日及时提交相关赎回申请,如因此分批赎回基金的,将按照实际赎回情况分批划转赎回资金至投资者资金转入账户。
第三章 基金投顾服务费
第十六条 财通证券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收取基金投顾服务费。基金投顾服务费按照约定的基金投顾服务费率收取,具体费率将通过财通证券客户端、策略说明书等列示。
投资者选择财通证券基金投顾服务并签署《服务协议》即视为认可基金投顾服务费标准和收费规则。财通证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开展情况,新增或调整策略收费标准、规则,针对特定群体或特定时间,设置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阶段性优惠,并通过客户端等《服务协议》约定的方式公告新增或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规则、具体优惠方式等。
第十七条 财通证券按照投资者授权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向投资者收取基金投顾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X%÷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投资者授权账户资产净值 X%为基金投顾服务费率。
财通证券收取的基金投顾服务费按自然日计提,按月从投资者授权账户内划转。每日计算的投资者授权账户资产总额为:投资者授权账户总资产(T-1 日)
-已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T-1 日)。非交易日的授权账户总资产按上一个交易日计算。财通证券将按照当月累计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在下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通过对投资者的授权账户中以现金或赎回组合内任意一只或者多只货币基金份额的形式支付。费用计提后,财通证券将通过《服务协议》约定方式向甲方披露。
第十八条 投资者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中需正常支付基金的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基金交易相关费用,对于相关费用中财通证券收取的部分,财通证券将在收取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时从应收费用中予以抵扣。
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的基金如涉及相关基金管理人需向财通证券支付客户维护费的,财通证券将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进行抵扣安排,防范利益冲突。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财通证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按照《服务协 议》约定的方式披露投资者账户收益、交易记录、持仓等信息,每日向投资者披 露前一交易日的账户资产净值情况,以不低于每季的频率向投资者披露账户收益、持仓明细、交易记录等信息。上述信息的实际披露频率由财通证券确定,并通过 客户端等公告。
当发生财通证券被取消试点业务资格、特定策略终止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财通证券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过《服务协议》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第二十条 财通证券向投资者提供季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应当包括交易执行报告,并就是否全面根据《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交易操作、是否存在执行偏差等进行专项说明。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财通证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业务需要对本规则内容进行调整,并及时通过《服务协议》约定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财通证
券对本规则保留解释权。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版本号:MYJJFWXY2023001
甲方: (以下简称“投资者”、“客户”或“甲方”)
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乙方”)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本协议是甲方与乙方就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或“基金投顾服务”)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协议。甲方通过乙方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服务平台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明甲方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同意遵守乙方制定并公布且不时调整的基金投顾服务规则,后续无权以未仔细阅读或者无法准确理解为由提出相关的权利主张或抗辩。
乙方在此特别向甲方提示:
1.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甲方务必认真、全面、细致地阅读本协议、《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基金投顾服务规则等文件,充分理解基金投顾服务的内容与特点,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若甲方不接受上述文件中的内容,请勿签署、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
2.甲方接受乙方服务,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留存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相关信息。
3.乙方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诚实守信、谨慎勤勉为甲方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但乙方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及投资本金,甲方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乙方在业务推广、客户招揽、了解客户等业务环节的人员不得向甲方提供
未经乙方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擅自变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第一条 前言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基金投顾服务、保护甲方合法权益。
2.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部函〔2019〕2515 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中基协发〔2023〕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行业规定。
3.订立本协议的原则是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第二条 释义
1.基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
2.基金投顾服务:指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3.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是基金投顾服务的一种形式,是指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了解甲方需求与风险承受能力基础上,向其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并按照约定代甲方作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由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执行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的服务。
4.基金投顾服务费:乙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收取的费用。
5.基金投资组合:是指乙方根据甲方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代甲方执行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所构建的投资组合,投资组合中的基金产品可能包含乙方及其关联方管理、托管的基金产品。
6.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数量、买卖时机等。
7.成分基金:指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包含的基金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
8.授权账户:乙方向甲方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时,根据本协议约定在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部分操作经甲方授权由乙方或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执行的账户。
9.调仓:指乙方基于市场行情变化、资产配置等研究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策略形成调整方案,再根据甲方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资产配置比例以及本协议相关约定,通过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实现对甲方已持有的基金投资组合向目标投资组合策略进行调整的行为。
10.基金投顾服务规则:乙方向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时遵守的规则,包括 但不限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业务规则》(管理型基金 投顾服务适用)及其他乙方已经发布或将可能发布的基金投顾服务相关业务规则。
11.基金投顾人员: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包括: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客户招揽、了解客户等业务环节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人员;提供、执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人员(含对具体基金品种、数量进行管理的人员);设计、运维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相关的算法、模型的人员等。
12.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指乙方部署在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业务平台的基金投顾前端系统,为投资者提供问卷调研、投资组合策略适当性匹配、协议签约、信息披露等基金投顾服务。
13.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4.周转率:指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的每次组合调仓对应调整配置(调入或调出单边计算)的比例之和,不含初次建仓。
15.《风险揭示书》:指乙方公告或发布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及其不时修改或补充。
16.《策略说明书》:指甲乙双方约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对应的《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
第三条 承诺与声明
(一)甲方承诺与声明
1.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和合法资金接受基金投顾服务,确保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担因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全部责任,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
2.甲方承诺自身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等禁止或限制接受基金投顾服务的情形,并保证用于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资金或资产来源合法合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甲方的资产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属争议和权利瑕疵。
3.甲方声明并确认已充分理解、接受本协议、《风险揭示书》、《策略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内容,已详细阅读、理解基金投顾业务本身及投资标的相关法律文件、基金投顾服务规则及相关通知、公告等内容,已知悉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接受投资建议的风险收益特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关于收费模式、费用组成、费率水平、计提方式等安排,愿意接受上述文件的约束,并愿意承担基金投顾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乙方承诺与声明
1.乙方已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具有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资格,备案不构成对乙方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顾服务风险和收益的实质性判断和保证。
2.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不同于基金销售业务。乙方可以接受甲方委托,按本协议约定,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向其提供基金投顾服务,并收取基金投顾服务相关费用。
3、乙方不对投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投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乙方已向甲方揭示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相关风险。
5.乙方已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等了解甲方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
6.乙方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第四条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为其提供基金投顾服务。
(2)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基金投顾投资运作产生的投资收益。
(3)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投资信息等服务资料。
(4)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查询授权账户持仓情况、交易情况、资产净值、收益情况等账户信息。
(5)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基金投顾服务,并在终止后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账户内剩余资产。
(6)甲方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合理方式留存基金投顾服务相关信息。
(7)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协议,持续关注、及时掌握并遵守基金投顾服务相关法律法规。
(2)甲方应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认真阅读《策略说明书》、基金投顾服务规则等文件。
(3)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基金投顾服务费、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费及税费(如有)等基金投资顾问业务项下产生的合理费用。
(4)甲方应配合乙方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管理及客户回访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5)甲方应按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等,如实向乙方告知自身的资产状况、投资经历、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资产配置需要、流动性需求、投资目标等情况。甲方应对上述提供或告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甲方向乙方提供或告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条规定应提供的信息、应告知的内容以及机构客户内部审批或授权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账户管理、适当性管理等规则办理变更,该等变更不影响乙方已履行的基金投顾服务,亦不影响乙方继续执行与甲方已经约定投资方案、投资策略等。甲方未按本条约定将变更后的信息
通知乙方,因此引起的后果、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6)甲方应及时关注乙方基金投顾服务相关的公告、通知等信息披露事项,信息披露方式、内容详见本协议第九条。
(7)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授权账户开立等事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甲方的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基金投顾服务。
(2)乙方有权制订和调整基金投顾服务规则。
(3)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条款,向甲方收取有关费用。
(4)乙方或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有权要求甲方如实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资产状况、投资经历、风险承受能力、资产配置需要、流动性需求、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按照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甲方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进行评估,并对甲方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与甲方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进行适当性匹配。若甲方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与甲方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乙方有权拒绝提供。
(5)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持续注意义务。
(2)乙方应遵守客户利益优先原则,有效识别、评估和处理利益冲突,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3)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
(4)乙方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若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损害甲方合法权益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及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应以书面及电子文件等形式记
录保存留痕的基金投顾服务相关资料和信息,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6)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乙方的义务。
第五条 基金投顾服务内容和方式
(一)客户信息管理
1.基于乙方在向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过程中,需充分了解甲方相关情况,以便更好服务客户,落实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监管要求,甲方同意乙方及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可通过甲方递交材料、问卷调查、客户回访、公开渠道查询、经甲方授权后向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或第三方服务商查询、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收集、核实甲方信息,并允许乙方及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将甲方信息用于合法验证以及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授权账户开立等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定,甲方应配合乙方及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收集甲方的下列信息:
(1)自然人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登记经常居住地。
(2)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可证明该主体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及授权事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3)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4)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5)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6)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7)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8)诚信记录、银行账户认证等信息;
(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信息。
2.乙方收集、保存、处理、使用、对外提供甲方信息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保障客户信息安全。乙方不得伪造、篡改、非法买卖甲方信息,除甲方授权许可、本协议或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等另有规定外,乙方不会将客户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法律法规规定或客户要求保密的其他客户信息提供、泄露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二)服务方式
乙方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等互联网方式向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
(三)服务内容 1.适当性管理
