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到新西兰与澳大利亚间通过《新西兰与澳大利亚关于建立澳大利亚与新西兰联合认可体系(JAS- ANZ)全体委员会、技术顾问委员会与认可评定委员会的协定》不断一体化的合格评定体系;
附件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
新西兰政府
关于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部件合格评定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与新西兰政府(“新西兰”),以下统称为“双方” :
鉴于双方长久的友谊和不断发展的双边经贸关系;
考虑到为加强双方全面、稳定的经贸关系于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新西兰贸易与经济合作框架》;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承认双方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成员地位,特别重申双方在《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下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认识到合格评定的互认对于降低产品符合性评价成本和促进双边贸易的作用;
注意到新西兰与澳大利亚间通过《新西兰与澳大利亚关于建立澳大利亚与新西兰联合认可体系(JAS-ANZ)全体委员会、技术顾问委员会与认可评定委员会的协定》不断一体化的合格评定体系;
考虑到双方为保护国民健康、安全和环境而促进产品质量提高的共同承诺;
旨在通过协定,提供一种已有的方式之外的证明产品符合中国和新西兰对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强制性要求的可选方式,以便利双方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部件贸易;
达成以下协定:
第一部分 定义与范围
第一条 定义一、本协定采用以下定义:
接受,根据具体情况,指:
(一)在批准、许可、注册及进入市场后的合格评定等监管活动中用测试报告和/或认证证书作为依据的行为,“接受”作为动词时具有相应含义;或
(二)中国主管部门承认合格评定机构对从新西兰出口至中国的特指产品进行合格评定,“被接受”具有相应含义;
认可机构指《实施安排一》中确定的,有权依照本协定及任何适用的实施安排对其境内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认可的机构;
协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关于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部件合格评定的合作协定》;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制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二○○三年九月三日颁布)第二十八条及对其的任何修订或取代的法规建立的制度;
CCC 证书指被指定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该证书证明其中所指产品符合 CCC 实施规则,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同时符合新西兰差异要求,并许可使用 CCC 标志;
CCC 实施规则指既有的由中国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合格评定要
求、程序和方法的 CCC 实施规则,以及双方共同决定纳入本协定的中国主管部门对 CCC 实施规则的任何修订。为本协定之目的,CCC 实施规则中引用的任何中国标准应由《实施安排一》之列表 A.1 或 A.2中确定的相关标准和差异要求替代;
CCC 标志指《实施安排一》之列表 E 中确定的根据 CCC 证书加施于特指产品上的标志,加施该标志是本协定下特指产品在中国被接受、在新西兰被承认的强制性要求;
CCC 标志中心指《实施安排一》中确定的,依据中国法律法规有权并依据本协定出具或批准使用 CCC 标志或新西兰标志的中国机构;
认证指认证机构出具书面文件,证明某一特指产品符合强制性要求的过程;
认证机构指依据本协定可被接受或被指定实施认证的xx;xxxxxxx:
(x)被接受或被指定的检测机构为证明与强制性要求的符合性而进行的检测;
(二)被接受或被指定的认证机构委派的注册检查员按照适用的强制性要求实施的工厂检查;
(三)被接受或被指定的认证机构按照适用的强制性要求实施的产品评价活动,该活动的结果以被接受或被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由该认证机构委派的注册检查员实施的工厂检查结果为支撑;
(四)依据适用的强制性要求进行的产品监督活动;
(五)被接受或被指定的认证机构按照强制性要求进行的认证;合格评定机构指实施合格评定活动的,且依据本协定可被接受或
被指定的下列机构:
(一)检测机构;和/或
(二)认证机构;
指定指中国主管部门给予合格评定机构对从中国出口至新西兰的特指产品实施合格评定的授权,“被指定”具有相应的含义;
自由贸易协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检查员指依据本协定可被注册按照适用的强制性要求实施工厂检查的人员;
强制性要求指本协定第四条中列出的要求;
新西兰标志指《实施安排一》之列表 E 中确定的,根据 CCC 证书加施于特指产品上的,证明符合强制性要求的,依据本协定在新西兰被承认的标志;
人员认证机构指《实施安排一》中确定的,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有权并依据本协定及任何适用的实施安排为本协定之目注册检查员的中国机构;
注册指人员认证机构对检查员按照适用的强制性要求进行工厂检查的资质核准,“被注册”具有相应的含义;
主管部门指《实施安排一》中明确的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其有权:
(一)为本协定之目的,根据中国法律和本协定及任何适用的实施安排,对中国或新西兰境内的合格评定机构做出指定或接受以及暂缓、取消暂缓、暂停、取消暂停、撤销指定或撤销接受;或
(二)为本协定之目的,根据新西兰法律和本协定及任何适用的实施安排,推荐新西兰境内的合格评定机构被接受以及暂缓、取消暂缓、暂停、取消暂停或撤销接受,或承认对中国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的指定以及暂缓、取消暂缓、暂停、取消暂停或撤销指定;
特指产品指《实施安排一》之列表 A.1 或者 A.2 中列出的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部件;
检测机构指依据本协定被接受或被指定的按照适用的强制性要求对某特指产品实施检测的独立实验室或者官方检测机构;
检测报告指被接受或被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某特指产品与适用的强制性要求的符合性的文件;
WTO/TBT 协定指 WTO 协定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二、在遵守本条第四款的前提下,《自由贸易协定》第八章(《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定义应同样适用于本协定。
三、本协定中使用的与合格评定有关的通用术语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制定的 ISO/IEC1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中的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四、当 ISO/IEC17000 的定义或《自由贸易协定》第八章(《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定义与本协定或其实施安排的定义不一致时,应以本协定或其实施安排中的定义为准。
第二条 范围
x协定适用于针对在双方境内生产或组装的,并在双方之间直运的特指产品进行的监管活动以及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 实施安排
双方可通过各自的主管部门达成实施安排,规定本协定的实施细
节。
第二部分 强制性要求
第四条 强制性要求
一、为本协定之目的,对特指产品的强制性要求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 产品相关标准;
(二) CCC 实施规则;
(三) 其他任何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要求。
二、对从中国直运到新西兰的特指产品的产品相关标准和适用的 CCC 实施规则应在《实施安排一》之列表 A.1 中列出,并应包括上述标准中引用的其他任何标准。
三、对从新西兰直运到中国的特指产品的产品相关标准和适用的 CCC 实施规则应在《实施安排一》之列表 A.2 中列出,并应包括上述标准中引用的其他任何标准。
四、与特指产品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要求在本协定第七条和第八条中列出,及在相关的实施安排(包括《实施安排一》的列表)中列出或引用,并包括CCC 实施规则有关的释义性文件。
五、CCC 实施规则在《实施安排一》及其列表中引用。
第五条 产品相关标准实施安排中的关于产品相关标准的列表:
(一)对于《实施安排一》之列表 A.1 中的特指产品,应表述为有关中国标准及任何新西兰主管部门要求的与这些标准的差异;
(二)对于《实施安排一》之列表 A.2 中的特指产品,应表述为作为有关中国标准基础的相关的 IEC 和/或 ITU 标准及任何中国主管部门要求的与这些标准的差异。
第三部分 接受与指定
第六条 认可机构
一、为本协定之目的,新西兰认可机构应按照本协定和《实施安排一》中明确的要求对其境内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评审、认可,并向新西兰主管部门推荐。
二、为本协定之目的,中国认可机构应按照本协定和《实施安排一》中明确的要求对其境内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评审、认可,并向中国主管部门推荐。
三、双方应确保各自的认可机构采取适当措施保持自身能力及其为本协定之目而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这些措施应包括当有相关互认协议或安排时,加入互认协议或安排,并在这些互认协议或安排下接受同行评审。
四、双方认可机构间必要时应开展技术磋商,以确保强制性要求实施的持续一致性。
第七条 推荐、接受或指定合格评定机构的要求
一、推荐、接受或指定检测机构或认证机构的要求应在《实施安排一》中列出。
二、当国际标准化组织对《实施安排一》中引用的有关国际标准或导则进行了修订或换版时,各方均应尽量采用这些标准或导则的最新版本。当不可能采用最新版本时,双方应继续接受依据这些标准或导则的旧版本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的结果,除非双方主管部门共同做
出其他决定。
第八条 推荐、接受或指定合格评定机构的程序对于新西兰:
一、新西兰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协定及《实施安排一》,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推荐新西兰合格评定机构;中国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接受推荐。
二、新西兰主管部门:
(一)为本协定之目的,可通过适当的联络点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主管部门推荐接受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关于合格评定机构被接受的要求的合格评定机构;并
(二)应告知中国主管部门其确认该合格评定机构具备技术能力并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关于合格评定机构被接受的要求所采用的程序;并
(三)应按照《实施安排一》中的要求,提供每个被推荐的合格评定机构的有关信息。
三、收到新西兰主管部门按照本条第二款进行的推荐后,中国主管部门应:
(一)在被推荐的特指产品和强制性要求的范围内,将被推荐的合格评定机构列入被接受的合格评定机构名录;并
(二)在收到新西兰主管部门的推荐后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新西
兰主管部门已将该合格评定机构列入名录,以及接受的相关详细信息。四、新西兰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中国适当的联络点提出任何
修改有关被接受的合格评定机构名录的建议。中国主管部门应于收到新西兰的建议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新西兰的适当联络点已根据新方建议修改有关名录。
对于中国:
五、中国主管部门应在依据本协定对其境内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关于被指定要求的任何合格评定机构做出指定以及对指定做出任何更改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指定或更改书面告知新西兰的适当联络点。
对于双方:
六、各方主管部门应尽力保证其推荐或指定的合格评定机构在被接受或指定范围内保持评价特指产品是否符合适用的强制性要求的必要的技术能力。
第九条 合格评定机构的暂缓、暂停或撤销
一、新西兰主管部门可向中国主管部门推荐对其依据本协定第八条一、二款推荐的任何合格评定机构实施暂缓、取消暂缓、暂停、取消暂停或撤销接受,中国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推荐后十个工作日内采取必要措施更新有关名录,并告知新西兰主管部门。
二、中国主管部门可对其依据本协定第八条五款指定的任何合格评定机构实施暂缓、取消暂缓、暂停、取消暂停或撤销指定,并应采
取任何必要措施更新有关名录,及在采取措施后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新西兰主管部门。
.三、一方主管部门可质疑另一方被接受或被指定的合格评定机构的技术能力或符合性。这种质疑应有相关专家分析或证据作为支持。
四、当一方主管部门欲依据第九条三款质疑被接受的或被指定的合格评定机构时,应书面告知另一方主管部门,说明质疑的原因。接收到质疑通知的一方的主管部门应确保对质疑及时审议,并与提出质疑的一方的主管部门商讨审议结果,以尽快解决所有问题。
五、当一方主管部门依据第九条四款提出质疑时,该机构在本协定下相关范围内的接受或指定应被暂缓,除非双方主管部门共同做出其他决定。为本协定之目的,该机构在被质疑后出具的被质疑范围内的检测报告或证书不应有效,除非双方主管部门共同做出其他决定。
六、在以下情形下,应取消对受质疑合格评定机构的接受或指定的暂缓:
(一)提出质疑的主管部门对该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或符合性满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主管部门;
(二)在中国主管部门提出质疑的情况下,新西兰主管部门决定撤销对该合格评定机构的推荐;
(三)在新西兰主管部门提出质疑的情况下,中国主管部门决定撤销对该合格评定机构的指定。
七、受质疑的合格评定机构在被暂缓、被暂停或被撤销指定当天或之前所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的结果应为有效,除非双方主管部门基于健康、安全或环境保护的考虑共同做出其他决定。
第十条 检查员注册、及注册的暂停和撤销
一、推荐和注册检查员的要求应在《实施安排一》,包括《实施安排一》之列表 D 中列出。
对于新西兰:
二、被中国主管部门根据本协定接受的认证机构或已申请被接受的认证机构聘用的(职员或直接管理的)新西兰或澳大利亚境内的个人可使用《实施安排一》之列表 D 中规定的表格向该认证机构申请被推荐注册成为为本协定之目的的检查员。
三、若该新西兰认证机构按照《实施安排一》之列表 D 对申请人进行评价并确认其符合列表 D 中的要求,人员认证机构应依照新西兰认证机构的推荐将本条第二款中所指的申请人注册为检查员。
四、人员认证机构应在收到推荐后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认证机构已根据本条第三款给予注册,并根据《实施安排一》之列表 D 颁发注册证书。
五、新西兰主管部门应确保被接受的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其注册检查员的能力并仅在检查员被注册的范围内使用检查员。
六、新西兰主管部门应确保新西兰认证机构的认可机构保证被接受的认证机构建立检查员的评价程序,并按照《实施安排一》之列表 C和D 保持认证机构自身的能力。
七、被接受的认证机构可向人员认证机构推荐对其根据本条第三款推荐注册的检查员的注册范围实施暂停或撤销注册,人员认证机构应在收到建议十个工作日内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更新有关名录,并告知该被接受的认证机构。
八、被接受的认证机构为根据本条第三款进行的检查员注册支付给人员认证机构的任何费用应在《实施安排一》之列表 D 中明确。
对于中国:
九、被指定的认证机构聘用的(职员或直接管理的)中国境内的个人可使用《实施安排一》之列表 D 规定的表格向人员认证机构申请被注册成为为本协定之目的的检查员。
十、若人员认证机构按照《实施安排一》之列表 D 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并确认符合列表 D 中的要求,人员认证机构应将本条第九款中所指的申请人注册为为本协定之目的的检查员。
十一、人员认证机构可对其依据本条第十款注册的检查员实施暂停或撤销注册,并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更新有关名录。
十二、中国主管部门应确保人员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措施保持自身的能力,包括争取获得 ISO/IEC17024 或任何替代标准的认可,并确保其注册的检查员的能力。
十三、中国主管部门应确保指定认证机构仅在检查员注册范围内使用注册检查员。
第四部分 合格评定活动结果的接受
第十一条 合格评定活动结果的接受对于来自新西兰的特指产品:
一、中国主管部门应接受由被接受的合格评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来自新西兰的特指产品符合适用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的结果。
二、被接受的认证机构可告知指定认证机构某特指产品满足依据本协定颁发CCC 证书的条件,并以产品认证证书的形式向指定认证机构推荐依据本协定颁发 CCC 证书。被接受的认证机构还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供《实施安排一》中要求的其他相关具体信息。
三、如果特指产品在新西兰境内组装,但含有新西兰境外生产的零部件,只有当在新西兰境内对产品的组装足够支持被接受的认证机构评定该特指产品与适用的强制性要求的符合性时,被接受的认证机构方可在本协定下推荐为该特指产品颁发CCC 证书。
四、指定认证机构应在收到根据本条第二款进行的推荐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CCC 证书。
五、中国主管部门应接受任何依据本协定和相关实施安排,包括
《实施安排一》之列表 A.2,获得认证并加施了标志的特指产品符合其国内适用的法律法规。
六、被接受的认证机构为按照本条第四款颁发的 CCC 证书支付给指定认证机构的任何费用应在《实施安排一》中明确。
对于来自中国的特指产品:
七、新西兰主管部门应接受中国被指定的合格评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来自中国的特指产品符合适用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的结果。
八、如果特指产品在中国境内组装,但含有在中国境外生产的零部件,只有当在中国境内对产品的组装足够支持指定认证机构评定该特指产品与适用的强制性要求的符合性时,指定认证机构方可在本协定下为该特指产品颁发 CCC 证书。
九、新西兰主管部门应接受任何依据本协定和《实施安排一》,包括《实施安排一》之列表 A.1,获得 CCC 认证并加施了标志的特指产品符合其国内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接受产品获得了许可,符合新西兰电气安全法律法规。
十、依据本协定和《实施安排一》,包括《实施安排一》之列表
A.1,颁发的 CCC 证书:
(一)应被承认作为新西兰法律法规要求的电气安全供方符合性声明的依据文件;
(二)应使新西兰供应商免于做电磁兼容符合性自我声明;
(三)应使特指产品免于加施新西兰电磁兼容符合性标志。
十一、中国主管部门应在发证后十个工作日内,使新西兰主管部门可获得依据本协定所做认证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特指产品的标志
一、特指产品在出口前应按照本协定和《实施安排一》的要求加施标志。
对于从中国出口至新西兰的特指产品:
二、《实施安排一》之列表 A.1 中的特指产品的 CCC 证书持有者可向 CCC 标志中心申请发放 CCC 标志、新西兰标志或批准 CCC 标志、新西兰标志加施于该特指产品,CCC 标志中心应按照《实施安排一》之列表 E 中列出的要求发放 CCC 标志和新西兰标志,或批准加施 CCC 标志和新西兰标志。
对于新西兰出口中国的特指产品:
三、《实施安排一》之列表 A.2 中的特指产品的 CCC 证书持有者可向推荐颁发 CCC 证书的被接受的认证机构申请发放 CCC 标志,或批准CCC 标志加施于该特指产品,该被接受的认证机构应按照《实施安排一》之列表 E 中列出的要求发放CCC 标志或批准加施CCC 标志。
四、有关被接受的认证机构应在其发放 CCC 标志或给予批准使用 CCC 标志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向 CCC 标志中心通报其已按照本条第三款发放 CCC 标志或批准使用 CCC 标志。
五、被接受的认证机构发放的标准规格的 CCC 标志都应从 CCC标志中心购买,有关被接受的认证机构为发放或批准使用 CCC 标志向 CCC 标志中心支付的任何费用应在《实施安排一》之列表 E 中明确。
第十三条 贸易便利
对于从新西兰出口至中国的特指产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二○○三年九月三日颁布)第三十一条及对其的任何修订或取代的法规实施的适用于 CCC目录内的特指产品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任何简化程序,应当同等的应用于本协定下进口的特指产品。
对于从中国出口至新西兰的特指产品:
二、对于本协定下的进口的特指产品,新西兰主管部门对产品与适用的强制性要求的符合性采取的进口检验程序不应超出对从第三方进口的相同类别的产品的检验程序,除非其依据可靠信息认为该特指产品不符合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对于双方:
三、关于在本协定下的进口的特指产品,任何一方对产品与适用的强制性要求的符合性采取的进入市场后的监管措施,都不应超出对从第三方进口到其境内的相同产品的监管措施,除非一方依据可靠信息认为该产品不符合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四、双方应通过合作,就进口方给予特指产品的待遇达成谅解,以便利贸易。任何依据本款达成的谅解,可提交依据《自由贸易协定》第一百条一款建立的TBT 联合委员会考虑,并可视情况纳入《自由贸易协定》中。
第五部分 双边谅解
第十四条 监管权力的保留
一、双方承认:
(一)各方主管部门具有根据本国法律,制修订、解释、实施其强制性要求的完全权力;
(二)本协定不限制任何一方主管部门决定在本国境内其认为必要的保护程度,特别是对于人类、动物或植物、安全健康、有形资产或环境的保护;
(三)本协定不限制任何一方主管部门在查明特指产品不符合其强制性要求后采取所有的必要措施,包括从市场上撤回此产品,禁止投放市场,限制流通,启动产品召回,启动法律程序或其它措施防止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当一方主管部门采取此类措施时,应于采取措施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另一方主管部门,并说明采取措施的原因。
二、双方承认本协定不应阻碍任何一方与第三方就本协定涉及的任何事项缔结双边或多边的互认协定或安排。
第十五条 信息交换
一、各方应确保其主管部门向对方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认可机构通报其国内任何可能影响本协定及/或任何实施安排的法律法规、合格评定程序与制度的预期变化,并提供关于这些变化的英文说明。通报应至少于预期变化生效六十日前做出,为健康、安全及环境之目的需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除外。
二、中国主管部门应在其网站上公布英文版 CCC 实施规则。当发现英文版与中文版不符时,应以中文版为准。中国主管部门应尽快修订在其网站上公布的英文版。
三、如从新西兰出口至中国的特指产品使用了在中国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的修改前的英文版实施规则,而被发现不满足中文版实施规则的要求,双方主管部门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解决问题。
四、新西兰主管部门可要求中国主管部门提供任何与 CCC 制度相关的,新西兰主管部门、认可机构或合格评定机构为实施本协定所需的法律法规、合格评定程序、标准和文件的英文文本,中国主管部门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英文文本。对于标准,中国主管部门可告知新西兰主管部门与中国标准等效的国际标准及中国标准与该国际标准的差异。
五、各方应确保其主管部门向对方的主管部门通报对其境内列入
《实施安排一》之列表 A.1 和 A.2 产品目录中的不符合电气安全与电
磁兼容的法规性要求的特指产品采取的措施:
(一)从市场上撤回该产品;
(二)禁止该产品投放市场;
(三)限制该产品的自由流通;
(四)启动对该产品的召回;
(五)启动与该产品有关的法律程序。
六、如一方主管部门接收到根据本条第五款进行的通报,可要求另一方提供以下信息:
(一)该特指产品的名称、制造商、分销商、产品的概括性描述及其他有关细节;
(二)采取措施的原因;
(三)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任何调查的细节;
(四)任何此类措施和调查的结果。
七、双方应加强各自主管部门之间的互动,促进与本协定所覆盖的特指产品及双方监管制度有关的信息的交流。
八、双方主管部门、认可机构及人员认证机构的联络点应在《实施安排一》中确定。
九、当一方主管部门有合理的依据怀疑在本协定下颁发的 CCC 证书的有效性,该主管部门可向相关被接受的或被指定的认证机构索取作为认证证书基础的任何文件,并明确其希望得到该信息的日期。
第十六条 监管
一、各方应确保其有能力对依据本协定出口到对方的特指产品采取与对本国市场销售的特指产品类似的适当法律措施,包括:
(一)能够对其国内有以下行为的人或法律实体采取法律措施:
1. 在出口到对方国的特指产品上伪造或冒用CCC 标志或新西兰标志;或
2. 伪造 CCC 证书,声称其是依据本协定颁发的证书,或冒用 CCC
证书;或
3. 与认可机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或注册检查员串通伪造在本协定下要求的文件。
(二)能够对其境内的有过失或故意过错行为的认可机构、注册检查员或合格评定机构采取法律措施。
二、一方主管部门应积极考虑对方主管部门提出的所有关于采取本条第一款描述的任何法律措施的要求。
三、根据本条第二款提出要求的主管部门要向对方主管部门提供一切可收集到的证据,以协助对方考量是否采取措施。
四、只要可能,双方主管部门应在任何其各自或共同决定的本条第一款所列的法律措施中寻求协调。
五、指定认证机构依据被接受的认证机构的推荐颁发 CCC 证书,在所有与被接受的认证机构所作的推荐有关的事宜上,指定认证机构均应免责。
六、人员认证机构依据被接受的认证机构的推荐注册检查员,在所有与被接受的认证机构所作的推荐有关的事宜上,人员认证机构均应免责。
七、双方主管部门应就其各自的与特指产品相关的符合性及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信息交流。
第六部分 最终条款
第十七条 修订
任何依据第十五条通报的预期变化要求对本协定进行修订:
(一)且被通报的一方的主管部门可以接受修订建议时,双方应采取必要步骤尽快修订本协定;
(二)且被通报的一方的主管部门不接受修订建议时,应于通报三十天内告知另一方的主管部门,双方应依据第十九条开始技术磋商,以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 保密
双方主管部门不应要求认可机构、被接受或被指定的合格评定机构向其透露保密信息,为满足主管部门证明强制性要求符合性的需要而必须透露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 技术磋商
一、各方均可要求与对方就任何影响本协定的实施、解释及应用的事项进行技术磋商。
二、当被要求进行技术磋商时,双方应自要求提出之日起六十天内开始磋商。
三、双方可召开一次或多次本条第二款所指的磋商会议。举行会议的地点及时间应由双方共同决定。
四、如根据本条第二款进行的磋商未能解决上述事项,提出要求的一方可将事项提交到依据《自由贸易协定》第一百条一款建立的 TBT联合委员会考虑。
第二十条 与其他国际协议或安排的关系
一、本协定就此作为《自由贸易协定》第八章(技术贸易壁垒)的附件,并成为《自由贸易协定》的组成部分。
二、双方承认各自在其他双方共同加入的国际协议或安排中作为签署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它们在 WTO/TBT 协定及其修订版下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生效
一、本协定应自《自由贸易协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应适用于所有在本协定生效当天或之后依据本协定出
具的检测报告,所进行的检查及认证。
本协定于二○○八年 月 日在 以中、英文签署,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
新西兰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
新西兰政府
关于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部件合格评定的合作协定
实施安排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关于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部件合格评定的合作协定》(简称《协定》)的第三条,双方主管部门达成以下实施安排。
第一部分 通则一、 术语
《协定》中的定义适用于本实施安排,除非本文另有规定。
二、 主管部门、认可机构、人员认证机构和合格评定机构之间的沟通
(一)双方主管部门、认可机构、人员认证机构和合格评定机构可视情况相互直接沟通,也可与其服务对象之间直接沟通。
(二)可能时,双方主管部门、认可机构、人员认证机构和合格评定机构之间将通过安全的电子方式传递信息。
(三)双方主管部门、认可机构、人员认证机构和合格评定机构之间无法通过安全的电子方式传递的文件将通过航空邮件或同等的航空快件服务传递。
第二部分 主管部门三、表格与文件的准备
(一)为实施本实施安排第二部分及之后的任何修订所必需的任何
新表格、其他文件或程序,由双方主管部门协商后共同决定。
(二)双方主管部门将通过安全的电子方式互相发送联络表、信息需求和交换的信息,除非双方主管部门共同以书面形式做出其他决定。
四、主管部门与联络点
(一)中国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
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 邮编:100088联络点:xxx
(二)新西兰主管部门:
新西兰经济发展部(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地址:新西兰惠灵顿市伯温街 33 号(33 Bowen Street, Wellington,
New Zealand)
负责电气安全的联络点:能源安全部 xx·xx (Mr. Xxxxx Xxxxxx)
负责电磁兼容的联络点:能源安全部 xx·xx斯普恩(Mr. Xxxxx Xxxxxxxxxxx)
五、特指产品强制性要求
(一)特指产品、从中国出口到新西兰的特指产品适用的产品相关标准、以及适用的 CCC 实施规则,在本实施安排的列表 A.1 中予以明确。
(二)特指产品、从新西兰出口到中国的特指产品适用的产品相关标准、以及适用的 CCC 实施规则,在本实施安排的列表 A.2 中予以明确。
第三部分 检测机构认可机构 六、检测机构认可机构及其联络点
(一)中国检测机构认可机构: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10 号 邮编:100020联络点:xx
(二)新西兰检测机构认可机构:
新西兰国际认可机构(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New Zealand)
地址:新西兰奥克兰市格陵兰大南方街 626 号(626 Great South Road,
Greenlane, Auckland)
联络点:xxx(Dr Xxxxxxxxx Xxxxxxxx)
七、与检测机构认可相关的表格与文件的准备
(一)为实施本实施安排第三部分及之后的任何修订所必需的任何新表格、其他文件或程序,由检测机构认可机构协商后共同决定。
(二)检测机构认可机构间将通过安全的电子方式互相发送联络表、信息需求和交换的信息,除非共同以书面形式做出其他决定。
八、推荐、接受或指定检测机构的要求
(一)推荐、接受或指定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是:
1. 被依据 ISO/IEC17011 及国际实验室认可组织相关指南运作的有关认可机构按照 IS0/IEC17025 认可,表明该检测机构具备按照适用的 CCC 实施规则、依据本实施安排之列表 A.1 或 A.2 中列出的有关产品标准实施合格评定的能力;及
2. 符合本实施安排之列表 B 中列出的对接受或指定检测机构的其他强制性要求。
(二)为确保被接受或被指定的检测机构保持依据标准和/或规范证明产品符合有关强制性要求的必要技术能力,有关检测机构认可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将对被接受或被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年度评审。
(三)双方检测机构认可机构将鼓励本国被接受或被指定的检测机构参加人员交流项目、相关能力验证项目以及其他比对,以建立和保持对其按要求实施测试的技术能力的信心。
(四)有关检测机构认可机构将向有关主管部门推荐将被接受或被指定的检测机构的合格评定活动的范围。有关主管部门仅在其确定的范围内承认按照适用的强制性要求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的结果。
九、关于接受新西兰检测机构的信息要求
新西兰主管部门在推荐检测机构时将向中国的有关联络点提供每个被推荐检测机构的以下详细情况:
1. 名称;
2. 邮政地址;
3. 传真号码(如果有);
4. 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有);
5. 检测机构联系人的姓名与电话号码;
6. 认可机构的名称;
7. 推荐的合格评定活动范围,具体包括特指产品的范围、相关标准与差异、测试方法、能力及任何其他的相关细节;
8. 推荐的日期。
第四部分 认证机构认可机构 十、认证机构认可机构及其联络点
(一)中国认证机构认可机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10 号 邮编:100020联络点:xx
(二)新西兰认证机构认可机构:
澳大利亚与新西兰联合认可机构(Joint Accreditation System of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地址:新西兰惠灵顿市xx斯街 22 号 5 层(Level 5,22, The Terrace,
Wellington)
联络点:xxx·xxx(Mr. Xxxxx Xxxxxxxx)
十一、与认证机构认可相关的表格与文件的准备
(一)为实施本实施安排第四部分及之后的任何修订所必需的任何新表格、其他文件或程序,由认证机构认可机构协商后共同决定。
(二)认证机构认可机构间将通过安全的电子方式互相发送联络表、信息需求和交换的信息,除非共同以书面形式做出其他决定。
十二、推荐、接受或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
(一)推荐、接受或指定认证机构的基本条件是:
1. 应被依据ISO/IEC17011 及国际认可论坛相关指南运作的有关认可机构按照ISO/IEC 导则 65 认可,表明该机构具备按照适用的 CCC 实施规则、依据《实施安排一》之列表 A.1 或 A.2 中列出的有关产品标准实施合格评定的能力;及
2. 符合本实施安排之列表 C 中其他接受或指定认证机构的强制性要
求。
(二)为确保被接受或被指定的认证机构保持依据标准和/或规范证
明产品符合有关强制性要求的必要技术能力,有关认证机构认可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将对被接受或被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年度评审。
(三)双方认证机构认可机构将鼓励本国被接受或被指定的认证机构参加人员交流项目以及比对,以建立和保持对其按要求实施认证的技术能力的信心。
(四)有关认证机构认可机构将向有关主管部门推荐将被接受或被指定的认证机构的合格评定活动的范围。有关主管部门仅在其确定的范围内承认按照适用的强制性要求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的结果。
十三、关于接受新西兰认证机构的信息要求
新西兰主管部门在推荐认证机构时应向中国有关联络点提供每个被推荐认证机构的以下详细情况:
1. 名称;
2. 邮政地址;
3. 传真号码(如果有);
4. 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有);
5. 认证机构联系人的姓名与电话号码;
6. 认可机构名称;
7. 推荐接受的合格评定活动范围,具体包括特指产品的范围、有关认证实施规则及任何其他的相关细节;
8. 推荐的日期。
第五部分 人员认证机构
十四、人员认证机构及其联络点人员认证机构: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10 号 邮编:100020联络点:xx
xx、与人员认证机构相关的表格与文件的准备
(一)为实施本实施安排第五部分及之后的任何修订所必需的任何新表格、其他文件或程序,由人员认证机构决定。
(二)人员认证机构将以书面方式向相关认可机构和相关被接受的或已申请被接受的认证机构提供任何其决定的新表格、其他文件或程 序。
(三)人员认证机构和认证机构将通过安全的电子方式相互发送联络表、信息需求和交换的信息,除非人员认证机构做出其他决定。
十六、推荐或注册检查员的要求
(一)推荐或注册检查员的基本条件是符合本实施安排之列表 D 中列出的强制性要求。
(二)有关认证机构在推荐检查员时将表明其申请注册的范围,且人员认证机构将明确检查员注册范围,注册范围以 CCC 实施规则的编号表示。《协定》第十条规定的人员认证机构对检查员的任何注册义务仅限于就按照上述要求推荐的合格评定活动范围对检查员给予注册。
十七、关于注册新西兰检查员的信息要求
有关认证机构在推荐检查员时,将按照列表 D 中的要求向人员认证机构的适当联络点提供每一个被推荐检查员的信息。
十八、被接受的认证机构推荐的新西兰检查员注册的费用
人员认证机构注册被推荐的检查员收取的费用标准在列表 D 中明
确。
第六部分 认证与标志批准
十九、对特指产品的认证
被接受的认证机构在推荐特指产品认证时,将向有关指定认证机构提供推荐认证的特指产品的以下信息:
1. 申请者名称和地址;
2. 产品名称、类型/型号或系列名称、相关规格(技术参数)、注册商标或品牌名(如果有);
3. 产品的制造商和生产或组装厂(场)所的名称和地址;
4. 认证依据的标准号;
5. 有效证书的完整复印件,包括做出推荐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证书的附件(如果有);
6. 发证和做出推荐的认证机构的简称。
二十、接受新西兰认证的费用
中国认证机构接受新西兰认证机构的认证收取的费用标准在列表 C
中明确。
二十一、CCC 标志中心
CCC 标志中心:
CCC 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
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10 号 邮编:100020
二十二、标志批准
(一)发放CCC 标志及批准加施 CCC 标志的规则,包括相关
CCC 标志申请表样式,在本实施安排之列表 E 中明确。
(二)中国认证机构按照本实施安排之列表 A.1 中列出的强制性要求进行了认证,则将在产品上按照列表 E 中的要求加施新西兰标志。
(三)对于新西兰的特指产品,CCC 标志中心收取的 CCC 标志费用标准在列表 E 中明确。
第七部分 双边谅解二十三、合作
(一)双方主管部门、认可机构、人员认证机构和合格评定机构将
开展合作,提高执行《协定》及本实施安排的有效性和效率。
(二)双方主管部门将采取一切共同认为必要及合适的措施加强
《协定》的执行。
二十四、 修订
(一)双方可随时通过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共同决定修订本实施安排。修订自做出书面决定之日起生效,下述第(二)款的情况除外。
(二)对本实施安排的列表的任何修订自国内为使修订生效的必要程序完成后双方主管部门交换有关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三)当任何依据《协定》第十五条一款通报的变化要求对本实施安排进行修订时:
1. 若接收通报的主管部门可接受修订,双方将通过主管部门采取必要的步骤尽快修订本实施安排;
2. 若接收通报的主管部门不接受修订,双方将依据《协定》第十九条开始技术磋商,寻求解决。
(四)依据《协定》第十五条一款通报的关于在本实施安排或其列表中提及但未直接引用的任何法律法规、监督管理要求或文件的变化适用于本实施安排或其列表,除非接收依据《协定》第十五条进行的通报的一方主管部门在接到通报后三十天内告知另一方主管部门不能接受这
些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将按照《协定》第十九条开始技术磋商,寻求解决。
二十五、 生效与终止
(一)本实施安排自《协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本实施安排自《协定》终止之日起终止。
本实施安排于二○○八年 月 日在 以中、英文签署,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
新西兰经济发展部
35
实施安排一列表A.1
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电线电缆 | 额定电压 | 电源软线电线— (g)无屏蔽和柔软线; (h)适用于低电压 (i)2芯或3芯绞合结构,绝缘是弹性体或PVC; (j)导体截面2.5mm2 及以下;和 (k)除了铜皮软线, 绞合单丝不超过以下值— (i)1mm2及以下为0.21 mm;或 (ii) 1mm2以上为0.26 mm 但不包括— (l)直接连接设备的软线或经 CENELEC HAR标志体系认可的不可拆线附件上的软线 | GB5023.1-.7-1997 | 无差异 | CNCA- | AS/NZS 3191 | S | SDoC |
450/750V及 | 01C-002: | (NEQ) | ||||||
以下聚氯乙 | 2007 | |||||||
烯绝缘电缆 | Or IEC 60227-1 | |||||||
+ AS/NZS | ||||||||
60227.5 | ||||||||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 通用 | 适用于额定频率为50赫兹或额定频率范围包括 50赫兹的交流电器设备 适用于额定电压至少为 230V或额定电压范围包括230V的单相电器设备 | ||||||
适用于额定电压至少为 400V或额定电压范围包括400V的三相电器设备 | ||||||||
需要提供必要的英文版 本的安全说明书和标志 |
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家用及类似 | 一种电器装置 (a)仅交流两极器具耦合器 (b)带或不带接地触头 (c)最大额定电流16A (d)额定电流大于50V且不超过250V,50或60赫兹 (e)家用和类似用途及打算用于电器器具或其它电器设备的电源连接 | GB17465.1-1998 | 所有涉及插头插座的参 | CNCA- | AS/NZS | S | APP & | |
用途器具耦 | GB17465.2-1998 | 照AS/NZS 3112标准 | 01C-006: | 60320.1:2004 | SDoC | |||
合器 | 2001 | + AS/NZS | ||||||
60320.2.2:2004 | ||||||||
家用及类似 | 插头 一种电器装置 (a)在插座的插套和软线的导体之间进行可分开的连接 (b)有2、3或4个插销插入插座 (c)最大额定电流20A | AS/NZS 3112(NEQ) | CNCA- | AS/NZS | S | APP & | ||
用途插头插 | 01C-003: | 3112(NEQ) | SDoC | |||||
座 | 2001 | |||||||
插座 | AS/NZS 3112(NEQ) | CNCA- | AS/NZS | S | APP & | |||
一种电器装置 | 01C-003: | 3112(NEQ) | SDoC | |||||
(a)是安装在固定布线的末端 | 2001 | |||||||
(b)与插头的插销提供可分离的连接 | ||||||||
(c)有2、3或4个插套 | ||||||||
(d)最大额定电流20A | ||||||||
家用和类似 | 墙壁开关 | GB16915.1-2003 | 无差异 | CNCA- | AS 3133(NEQ) | S | APP & | |
用途固定式 | 一种电器装置 | 01C-004: | SDoC | |||||
电器装置的 | (a)是一种空气断路开关 | 2001 | IEC 60669-1 | |||||
开关 | (b) 是用于电器装置的线路连接 | IEC 00000-0-0 | ||||||
(c)是主要安装在垂直表面 | IEC 00000-0-0 | |||||||
(d)是手动的开和关 | IEC 00000-0-0 | |||||||
(e)最大额定电流20A | IEC 00000-0-0 |
36
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低压电器 | 家用及类似 | 家用及类似用途过电流保护断路器是: (a) 封闭的空气开关; (b) 在预先设定的过电流值下,能够自动断开一个低压回路; (c)用于保护建筑物的线路设施的过电流及类似用途; (d)被设计成供未受过训练的人员适用,并无需维修; (e) 在交流50Hz下适用; (f) 额定电压高于交流36V、不超过交流440V(相间),额定电流不超过125A,额定短路能力不超过25000A; | GB10963-2005 | 无差异 | CNCA- | AS/NZS | S | APP & |
用途过电流 | 01C-012: | 60898.1:2004 | SDoC | |||||
保护断路器 | 2007 | + AS/NZS | ||||||
60898.2:2004 | ||||||||
电动工具 | 通用 | 对于交流设备, 其额定 | CNCA- | |||||
频率应为50Hz或其额定 | 01C-014: | |||||||
频率范围应包括50Hz。 | 2007 | |||||||
对 于 单 相 设 备 , 其 额 | ||||||||
定电压至少为2 3 0 V 或 | ||||||||
其额定电压范围应包括 | ||||||||
230V。 | ||||||||
对 于 三 相 设 备 , 其 额 | ||||||||
定电压至少为4 0 0 V 或 | ||||||||
其额定电压范围应包括 | ||||||||
400V。 | ||||||||
不许提供所有必要的英 | ||||||||
文版的安全说明书和标 | ||||||||
识。 | ||||||||
便携式交流单相设备的 | ||||||||
额 定 电 流 值 不 能 超 过 | ||||||||
10A,并用不可拆线插头 | ||||||||
连接。其插头应符合AS/ | ||||||||
NZS 3112中适当要求。 |
37
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电钻(含冲击电钻) | 电钻、角向电钻 a.对金属、塑料、木料等构件进行钻孔用的电动工具。 b.有单速、双速、多速,但没有冲击机构。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做动力,有些产品也会采用三相异步电动机作动力。 冲击电钻 a.用装在输出轴上的钻头,靠冲击机构在砖块,水泥构件、轻质墙等钻孔用的电动工具,可通过调节冲击-旋转装置,去除冲击功能但保留旋转功能,从而可在金属、木料、塑料构件上进行钻孔作业。 b.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 GB3883.1-2005 GB3883.6-2007 | 无差异 | AS/NZS 60745.1:2003 + AS/NZS 60745.2.1 2003 | S & E | SDoC | ||
GB4343.1-2003 | 无差异 | AS/NZS CISPR 14-1 | ||||||
GB17625.1-2003 | 无差异 | AS/NZS 61000.3.2:2007 | ||||||
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 | 电动螺丝刀,电动螺丝刀是用永磁电动机驱动的。 a.是一种用螺丝刀头来拧紧和旋松螺钉的电动工具 b.不装冲击机构,装有调节和限制扭矩机构。 c.一般采用串励电机驱动。当采用永磁电动机 时,由电源箱供电。 冲击扳手(不带冲击机构的扳手不包括在内) a.用来拧紧和旋松螺钉、螺母和其它类似零件的工具 b.装有旋转冲击机构,一般采用串励电机驱动,有些产品也会采用三相异步电动机作驱动。 | GB3883.1-2005 GB3883.2-2005 | 无差异 | AS/NZS 60745.1:2003 + AS/NZS 60745.2.2 2003 | S & E | SDoC | ||
GB4343.1-2003 | 无差异 | AS/NZS CISPR 14-1 | ||||||
GB17625.1-2003 | 无差异 | AS/NZS 61000.3.2:2007 |
38
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电磨 包括角向磨光机、直向磨光机、模具电磨、带水源的磨光机、抛光 机、盘式砂光机 | 角向磨光机、切割机 a. 对金属材料上的不平整部位、焊缝等进行磨光作业,或者对金属材料进行切割作业。对地面进行磨光作业时,一般需要带水源。 b.一般采用串励电机。当地面磨光作业时,该产品应用额定电压不超过115V的隔离变压器供电。 电磨、模具电磨、阀座电磨 a.用多种形式的小型砂轮对不平整的金属表面进行磨光作业 b.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直向砂轮机 a.用圆柱形砂轮的圆柱面对金属材料上的不平整部位以及焊缝等进行磨光的电动工具 b.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有些产品采用三相异步电动机作动力。 抛光机 a.用抛光轮对各种材料表面进行抛光的电动工具 b.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 GB3883.1-2005 GB3883.3 -2007 | 8 . 1 加入了以下变更内容: 工具装有电子速度调节器或负载调节器, 当工具被中断工作时, 工具能在2秒内重新启动,则需要在电源线上加贴一个永久标识。标识应该含有以下警句内容: 警告: 当工具停转后, 可以自动启动。请不要移除该标识。 8.12.2.c) 在8.12.2.c条 后加入以下变更内容: 8.13 增加: 工具装有电子速度调节器或负载调节器,并当工具被中断后可以再2秒内自动重新启动。工具上加贴的标识大小应大约为50mm ×70mm 在 标 识 上 的 “WARNING” 标 识应为大写字母并至少5mm高。其它字母应至少2 m m高。 | AS/NZS 60745.1:2003 + AS/NZS 60745.2.3 2006 | S & E | SDoC |