(1)乙方及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了解甲方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目标等信息,基于投资者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基金投顾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合适的服务提供给甲方。
(2)乙方及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持续对甲方进行服务,对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再评估,发现甲方风险承受能力可能产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启动评估并更新风险等级。乙方应当合理评估、准确界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相关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不得低于有关规定。
(3)如甲方风险承受能力或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风险等级发生变化,导致甲方所持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风险不匹配的,乙方根据协议约定的方式,将不匹配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可登录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进行策略的调整,如
未做调整,乙方将针对不匹配的策略停止甲方的追加投资和新签署策略权限,并持续提醒甲方签署不匹配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
2.向甲方提供《风险揭示书》《策略说明书》等。
3.乙方对基金产品实施尽职调查,形成评估报告,建立基金备选库。
4.乙方集中、统一生成和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
5.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6.向普通投资者提供本服务的,乙方及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在首次接触甲方并向其提供服务前,提示甲方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留存相关信息。
7.乙方通过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向甲方提示“甲方可以通过截屏方式留存相关信息”,并由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向甲方提供记录、保存、下载等留痕功能。
8.乙方建立健全客户回访机制,通过 APP 线上回访、电话回访、短信回访等形式定期对甲方进行回访,并做好留痕管理。
9.乙方建立客户投诉机制,甲方可以通过乙方及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渠道和方式进行投诉,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投诉后,需妥善处理。
10.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的相关事项。
11.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
(一)开立授权账户
乙方可以接受甲方的委托,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为甲方开立授权账户,代甲方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及买卖时机的决策,由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 构执行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
(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详情
乙方在《策略说明书》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详情进行说明,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进行查询。
(三)交易执行报告
乙方定期提供交易执行报告,就是否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交易操作、是否存在执行偏差等进行说明。
(四)风险控制措施
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基金投顾服务风险控制措施,保障基金投顾服务规范、稳定开展,包括但不限于:
1.执行分散投资要求,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和制度的规定。
2.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不得包含结构复杂的基金,包括分级基金场内份额和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基金。
3.对周转率、策略偏移度、策略年化波动率等指标进行监控。
4.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之外的因素致使授权账户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乙方应及时进行调整使授权账户符合限制条件。
(五)投资限制
1.单个客户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客户账户资产净值的 20%,货币市场基金、指数基金不受此限制;
2.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净值变动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之外的因素,导致客户持有基金市值不符合本条第 1 项的,乙方应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但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情形除外;
3.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的相关事项;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其他涉及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基金投顾服务相关费用
(一)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收费约定 1.基金投顾服务费
(1)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乙方按照甲方授权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即基金投顾服务费率)向甲方
收取基金投顾服务费,每自然日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计算方式如下: H=E*X%÷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
E 为前一日清算后甲方授权账户资产净值
X%为基金投顾服务费率,具体费率将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策略说明书等列示。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开展情况,新增或调整收费标准、规则,针对特定群体或特定时间,设置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阶段性优惠,并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网站公告等方式告知新增或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规则、具体优惠方式、折扣率等。相关新增或调整内容无需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主动、及时关注相关公告信息。
(2)计提方式及收费安排
乙方收取的基金投顾服务费按自然日计提,由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按季从甲方授权账户内划转。每日计算的甲方授权账户资产净值为:甲方授权账户总资产(T-1 日)-已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T-1 日)。非交易日的授权账户资产净值按上一个交易日计算。乙方将按照当月累计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在下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通过对甲方的授权账户中以现金或赎回组合内任意一只或者多只货币基金份额的形式收取。费用计提后,乙方将通过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向甲方披露。
甲方同意并确认,若在扣划应收基金投顾服务费时,甲方授权账户内可用余额不足,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有权在基金赎回、分红资金到账时优先扣收应收的基金投顾服务费。
2.其他费用
甲方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中需正常支付基金的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基金交易相关费用,收费标准、规则及方式由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制定。
(二)其他约定
1.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年化标准不得高于客户账户资产净值的 5%,以年费、
会员费等方式收取费用且每年不超过 1000 元的除外。
2.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税费。
3.甲方选择财通证券基金投顾服务并签署本协议即视为认可上述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标准和收费规则。
第八条 基金投顾机构及基金投顾人员禁止行为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及其投资顾问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
(二)泄露客户资料、投资计划和交易情况;
(三)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
(四)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向客户承诺收益,本金不受损失、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等;
(六)违约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证券交易活动;
(八)向客户推荐结构复杂的基金,包括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基金;
(九)向客户提供未经公司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擅自变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十)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规定的禁止行为;
(十一)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九条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
(一)披露事项、频率及方式
1.当发生乙方被取消或暂停试点业务资格、特定投资组合策略终止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重大事项时,乙方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过本协议约定的公告或通知方式披露。
2.基金投顾服务规则按本协议约定的公告方式披露。乙方可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及时提示基金投顾服务规则的调整情况。
3.乙方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披露甲方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
合策略的基金备选库。乙方提供的投资组合策略中可能包含乙方或乙方关联方管理、托管或销售的基金,该等基金将在备选库中予以标识,视为乙方已事先向甲方披露该等情况,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甲方确认知悉并接受由此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风险。
4.乙方每日向甲方披露前一交易日的账户资产净值情况,以不低于每季的频率(实际披露频率以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公告为准)向甲方披露账户收益、持仓明细、交易记录等信息。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进行查询,相关查询信息可能因为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迟或错误。
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季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应当包括交易执行报告,并就是否全面根据《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交易操作、是否存在执行偏差等进行专项说明。
6.其他需披露事项按照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频率和方式进行披露。
(二)公告及通知
1.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指乙方根据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通过如下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甲方。
(1)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通知:自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发出通知之时起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2)手机短信通知:自手机短信发出后即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3)电话通知:自通话完毕之时起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4)邮寄通知:自邮件寄出之时起 48 小时后即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寄出时间以邮局回单邮戳为准。
2.本协议约定的公告方式,指乙方通过如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布: (1)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公布;
(2)通过乙方官方网站公布;
(3)通过乙方微信公众号等公布。
乙方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发布的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视为已送达甲方,
并产生法律效力。
3.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通过本条款约定任何一种方式发出了通知,均视为已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通知义务;乙方通过本条款约定任何一种方式发出了公告,均视为已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公告义务。甲方应及时关注乙方及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或通知,对于非因乙方及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原因造成的甲方未能及时收到或知悉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公告或通知内容,由甲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条 协议的效力、变更及终止
(一)本协议自甲方线下签署纸质协议、在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者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具有持续约束力,除非发生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终止、解除情形。
(二)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变更本协议内容,变更后的协议内容将通过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公告,乙方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变更后的协议内容自公告载明的公告期届满时起生效。甲方如在变更后的协议生效后继续使用基金投顾服务,视为甲方同意接受并愿意遵守变更后的协议条款。甲方如不同意变更后的协议内容,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或解除协议,停止使用基金投顾服务。
(三)甲方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终止或解除基金投顾服务。
终止或解除基金投顾服务的,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提出申请,乙方将全部赎回甲方授权账户内的基金份额。
(四)发生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主动终止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或单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1.乙方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资格被暂停或撤销的;
2.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3.甲方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交易所采取限制交易、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或自律监管措施的;
4.自然人客户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机构客户自行解散,被国家有权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关闭、撤销,被人民
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
6.若为产品投资者,产品终止或发生类似情形;
7.甲方授权账户资产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或强制执行等措施,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协议约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进行投资、调仓并有效实施组合;
8.甲方减少授权账户资产后,账户资产低于最低资金要求的;
9.根据乙方定期重新评估结果,甲方不再符合本业务适当性要求,且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
10.甲方违反适当性、反洗钱、异常交易、账户实名制等有关管理规定的;
11.乙方根据业务发展需求暂停或终止该业务的;
12.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
13.乙方认为有必要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况,其它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准则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情形。
乙方主动终止协议的,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告知甲方,并将全部赎回甲方授权账户内的基金份额。
(五)乙方接受甲方终止申请或乙方主动终止协议的,如届时基金份额因暂停交易而无法及时办理赎回业务的,乙方应在恢复办理业务的当日及时提交相关申请。如因此分批赎回基金的,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将按照实际赎回到账情况划转赎回资金至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双方同意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若双方均违反本协议约定,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纠纷的解决办法
1.有关本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均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终局。
3.甲方留存在乙方及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的联系方式用于接收纠纷解决机构发送的各类纸质或电子数据通知、信函、法律文书。纠纷解决机构为争议解决,按甲方留存的联系方式邮寄、发送相关文书时,若因甲方确认的上述送达地址及方式不准确、或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或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文书未被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并发生法律上规定的仲裁文书送达效果。
特别提醒:投资有风险,甲方应审慎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树立理性投资理念。甲方确认已知悉并同意本协议各条款、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以及上述特别提示内容,包括服务流程、相关风险及潜在利益冲突。乙方不对甲方据此作出的投资决策作任何保证收益或不会发生亏损的承诺。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业务规则
版本号:MYJJ2023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更好地服务投资者,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开展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财通证券提供的基金投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投资者委托,依照与投资者签订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由财通证券根据服务协议约定,通过指定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授权账户,由财通证券就公募基金产品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的投资或交易做出价值分析或投资判断,并根据与投资者约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为投资者提供授权账户投资及交易管理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服务。
第二章 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
第四条 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流程主要包括投资者尽调、策略选择、签约管理、投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策略调仓等)、客户服务、服务终止等。
第五条 财通证券作为授权账户管理方,通过投资者递交材料、问卷调查、客户回访、公开渠道查询、经投资者授权后向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或第三方服务商查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资料、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信息。