39
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23 以下变更内容替换原文 此章节第一部分内容除以下情况都适用: 23.3 增加: 装有电子速度调节器或负载调节器的工具,当被中断工作并在2秒内自动重新启动, 不考虑过载保护装置。 | ||||||||
GB4343.1-2003 | 无差异 | AS/NZS CISPR 14-1 | ||||||
GB17625.1-2003 | 无差异 | AS/NZS 61000.3.2:2007 | ||||||
砂光机 包括轨迹式砂光机、带式砂光机、自由摆动式砂光机 | 盘式砂光机 a. 用装在底盘衬垫上的圆形砂纸对材料表面进行砂光的电动工具 b. 砂盘与电机轴成刚性连接。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轨迹式砂光机 a.在底盘上装上不同形状的砂纸对材料表面进行砂光的电动工具。 b. 砂光机上装有平行与工作表面作轨迹摆动运动的平板。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自由摆动式砂光机 a.在底盘上装上不同形状的砂纸对材料表面进行砂光的电动工具。 | GB3883.1-2005 GB3883.4-2005 | 无差异 | AS/NZS 60745.1:2003 + AS/NZS 60745.2.4 2003 | S & E | SDoC | ||
GB4343.1-2003 | 无差异 | AS/NZS CISPR 14-1 | ||||||
GB17625.1-2003 | 无差异 | AS/NZS 61000.3.2:2007 |
40
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b.砂光机上装有与工作表面的平板,该平板不仅作轨迹摆动运动,还作旋转运动,该旋转与电动机转轴无直接关联。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带式砂光机 a.用环形砂磨带对材料表面打磨的电动工具 b.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 ||||||||
电圆锯 | 电圆锯 a.用圆锯片对材料进行锯割作业的电动工具 b.底板上方安装有固定护罩,下方安装有活动护罩,根据设计,在锯片的平面内可安装或不安装分料刀。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 GB3883.1-2005 GB3883.5-2007 | 无差异 | AS/NZS 60745.1:2003 + AS/NZS 60745.2.5 2007 | S & E | SDoC | ||
GB4343.1-2003 | 无差异 | AS/NZS CISPR 14-1 | ||||||
GB17625.1-2003 | 无差异 | AS/NZS 61000.3.2:2007 | ||||||
电锤,包括电镐 | 电锤,包括旋转电锤、锤钻和凿岩机 a.用于在混凝土和石料上钻孔的电动工具 b.电镐:在工具内装有不受操作者影响的锤击系统,此类工具无旋转功能。 c.电锤:在工具内装有不受操作者影响的锤击系统,此类工具有旋转功能。 d.锤钻:与电锤类似,但它可以脱开锤击功能而仅有旋转功能。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e.凿岩机:用于在石料上凿孔或凿碎石料,与电镐类似。 | GB3883.1-2005 GB3883.7-2005 | 无差异 | AS/NZS 60745.1:2003 + AS/NZS 60745.2.6 2003 | S & E | SDoC | ||
GB4343.1-2003 | 无差异 | AS/NZS CISPR 14-1 | ||||||
GB17625.1-2003 | 无差异 | AS/NZS 61000.3.2:2007 |
41
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不易燃液体电喷枪 | 不易燃液体电喷枪 a.可将非易燃液体喷射成雾状的电动工具 b.由电磁铁、容器、吸管和喷嘴构成。一般采用电磁铁作动力 | GB3883.1-1991 GB3883.13-1992 | 无差异 | AS/NZS 3160:2001 | S & E | SDoC | ||
GB4343.1-2003 | 无差异 | AS/NZS CISPR 14-1 | ||||||
GB17625.1-2003 | 无差异 | AS/NZS 61000.3.2:2000 | ||||||
电剪刀,包括双刃电剪刀、电冲剪 | 电剪刀,包括双刃电剪刀 a.用来剪切金属薄板的电动工具 b.工具的上刀片作上下往复运动以剪切金属薄板。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电冲剪 a.用冲头冲剪金属薄板等构件的电动工具。 b.工具的上冲头作上下往复运动形成冲剪。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 GB3883.1-2005 GB3883.8-2005 | 无差异 | AS/NZS 60745.1:2003 + AS/NZS 60745.2.8 2003 | S & E | SDoC | ||
GB4343.1-2003 | 无差异 | AS/NZS CISPR 14-1 | ||||||
GB17625.1-2003 | 无差异 | AS/NZS 61000.3.2:2007 | ||||||
攻丝机 | 攻丝机 a.用丝锥对金属、塑料等构件切制内螺纹的电动工具 b.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 GB3883.1-2005 GB3883.9-2003 | 无差异 | AS/NZS 60745.1:2003 + AS/NZS 60745.2.9 2003 | S & E | SDoC | ||
GB4343.1-2003 | 无差异 | AS/NZS CISPR 14-1 | ||||||
GB17625.1-2003 | 无差异 | AS/NZS 61000.3.2:2007 |
42
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往复锯,包括曲线锯、刀锯 | 往复锯(曲线锯、刀锯、电动锯管机) a. 以往复运动或来回摆动运动的锯条,对各种材料进行锯割的电动工具 b.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 GB3883.1-2005 GB3883.11-2005 | 无差异 | AS/NZS 60745.1:2003 + AS/NZS 60745.2.11 2003 | S & E | App & SDoC | ||
GB4343.1-2003 | 无差异 | AS/NZS CISPR 14-1 | ||||||
GB17625.1-2003 | 无差异 | AS/NZS 61000.3.2:2007 | ||||||
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 | 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 a. 通过插入被浇注的混凝土内的振动棒的振动使得混凝土被捣实的电动工具 b.主要采用三相异步电动机作动力,有时也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有些工具也会采用电动发电机供电。 | GB3883.1-2005 GB3883.12-2007 | 无差异 | AS/NZS 60745.1:2003 + AS/NZS 60745.2.12 2003 | S & E | App & SDoC | ||
GB4343.1-2003 | 无差异 | AS/NZS CISPR 14-1 | ||||||
GB17625.1-2003 | 无差异 | AS/NZS 61000.3.2:2007 | ||||||
电链锯 | 电链锯 a.用链形锯条对木料进行锯割的电动工具,该工具由手柄、电机和切割部件构成。 b.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 GB3883.1-2005 GB 3883.14-2007 | 无差异 | AS/NZS 60745.1:2003 + AS/NZS 60745.2.13 2006 | S & E | App & SDoC | ||
GB4343.1-2003 | 无差异 | AS/NZS CISPR 14-1 | ||||||
GB17625.1-2003 | 无差异 | AS/NZS 61000.3.2:2007 |
43
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电刨 | 电刨 a.用传动带拖动皮带轮带动刨刀来刨削木材表面的电动工具; b. 工具的开关不得有自锁装置,除非该电刨满足规定的要求。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 GB3883.1-2005 GB 3883.10-2007 | 无差异 | AS/NZS 60745.1:2003 + AS/NZS 60745.2.14 2003 | S & E | App & SDoC | ||
GB4343.1-2003 | 无差异 | AS/NZS CISPR 14-1 | ||||||
GB17625.1-2003 | 无差异 | AS/NZS 61000.3.2:2007 | ||||||
电xx和修边机 | 电木铣 a.在木质构件上用各种形状的铣刀和底板铣、雕刻出各种形状的孔、槽、边缘的电动工具; b.铣刀处有环行保护基座,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修边机 a.在木质构件上用各种形状的铣刀铣、雕 刻出各种形状的孔、槽、边缘的电动工具; b.铣刀处有环行保护基座,体积比电木铣小,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 GB3883.1-2005 GB3883.17-2005 | 无差异 | AS/NZS 60745.1:2003 + AS/NZS 60745.2.17 2003 | S & E | App & SDoC | ||
GB4343.1-2003 | 无差异 | AS/NZS CISPR 14-1 | ||||||
GB17625.1-2003 | 无差异 | AS/NZS 61000.3.2:2007 | ||||||
电动修枝剪 | 电动修枝剪 a.对灌木、树篱进行修剪的电动工具; b.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 GB3883.1-2005 GB 3883.15-2007 | 无差异 | AS/NZS 60745.1:2003 + AS/NZS 60745.2.15 2006 | S & E | SDoC | ||
GB4343.1-2003 | 无差异 | AS/NZS CISPR 14-1 | ||||||
GB17625.1-2003 | 无差异 | AS/NZS 61000.3.2:2007 |
44
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电焊机 | 通用 | 对于交流设备,额定频率应为50Hz或额定频率范围包括 50Hz。 对于单相设备,额定电压应至少为230V或额定电压范围包括230V。 对于三相设备,额定电压应至少为400V或额定电压范围包括400V。 设备的防触电保护等级不能是0类或0Ⅰ类。必须提供与安全相关的英文标识和说明书。 对于通过额定电流不超过20A带电源线插头连接到供电电源的小型交流单相设备,插头应符合标准AS/ NZS3112中的相关要求,或者电焊机应带有符合标准 AS/NZS 60320-1 、 IEC 60320-1 或GB 17465的器 具输入插座。 | CNCA- | |||||
01C-015 | ||||||||
2007 | ||||||||
小型弧焊机 | 小型弧焊机适用于包 | IEC 60974-1 + | 无差异 | AS/NZS 3195:2002 | S | SDoC | ||
芯焊条短时焊接;额 | IEC 60974-6 | |||||||
定焊接电流不大于 | ||||||||
200A,额定负载持续 | ||||||||
率为20% | ||||||||
家用和 | 对于交流设备,其额定频率应当为50Hz或额定频率范围 | CNCA- | ||||||
类似用 | 包含50 Hz | 01C-016: | ||||||
途设备 | 2007 | |||||||
对于单相设备,其额定电压应当为230V或额定电压范围 | ||||||||
包含230V | ||||||||
对于三相设备,其额定电压应当为400V或额定电压范围 | ||||||||
覆盖400V | ||||||||
为防护电击,设备不允许为0类和01类 |
45
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必须提供英文的安全指导或说明书 | ||||||||
对于便携式交流单相设备其额定电流不超过10A,其通过一个带插头的电源线与电源连接,插头应当符合AS/NZS 3112.要求 | ||||||||
对于交流单相设备其额定电流不超过10A,其通过插脚插入电源插座与电源连接,插脚应当绝缘并符合AS/NZS 3112. 附录J的要求 | ||||||||
器具应经受GB4706.1-2005第30.2条耐燃试验的要求。 | ||||||||
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制冷器 具、冰淇淋机、制冰机) | 1.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2.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 480V 3.有效容积≤500L. | GB4706.1-1998 GB4706.13-2004 | 仅适用于热带器具 GB4706.13修订如下: 22.301 22.114条款后插入以下差异: 22.301 可触及玻璃面板 任何一个正交直径超过 75mm区域应当由玻璃面板制成,并且当玻璃破碎时能够粉碎成小块。 注1:覆盖有透明胶粘剂的玻璃材质的外门被认为是可触及的。 通过以下的试验证明符合性,样品数量2台 | AS/NZS 60335.1 + AS/NZS 60335.2.24 :2003 | S & E | SDoC | ||
卸下附着在被测玻璃板上的框架或其他零部件,将玻璃板放置在刚性水平面上。 注2.被测样品边缘被一圈粘胶带所包围,使得在不干扰样品破裂的前提下将碎片保持在一定的位置。 被测样品通过测试冲头将其击碎,该测试冲头的头部重75 g ± 5 g,具有由炭化钨构成的角度为60°± 2°的圆锥状尖端。将冲头放置在距被测玻璃最长边缘的中点内侧约13 mm处,用锤子击打冲头以击碎玻璃。 |
46
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将一个50 mm × 50 mm的透明防护罩放置在破裂的 | ||||||||
玻璃样品上,其不应放置在距样品边缘25mm或在冲击点 | ||||||||
半径为100 mm的区域内。 | ||||||||
评估应在至少两个区域进行,并且所选区域应包含最 | ||||||||
多的碎片。 | ||||||||
应计算在透明罩内的碎片数量,每个评估区域应不少 | ||||||||
于40个碎片。 | ||||||||
注3 对于曲面玻璃,要在同材质的平面玻璃样品上进 | ||||||||
行试验。 | ||||||||
GB4343.1-2003 | 无差异 | AS/NZS CISPR | ||||||
14-1 | ||||||||
GB17625.1-2003 | 无差异 | AS/NZS | ||||||
61000.3.2:2007 | ||||||||
电风扇 | 1.作为家用和类似用 | GB 4706.1-1998 | 仅适用于热带气候条件下使用的器具 | AS/NZS 60335.1 | S & E | SDoC | ||
途的;对公众存在危 | GB 4706.27作如下修改 | + AS/NZS | ||||||
险的,包括在商店、 | GB 4706.27-2003 | 7.1在第1段之后增加了以下要求: | 60335.2.80 :2004 | |||||
办公场所、酒店、轻 | 带有灯具的风扇应标出可以使用的灯具的类型、型号 | |||||||
工业、农场等场所由 | 规格等信息 | |||||||
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 7.12.1 取消第一个破折号后面的内容 | |||||||
2.单相器具额定电压 | 用下面的内容替代第三个破折号后面的内容: | |||||||
不超过250V,其他 | - 对于高位安装的风扇,应保证安装后扇页距离地面至 | |||||||
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 | 少在2.1m。 | |||||||
480V 3.通过电动机驱动扇叶旋转产生流动气流通风排气 | 8 用以下内容代替标准中正文: GB4706.1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8.1.1修改 第2段的测试方法用下述内容替代: | |||||||
不移去灯炮,然而应确保装取灯泡期间不会触及带电部 | ||||||||
件。 |
47