投资者应当认真填写尽调信息,并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遗漏、误导,以便财通证券充分了解投资者的情况,为投资者提供合适的服务。
第六条 财通证券将根据投资者尽调的结果,提供符合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财通证券为投资者提供的《策略说明书》,应
当包括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结构、备选基金产品评估情况、风险特征、适合投资者范围等内容。
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策略,确认《服务协议》、《策略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本规则并足额支付约定参与款后,方代表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开始生效。投资者开通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须确保授权账户初始金额不低于财通证券规定的最低标准(具体金额以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展示为准),低于上述金额的,财通证券有权拒绝受理该业务。
第七条 策略转入是指投资者在选择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后,财通证券将接受投资者通过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卡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账户转入资金参与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策略转入时可能有相应的转入时间、转入金额等交易限制,具体以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展示为准,财通证券有权设置或者调整前述交易限制。
财通证券根据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风险等级、策略理念以及收益率、波动率和最大回撤等回测结果确认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以及组合标的的具体投资比例。投资者策略转入后,首次资产配置比例按照标准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前一交易日配置比例方式进行交易处理。
投资者在交易日 15:00 之前提交策略转入申请的,财通证券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一般情况下将在当天发起对应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的各基金的申购申请;投资者在交易日 15:00 之后提交策略转入申请的,财通证券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一般情况下将在下一个交易日发起对应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各基金的申购申请。
第八条 基于投资者的授权,财通证券将根据投资者所提交的策略转入申请,由指定基金销售机构代投资者发起各成分基金的申购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时,财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则进行办理:
(一)如遇到成份基金暂停申购,则乙方及其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将根据组合内其他同类型成份基金比例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申购,例如,A 基金申购失败,
则在与 A 同类型基金中按比例从高到低申购 B、C、…基金,如果同类型基金都申购失败则申购组合内货币基金,同时确保单一基金市值不超过账户净资产的 20%;
(二)如遇到成分基金有申购最高金额限制,乙方及其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将根据组合策略成分基金占比,按成分基金最高申购金额计算组合策略的最高转入金额,在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进行控制;
(三)如遇到成分基金申购金额低于公募基金产品申购最低限制,则进行货币基金申购;
(四)如果成分基金开户失败,则该成分基金申购失败金额退款至用户;
(五)如遇到财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异常、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财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有权暂停该笔策略转入,或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顺延发起各成分基金的申购申请等措施。
第九条 策略转出是指投资者就其持有的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发起转出申请。策略转出时可能有最小转出比例、最低持有金额等交易限制,具体以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页面展示为准,财通证券有权设置或者调整前述交易限制。
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转出其持有的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但因在途交易、冻结等原因导致的不可用部分除外。投资者选择部分转出时,若该转出将导致投资者持有的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金额不满足最低持有金额要求,财通证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将投资者持有的此策略下剩余金额一次性全部转出等措施。
投资者在交易日 15:00 之前提交策略转出申请的,财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一般在当天发起对应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的各基金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在交易日 15:00 之后提交策略转出申请的,财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一般在下一个交易日发起对应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各基金的赎回申请。
第十条 基于投资者的授权,财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投资者提交的转出比例,发起各成份基金的赎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时,财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则进行办理:
(一)如遇到成分基金有赎回最高金额限制,乙方及其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将按该成分基金最高赎回金额每日发起赎回,直至完成所有份额的赎回;
(二)如遇到成分基金暂停赎回,则乙方及其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在相应成分基金恢复交易当日发起赎回申请;
(三)根据监管规定,单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下所有客户单日赎回单只基金的份额总和原则上不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 5%。如执行赎回操作将导致前述超标情形的,乙方及其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可仅按比例执行前述 5%限制以内的相关赎回申请,并将超出前述 5%限制的相关赎回申请并顺延至可赎回的下一交易日执行;
(四)若遇到财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异常、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财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有权暂停该笔策略转出,或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顺延发起各成份基金的赎回申请等措施。
第十一条 策略执行是指财通证券接受投资者授权,代投资者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并通过指定基金销售机构代其执行基金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
第十二条 调仓指乙方基于市场行情变化、资产配置等研究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策略形成调整方案,再根据甲方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资产配置比例以及本协议相关约定,通过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实现对甲方已持有的基金投资组合向目标投资组合策略进行调整的行为。若授权账户近期发生过交易,为避免因短期赎回费等原因导致投资者交易成本较高,财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有权延迟执行调仓交易指令。
财通证券根据自身的投资判断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调整,以协议约定的
方式告知投资者调仓结果,无需在每次调仓前征得投资者同意。
财通证券进行调仓操作时,将先行赎回投资组合策略中的全部或部分公募基金产品,待赎回资金上账后再行申购拟申购的公募基金产品,赎回资金上账时间点以基金公司交易确认文件的时间为准。
因证券市场波动等非因主观因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资产配置比例偏离
最近一次公布的资产配置比例限制超过 5%的,财通证券有权在基金可申赎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最近一次公布的资产配置比例要求,按照本条进行的调仓无需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为便于投资组合管理,基金投资组合内成分基金分红方式将统一设定为红利再投资,且不可以进行修改。基金投资组合内成分基金任何分红都视为授权资产,由财通证券进行管理。投资者确认签署《服务协议》即表明知晓该业务规则。
第十四条 除流动性管理等特别策略外,单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年度周转率
(按赎回单边计算)一般不超过 200%,并在达到 180%时触发预警机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限制指标或最高周转率要求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指标或最高周转率要求进行变更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服务终止是指因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财通证券或投资者等原因导致的基金投顾服务终止。
(一)投资者申请终止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投资者可通过指定基金销售机构 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由财通证券接受投资者终止申请后,将全部赎回投资者授权 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如届时基金份额因暂停交易而无法及时办理赎回业务的,财 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在恢复办理业务的当日及时提交相关赎回申请,如 因此分批赎回基金的,将按照实际赎回情况划转赎回资金至投资者资金转入账户。
(二)因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财通证券主动终止协议的,将按照《服 务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并通过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全部赎回投资者授权 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如届时基金份额因暂停交易而无法及时办理赎回业务的,财 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在恢复办理业务的当日及时提交相关赎回申请,如 因此分批赎回基金的,将按照实际赎回情况划转赎回资金至投资者资金转入账户。
第三章 基金投顾服务费
第十六条 财通证券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收取基金投顾服务费。基金投顾服务费按照约定的基金投顾服务费率收取,具体费率将通过财通证券指
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策略说明书等列示。
投资者选择财通证券基金投顾服务并签署《服务协议》即视为认可基金投顾服务费标准和收费规则。财通证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开展情况,新增或调整策略收费标准、规则,针对特定群体或特定时间,设置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阶段性优惠,并通过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等《服务协议》约定的方式公告新增或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规则、具体优惠方式等。
第十七条 财通证券按照投资者授权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向投资者收取基金投顾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X%÷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投资者授权账户资产净值 X%为基金投顾服务费率。
财通证券收取的基金投顾服务费按自然日计提,按季从投资者授权账户内划转。每日计算的投资者授权账户资产总额为:投资者授权账户总资产(T-1 日)
-已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T-1 日)。非交易日的授权账户总资产按上一个交易日计算。财通证券将按照当月累计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在下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通过对投资者的授权账户中以现金或赎回组合内任意一只或者多只货币基金份额的形式支付。费用计提后,财通证券将通过《服务协议》约定方式向甲方披露。
第十八条 投资者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中需正常支付基金的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基金交易相关费用。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财通证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按照《服务协 议》约定的方式披露投资者账户收益、交易记录、持仓等信息,每日向投资者披 露前一交易日的账户资产净值情况,以不低于每季的频率向投资者披露账户收益、持仓明细、交易记录等信息。上述信息的实际披露频率由财通证券确定,并通过 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等公告。
当发生财通证券被取消试点业务资格、特定策略终止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财通证券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过《服务协议》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第二十条 财通证券向投资者提供季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应当包括交易执行报告,并就是否全面根据《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交易操作、是否存在执行偏差等进行专项说明。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财通证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业务需要对本规则内容进行调整,并及时通过《服务协议》约定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财通证券对本规则保留解释权。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版本号:ZSYHFWXY2023001
甲方: (以下简称“投资者”、“客户”或“甲方”)
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乙方”)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本协议是甲方与乙方就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或“基金投顾服务”)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协议。甲方通过乙方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平台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明甲方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同意遵守乙方制定并公布且不时调整的基金投顾服务规则,后续无权以未仔细阅读或者无法准确理解为由提出相关的权利主张或抗辩。
乙方在此特别向甲方提示:
2.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甲方务必认真、全面、细致地阅读本协议、《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基金
投顾服务规则等文件,充分理解基金投顾服务的内容与特点,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若甲方不接受上述文件中的内容,请勿签署、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
2.甲方接受乙方服务,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留存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相关信息。
3.乙方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诚实守信、谨慎勤勉为甲方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但乙方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及投资本金,甲方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乙方在业务推广、客户招揽、了解客户等业务环节的人员不得向甲方提供未经乙方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擅自变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第一条 前言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基金投顾服务、保护甲方合法权益。
2.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部函〔2019〕2515 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中基协发〔2023〕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行业规定。
3.订立本协议的原则是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第二条 释义
1.基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
2.基金投顾服务:指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3.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是基金投顾服务的一种形式,是指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了解甲方需求与风险承受能力基础上,向其提供基金
投资组合策略,并按照约定代甲方作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由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执行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的服务。
4.基金投顾服务费:乙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收取的费用。
5.基金投资组合:是指乙方根据甲方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代甲方执行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所构建的投资组合,投资组合中的基金产品可能包含乙方及其关联方管理、托管的基金产品。
6.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数量、买卖时机等。
7.成分基金:指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包含的基金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
8.授权账户:乙方向甲方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时,根据本协议约定在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部分操作经甲方授权由乙方或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执行的账户。
9.调仓:指乙方基于市场行情变化、资产配置等研究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策略形成调整方案,再根据甲方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资产配置比例以及本协议相关约定,通过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实现对甲方已持有的基金投资组合向目标投资组合策略进行调整的行为。
10.基金投顾服务规则:乙方向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时遵守的规则,包括 但不限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业务规则》(管理型基金 投顾服务适用)及其他乙方已经发布或将可能发布的基金投顾服务相关业务规则。
11.基金投顾人员: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包括: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客户招揽、了解客户等业务环节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人员;提供、执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人员(含对具体基金品种、数量进行管理的人员);设计、运维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相关的算法、模型的人员等。
12.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指乙方部署在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业务平台的基金投顾前端系统,为投资者提供问卷调研、投资组合策略适当性匹配、协议签约、信息披露等基金投顾服务。
13.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4.周转率:指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的每次组合调仓对应调整配置(调入或调出单边计算)的比例之和,不含初次建仓。
15.《风险揭示书》:指乙方公告或发布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及其不时修改或补充。
16.《策略说明书》:指甲乙双方约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对应的《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
第三条 承诺与声明
(一)甲方承诺与声明
1.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和合法资金接受基金投顾服务,确保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担因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全部责任,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
2.甲方承诺自身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等禁止或限制接受基金投顾服务的情形,并保证用于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资金或资产来源合法合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甲方的资产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属争议和权利瑕疵。
3.甲方声明并确认已充分理解、接受本协议、《风险揭示书》、《策略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内容,已详细阅读、理解基金投顾业务本身及投资标的相关法律文件、基金投顾服务规则及相关通知、公告等内容,已知悉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接受投资建议的风险收益特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关于收费模式、费用组成、费率水平、计提方式等安排,愿意接受上述文件的约束,并愿意承担基金投顾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乙方承诺与声明
1.乙方已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具有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资格,备案不构成对乙方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顾服务风险和收益的实质性判断和保证。
2.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不同于基金销售业务。乙方可以接受甲方委托,按本协议约定,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向其提供基金投顾服务,并收取基
金投顾服务相关费用。
3、乙方不对投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投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乙方已向甲方揭示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相关风险。
5.乙方已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等了解甲方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
6.乙方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第四条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为其提供基金投顾服务。
(2)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基金投顾投资运作产生的投资收益。
(3)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投资信息等服务资料。
(4)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查询授权账户持仓情况、交易情况、资产净值、收益情况等账户信息。
(5)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基金投顾服务,并在终止后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账户内剩余资产。
(6)甲方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合理方式留存基金投顾服务相关信息。
(7)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协议,持续关注、及时掌握并遵守基金投顾服务相关法律法规。
(2)甲方应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认真阅读《策略说明书》、基金投顾服务规则等文件。
(3)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基金投顾服务费、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费及税费(如有)等基金投资顾问业务项下产生的合理费用。
(4)甲方应配合乙方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管理及客户回访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5)甲方应按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等,如实向乙方告知自身的资产状况、投资经历、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资产配置需要、流动性需求、投资目标等情况。甲方应对上述提供或告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甲方向乙方提供或告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条规定应提供的信息、应告知的内容以及机构客户内部审批或授权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账户管理、适当性管理等规则办理变更,该等变更不影响乙方已履行的基金投顾服务,亦不影响乙方继续执行与甲方已经约定投资方案、投资策略等。甲方未按本条约定将变更后的信息通知乙方,因此引起的后果、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6)甲方应及时关注乙方基金投顾服务相关的公告、通知等信息披露事项,信息披露方式、内容详见本协议第九条。
(7)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授权账户开立等事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甲方的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基金投顾服务。
(2)乙方有权制订和调整基金投顾服务规则。
(3)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条款,向甲方收取有关费用。
(4)乙方或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有权要求甲方如实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资产状况、投资经历、风险承受能力、资产配置需要、流动性需求、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按照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甲方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进行评估,并对甲方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与甲方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进行适当性匹配。若甲方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与甲方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乙方有权拒绝提供。
(5)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持续注意义务。
(2)乙方应遵守客户利益优先原则,有效识别、评估和处理利益冲突,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3)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
(4)乙方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若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损害甲方合法权益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及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应以书面及电子文件等形式记录保存留痕的基金投顾服务相关资料和信息,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6)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乙方的义务。
第五条 基金投顾服务内容和方式
(一)客户信息管理
1.基于乙方在向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过程中,需充分了解甲方相关情况,以便更好服务客户,落实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监管要求,甲方同意乙方及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可通过甲方递交材料、问卷调查、客户回访、公开渠道查询、经甲方授权后向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或第三方服务商查询、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收集、核实甲方信息,并允许乙方及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将甲方信息用于合法验证以及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授权账户开立等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定,甲方应配合乙方及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收集甲方的下列信息:
(1)自然人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登记经常居住地。
(2)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可证明该主体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及授权事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3)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4)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5)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6)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7)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8)诚信记录、银行账户认证等信息;
(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信息。
2.乙方收集、保存、处理、使用、对外提供甲方信息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保障客户信息安全。乙方不得伪造、篡改、非法买卖甲方信息,除甲方授权许可、本协议或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等另有规定外,乙方不会将客户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法律法规规定或客户要求保密的其他客户信息提供、泄露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二)服务方式
乙方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等互联网方式向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
(三)服务内容 1.适当性管理
(1)乙方及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了解甲方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目标
等信息,基于投资者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基金投顾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合适的服务提供给甲方。
(2)乙方及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持续对甲方进行服务,对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再评估,发现甲方风险承受能力可能产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启动评估并更新风险等级。乙方应当合理评估、准确界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相关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不得低于有关规定。
(3)如甲方风险承受能力或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风险等级发生变化,导致甲方所持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风险不匹配的,乙方根据协议约定的方式,将不匹配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可登录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进行策略的调整,如未做调整,乙方将针对不匹配的策略停止甲方的追加投资和新签署策略权限,并持续提醒甲方签署不匹配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
2.向甲方提供《风险揭示书》《策略说明书》等。
3.乙方对基金产品实施尽职调查,形成评估报告,建立基金备选库。
4.乙方集中、统一生成和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
5.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6.向普通投资者提供本服务的,乙方及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在首次接触甲方并向其提供服务前,提示甲方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留存相关信息。
7.乙方通过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向甲方提示“甲方可以通过截屏方式留存相关信息”,并由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向甲方提供记录、保存、下载等留痕功能。
8.乙方建立健全客户回访机制,通过 APP 线上回访、电话回访、短信回访等形式定期对甲方进行回访,并做好留痕管理。
9.乙方建立客户投诉机制,甲方可以通过乙方及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渠道和方式进行投诉,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投诉后,需妥善处理。
10.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的相关事项。
11.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
(一)开立授权账户
乙方可以接受甲方的委托,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为甲方开立授权账户,代甲方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及买卖时机的决策,由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 构执行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
(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详情
乙方在《策略说明书》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详情进行说明,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进行查询。
(三)交易执行报告
乙方定期提供交易执行报告,就是否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交易操作、是否存在执行偏差等进行说明。
(四)风险控制措施
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基金投顾服务风险控制措施,保障基金投顾服务规范、稳定开展,包括但不限于:
1.执行分散投资要求,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和制度的规定。
2.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不得包含结构复杂的基金,包括分级基金场内份额和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基金。
3.对周转率、策略偏移度、策略年化波动率等指标进行监控。
4.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之外的因素致使授权账户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乙方应及时进行调整使授权账户符合限制条件。
(五)投资限制
1.单个客户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客户账户资产净值的 20%,货币市场基金、指数基金不受此限制;
2.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净值变动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之外的因素,导致客户持有基金市值不符合本条第 1 项的,乙方应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但经监
管部门认可的情形除外;
3.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的相关事项;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其他涉及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基金投顾服务相关费用
(一)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收费约定 1.基金投顾服务费
(1)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乙方按照甲方授权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即基金投顾服务费率)向甲方收取基金投顾服务费,每自然日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计算方式如下:
H=E*X%÷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
E 为前一日清算后甲方授权账户资产净值
X%为基金投顾服务费率,具体费率将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策略说明书等列示。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开展情况,新增或调整收费标准、规则,针对特定群体或特定时间,设置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阶段性优惠,并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网站公告等方式告知新增或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规则、具体优惠方式、折扣率等。相关新增或调整内容无需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主动、及时关注相关公告信息。
(2)计提方式及收费安排
乙方收取的基金投顾服务费按自然日计提,由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按季从甲方授权账户内划转。每日计算的甲方授权账户资产净值为:甲方授权账户总资产(T-1 日)-已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T-1 日)。非交易日的授权账户资产净值按上一个交易日计算。乙方将按照当月累计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在下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通过对甲方的授权账户中以现金或赎回组合内任意一只或者多只货币基金份额的形式收取。费用计提后,乙方将通过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向甲方披露。
甲方同意并确认,若在扣划应收基金投顾服务费时,甲方授权账户内可用余额不足,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有权在基金赎回、分红资金到账时优先扣收应收的基金投顾服务费。
2.其他费用
甲方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中需正常支付基金的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基金交易相关费用,收费标准、规则及方式由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制定。
(二)其他约定
1.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年化标准不得高于客户账户资产净值的 5%,以年费、会员费等方式收取费用且每年不超过 1000 元的除外。
2.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税费。
3.甲方选择财通证券基金投顾服务并签署本协议即视为认可上述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标准和收费规则。
第八条 基金投顾机构及基金投顾人员禁止行为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及其投资顾问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
(二)泄露客户资料、投资计划和交易情况;
(三)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
(四)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向客户承诺收益,本金不受损失、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等;
(六)违约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证券交易活动;
(八)向客户推荐结构复杂的基金,包括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基金;
(九)向客户提供未经公司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擅自变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十)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规定的禁止行为;
(十一)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九条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
(一)披露事项、频率及方式
1.当发生乙方被取消或暂停试点业务资格、特定投资组合策略终止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重大事项时,乙方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过本协议约定的公告或通知方式披露。
2.基金投顾服务规则按本协议约定的公告方式披露。乙方可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及时提示基金投顾服务规则的调整情况。
3.乙方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披露甲方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基金备选库。乙方提供的投资组合策略中可能包含乙方或乙方关联方管理、托管或销售的基金,该等基金将在备选库中予以标识,视为乙方已事先向甲方披露该等情况,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甲方确认知悉并接受由此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风险。