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15.1.1将第一段增加的内容用下述内容替换: 对预 定 安 装于窗户和墙壁外的风扇的外置部分应根据 IEC60529中14.2.4进行试验,对不安装在墙壁和窗户外的风扇部分应防止受到摆动管的溅水。风扇在静止状态下进行试验,然后施加额定电压,并使百叶窗或类似装置在打开状态下再次进行试验。 22.102 用下述内容替代标准的要求 对可连接灯具的风扇, 应提供合适的接线端子和内部线。连接灯具的内部线的绝缘应至少与符合A S / NZS3191要求的R-S-150的绝缘相当。 25.5 删除第25.5 条,并用下述内容代替: 25.5 增加: 便携式风扇及隔墙扇允许使用Z 连接。 | ||||||||
GB4343.1-2003 | 无差异 | AS/NZS CISPR 14-1 | ||||||
GB17625.1-2003 | 无差异 | AS/NZS 61000.3.2:2007 | ||||||
洗衣机(洗衣机,离心式脱水机、滚筒式干衣机) 不包括箱式干衣机 | 1.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2.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 480V 用于对衣物和纺织物品进行洗涤、脱水处 理的; | 离心式脱水机 GB4706.1-1998 GB4706.26-2000 | GB4706.26修订如下: 7.12.1 在第3段插入以下修改: 对于装有电源线和插头的器具,则说明书应说明: 如果器具由电线延伸装置或电子便携式插座设备供电,则它们应置于适当的位置,以防止溅湿或湿气的侵入。 | AS/NZS 60335.1 + AS/NZS 60335.2.4 :2002 | S & E | SDoC | ||
GB4343.1-2003 | 无差异 | AS/NZS CISPR 14-1 | ||||||
GB17625.1-2003 | 无差异 | AS/NZS 61000.3.2: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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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可安装有加热、脱水和干燥的装置 3.离心式脱水机、带有离心式脱水功能的洗衣机,其负载容量为≤10Kg的干衣。 | 洗衣机 GB4706.1-1998 GB4706.24-2000 | GB4706.24修订如下: 2.2.9 水温在50℃到65℃士5℃范围内 7.12.1 在第3小条后,插入以下修改: 对于装有电源线和插头的器具,则说明书应说明: 警告:如果器具由电线延伸装置或电子便携式插座设备供电,则它们应置于适当的位置,以防止溅湿或湿气的侵入。 在7.12.1条后,插入以下修改: 7.15 增加 涉及到连接到热水水源的警告应置于器具连接热水水源的进口处 | AS/NZS 60335.1 + AS/NZS 60335.2.7 :2002 | |||||
GB4343.1-2003 | 无差异 | AS/NZS CISPR 14-1 | ||||||
GB17625.1-2003 | 无差异 | AS/NZS 61000.3.2:2007 | ||||||
滚筒式干衣机 GB4706.1-1998 GB4706.20-2000 | GB4706.20修订如下: 7.1 增加以下修改: 7.1增加 如果适用,器具应标注以下警告语警告:定期清洁棉绒过滤器 器具应按ISO 3864的B3.2和以下内容包含的附加要求标注警告标志 阅读说明书 注:- ISO 3864中规定的警告标志和附加标志适用 | AS/NZS 60335.1 + AS/NZS 60335.2.11 :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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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7.6增加以下修改: [IEC60417-1的符号5036] 危险电压 [ISO 3864的No. B3.2符号] 警告:起火危险 7.12.1 在最后一段之后插入以下修改: 对于装有电源线和插头的器具,说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警告:如果器具由电线延伸装置或便携式插座设备供电,则它们应置于适当的位置,以防止溅湿或湿气的侵入。 说明书应包含以下信息 为了减少滚筒式干衣机的火灾危险,应注意以下问题: 由植物或烹饪油沾污或浸透的衣物会引起火灾危险,不应放入滚筒式干衣机。 浸油的衣物,特别是当其曝露在热源下(如干衣机)时,能引起自燃。浸油的衣物遇热会引起油的氧化反应,氧化反应产生热量,如果热量不能散掉,会导致衣物过热起火。浸油衣物的叠放、堆积或贮存会阻碍热量散发,造成火灾危险 如果含有植物或烹饪油渍或已被头发护理用品污染的织物不可避免地置于滚筒式干衣机,则应先用带有特别洗涤剂的热水进行清洗,这样可减少,但不能消除火灾危险。应使用干衣机的“降温”程序降低衣物的温度。不能在高温状态从干衣机中取出叠放或堆积的衣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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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预先被汽油、干洗剂或其它易燃易爆物清洗、浸泡或沾污的衣物不能置于干衣机内。用于家庭环境的高易燃物通常包括:丙酮、酒精、汽油、煤油、除斑剂(某些品牌)、松脂、蜡和除蜡剂 衣物含有海棉乳胶(也称作胶乳泡沫)或类似材质的橡胶,不应该在滚筒干衣机的加热环境中干燥。海棉乳胶材料加热时会自燃而引起火灾 用于消除静电的影响织物柔软剂或类似产品不应该用于滚筒式干衣机,除非织物柔软剂或类似产品的制造商明确推荐可以使用此类产品 含有金属固定件的内衣不应该置于滚筒干衣机内 如果金属固定件在烘干时松脱,会造成对干衣机的损害。烘干此类衣物时可使用烘干架 塑料用品如浴帽或婴儿用防水尿布不应置于滚筒干衣机内 7.14 在7.12.1条后,插入以下修改: 7.14 增加 涉及棉绒过滤器的清洗的标志应使用不小于8mm高的字体,其应竖直粘贴,而不用考虑滚筒干衣机的安装位置。ISO 3864的B3.2的三角形标志的底部不小于 50mm。 7.15 在7.14条后,插入以下修改: 7.15 增加 涉及棉绒过滤器的清洗的标志在门打开后应可见。 ISO 3864的B3.2的标志和“阅读说明书”相关标志在安装后的器具正常使用时应清晰易读。 |
51
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滚筒式干衣机 橡胶用品、含有泡沫橡胶垫的衣物、枕垫、橡胶套鞋和橡胶网球鞋不应置于滚筒干衣机内。 | ||||||||
GB4343.1-2003 | 无差异 | AS/NZS CISPR 14-1 | ||||||
GB17625.1-2003 | 无差异 | AS/NZS 61000.3.2:2007 | ||||||
储水式热水器 不包括感应式加热器 | 1.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2.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 480V 3.具有贮存水并将水加热至沸点以下某个可控温度功能、用于洗浴、洗涤和类似用途的驻立式器具; 4.器具通过金属铠装电热元件、非金属铠装电热元件、电热膜或类似膜状电热元 件、或其它型式的 加热元件(如微波加热、电磁加热)实现 加热水的功能。 | GB4706.1-2005 GB4706.12-2006 | GB4706.12 作如下修改: 7.1用下述内容替代标准第一段的要求:封闭式热水器“应该标有如下警告: 警告: 禁止封闭、堵塞出水口阀门或泄压阀; 封闭式热水器应标出泄压阀设定值(动作值)以kPa为单位;额定功率,单位kW; 打算直接连接到水源的封闭式热水器上应有以下说明,温度敏感的泄压法应该安装在位,除非器具不带有此种装置; 注:如果温度敏感的泄压阀被安装在储水式热水器的热水出口,则它可能与压力敏感的泄压阀同时使用。 7.12 在最后一段的后面加入如下内容: 封闭式热水器及不打算连接到辅助热源的低压热水器的说明书中应有如下警告: 危险:热断路器的动作表明可能出现了危险的情况,直到专业技术人员检查后才可将热断路器复位。 7.12.1 用如下内容代替标准种第2段的内容: | AS/NZS 60335.1 + AS/NZS 60335.2.21 :2002 | S | S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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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对于打算连接到辅助热源的封闭式热水器,其说明书中应对控制装置的安装和温度设定作出详细地说明,以防止辅助热源引起热断路器的动作。 封闭式热水器的说明书中应给出如下警告:危险: 如果连续6个月没有操纵热水器泄压阀的泄压装置,则有可能导致热水器发生爆炸;如果泄压阀持续漏水则表明热水器存在问题。 7.15 在7.12.1条之后加入下述要求: 7.15 增加: 泄压阀的设定值(动作值)及额定功率等标示应靠近泄压阀的安装位置。 22.101 用下述要求替代标准前两段的要求: 直接连接到水源的封闭式热水器的额定压力应至少为 0.85Mpa。 22.111 用下述要求替代标准前两段的要求: 涉及连接到辅助热源的封闭式热水器,其结构应保证在正常工作期间热断路器不会因来自辅助热源的热量而动作。 24.102 用下述内容替代24.102条的要求: 24.102 封闭式热水器的热断路器应保证水温不超过 95℃ 通过24.102.1的试验来确定其是否合格。 24.102.1 用下述内容替代标准第三段的要求:水温不应超过95℃ |
53
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24.302 封闭式热水器上所装的温度敏感的泄压阀的动作温度不应超过99°C 通过下面的试验来确定是否合格: 器具在11章规定的条件下工作,短路所有温控器及热断路器或使其失效。封闭式热水器中的压力保持在泄压阀动作值的50%或是0.5Mpa,取较小值。 水温通过放置在与出水口相同水层(高度)的热电偶来测量。 水温不应超过99℃ | ||||||||
快热式热水器 不包括开水器、储水式热水器、商用售卖机 等。 | 1.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2.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 480V 3.具有当水流过器具时将水加热到沸点以下温度功能、用于洗浴、洗涤和类似用途的器具 4.器具通过金属铠装电热元件、非金属铠装电热元件、电热膜或类似膜状电热元 件、裸露式电热元 件、或其它加热方式实现加热水的功能。 | GB4706.1-2005 GB4706.11-2006 | 无差异 | AS/NZS 60335.1 + AS/NZS 60335.2.35 :2004 | S | S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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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室内加热器不包括储热式加热器 | 1.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2.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 480V 3. 用于对房间空气进行加热的加热器 | GB4706.1-1998 GB4706.23-2003 | GB4706.23修订如下: 4.2 在已有的注解后增加下述内容: 注 301:21.301的试验在单独的器具上进行。 4.3 在正文第一段后面增加下述内容: 22.301的试验在29章的试验后进行。 7.1 在正文第三段后增加下述内容: 便携式的可见发光辐射式加热器应该标有下述内容:警告: 加热器被覆盖或靠近窗帘或其他材料时将存在火灾的危险。 7.12用下述内容替代标准正文的第2段: 对于带有发热元件直接与玻璃、陶瓷或类似材料制成的可触及的面板直接接触的加热器,其说明书中应包含下述内容: 警告:当玻璃面板损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加热器。 注 201 如果面板的材料是陶瓷或其他类似材料制成的,则本警告需做相应的修改。(如将“玻璃”换成“陶瓷”) 7.15 在标准正文第三段后增加下述内容: 便携式可见发光辐射式加热器的警告语在正常使用中应可见。 注 301:该警告可以印制在永久性的标签上,并将此标签贴在距加热器不超过600mm的电源线上。 11.2 新增加一个第三段,内容如下: 带有电源线及插头的固定式加热器,其被安装在电源插座的前面,插头插入插座,除非 | AS/NZS 60335.1 + AS/NZS 60335.2.30 :2004 | S | 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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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加热器与墙之间的距离不超过30mm,或者 说明书指明加热器不得安装在电源插座的前面。 注 301:试验中用来给安装在插座前面的加热器供电的平板式插座,应该安装在测试角壁内。 11.8 再新增一段要求,内容如下: 对于安装在电源插座前面的加热器,试验中插头的温升不得超过45K。 20.1 用下述内容替代标准第3段的试验要求: 加热器以正常使用中最不利的位置被放置在一个与水平面成15°的平面上。 加热器不应翻到。 对于质量超过5kg的加热器,重复上述试验,但是加热器被放置在水平面上,以水平最不利的方向对加热器的顶部施加5 N ± 0.1 N的力,加热器不应翻到。 器具应经受从500mm高度垂直跌落的试验。随后,应经受8.1,16.3和19.113的试验。 此条不适用于风扇式加热器,此类器具在风扇不工作时,也可能在最大输出下工作。 22.7条之前增加如下内容。 21 用下述内容替代标准第一段正文: 器具也应通过21.101、21.102、21.301的试验来进行考核。 用下述内容替代增加部分的最后一段: 对于带有发热元件直接与玻璃、陶瓷或类似材料制成的可触及的面板直接接触的加热器,对面板的冲击能量为 2.00 J ± 0.05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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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加下述内容: 21.301基本上是非金属外壳的便携式风扇式加热器,应该按00000-0-00 测量方法1进行自由落体试验,该试验在一个新样品上进行。 22.2 增加: 可能安装在插座前面的固定式热水器应装有符合24.3要求的开关或说明书指出,应在固定布线上提供将器具从电源断开的开关。 22.17 用下述内容替代标准增加的部分: 如果器具在未安装滚轮或支脚的情况下仍符合19章的要求,则本要求不适用于这些防止测试角壁和底板过热的滚轮或支脚。 22.39 增加:对于天花板安装的通过灯具加热的器具,可更换灯具的灯座的绝缘应是陶瓷制成的。 22.106 用下述内容替代标准的要求: 与发热元件直接接触的玻璃、陶瓷或类似材料制成的可触及的面板应经受热冲击试验。 在22.109条后增加下述要求: 22.301 通过与地板接触来保持闭合的常开开关,应具有手动独立的开关动作。 通过视检及试验来确定其是否合格。 22.301 在22.110后增加下述内容: 22.301便携式风扇加热器中为符合22.24要求的电热元件的支撑物,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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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下述的试验来验证其是否合格: 按照IEC 672-2 第7章的要求进行试验,陶瓷支撑件的线性伸展系数的平均值应不超过4.5 × 10-6 K-1 注:在IEC 672-1和IEC 672-2中定义了符合本要求的陶瓷的材料组为C-400,小组410(致密堇青石)。 螺纹线型支撑物应经受60s 10N的xx,该力应缓慢施加。 螺纹线型支撑物不应断裂。 | ||||||||
真空吸尘器 (真空吸尘器,吸水式清洁器具)不包括手持式花园使用设备 | 1.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2.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V 3.利用真空原理用于地面或其它表面去除灰尘和污物、吸水,以及动物清洁等目的的器具。 | GB4706.1-1998 GB4706.7-2004 | GB4706.7修订如下: 25.7 在第二条 增加以下修改 普通聚氯乙烯护套软线(规定牌号60227 IEC 53)或 GB5023 | AS/NZS 60335.1 + AS/NZS 60335.2.2 :2004 | S & E | SDoC | ||
GB4343.1-2003 | 无差异 | AS/NZS CISPR 14-1 | ||||||
GB17625.1-2003 | 无差异 | AS/NZS 61000.3.2:2007 | ||||||