4.乙方每日向甲方披露前一交易日的账户资产净值情况,以不低于每季的频率(实际披露频率以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公告为准)向甲方披露账户收益、持仓明细、交易记录等信息。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进行查询,相关查询信息可能因为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迟或错误。
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季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应当包括交易执行报告,并就是否全面根据《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交易操作、是否存在执行偏差等进行专项说明。
6.其他需披露事项按照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频率和方式进行披露。
(二)公告及通知
1.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指乙方根据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通过如下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甲方。
(1)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通知:自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发出通知之时起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2)手机短信通知:自手机短信发出后即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3)电话通知:自通话完毕之时起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4)邮寄通知:自邮件寄出之时起 48 小时后即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寄出时间以邮局回单邮戳为准。
2.本协议约定的公告方式,指乙方通过如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布: (1)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公布;
(2)通过乙方官方网站公布;
(3)通过乙方微信公众号等公布。
乙方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发布的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视为已送达甲方,并产生法律效力。
3.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通过本条款约定任何一种方式发出了通知,均视为已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通知义务;乙方通过本条款约定任何一种方式发出了公告,均视为已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公告义务。甲方应及时关注乙方及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或通知,对于非因乙方及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原因造成的甲方未能及时收到或知悉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公告或通知内容,由甲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条 协议的效力、变更及终止
(一)本协议自甲方线下签署纸质协议、在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者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具有持续约束力,除非发生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终止、解除情形。
(二)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变更本协议内容,变更后的协议内容将通过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公告,乙方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变更后的协议内容自公告载明的公告期届满时起生效。甲方如在变更后的协议生效后继续使用基金投顾服务,视为甲方同意接受并愿意遵守变更后的协议条款。甲方如不同意变更后的协议内容,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或解除协议,停止使用基金投顾服务。
(三)甲方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终止或解除基金投顾服务。
终止或解除基金投顾服务的,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提
出申请,乙方将全部赎回甲方授权账户内的基金份额。
(四)发生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主动终止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或单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1.乙方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资格被暂停或撤销的;
2.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3.甲方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交易所采取限制交易、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或自律监管措施的;
4.自然人客户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机构客户自行解散,被国家有权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关闭、撤销,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
6.若为产品投资者,产品终止或发生类似情形;
7.甲方授权账户资产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或强制执行等措施,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协议约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进行投资、调仓并有效实施组合;
8.甲方减少授权账户资产后,账户资产低于最低资金要求的;
9.根据乙方定期重新评估结果,甲方不再符合本业务适当性要求,且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
10.甲方违反适当性、反洗钱、异常交易、账户实名制等有关管理规定的;
11.乙方根据业务发展需求暂停或终止该业务的;
12.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
13.乙方认为有必要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况,其它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准则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情形。
乙方主动终止协议的,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告知甲方,并将全部赎回甲方授权账户内的基金份额。
(五)乙方接受甲方终止申请或乙方主动终止协议的,如届时基金份额因暂停交易而无法及时办理赎回业务的,乙方应在恢复办理业务的当日及时提交相关申请。如因此分批赎回基金的,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将按照实际赎回到账情况划转赎回资金至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双方同意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若双方均违反本协议约定,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纠纷的解决办法
1.有关本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均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终局。
3.甲方留存在乙方及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的联系方式用于接收纠纷解决机构发送的各类纸质或电子数据通知、信函、法律文书。纠纷解决机构为争议解决,按甲方留存的联系方式邮寄、发送相关文书时,若因甲方确认的上述送达地址及方式不准确、或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或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文书未被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并发生法律上规定的仲裁文书送达效果。
特别提醒:投资有风险,甲方应审慎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树立理性投资理念。甲方确认已知悉并同意本协议各条款、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以及上述特别提示内容,包括服务流程、相关风险及潜在利益冲突。乙方不对甲方据此作出的投资决策作任何保证收益或不会发生亏损的承诺。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业务规则
版本号:ZSYH2023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更好地服务投资者,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开展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财通证券提供的基金投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投资者委托,依照与投资者签订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由财通证券根据服务协议约定,通过指定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授权账户,由财通证券就公募基金产品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的投资或交易做出价值分析或投资判断,并根据与投资者约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为投资者提供授权账户投资及交易管理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服务。
第二章 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
第四条 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流程主要包括投资者尽调、策略选择、签约管理、投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策略调仓等)、客户服务、服务终止等。
第五条 财通证券作为授权账户管理方,通过投资者递交材料、问卷调查、客户回访、公开渠道查询、经投资者授权后向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或第三方服务商查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资料、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信息。
投资者应当认真填写尽调信息,并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遗漏、误导,以便财通证券充分了解投资者的情况,为投资者提供合适的服务。
第六条 财通证券将根据投资者尽调的结果,提供符合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财通证券为投资者提供的《策略说明书》,应
当包括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结构、备选基金产品评估情况、风险特征、适合投资者范围等内容。
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策略,确认《服务协议》、《策略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本规则并足额支付约定参与款后,方代表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开始生效。投资者开通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须确保授权账户初始金额不低于财通证券规定的最低标准(具体金额以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展示为准),低于上述金额的,财通证券有权拒绝受理该业务。
第七条 策略转入是指投资者在选择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后,财通证券将接受投资者通过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卡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账户转入资金参与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策略转入时可能有相应的转入时间、转入金额等交易限制,具体以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展示为准,财通证券有权设置或者调整前述交易限制。
财通证券根据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风险等级、策略理念以及收益率、波动率和最大回撤等回测结果确认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以及组合标的的具体投资比例。投资者策略转入后,首次资产配置比例按照标准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前一交易日配置比例方式进行交易处理。
投资者在交易日 15:00 之前提交策略转入申请的,财通证券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一般情况下将在当天发起对应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的各基金的申购申请;投资者在交易日 15:00 之后提交策略转入申请的,财通证券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一般情况下将在下一个交易日发起对应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各基金的申购申请。
第八条 基于投资者的授权,财通证券将根据投资者所提交的策略转入申请,由指定基金销售机构代投资者发起各成分基金的申购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时,财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则进行办理:
(一)若该申购金额低于公募基金产品申购最低限制,则选用备选基金进行申购,若备选产品申购失败,则进行底层货币基金申购;
(二)若申购金额高于申购最大限制,则当天按最大可申购金额进行下单,剩余份额自动选用备选基金进行申购;
(三)若遇到基金暂停申购,则选用备选基金进行替代申购,若备选产品申购失败,则进行底层货币基金申购;
(四)若因基金账户开立失败而导致申购失败,财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有权要求投资者配合处理,延迟发起申购基金或申购备选基金作为替代;
(五)如遇到财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异常、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财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有权暂停该笔策略转入,或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顺延发起各成分基金的申购申请等措施。
第九条 策略转出是指投资者就其持有的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发起转出申请。策略转出时可能有最小转出比例、最低持有金额等交易限制,具体以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页面展示为准,财通证券有权设置或者调整前述交易限制。
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转出其持有的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但因在途交易、冻结等原因导致的不可用部分除外。投资者选择部分转出时,若该转出将导致投资者持有的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金额不满足最低持有金额要求,财通证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将投资者持有的此策略下剩余金额一次性全部转出等措施。
投资者在交易日 15:00 之前提交策略转出申请的,财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一般在当天发起对应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的各基金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在交易日 15:00 之后提交策略转出申请的,财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一般在下一个交易日发起对应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各基金的赎回申请。
第十条 基于投资者的授权,财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投资者提交的转出比例,发起各成份基金的赎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时,财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则进行办理:
(一)若基金因暂停交易而无法办理赎回业务的,系统将在下一个赎回开放日继续执行赎回申请,直到基金产品赎回被确认。
(二)若任一成份基金的赎回确认失败,财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有权
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顺延发起该成份基金的赎回申请等措施,或者由投资者另行发起策略转出申请;
(三)若遇到财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异常、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财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有权暂停该笔策略转出,或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顺延发起各成份基金的赎回申请等措施。
第十一条 策略执行是指财通证券接受投资者授权,代投资者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并通过指定基金销售机构代其执行基金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
第十二条 调仓指乙方基于市场行情变化、资产配置等研究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策略形成调整方案,再根据甲方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资产配置比例以及本协议相关约定,通过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实现对甲方已持有的基金投资组合向目标投资组合策略进行调整的行为。若授权账户近期发生过交易,为避免因短期赎回费等原因导致投资者交易成本较高,财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有权延迟执行调仓交易指令。
财通证券根据自身的投资判断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调整,以协议约定的
方式告知投资者调仓结果,无需在每次调仓前征得投资者同意。
财通证券进行调仓操作时,将先行赎回投资组合策略中的全部或部分公募基金产品,待赎回资金上账后再行申购拟申购的公募基金产品,赎回资金上账时间点以基金公司交易确认文件的时间为准。
因证券市场波动等非因主观因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近一次公布的资产配置比例限制超过 5%的,财通证券有权在基金可申赎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最近一次公布的资产配置比例要求,按照本条进行的调仓无需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为便于投资组合管理,基金投资组合内成分基金分红方式将统一设定为红利再投资,且不可以进行修改。基金投资组合内成分基金任何分红都视为授权资产,由财通证券进行管理。投资者确认签署《服务协议》即表明知晓该业务规则。
第十四条 除流动性管理等特别策略外,单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年度周转率
(按赎回单边计算)一般不超过 200%,并在达到 180%时触发预警机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限制指标或最高周转率要求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指标或最高周转率要求进行变更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服务终止是指因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财通证券或投资者等原因导致的基金投顾服务终止。
(一)投资者申请终止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投资者可通过指定基金销售机构 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由财通证券接受投资者终止申请后,将全部赎回投资者授权 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如届时基金份额因暂停交易而无法及时办理赎回业务的,财 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在恢复办理业务的当日及时提交相关赎回申请,如 因此分批赎回基金的,将按照实际赎回情况划转赎回资金至投资者资金转入账户。
(二)因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财通证券主动终止协议的,将按照《服 务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并通过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全部赎回投资者授权 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如届时基金份额因暂停交易而无法及时办理赎回业务的,财 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在恢复办理业务的当日及时提交相关赎回申请,如 因此分批赎回基金的,将按照实际赎回情况划转赎回资金至投资者资金转入账户。
第三章 基金投顾服务费
第十六条 财通证券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收取基金投顾服务费。基金投顾服务费按照约定的基金投顾服务费率收取,具体费率将通过财通证券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策略说明书等列示。
投资者选择财通证券基金投顾服务并签署《服务协议》即视为认可基金投顾服务费标准和收费规则。财通证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开展情况,新增或调整策略收费标准、规则,针对特定群体或特定时间,设置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阶段性优惠,并通过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等《服务协议》约定的方式公告新增或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规则、具体优惠方式等。