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 | 1.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 GB4706.1-1998 GB4706.15-2003 | 无差异 | AS/NZS 60335.1 + AS/NZS 60335.2.23 :2002 | S & E | S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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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2.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 480V 3. 用于对头发或皮肤护理的个人护理器具。 | GB4343.1-2003 | 无差异 | AS/NZS CISPR 14-1 | |||||
GB17625.1-2003 | 无差异 | AS/NZS 61000.3.2:2007 | ||||||
电熨斗 | 1.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2.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V 3.具有一定重量的平的底板,采用电热元件加热,加热后可熨压织物并使其平滑 4.可包括相关设备,如容量不超过5升的分离式水箱或蒸汽 器。 | GB4706.1-1998 GB4706.2-2003 | 无差异 | AS/NZS 60335.1 + AS/NZS 60335.2.3:2002 | S & E | SDoC | ||
GB4343.1-2003 | 无差异 | AS/NZS CISPR 14-1 | ||||||
GB17625.1-2003 | 无差异 | AS/NZS 61000.3.2: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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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电烤箱(面包片烘烤 器、烤架、电烤炉及类似烹调器 具) 不包括面包机、感应加热盘、食品干燥机、室外用烧烤 炉,油炸 锅、深油炸锅, 炒菜锅和保温板 等。 | 1.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2.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V 3.采用电热元件加 热,具有烘烤、烧煮等食物烹调功能。 4.属于便携式器具。 | GB4706.1-1998 GB4706.14-1999 | GB4706.14修订如下: 7.1 在标准第一段后增加下述内容: 面包烘烤器(xx炉)应标有如下内容: 面包有可能着火,因此不要在易燃材料(如窗帘)附近和下面使用器具。面包烘烤器应在有人照管下使用。 7.15面包烘烤器的标志: 对于带有电源线的面包烘烤器:标志应永久性的粘贴或附着在电源线上,或永久可靠的标识在器具的外壳上。 对于带有输入插口的面包烘烤器:标志应永久可靠地标识在输入插口上,或永久可靠的标识在器具的外壳上。 | AS/NZS 60335.1 + AS/NZS 60335.2.9:2007 | S | SDoC | ||
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厨房机械) | 1.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2.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V 3.用于对食物进行加工准备的器具;用于开罐头的器具;用于磨刀的器具。 | GB4706.1-1998 GB4706.30-2002 | GB4706.30修订如下: 6.1用下述内容替代标准正文: 手持式厨房机械应为II类或III类。 在22.102后增加下述内容: 22.101 增加 x标准中涵盖的器具除食品搅拌器和冰淇淋机外,应是短时工作的。 | AS/NZS 60335.1 + AS/NZS 60335.2.14 :2007 | S | S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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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微波炉 | 1.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2.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V 3.利用频率在 300MHz~30GHz之间的电磁能量加热腔体内食物和饮料的器具; 4.可对食物有附加的功能,如着色功能、烧烤功能、蒸汽功能 等。 | GB4706.1-1998 GB4706.21-2002 | GB 4706.21修订如下: 7.12 增加下述内容: 使用说明中应包含下述内容:重要的安全说明 请仔细阅读并妥善保管以便日后参考。 | AS/NZS 60335.1 + AS/NZS 60335.2.25:2002 | S | SDoC | ||
电灶、灶 台、烤炉和类似器具 (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 具) | 1.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2.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V 3.采用电热元件加 热,具有烘烤、烧煮等食物烹调功能。 4. 属于驻立式器具。 | GB4706.1-1998 GB4706.22-2002 | GB 4706.22修订如下: 7.1 在标准正文第2段后增加下述内容: 嵌入式灶台上为符合11.8要求而安装的面板应标有下述内容: 注意:表面温度超过95℃,为了防止烫伤,禁止接近灶台下方的空间,请参见安装说明。 带有烤箱的器具的前表面应标有IEC 60417-5041规定的符号和“高温表面”,除非11.101期间测得的烤箱门前表面的温升,以及热解式自洁烤箱在11.7.102试验期间温升不超过附录ZA给出的限值。 7.6 在第一个符号后增加下面的符号: [符号IEC 60417-5041] 注意,高温表面 | AS/NZS 60335.1 + AS/NZS 60335.2.6 :2002 | S | S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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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7.12 在标准正文的第2段中增加下述内容: 警告:使用期间,可触及部件会变得很热。为了避免烧伤和烫伤,儿童应该远离这些部件。 警告:可触及部件在使用中可能会变得很烫,为避免烫伤,请保持儿童远离这些部件。 在正文的最后一段后增加下述内容: 7.12.3 在正文的最后一段后增加下述内容: 增加:对于打算在新西兰使用的电灶,如果未提供电源线及插头,则说明书中必须说明可用的电源线规格。并包含下述内容: 电灶必须通过带有一个与电源线插座相匹配的插头与固定布线进行连接 注301: 固定式器具,除了那些仅通过符合20.101要求的固定措施固定的器具,不需要标出这些信息。 7.14 在7.12.4后增加下述内容: 7.14 增加 包含“高温表面”的补充性标志上的字体高度应不小于5mm。 符号I E C 6 0 4 1 7 - 5 0 4 1 的三角形边长不应小于 20mm。 7.15 在第2段后增加下述内容: 7.1条规定的用于嵌入式灶台上的警告应标识在灶台下方的电源线入线口附近。 IEC 60417-5041的符号在器具安装过程中及正常使用中是可见的。 7.301 在7.102条后增加下述内容: 7.301对于通常放置在地板上使用并带有水平铰链门的电灶,如果为符合20.101的要求,需要一个稳定装置,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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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稳定 随器具一起交付使用; 注:容易获得的硬件(部件、工具),诸如螺钉、螺栓,不需要随机佩带。 安装说明应包含如何安装稳定装置的详细信息;稳定部件应用至少3mm高的字标出下述警告: 警告: 为了防止器具倾倒,必须安装稳定装置,参见安装说明。 说明书应有包含下述内容的警告 警告:为了防止由于意外原因所导致的器具倾倒(翻到),例如儿童爬到打开的烤箱的门上,必须安装稳定装置。请参看安装说明。 器具上应该用至少3mm高的字体在电源线入线口或其他地方给出需要稳定器具的标志,以便引起使用者的注意。 通过视检及测量来确定是否合格。标准增加的部分用下述内容代替: 通过11.101和11.301的试验来检查其是否合格在11.1条后面增加下述内容: 11.101用下述内容替代11.101和11.102的内容 11.101 灶台及烤箱按照11.2跳的要求放置。然而,打算驻立在地板上使用的器具,其背面靠近测试角的一边壁且远离其他边壁。11.2所述的矩形箱子尽可能靠近器具的任一侧。器具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以额定电压供电。 除了烤架外,与电源连接的所有发热单元均按正常使用条件同时通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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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烤箱不带附件工作。靠箱中心温度保持在 200°C ± 4 °C 灶台和烤盘按11.7 工作。 保温柜及类似间室用控制器调到最高档位工作。 器具运行 60m in或直到达到稳定状态,两者中取时间较短者。 易触及的正面和侧面的温升的测量用图105的探针。探针以4N士1N 的力与表面接触,其方法是必须确保探针与表面间尽可能接触好。 注 l: 可以使用任何可以得出与图105的探针同样结果的测量装置 下列部位温升值不需测量: --使用端部为半球形直径为75 mm的探针不可触及的表面,除非它们通过可拆卸部件进行防护; --灶台表面下方25mm,或灶台表面上方25 mm以内的电灶的表面; --宽度小于10 mm的可接触面例如烤炉的排气孔、铰链及微动开关等小的部件上 -- 烤炉门和与它相配的表面之间的间隙在10 mm以内的表面。 试验中,表面的温升不应超过表301给出的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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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表301 – 可触及表面的温升限值 注2:如果门被防护装置保护,则温升: 然而,对于烤箱门,其他部分的温升限值用: --由可拆卸部件防护的部分; --安装后距地面至少850mm的嵌入式烤箱的门上的部分; --打算在工作场合使用的烤箱 如果该烤箱可以进行烧烤,而使用说明中提到烧烤时门应关上,则重复一次该试验,但要根据使用说明书用控制器将烤箱调到烧烤模式。此时,按照11. 7烧烤工作30 min。然而,如果一个烤箱带有一个旋转叉,则将控制器调到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最不利位置,试验持续时间为60 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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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材料) | 温升 K | |
烤箱门的前表面 | 其他部分 | |
金 属及喷涂金属 | 45 | 60 |
搪 瓷金属 | 50 | 65 |
玻璃或陶瓷 | 60 | 80 |
后富超过0.xx的塑料 | 80 | 100 |
注1:温升 限 值 100K 也适用于金属涂层小于0.1 mm的塑料材料 注 2: 当 外层塑料不超过0.3 mm时,支架材料的温升限值适用 |
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11.301 在11.102后增加下述内容: 11.301 灶头(电磁灶头除外)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工作,除了: -容器不带有盖子 -如果需要的话,通过向容器内添加沸水的方式使容器内的水保持在50mm-65mm深 -热控制器设置到最大档位 如果器具带有多个灶头,试验在灶头导致最不利的条件下进行 灶头被供以1.15倍额定电压下测得的输入功率,试验持续1h或知道稳定状态建立,取较短的时间。 试验中温升不应超过11.8规定的限值。 20.101 在注3后增加下述内容: 301 灶台在不安装任何说明书要求的稳定装置的情况下进行试验。 20.101 在注4后增加下述内容: 对于带有水平铰链门的电灶重复该试验,电灶被放置在地板上,在本附加试验中,按照说明书的安装要求将器具所带的所有的稳定装置安装好,施加在烤箱门上的负载增加到50kg。 电灶不应倾斜翻倒。 注 302:不考虑烤箱门和铰链的损坏或变形。 21.101 在试验要求的第4段后面增加下述内容: 烤箱的可拆卸搁架及其支撑物应按下述方进行试验。将搁架从其支撑物上最大限度地移出,通过一个边长为 200mm的容器沿着搁架的前面的边缘平稳均匀地施加 80N的力,容器的一边与搁架的一边保持平行。试验过程中,搁架向下倾斜不应超过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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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22.301 在22.119后面增加下属内容: 22.301 任何用户可接触到的输出插座应保证: --符合AS/NZS 3112; --额定电流为10A;并且 --按照AS/NZS 3112的图2.1(a)所描述的3极、扁脚的插头 通过视检及必要的试验来确定是否合格。 22.302 容积超过20L并且带有可拆卸 搁架的烤箱,其搁架应通过支撑物(stops?)保持在位,以防止搁架意外滑出。 注:该要求不适用于用来盛放液体的搁架(托盘),如烤肉用的盘子或类似的东西。 搁架应可以被抽出,所以搁架被抽出到限位器允许的最大程度时,搁架的外沿与烤箱正面的距离不小于 160mm。 搁架(托架)的结构也应保证盘子或类似物品不会从其后沿滑落。 通过视检及手动测试来确定是否合格。 22.303 电灶上用来使器具符合20.101要求的稳定装置需要两个独立的动作才能使器具与其分离,或者需要借助工具才能使其分离。 注:推和扭被认为是典型的两个独立动作。通过视检及试验来确定是否合格。 附录A 在IEC 60584-1 后增加下述内容: AS/NZS 3112:2004 评定及试验方法——插头和输出插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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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ISO 3864-1 图形符号——安全颜色和安全符号——第1部分:工作场所和公共场合中安全符号的设计原则。 附录ZA(规范性) 减少了的表面温度(温升) 本附录适用于未标示出IEC 60417-1中第5041号符号及警告语“高温表面”的器具。 按照11.101规定测得的烤箱门前表面的温升不应超过表ZA.1中的限值。 表ZA.1 减少了的烤箱门表面温度(温升) 对于热解式自洁烤炉门,在其处于自洁工作状态时,通过图3所示的试验探棒测得的易触及烤炉门前表面(不包括烤炉门缝边缘10mm以内的区域及探棒无法直接触及到的部分)的温升不应超过表ZA.2。 表ZA.2 热解式自洁烤炉在处于自洁工作状态时烤炉门前表面的温升(减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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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材料) | 温升 K |
金 属及喷涂金属 | 30 |
搪 瓷金属 | 35 |
玻璃或陶瓷 | 40 |
后富超过0.xx的塑料 | 45 |
表面(材料) | 温升 K |
金 属及喷涂金属 | 35 |
搪 瓷金属 | 40 |
玻璃或陶瓷 | 45 |
后富超过0.xx的塑料 | 50 |
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吸油烟机 | 1.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2.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V 3.安装在烹调炉具、炉灶或类似器具上 部,用电动机驱动用于抽吸被污染空气的吸油烟机。 | GB4706.1-1998 GB4706.28-1999 | GB4706.28修订如下: 30.101 用下述内容替代标准中第2、3段的试验方法: 用于收集油脂的非金属材料制成的过滤器应符合ISO 9772 HBF材料等级的要求,除非样品的厚度与试验要求相符。 总质量不超过0.35kg的灯反射罩和外部烟罩应按照 IEC 00000-0-00的要求在550 °C的温度下进行灼热丝试验。根据IEC 00000-00-00的要求,如果测试样品的厚度不大于相关部件的厚度,则材料类别为HB40的部件不必进行灼热丝试验 附录A 增加下述信息性目录 | AS/NZS 60335.1 + AS/NZS 60335.2.31 :2004 | S | SDoC | ||