第十七条 财通证券按照投资者授权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向投资者收取
基金投顾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X%÷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投资者授权账户资产净值 X%为基金投顾服务费率。
财通证券收取的基金投顾服务费按自然日计提,按季从投资者授权账户内划转。每日计算的投资者授权账户资产总额为:投资者授权账户总资产(T-1 日)
-已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T-1 日)。非交易日的授权账户总资产按上一个交易日计算。财通证券将按照当月累计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在下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通过对投资者的授权账户中以现金或赎回组合内任意一只或者多只货币基金份额的形式支付。费用计提后,财通证券将通过《服务协议》约定方式向甲方披露。
第十八条 投资者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中需正常支付基金的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基金交易相关费用。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财通证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按照《服务协 议》约定的方式披露投资者账户收益、交易记录、持仓等信息,每日向投资者披 露前一交易日的账户资产净值情况,以不低于每季的频率向投资者披露账户收益、持仓明细、交易记录等信息。上述信息的实际披露频率由财通证券确定,并通过 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等公告。
当发生财通证券被取消试点业务资格、特定策略终止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财通证券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过《服务协议》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第二十条 财通证券向投资者提供季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应当包括交易执行报告,并就是否全面根据《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交易操作、是否存在执行偏差等进行专项说明。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财通证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业务需要对本规则内容进行调整,并及时通过《服务协议》约定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财通证券对本规则保留解释权。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版本号:TTJJFWXY2023001
甲方: (以下简称“投资者”、“客户”或“甲方”)
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乙方”)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本协议是甲方与乙方就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或“基金投顾服务”)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协议。甲方通过乙方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服务平台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明甲方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同意遵守乙方制定并公布且不时调整的基金投顾服务规则,后续无权以未仔细阅读或者无法准确理解为由提出相关的权利主张或抗辩。
乙方在此特别向甲方提示:
3.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甲方务必认真、全面、细致地阅读本协议、《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基金投顾服务规则等文件,充分理解基金投顾服务的内容与特点,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若甲方不接受上述文件中的内容,请勿签署、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
2.甲方接受乙方服务,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留存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相关信息。
3.乙方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诚实守信、谨慎勤勉为甲方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但乙方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及投资本金,甲
方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乙方在业务推广、客户招揽、了解客户等业务环节的人员不得向甲方提供未经乙方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擅自变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第一条 前言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基金投顾服务、保护甲方合法权益。
2.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部函〔2019〕2515 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中基协发〔2023〕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行业规定。
3.订立本协议的原则是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第二条 释义
1.基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
2.基金投顾服务:指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3.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是基金投顾服务的一种形式,是指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了解甲方需求与风险承受能力基础上,向其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并按照约定代甲方作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由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执行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的服务。
4.基金投顾服务费:乙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收取的费用。
5.基金投资组合:是指乙方根据甲方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代甲方执行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所构建的投资组合,投资组合中的基金产品可能包含乙方及其关联方管理、托管的基金产品。
6.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数量、买卖时机等。
7.成分基金:指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包含的基金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
8.授权账户:乙方向甲方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时,根据本协议约定在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部分操作经甲方授权由乙方或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执行的账户。
9.调仓:指乙方基于市场行情变化、资产配置等研究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策略形成调整方案,再根据甲方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资产配置比例以及本协议相关约定,通过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实现对甲方已持有的基金投资组合向目标投资组合策略进行调整的行为。
10.基金投顾服务规则:乙方向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时遵守的规则,包括 但不限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业务规则》(管理型基金 投顾服务适用)及其他乙方已经发布或将可能发布的基金投顾服务相关业务规则。
11.基金投顾人员: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包括: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客户招揽、了解客户等业务环节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人员;提供、执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人员(含对具体基金品种、数量进行管理的人员);设计、运维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相关的算法、模型的人员等。
12.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指乙方部署在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业务平台的基金投顾前端系统,为投资者提供问卷调研、投资组合策略适当性匹配、协议签约、信息披露等基金投顾服务。
13.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4.周转率:指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的每次组合调仓对应调整配置(调入或调出单边计算)的比例之和,不含初次建仓。
15.《风险揭示书》:指乙方公告或发布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及其不时修改或补充。
16.《策略说明书》:指甲乙双方约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对应的《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
第三条 承诺与声明
(一)甲方承诺与声明
1.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和合法资金接受基金投顾服务,确保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担因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全部责任,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
2.甲方承诺自身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等禁止或限制接受基金投顾服务的情形,并保证用于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资金或资产来源合法合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甲方的资产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属争议和权利瑕疵。
3.甲方声明并确认已充分理解、接受本协议、《风险揭示书》、《策略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内容,已详细阅读、理解基金投顾业务本身及投资标的相关法律文件、基金投顾服务规则及相关通知、公告等内容,已知悉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接受投资建议的风险收益特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关于收费模式、费用组成、费率水平、计提方式等安排,愿意接受上述文件的约束,并愿意承担基金投顾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乙方承诺与声明
1.乙方已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具有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资格,备案不构成对乙方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顾服务风险和收益的实质性判断和保证。
2.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不同于基金销售业务。乙方可以接受甲方委托,按本协议约定,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向其提供基金投顾服务,并收取基金投顾服务相关费用。
3、乙方不对投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投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乙方已向甲方揭示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相关风险。
5.乙方已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等了解甲方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
6.乙方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第四条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为其提供基金投顾服务。
(2)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基金投顾投资运作产生的投资收益。
(3)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投资信息等服务资料。
(4)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查询授权账户持仓情况、交易情况、资产净值、收益情况等账户信息。
(5)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基金投顾服务,并在终止后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账户内剩余资产。
(6)甲方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合理方式留存基金投顾服务相关信息。
(7)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协议,持续关注、及时掌握并遵守基金投顾服务相关法律法规。
(2)甲方应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认真阅读《策略说明书》、基金投顾服务规则等文件。
(3)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基金投顾服务费、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费及税费(如有)等基金投资顾问业务项下产生的合理费用。
(4)甲方应配合乙方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管理及客户回访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5)甲方应按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等,如实向乙方告知自身的资产状况、投资经历、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资产配置需要、流动性需求、投资目标等情况。甲方应对上述提供或告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甲方向乙方提供或告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条规定应提供的信息、应告知的内容以及机构客户内部审批或授权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账户管理、适当性管理等
规则办理变更,该等变更不影响乙方已履行的基金投顾服务,亦不影响乙方继续执行与甲方已经约定投资方案、投资策略等。甲方未按本条约定将变更后的信息通知乙方,因此引起的后果、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6)甲方应及时关注乙方基金投顾服务相关的公告、通知等信息披露事项,信息披露方式、内容详见本协议第九条。
(7)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授权账户开立等事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甲方的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基金投顾服务。
(2)乙方有权制订和调整基金投顾服务规则。
(3)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条款,向甲方收取有关费用。
(4)乙方或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有权要求甲方如实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资产状况、投资经历、风险承受能力、资产配置需要、流动性需求、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按照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甲方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进行评估,并对甲方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与甲方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进行适当性匹配。若甲方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与甲方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乙方有权拒绝提供。
(5)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持续注意义务。
(2)乙方应遵守客户利益优先原则,有效识别、评估和处理利益冲突,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3)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
(4)乙方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若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损害甲
方合法权益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及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应以书面及电子文件等形式记录保存留痕的基金投顾服务相关资料和信息,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6)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乙方的义务。
第五条 基金投顾服务内容和方式
(一)客户信息管理
1.基于乙方在向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过程中,需充分了解甲方相关情况,以便更好服务客户,落实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监管要求,甲方同意乙方及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可通过甲方递交材料、问卷调查、客户回访、公开渠道查询、经甲方授权后向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或第三方服务商查询、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收集、核实甲方信息,并允许乙方及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将甲方信息用于合法验证以及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授权账户开立等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定,甲方应配合乙方及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收集甲方的下列信息:
(1)自然人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登记经常居住地。
(2)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可证明该主体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及授权事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3)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4)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5)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6)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7)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8)诚信记录、银行账户认证等信息;
(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信息。
2.乙方收集、保存、处理、使用、对外提供甲方信息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保障客户信息安全。乙方不得伪造、篡改、非法买卖甲方信息,除甲方授权许可、本协议或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等另有规定外,乙方不会将客户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法律法规规定或客户要求保密的其他客户信息提供、泄露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二)服务方式
乙方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等互联网方式向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
(三)服务内容 1.适当性管理
(1)乙方及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了解甲方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目标等信息,基于投资者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基金投顾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合适的服务提供给甲方。
(2)乙方及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持续对甲方进行服务,对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再评估,发现甲方风险承受能力可能产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启动评估并更新风险等级。乙方应当合理评估、准确界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相关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不得低于有关规定。
(3)如甲方风险承受能力或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风险等级发生变化,导致甲