液体加热器 | 1.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2.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V 3.采用电热元件加热水或液态食物。 | GB4706.1-1998 GB4706.19-2004 | GB 4706.19修订如下: 7.12在正文最后一段的后面增加下述内容:电水壶的说明书中应包含下述内容: 注意:不要在倾斜表面上使用电水壶; 电水壶应在发热元件完全浸没的情况下使用; 不要在其工作时移动电水壶 对于外壳由碳酸酯聚(塑料)制成的电水壶的说明书中应包含下述内容: 注意:为避免对器具造成损害,请不要使用碱性清洁剂,应使用中性清洁剂和柔软的布进行清洗。 | AS/NZS 60335.1 + AS/NZS 60335.2.15 :2002 | S | S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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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 00000-0-00 | 火灾危害性测试 --2-11:基于灼热丝的试验测试方法——对末端产品的灼热丝可燃性测试方法 | AS/NZS 60695.2.11 |
IEC 00000-00-00 | 火灾危害性测试 --11.10:试验火焰 -50W水平和垂直燃烧实验方法 | AS/NZS 60695.11.10 |
ISO 9772 | 泡沫塑料-确定小部件经受小火焰的水平燃烧特性 |
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15.2 在标准正文最后一段增加下述内容: 电水壶中充灌额定容积的1%NaCl溶液,然后将其放置在于水平面成20度的斜面上,使壶嘴沿着斜面向上,试验中水不应从壶中溢出。 22.301 增加 22.301 带有可由用户加水的水箱的蒸汽压力咖啡壶,其结构应保证当水箱承压时应对用户有明显的提示(警示)装置。 此要求不是用于那些当水箱承压时,其盖子无法打开 (移去)的蒸汽压力咖啡壶。 通过视检及适当的试验来确定其是否合格。 24.1 用下述内容替代标准中的注的内容: 注:连接器中含有热控制器不符合AS/NZS 3109.1或 IEC 60320 或 GB17465的要求 25.1用下述内容替代标准正文增加的部分: 如果器具带有一个输入插口, 但该插口不符合 AS/NZS 3109.1 中1型插口,也不符合IEC 60320 或GB 17465的要求,则应以电源线组件的形式提供。 | ||||||||
电饭锅 | 1.作为家用及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 的; 2.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V; 3.以煮饭为主要功能的器具; 4.可结合有煮粥、炖汤等功能。 | GB4706.1-1998 GB4706.19-2004 | GB4706.19-2004修订如下: 24.1 用下述内容替代标准中的注的内容: 注:连接器中含有热控制器不符合AS/NZS 3109.1或 IEC 60320 或 GB17465的要求 25.1用下述内容替代标准正文增加的部分: 如果器具带有一个输入插口, 但该插口不符合 AS/NZS 3109.1 中1型插口,也不符合IEC 60320 或GB 17465的要求,则应以电源线组件的形式提供。 | AS/NZS 60335.1 + AS/NZS 60335.2.15 :2002 | S & E | SDoC | ||
GB4343.1-2003 | 无差异 | AS/NZS CISPR 14-1 | ||||||
GB17625.1-2003 | 无差异 | AS/NZS 61000.3.2: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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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音视频产品 | 通用 | GB8898-2001 | 对于交流设备,额定功率应为50Hz或额定功率范围包括 50 Hz。 对于单相设备,额定电压至少应为230V或额定电压范围包括 230 V。 对于三相设备,额定电压至少应为400V或额定电压范围覆盖400V。 . 提供一切必要的英文安全说明和标识。 对于额定电流不超过10A的便携式交流单相设备,通过带有插头的电源线连接至电网电源,插头应符合AS/NZS 3112中相关要求。 对于额定电流不超过10A的便携式交流单相设备,通过插脚与电源插座连接至电网电源,插脚应绝缘且符合AS/ NZS 3112附录J中的相关要求。 | CNCA- 01C-017: 2007 | ||||
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 | ≥36V 用于音频/视频产品(包括充电器和放电器)(不包括5号和7号充电电池使用的充电器) | GB8898-2001 | GB 8898 修订如下 20.201 防火 20.201.1 概述 非金属材料元器件防止起火和火焰的蔓延。 该要求不适用在装饰件、旋钮以及从设备底部或边缘不会被引燃或者不会造成火焰蔓延的部件或如下: a) 装在外壳内的元器件,该外壳符合GB/T5169.16的可燃性等级V-0级,并且仅开有连接导线填满的开孔和供通风孔用的、宽度不超过1mm,长度不限的开孔 b) 为火焰提供燃料可忽略不计的下列零件: —小的机械器件,个体不超过4g,例如:装备部件、传动装置、凸轮、传送带和轴承 —小电气元器件,例如体积不超过1 750 mm3的电容、集成电路、晶体管和光电耦合器封装件,这些器件被应用在根据GB/T5169.16,可燃等级为V-1或更优的材料上。 | AS/NZS 60065:2003 | S & E | S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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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考虑如何减小火焰蔓延和什么是“小部件”时,应针对火焰从一个部件蔓延到另一个部件的可能的影响,考虑相互邻近的小部件的累积效应。 依据条款20.201.2.1、20.201.2.2.和20.201.2.3.进行试 验,印制板的基材材料也应依据20.201.2.4进行试验 试验应在从设备上取下的非金属材料上进行。当进行灼热丝试验时它们按照与正常使用时相同的状态放置。 这些试验不适用于内部布线。 20.201.2 试验 20.201.2.1 非金属材料的测试 非金属材料部件应经受符合GB.T5169.11要求的550°C温度下的试验 如果灼热丝试验不能实现,例如:一些软的或者泡沫材料的部件,应该要求气具有符合ISO9772要求的FH-3等级材料的说明。 灼热丝试验不适用于符合ISO9772要求的FH-3等级以上的材料,这些试验样品比相应的部件更薄。 20.201.2.2 绝缘部件的试验 具有潜在着火危险的绝缘材料的部件应该经受G B / T5169.11规定的灼热丝在750°C条件下的试验。 试验也应适用于内部小于3mm距离连接的其它绝缘材料部件。 注:接触器件,例如:开关接触被考虑在连接内。 经受灼热丝试验的部件除引起火焰外,其它在内部一个直径20mm深50mm范围内的部件应进行针焰试验。然而被隔板隔离的部件可以不进行针焰试验。 针焰试验应根据GB/T5169.5的要求进行下列更正: 5169.5 严格取代: 施加火焰持续时间30 s 试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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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第一句为: 样品应被放置在火焰能够施加的一个垂直或水平的边缘,如图一所示。 第一段不适用:增加 如果可能,火焰应该被使用在距角落10mm的地方。代替为: 试验应该在单一样品上进行。如果样品不能经受试验,试验可以在另外两个样品上重复进行,另外的两个样品应能够经受试验。 试验结果评估代替为: 火焰持续时间不应超过30s,但是对于PCB而言,不能超过15s。 针焰试验不适用于符合GB/T5169.16规定的V-0或V-1级燃烧等级的材料,此试验材料比相应部件更薄。 20.201.2.3 针焰试验 如果除外壳的其它部件不能经受20.201.2.2要求的灼热丝试验,在灼热丝顶端移除30s后没有熄灭,20.201.2.2条描述的针焰试验将在所有50mm距离内或20.201.2.2试验中易受火焰侵害的非金属材料的部件上进行。符合针焰试验要求独立屏蔽的部件无需试验。 注1:如果外壳不能经受灼热丝试验,那么应考虑放弃此器具。 21.201条要求不需要结果测试。 注2:如果其它部件由于薄纸着火不能经受灼热丝试验和如果燃烧的火焰或炙热滴落物能够落到器具外部, 21.201条应被重新考虑已经不适合此样品试验。 注3:易受火焰侵害的部件被看作那些在底径为10mm,等同于火焰高度的垂直柱面范围内的,位于高于材料支撑点,接触或接近连接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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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20.201.2.4 印制板测试 印制板的基材材料应进行条款21.201.2.3的针焰测试。将板置于正常使用位置,火焰应用于热沉作用最低的板的边缘。火焰不应用于带有损坏穿孔的边缘,边缘距离潜在起火源小于3mm的情况除外。 以下条件之一,试验不进行— - 印制板不带有任何潜在起火源。 - 正常工作条件下,在印制板的基底材料上,工作在50V和等于或小于交流或直流400V(峰值)的连接处可用功率超出15VA,属燃烧等级V-1或更好依照GB/T 5169.16,或印制板被保护与符合GB/T 5169.16燃烧等级V-0的外壳内。 印制板的基材应用在可得到功率超过15VA,工作电压超过50V小于400V交流或直流正常工作条件下,满足 GB.T5169.16可燃等级V-1或更优或者印制板由一个符合 GB/T5169.16规定的可燃等级为V-0的外壳提供防护或安装在仅有供连接导线填满的开孔的金属外壳内,或 印制板的基材应用在可得到功率超过15VA,工作电压超过400V交流或直流正常工作条件下,为印制板基材表面拉弧提供反向过压保护,由满足GB.T5169.16可燃等级 V-0或者安装在仅有供连接导线填满的开孔的金属外壳内。 规定应适用于既小又薄的材料 注:可获得的功率是最大功率,当供给电路是分离的通过合适的负载获得供给电路的最大功率超过2min。 21.201.3开路电压超过4kV 潜在的着火危险伴随开路电压超过4kV(峰值)交流或者直流的电路在正常工作时应被装在符合GB/T5169.16规定的V-1级或更优的一个防火防护外壳内。 | ||||||||
GB13837-2003 | 无差异 | AS/NZS CISPR 13 | ||||||
GB17625.1-2003 | 无差异 | AS/NZS 61000.3.2:2005 |
74
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和监视器 | ≥36V家用类型和专业设备(包括LCD, PDP和背投)(不包括车载电视接收机) | GB8898-2001 | 同上 | AS/NZS 60065:2003 | S & E | SDoC | ||
GB13837-2003 | 无差异 | AS/NZS CISPR 13 | ||||||
GB17625.1-2003 | 无差异 | AS/NZS 61000.3.2:2005 | ||||||
各种成像方式的黑白及其他单色电视接收机和监视器 | ≥36V家用类型和专业设备 | |||||||
信息技术设备 | 通用 | 对于交流设备, 额定功率应为 50 Hz或额定功率范围包括 50 Hz。 对于单相设备,额定电压至少应为230 V or额定电压范围包括 230 V。 对于三相设备,额定电压至少应为400 V or额定电压范围覆盖400V。 . 提供一切必要的英文安全说明和标识。 对于额定电流不超过10A的便携式交流单相设备,通过带有插头的电源线连接至电网电源,插头应符合AS/NZS 3112中相关要求。 对于额定电流不超过10A的便携式交流单相设备,通过插脚与电源插座连接至电网电源,插脚应绝缘且符合AS/ NZS 3112附录J中的相关要求。 | CNCA- 01C-020: 2007 | |||||
计算机用开关电源单 元,适配 器,充电器 | ≥36V、 信息技术设备用计算机开关电源单元,适配器,充电器等 | GB4943-2001 | 无差异 | AS/NZS 60950.1:2003 | S & E | SDoC | ||
GB9254-1998 | 无差异 | AS/NZS CISPR 22 | ||||||
GB17625.1-2003 | 无差异 | AS/NZS 61000.3.2:2003 |
75
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照明电器设备 | 通用 | 交流设备的额定频率应为50Hz,或为包括50Hz的频率范围。 单相设备的额定电压至少应为230V,或为包括230V的额定电压范围。三相设备的额定电压至少应为400V,或为包括400V的额定电压范围。然而,儿童感兴趣的灯具必须是Ⅲ类灯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4V。 任何必要的安全性说明和标志必须提供其英文版本。 额定电流不超过10A的交流单相可移式设备,电源连接采用带插头电源线的方式时,此插头应符合AS/NZS 3112中规定的适用性要求。 额定电流不超过10A的交流单相设备,电源连接采用插脚方式,用于插入一个插座时,插脚应绝缘,并且符合 AS/NZS 3112附录J中规定的适用性要求。 | CNCA- 01C-022: 2007 | |||||
可移式通用灯具(36V以上灯具)儿童感兴趣的灯具除外 | 可移式通用灯具 灯具正常使用时,连接电源后能够从一处移到另一处的灯具。 除手提灯以外,电源电压不超过250V的钨丝灯,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作为光源的可移式通用灯具。 | GB7000.1-2002 GB7000.11-1999 | GB7000.1 修改如下: 13.3 耐燃烧、防明火此条款替换为: 辅助设备,包括变压器、镇流器、电容器、电极连接件、自动开关设备及类似设备,其外壳应由另一种金属覆盖或用适宜材料完全密封,达到有效阻止燃烧蔓延的目的。 注1 –适宜材料指能经受850°C灼热丝试验的材料。 固定载流部件或安全特低电压部件就位的绝缘材料部件,以及提供防触电保护的绝缘材料制成的外部部件应耐燃烧、防明火。 合格性用13.3.1 和 13.3.2和13.3.3的试验检验,陶瓷材料除外。 边饰,旋钮,电线绝缘层和其他不可能被引燃的部件,或不会从灯具内部助燃的部件,不适用此要求。 | CNCA- 01C-022:007 | AS/NZS 60598.1:2003 +AS/NZS 60598.2.1 1998 | S & E | APP & SDoC |
76
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13.3.1 固定载流部件就位的绝缘材料部件应经受下述试验: 用加热到750 °C的镍铬灼热丝对部件进行试验。GB/T 5169.10中说明的是试验的仪器和程序。 样品的任何火焰或燃烧物应在移开灼热丝30s后熄灭。落下的燃烧物或融化物不应使用水平辅置在样品下200 mm ± 5 mm的ISO 4046-4 条款4.187规定的薄纸着火。 灯具能提供有效措施挡住落下燃烧物,或绝缘材料是陶瓷。这些情况下,此分条款不适用。 13.3.2 不固定带电部件就位的、但提供防触电保护的绝缘材料部件,以及固定安全特低电压部件就位的绝缘材料部件应经受下述试验: 用加热到650 °C的镍铬灼热丝对部件进行试验。GB/T 5169.10中说明的是试验的仪器和程序。 样品的任何火焰或燃烧物应在移开灼热丝30s后熄灭。落下的燃烧物或融化物不应使用水平辅置在样品下200 mm ± 5 mm的ISO 4046-4 条款4.187规定的薄纸着火。 灯具能提供有效措施挡住落下燃烧物,或绝缘材料是陶瓷。这些情况下,此分条款不适用。 13.3.3 进行13.3.1 和 13.3.2灼热丝试验过程中,火焰高度和持续时间需要进行测量。 另外,部件虽然经受了灼热丝试验,但灼热丝试验时产生火焰,而且其周围部件只进行针焰试验,根据GB/T 5169.5测量火焰持续时间,应在30s内,或者更短的时间内熄灭。适用于下述情况: –周围部件与此部件的间距在火焰高度之内,并且 –火焰可能会紧挨着周围部件。 如果采用一个单独的屏障将已符合针焰试验要求的周围部件挡开,无需进行此试验。 |
77
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GB5169.16中定义的FV-0 或 FV-1材料制成的部件不进行针焰试验。需进行GB5169.16 试验的样品,样品材质不能比相应部件厚。 注:火焰可能会紧挨着周围部件的情况是指部件在一个直径10 mm垂直圆柱外围,该圆柱高度等于火焰高度,部件位置在灼热丝之上。 部件,外壳除外,不能经受条款13.3.1 和 13.3.2的灼热丝试验,火焰或燃烧物在移开灼热丝30s后不熄灭,这种情况下,50 mm距离内的所有非金属材料部件,或进行条款13.3.1 和 13.3.2灼热丝试验时,火焰可能会紧挨着的周围部件,这些部件都需要进行为时30s的针焰试验。 如果采用一个单独的屏障将已符合针焰试验要求的周围部件挡开,无需进行此试验。 注 1 –外壳不能经受灼热丝试验时,无需进行随后的试验,就可认为控制装置不满足条款13.3的要求。 注 2 – 由于引燃薄纸,其它部件的灼热丝试验不通过,如果这意味着燃烧物或灼热物会落在控制装置下的外表面,无需进行随后的试验,就可认为控制装置不满足条款13.3的要求。 注 3 – 火焰可能会紧挨着周围部件的情况是指部件在一个直径10 mm垂直圆柱外围,该圆柱高度等于火焰高度,部件位于材料支撑架的灼热点上,与灼热点接触, 或靠近该点。 | ||||||||