方所持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风险不匹配的,乙方根据协议约定的方式,将不匹配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可登录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进行策略的调整,如未做调整,乙方将针对不匹配的策略停止甲方的追加投资和新签署策略权限,并持续提醒甲方签署不匹配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
2.向甲方提供《风险揭示书》《策略说明书》等。
3.乙方对基金产品实施尽职调查,形成评估报告,建立基金备选库。
4.乙方集中、统一生成和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
5.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6.向普通投资者提供本服务的,乙方及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在首次接触甲方并向其提供服务前,提示甲方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留存相关信息。
7.乙方通过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向甲方提示“甲方可以通过截屏方式留存相关信息”,并由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向甲方提供记录、保存、下载等留痕功能。
8.乙方建立健全客户回访机制,通过 APP 线上回访、电话回访、短信回访等形式定期对甲方进行回访,并做好留痕管理。
9.乙方建立客户投诉机制,甲方可以通过乙方及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渠道和方式进行投诉,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投诉后,需妥善处理。
10.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的相关事项。
11.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
(一)开立授权账户
乙方可以接受甲方的委托,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为甲方开立授权账户,代甲方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及买卖时机的决策,由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 构执行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
(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详情
乙方在《策略说明书》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详情进行说明,具体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进行查询。
(三)交易执行报告
乙方定期提供交易执行报告,就是否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交易操作、是否存在执行偏差等进行说明。
(四)风险控制措施
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基金投顾服务风险控制措施,保障基金投顾服务规范、稳定开展,包括但不限于:
1.执行分散投资要求,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和制度的规定。
2.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不得包含结构复杂的基金,包括分级基金场内份额和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基金。
3.对周转率、策略偏移度、策略年化波动率等指标进行监控。
4.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之外的因素致使授权账户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乙方应及时进行调整使授权账户符合限制条件。
(五)投资限制
1.单个客户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客户账户资产净值的 20%,货币市场基金、指数基金不受此限制;
2.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净值变动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之外的因素,导致客户持有基金市值不符合本条第 1 项的,乙方应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但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情形除外;
3.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的相关事项;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其他涉及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基金投顾服务相关费用
(一)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收费约定 1.基金投顾服务费
(1)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乙方按照甲方授权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即基金投顾服务费率)向甲方收取基金投顾服务费,每自然日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计算方式如下:
H=E*X%÷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
E 为前一日清算后甲方授权账户资产净值
X%为基金投顾服务费率,具体费率将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策略说明书等列示。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开展情况,新增或调整收费标准、规则,针对特定群体或特定时间,设置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阶段性优惠,并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网站公告等方式告知新增或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规则、具体优惠方式、折扣率等。相关新增或调整内容无需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主动、及时关注相关公告信息。
(2)计提方式及收费安排
乙方收取的基金投顾服务费按自然日计提,由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按季从甲方授权账户内划转。每日计算的甲方授权账户资产净值为:甲方授权账户总资产(T-1 日)-已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T-1 日)。非交易日的授权账户资产净值按上一个交易日计算。乙方将按照当月累计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在下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通过对甲方的授权账户中以现金或赎回组合内任意一只或者多只货币基金份额的形式收取。费用计提后,乙方将通过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向甲方披露。
甲方同意并确认,若在扣划应收基金投顾服务费时,甲方授权账户内可用余额不足,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有权在基金赎回、分红资金到账时优先扣收应收的基金投顾服务费。
2.其他费用
甲方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中需正常支付基金的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基金交易相关费用,收费标准、规则及方式由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制定。
(二)其他约定
1.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年化标准不得高于客户账户资产净值的 5%,以年费、会员费等方式收取费用且每年不超过 1000 元的除外。
2.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税费。
3.甲方选择财通证券基金投顾服务并签署本协议即视为认可上述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标准和收费规则。
第八条 基金投顾机构及基金投顾人员禁止行为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及其投资顾问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
(二)泄露客户资料、投资计划和交易情况;
(三)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
(四)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向客户承诺收益,本金不受损失、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等;
(六)违约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证券交易活动;
(八)向客户推荐结构复杂的基金,包括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基金;
(九)向客户提供未经公司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擅自变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十)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规定的禁止行为;
(十一)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九条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
(一)披露事项、频率及方式
1.当发生乙方被取消或暂停试点业务资格、特定投资组合策略终止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重大事项时,乙方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过本协议约定的公告或通知方式披露。
2.基金投顾服务规则按本协议约定的公告方式披露。乙方可通过乙方指定基
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及时提示基金投顾服务规则的调整情况。
3.乙方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披露甲方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基金备选库。乙方提供的投资组合策略中可能包含乙方或乙方关联方管理、托管或销售的基金,该等基金将在备选库中予以标识,视为乙方已事先向甲方披露该等情况,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甲方确认知悉并接受由此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风险。
4.乙方每日向甲方披露前一交易日的账户资产净值情况,以不低于每季的频率(实际披露频率以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公告为准)向甲方披露账户收益、持仓明细、交易记录等信息。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进行查询,相关查询信息可能因为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迟或错误。
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季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应当包括交易执行报告,并就是否全面根据《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交易操作、是否存在执行偏差等进行专项说明。
6.其他需披露事项按照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频率和方式进行披露。
(二)公告及通知
1.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指乙方根据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通过如下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甲方。
(1)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通知:自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发出通知之时起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2)手机短信通知:自手机短信发出后即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3)电话通知:自通话完毕之时起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4)邮寄通知:自邮件寄出之时起 48 小时后即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寄出时间以邮局回单邮戳为准。
2.本协议约定的公告方式,指乙方通过如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布: (1)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公布;
(2)通过乙方官方网站公布;
(3)通过乙方微信公众号等公布。
乙方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发布的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视为已送达甲方,并产生法律效力。
3.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通过本条款约定任何一种方式发出了通知,均视为已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通知义务;乙方通过本条款约定任何一种方式发出了公告,均视为已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公告义务。甲方应及时关注乙方及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或通知,对于非因乙方及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原因造成的甲方未能及时收到或知悉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公告或通知内容,由甲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条 协议的效力、变更及终止
(一)本协议自甲方线下签署纸质协议、在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者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具有持续约束力,除非发生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终止、解除情形。
(二)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变更本协议内容,变更后的协议内容将通过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公告,乙方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变更后的协议内容自公告载明的公告期届满时起生效。甲方如在变更后的协议生效后继续使用基金投顾服务,视为甲方同意接受并愿意遵守变更后的协议条款。甲方如不同意变更后的协议内容,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或解除协议,停止使用基金投顾服务。
(三)甲方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终止或解除基金投顾服务。
终止或解除基金投顾服务的,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提出申请,乙方将全部赎回甲方授权账户内的基金份额。
(四)发生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主动终止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或单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1.乙方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资格被暂停或撤销的;
2.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3.甲方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交易所采取限制交易、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或自律监管措施的;
4.自然人客户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机构客户自行解散,被国家有权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关闭、撤销,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
6.若为产品投资者,产品终止或发生类似情形;
7.甲方授权账户资产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或强制执行等措施,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协议约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进行投资、调仓并有效实施组合;
8.甲方减少授权账户资产后,账户资产低于最低资金要求的;
9.根据乙方定期重新评估结果,甲方不再符合本业务适当性要求,且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
10.甲方违反适当性、反洗钱、异常交易、账户实名制等有关管理规定的;
11.乙方根据业务发展需求暂停或终止该业务的;
12.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
13.乙方认为有必要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况,其它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准则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情形。
乙方主动终止协议的,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告知甲方,并将全部赎回甲方授权账户内的基金份额。
(五)乙方接受甲方终止申请或乙方主动终止协议的,如届时基金份额因暂停交易而无法及时办理赎回业务的,乙方应在恢复办理业务的当日及时提交相关申请。如因此分批赎回基金的,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将按照实际赎回到账情况划转赎回资金至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双方同意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若双方均违反本协议约定,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纠纷的解决办法
1.有关本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均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终局。
3.甲方留存在乙方及乙方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的联系方式用于接收纠纷解决机构发送的各类纸质或电子数据通知、信函、法律文书。纠纷解决机构为争议解决,按甲方留存的联系方式邮寄、发送相关文书时,若因甲方确认的上述送达地址及方式不准确、或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或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文书未被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并发生法律上规定的仲裁文书送达效果。
特别提醒:投资有风险,甲方应审慎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树立理性投资理念。甲方确认已知悉并同意本协议各条款、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以及上述特别提示内容,包括服务流程、相关风险及潜在利益冲突。乙方不对甲方据此作出的投资决策作任何保证收益或不会发生亏损的承诺。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业务规则
版本号:TTJJ2023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更好地服务投资者,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开展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财通证券提供的基金投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投资者委托,依照与投资者签订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由财通证券根据服务协议约定,通过指定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授权账户,由财通证券就公募基金产品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的投资或交易做出价值分析或投资判断,并根据与投资者约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为投资者提供授权账户投资及交易管理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服务。
第二章 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
第四条 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流程主要包括投资者尽调、策略选择、签约管理、投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策略调仓等)、客户服务、服务终止等。
第五条 财通证券作为授权账户管理方,通过投资者递交材料、问卷调查、客户回访、公开渠道查询、经投资者授权后向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或第三方服务商查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资料、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信息。
投资者应当认真填写尽调信息,并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遗漏、误导,以便财通证券充分了解投资者的情况,为投资者提供合适的服务。
第六条 财通证券将根据投资者尽调的结果,提供符合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财通证券为投资者提供的《策略说明书》,应
当包括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结构、备选基金产品评估情况、风险特征、适合投资者范围等内容。
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策略,确认《服务协议》、《策略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本规则并足额支付约定参与款后,方代表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开始生效。投资者开通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须确保授权账户初始金额不低于财通证券规定的最低标准(具体金额以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展示为准),低于上述金额的,财通证券有权拒绝受理该业务。
第七条 策略转入是指投资者在选择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后,财通证券将接受投资者通过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卡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账户转入资金参与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策略转入时可能有相应的转入时间、转入金额等交易限制,具体以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展示为准,财通证券有权设置或者调整前述交易限制。
财通证券根据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风险等级、策略理念以及收益率、波动率和最大回撤等回测结果确认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以及组合标的的具体投资比例。投资者策略转入后,首次资产配置比例按照标准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前一交易日配置比例方式进行交易处理。
投资者在交易日 15:00 之前提交策略转入申请的,财通证券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一般情况下将在当天发起对应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的各基金的申购申请;投资者在交易日 15:00 之后提交策略转入申请的,财通证券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一般情况下将在下一个交易日发起对应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各基金的申购申请。
第八条 基于投资者的授权,财通证券将根据投资者所提交的策略转入申请,由指定基金销售机构代投资者发起各成分基金的申购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时,财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则进行办理:
(一)若该申购金额低于公募基金产品申购最低限制,确认失败后第二天进行底层货币基金申购;
(二)若申购金额高于申购最大限制,则当天按最大可申购金额进行下单,剩余份额自动选用备选基金进行申购;
(三)若遇到基金暂停申购,投顾前端系统限制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转入申请;
(四)若因基金账户开立失败而导致申购失败,第二天进行底仓货币申购,若全部成分基金确认失败则进行退款;
(五)如遇到财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异常、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财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有权暂停该笔策略转入,或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顺延发起各成分基金的申购申请等措施。
第九条 策略转出是指投资者就其持有的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发起转出申请。策略转出时可能有最小转出比例、最低持有金额等交易限制,具体以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页面展示为准,财通证券有权设置或者调整前述交易限制。
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转出其持有的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但因在途交易、冻结等原因导致的不可用部分除外。投资者选择部分转出时,若该转出将导致投资者持有的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金额不满足最低持有金额要求,财通证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将投资者持有的此策略下剩余金额一次性全部转出等措施。
投资者在交易日 15:00 之前提交策略转出申请的,财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一般在当天发起对应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的各基金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在交易日 15:00 之后提交策略转出申请的,财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一般在下一个交易日发起对应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各基金的赎回申请。
第十条 基于投资者的授权,财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投资者提交的转出比例,发起各成份基金的赎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时,财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则进行办理:
(一)如遇到成分基金因暂停交易而无法办理赎回业务的,系统将在下一个赎回开放日继续执行赎回申请,直到基金产品赎回被确认;
(二)如遇到成分基金有赎回最高金额限制,乙方及其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将按该成分基金最高赎回金额每日发起赎回,直至完成所有份额的赎回;
(三)根据监管规定,单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下所有客户单日赎回单只基金的份额总和原则上不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 5%。如执行赎回操作将导致前述超标情形的,乙方及其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可仅按比例执行前述 5%限制以内的相关赎回申请,并将超出前述 5%限制的相关赎回申请并顺延至可赎回的下一交易日执行;
(四)若遇到财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异常、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财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有权暂停该笔策略转出,或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顺延发起各成份基金的赎回申请等措施。
第十一条 策略执行是指财通证券接受投资者授权,代投资者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并通过指定基金销售机构代其执行基金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
第十二条 调仓指乙方基于市场行情变化、资产配置等研究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策略形成调整方案,再根据甲方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资产配置比例以及本协议相关约定,通过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实现对甲方已持有的基金投资组合向目标投资组合策略进行调整的行为。若授权账户近期发生过交易,为避免因短期赎回费等原因导致投资者交易成本较高,财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有权延迟执行调仓交易指令。
财通证券根据自身的投资判断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调整,以协议约定的
方式告知投资者调仓结果,无需在每次调仓前征得投资者同意。
财通证券进行调仓操作时,将先行赎回投资组合策略中的全部或部分公募基金产品,待赎回资金上账后再行申购拟申购的公募基金产品,赎回资金上账时间点以基金公司交易确认文件的时间为准。
因证券市场波动等非因主观因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近一次公布的资产配置比例限制超过 5%的,财通证券有权在基金可申赎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最近一次公布的资产配置比例要求,按照本条进行的调仓无需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为便于投资组合管理,基金投资组合内成分基金分红方式将统一
设定为红利再投资,且不可以进行修改。基金投资组合内成分基金任何分红都视为授权资产,由财通证券进行管理。投资者确认签署《服务协议》即表明知晓该业务规则。
第十四条 除流动性管理等特别策略外,单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年度周转率
(按赎回单边计算)一般不超过 200%,并在达到 180%时触发预警机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限制指标或最高周转率要求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指标或最高周转率要求进行变更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服务终止是指因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财通证券或投资者等原因导致的基金投顾服务终止。
(一)投资者申请终止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投资者可通过指定基金销售机构 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由财通证券接受投资者终止申请后,将全部赎回投资者授权 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如届时基金份额因暂停交易而无法及时办理赎回业务的,财 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在恢复办理业务的当日及时提交相关赎回申请,如 因此分批赎回基金的,将按照实际赎回情况划转赎回资金至投资者资金转入账户。
(二)因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财通证券主动终止协议的,将按照《服 务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并通过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全部赎回投资者授权 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如届时基金份额因暂停交易而无法及时办理赎回业务的,财 通证券及指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在恢复办理业务的当日及时提交相关赎回申请,如 因此分批赎回基金的,将按照实际赎回情况划转赎回资金至投资者资金转入账户。
第三章 基金投顾服务费
第十六条 财通证券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收取基金投顾服务费。基金投顾服务费按照约定的基金投顾服务费率收取,具体费率将通过财通证券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策略说明书等列示。
投资者选择财通证券基金投顾服务并签署《服务协议》即视为认可基金投顾服务费标准和收费规则。财通证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开展情况,新增或调整策略收费标准、规则,针对特定群体或特定时间,设置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阶
段性优惠,并通过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等《服务协议》约定的方式公告新增或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规则、具体优惠方式等。
第十七条 财通证券按照投资者授权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向投资者收取基金投顾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X%÷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投资者授权账户资产净值 X%为基金投顾服务费率。
财通证券收取的基金投顾服务费按自然日计提,按季从投资者授权账户内划转。每日计算的投资者授权账户资产总额为:投资者授权账户总资产(T-1 日)
-已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T-1 日)。非交易日的授权账户总资产按上一个交易日计算。财通证券将按照当月累计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在下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通过对投资者的授权账户中以现金或赎回组合内任意一只或者多只货币基金份额的形式支付。费用计提后,财通证券将通过《服务协议》约定方式向甲方披露。
第十八条 投资者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中需正常支付基金的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基金交易相关费用。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财通证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按照《服务协 议》约定的方式披露投资者账户收益、交易记录、持仓等信息,每日向投资者披 露前一交易日的账户资产净值情况,以不低于每季的频率向投资者披露账户收益、持仓明细、交易记录等信息。上述信息的实际披露频率由财通证券确定,并通过 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平台等公告。
当发生财通证券被取消试点业务资格、特定策略终止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财通证券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过《服务协议》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第二十条 财通证券向投资者提供季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应当包括交易执行
报告,并就是否全面根据《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交易操作、是否存在执行偏差等进行专项说明。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财通证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业务需要对本规则内容进行调整,并及时通过《服务协议》约定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财通证券对本规则保留解释权。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
版本号:2023001
尊敬的投资者: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以下简称投顾服务)存在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特向您告知如下信息及风险,请您在接受基金投顾服务前认真阅读:
一、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机构(以下简称我司)声明与承诺
我司将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持续注意义 务,但不对您投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作出任何承诺,投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基金投顾服务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为其他投资者创造的收益并不构成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投顾服务不同于基金销售业务,其收费模式与基金销售存在较大差 异。我司可以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基金投顾服务协议约定向其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您应充分了解基金投顾服务协议关于收费模式、费用组成、费率水平、计提方式等的安排。
二、基金投顾服务的一般风险揭示
(一)我司提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具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等。
1.市场风险,主要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社会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投顾业务投资的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2.信用风险,主要指通过基金投顾业务投资的基金所持有的基金,所持有的资产中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发生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恶意违约等情形,作为债权人的基金可能会损失投资收益及本金,从而对通过基金投顾业务投资相关基金的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3.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基金投顾业务所投资的相关基金清算机 制、申赎安排、登记机构及托管人等相关主体资金划付效率、合作销售机构履职能力和工作效率、信息技术系统等原因,造成基金投顾业务调仓或投资者在申请减少投资时,无法及时完成申购、赎回、转换及退出等操作,进而对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4.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者授权账户遇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本公司无法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调仓并有效实施组合的风险,以及因基金投顾业务相关主体不能充分履行其法定及约定职责,导致相关法律纠纷、监管调查和处罚以及诉讼仲裁风险等情形。
5.操作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顾业务中因不完善的内部流程、人员操作失误、系统缺陷或外部事件造成基金投顾业务损失的情形。
6.税收风险。基金投顾业务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您的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 响。
7.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顾业务信息技术系统故障、延迟或被攻击产生的风险,投资者因基金投顾业务相关账户密码保管不善导致账户被他人盗用的风险,投资者基金投顾业务账户资产过低或过高导致投资组合策略无法充分及时执行等风险。
(二)我司按照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因 素,提供不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不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会产生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您应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对应的风险收益等情况。
我司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的风险特征与投资者购买单只基金不同,可能存在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成分基金风险等级高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风险等级的情况。
因投资者未能如实说明自身信息,导致本公司无法充分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反洗钱等义务导致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三)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尚处于试点阶段,存在因基金投顾机构的试点资格被取消而不能继续提供服务的风险。
(四)我司提供的投资组合策略建议中可能包含我司或我司关联方管理、托管或销售的基金,您应充分知晓,交易过程中存在或可能存在投资者利益与我司或我司关联方之间的具有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形,我司将尽可能采取包括业务隔离、人员隔离、系统隔离、考核机制隔离、信息披露以及公平交易、费用抵扣等多种防范利益冲突的措施尽可能的保证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投资者应完全知悉上述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形。
(五)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所持有的成分基金可能包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动性受限基金的,由此将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受到限制。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所持有的成分基金可能投资境外市场证券(含港澳台地区市场)。境外市场相关的政策环境、市场交易规则与境内市场有所不同,证券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可能大于境内市场。
三、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特有风险揭示
(一)账户管理风险:
1.受基金账户开立失败、成分基金交易限制、系统异常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影响,授权账户可能会出现基金交易失败的情形;
2.因投资者申请转入转出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时间不同,以及成分基金替 代、交易规则差异或限制、实际交易费用,基金投资组合再平衡等原因,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投资组合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所对应的标准组合之间可能存在差异,并可能导致业绩表现等方面存在差异;
3.在授权账户管理运作期间,存在因投资者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规定,授权账户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我司无法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调仓并有效开展基金投资的风险。
(二)调仓风险:我司会根据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及市场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对每个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成分基金或其配置比例进行调整,该调整可能会产生费用。
(三)技术风险:应用互联网技术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时,可能出现因重大技术局限和漏洞,导致系统不能为投资者提供正常持续服务的风险。
(四)机构风险:在授权账户管理运作期间,存在因我司经营状况恶化、出现声誉风险等情况,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揭示
本风险揭示书仅包含基金投顾服务可能涉及的部分风险及应知悉的若干重大事项,未穷尽列举基金投顾服务的所有风险及与客户权益相关的一切事项。请投资者在完整阅读和理解基金投顾服务相关协议、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基础上,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审慎决定接受基金投顾服务。
五、投资者声明
本人已仔细阅读基金投顾服务相关的协议、规则,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及本风险揭示书,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理解基金投顾服务所涉及的风险,愿意承担上述风险揭示书中提及的全部风险。
客户:(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