GB17743-1999 | 无差异 | AS/NZS 4051 | ||||||
GB17625.1-2003 | 无差异 | AS/NZS 61000.3.2:2003 IEC 00000-0-0 Ed 2.1 2001 |
78
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固定式通用灯具(36V以上灯具) | 固定式通用灯具 不能轻易地从一处移到另一处的灯具,因为固定以致于这种灯具只能借助于工具才能拆卸,或因为用于不易接触到的地方。 以钨丝灯,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放电灯作为光源的固定式灯具。 | GB7000.1-2002 GB7000.10-1999 | 同上 | CNCA- 01C- 022:2007 | AS/NZS 60598.1:2003 + AS/NZS 60598.2.1 2001 | S & E | ||
GB17743-1999 | 无差异 | AS/NZS 4051 | ||||||
GB17625.1-2003 | 无差异 | AS/NZS 61000.3.2:2003 | ||||||
嵌入式灯具 (36V以上灯具) | 嵌入式灯具 制造厂打算完全或部分嵌入安装表面的灯具。 以钨丝灯,管形荧 光灯和其他气体放 电灯为光源的嵌入 式灯具。不涉及空调灯具,不适用于空调灯具或液体冷却式灯具。 | GB7000.1-2002 GB7000.12-1999 | 同上 | CNCA- 01C- 022:2007 | AS/NZS 60598.1:2003 + AS/NZS 60598.2.2 2001 | S & E | SDoC | |
GB17743-1999 | 无差异 | AS/NZS 4051 | ||||||
GB17625.1-2003 | 无差异 | AS/NZS 61000.3.2:2003 |
79
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荧光灯电感镇流器特殊要求 | 用于1000V以下50Hz或60Hz交流电源的荧光灯用镇流器(不包括电阻型镇流器)。与其配套的荧光灯可以带预热阴极,也可以不带预热阴极,可以带启动器工作,也可以不带启动器工作,这些灯的额定功率、尺寸及特性应符合IEC 60081和IEC60901中 的规定。 | GB19510.1-2004, GB19510.9-2004, | 无差异 | CNCA- 01C- 022:2007 | AS/NZS 61347.1 + AS/NZS 61347.2.8 | S & E | SDoC | |
GB17743-1999, | 无差异 | AS/NZS 4051 | ||||||
GB17625.1-2003 | 无差异 | AS/NZS 61000.3.2:2003 | ||||||
放电灯(荧光灯除外) 电感镇流器特殊要求 | 高压汞灯、低压钠 灯、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用的镇流 器。 采用1000V 以下, 50Hz 或60Hz 交 流电源的镇流器,与其配套的放电灯的额定功率、尺寸及特性应符合IEC 60188、IEC60192 和IEC60662中的规定。 | GB19510.1-2004, GB19510.10-2004, | 无差异 | CNCA- 01C- 022:2007 | AS/NZS 61347.1:2002 + AS/NZS 61347.2.8:2002 | S & E | SDoC | |
GB17743-1999 | 无差异 | AS/NZS 4051 | ||||||
GB17625.1-2003 | 无差异 | AS/NZS 61000.3.2:2003 |
80
产品种类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荧光灯交流电子镇流器特殊要求w | 由电网电源供电的、并包含有稳定器件的交流─交流逆变器,其通常在高频下启动并使一支或几支管形荧光灯工作。 供IEC 60081和IEC 60901所述荧光灯以及其他高频荧光灯使用的电子镇流器, 这种电子镇流器使 用50Hz 或60Hz、 1000V 以下交流电源,但其工作频率不同于电源的频率。 | GB19510.1-2004, GB19510.4-2005 | 无差异 | CNCA- 01C- 022:2007 | AS/NZS 61347.1 + AS/NZS 61347.2.3 | S & E | SDoC | |
GB17743-1999 | 无差异 | AS/NZS 4051 | ||||||
GB17625.1-2003 | 无差异 | AS/NZS 61000.3.2:2003 |
81
82
实施安排一列表A.2
产品类别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电线 | 电线组件 | 一种电器装置 | IEC799: | 4 . 1 电线组件的插头应符合 | CNCA- | GB15934- | S | SDoC |
电缆 | a).由带插头和连接器的软缆组成,用于电器器具的 | 1984+Amendment1: | G B 2 0 9 9 . 1 , 连接器应符合 | 01C-001: 2001 | 1996 | |||
电气连接 | 1993 | G B 1 7 4 6 5 . 1 , 电线应符合 | ||||||
b).带或不带接地的两极器具耦合器 | G B 5 0 2 3 . 3 、G B 5 0 1 3 . 2 、 | |||||||
最大额定电流16A | GB3958或者IEC60227-5 | |||||||
但不包括 | ||||||||
a).工业用的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 4 . 2 . 3 设备防触电能力的分 | |||||||
b).电线加长组件 | 类符合标准G B / T 1 2 5 0 1 或 | |||||||
IEC60536-1976 | ||||||||
额定电压 | 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 IEC60227-1,-3: | 无差异 | CNCA- | GB5023.1~.7- | S | SDoC | |
450/750V及 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 连接户外架空绝缘电缆,户内引入线、配电线、电源线和低压农埋线 | 1993 IEC60227-2,-5: 1979 | 01C-002: 2007 | 1997 | ||||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固定布线、连接用软电 | IEC60227-4:1992 | |||||||
缆、动力照明和电子仪表及通信设备用的内部布线 | IEC60227-6:1985 | |||||||
用于固定敷设用电缆和护套电缆可直接埋地 | IEC60227-7:1995 | |||||||
可移动的电器设备(家用电器、电动工具等)及动 | ||||||||
力照明连接用的软电线 | ||||||||
工作电压不超过AC750V而多数在AC300V | ||||||||
用于弯曲、移动和扭转场合的软电缆,它们具有良 | ||||||||
好的柔软性、稳定的结构和耐磨性能 | ||||||||
通常用于抗干扰设备(如各种电器、仪表和电力设 | ||||||||
备及自动化装置)的屏蔽软电缆。 |
产品类别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额定电压 450/750V及 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 连接户外架空绝缘电缆,户内引入线、配电线和电源连接线 固定敷设用电缆,用于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的电力、照明、电子仪表和通信设备连接和安装电缆 | JB8735.1~.3-1998 | 无对应的IEC标准 | CNCA- 01C-002: 2007 | JB8735.1~.3- 1998 | S | SDoC | |
用于连接移动电器(家用电器、电动工具等),器具和动力照明的软电线 | ||||||||
工作电压不超过AC750V而多数在AC300V | ||||||||
用于弯曲、移动和扭转场合的软电缆,它们具有良好的柔软性、稳定的结构和耐磨性能 用于严酷环境下的橡皮绝缘软电缆。 | ||||||||
电路开关及保 | 家用及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 一种电器装置 (a)仅交流两极器具耦合器; (b)带或不带接地触头; (c)最大额定电流16A; (d)额定电流大于50V且不超过250V,50或60Hz; (f)家用和类似用途及打算用于电器器具或其它电器 设备的电源连接; | IEC60320-1: 1994ed1+1995am1 +1996am2 | 国标第1章范围:注1:国标没有采纳第2句。注3:通常不超过 35℃,偶尔会达到40℃ | CNCA-01C- 006: 2001 | GB17465.1 -1998 | S | SDoC |
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 国标9.1条改变了尺寸图的排列顺序,IEC320-1的图C5,国标改为图C3,其它的尺寸图以此类推。国标的测试环境温度为35℃±2℃,IEC标准的测试环境温度为25℃±2℃。 | |||||||
国标9 . 3 条采纳GB 2099 . 1 和 GB1002来替代IEC320-1中的 IEC83. | ||||||||
国标9.4条测试环境温度为 40℃±2℃ | ||||||||
国标10.1条增加“使用 40V-50V”电指示器用于显示是否与被测部件接触 |
83
产品类别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国标没有采纳10.2条的 “注”。 国标12.2.6条表1,端子尺码2中导线单丝根数和单丝标称直径为49×0.25 国标没有采纳13.3条的 “注”。 国标13.12条采纳GB15092.1 和 G B / T 1 4 5 3 6 . 1 替 代 了 IEC 320 - 1 中的IEC 1058 和 IEC730 国标14章防潮试验温度为 40℃±2℃ 国标没有采纳22.1条的“注” 国标22.3条中图16的拉力试验的测试时间没有规定 国标27.1.3条采纳 GB/T5169.11替代IEC320-1中的IEC695 国标27.2条采纳GB4207替代 IEC320-1中的IEC112,并且 测试目录没有拆分成27. 2. 1, 27.2.2, 27.2. 3, 27.2.4. |
84
产品类别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IEC60320-2-2: 1990ed1+1994am1 + 1997 am2 | 国标第1 章范围:通常不超过 35℃,偶尔会达到40℃ 条款号不同,增加了引用标准的章节Ⅱ。以后的每一章按顺序增加序列号。为“注”增加了IEC的小写字母部分。 国标9.2条清楚的指出应符合图 2A-2L 国标9.4条注清楚的指出应符合图2A-2L 国标10.2条注清楚的指出应符合图2A-2L 国标11.2条清楚的指出应符合图2A-2L 国标13.4条没有写明试验温度,而是见7.1条。 试验温度是65℃(冷条件) 国标13.13条没有注明13.13条不适用。 国标15.2去掉15.2的条款号国标16去掉16的条款号 国标17章名称去掉“回路阻抗” 国标19章清楚的指出应符合图 2A-2L | GB17465.2 -1998 |
85
产品类别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标准第21章第4段清楚的指出应符合图2A-2L;使用测试电流为额定电流的1.15倍。 国标第22章标题在软线及其连接中去掉“软缆” 国标22.4条表格改成10A 0.75 mm2 国标第26章删除“连接器在两种不同的情况分开进行测试” | ||||||||
家用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 插头 一种电器装置 (a)带有插销能与插座插套插合,并靠机械装置保持软缆在位进行电气连接的附件 (b)有2、3或4个插销插入插座 (c)额定电流不小于32A; (d)电压大于50V不超过440V 但是不包括 (e)工业用的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f)器具耦合器 (g)特低电压的插头、固定和移动式插座。 | IEC 60884-1: 1994 ed2 | 国标第1章指出使用环境温度通常不超过35℃,但是偶尔会达到40℃ 标准第6.1条表1:删除额定电压 130V,额定电流2.5A。 国标9.1条,插头插座应该符合 GB1002;并且测量方法不同。 国标9.2条改为:插头不能插入不同极数的插座 删除:除了极数少的插头可与有特殊结构的插座插合,并不会产生危险。 电器附件或热塑性材料在40℃ ±2℃的环境温度下进行。 国标中9.3条款被删除。 国标第10 . 1 , 10 . 3 , 10 . 5 , 10.7条中热塑性材料在 40℃±2℃环境温度中进行, IEC60884-1是35℃±2℃。 | CNCA- 01C-003: 2001 | S | App & SDoC |
86
产品类别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删除:第14.2条非实心插销的测试 国标16. 3条: 放置式样的空气温度维持在40 ℃ ± 2 ℃, 而 IEC60884-1放置式样的空气温度维持在35℃±2℃。 国标第20章分断容量被删除:非实心插销和带绝缘护套插销的测试 国标第21章正常操作,删除:非实心插销和带绝缘护套插销的测试 第24章机械强度,国标第24.7条不采纳。 第28 章绝缘材料的耐非正常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国标第 28.1.2条不采纳。 国标未采纳第30章带绝缘护套插销的附加测试。 | GB2099.1 -1996 | |||||||
IEC60884-2-2: 1989ed1 | 国标第9.1条增加:器具插座的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应符合 GB1002或相关标准。 | GB2099.2 -1997 | ||||||
GB1002-1996 GB1003-1999 | 无对应的IEC标准 | GB1002-1996 GB1003-1999 | ||||||
插座 (a)具有端子能连接导线并能与插头插销插合的电器附件 (b)有2、3或4个插套 (c)最大电流32A (d)电压大于50V,小于440V | IEC 60884-1: 1994 ed2 | 同前 | CNCA- 01C-003: 2001 | GB2099.1 -1996 | S | APP & SDoC | ||
IEC60884-2-2: 1989ed1 | 国标第9.1条增加:器具插座的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应符合 GB1002或相关标准。 | GB2099.2 -1997 |
87
产品类别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但是不包括 (e)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f)器具耦合器 (g)特低电压的插头、固定或移动式插座 | GB1002-1996 GB1003-1999 | 无对应IEC标准 | GB1002-1996 GB1003-1999 | |||||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的开关 | 一种电器装置 (a) 是一种空气断路开关 (b)设计为在一个或多个电气回路中通断电流; (c)是手动的开和关 (d)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440V (e)额定电流不超过63A. | IEC60669-1: 2000ed3.1 | 国标第1章“通常不超过 35℃,但是偶尔达到40℃”代替了IEC标准中“通常不超过 25℃,但是偶尔达到35℃” 国标第6.2条增加:固定式照明用拉线开关的额定电流可以是 4A“ 国标10.1条的第6节:“40℃± 2℃“替代了IEC标准的"35℃ ±2℃" 国标15.3条“放置式样空间的温度保持在40℃±2℃,在放置烘箱之前,式样应保持在这个温度下”替代了IEC标准的 “放置式样空间的温度保持在 20℃到30℃之间的t±1K,在放置烘箱之前,式样应保持在这个温度在下t 和 t+4K之间。 | CNCA-01C -004: 2001 | GB16915.1 -2003 | S | APP & SDoC | |
低压电器 | 家用及类似用途过电流保护断路器 | 家用及类似用途过电流保护断路器是: (a) 封闭的空气开关; (b) 在预先设定的过电流值下,能够自动断开一个低压回路; (c)用于保护建筑物的线路设施的过电流及类似用途; (d)被设计成供未受过训练的人员适用,并无需维修; | IEC60898-1: 2002 | 无差异 | CNCA-01C -012: 2007 | GB10963.1 -2005 | S | App & SDoC |
88
产品类别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e) 在交流50Hz下适用; (f) 额定电压高于交流36V、不超过交流440V(相间),额定电流不超过125A,额定短路能力不超过25000A; | ||||||||
小功率电动机 | CNCA- 01C-013: 2007 | |||||||
电动工具 | 通用 | 电动工具,是用手握持操作,由电动机或由电磁铁动作来驱动、装有电源线并内装电源开关的一种工具。 其额定电压不大于250V(单相)但要包括220V、或者不大于440V(三相)但要包括380V,并且不小于50V。起电源频率应为50(50-60)Hz或者直流。 高频(大于60Hz)或防爆电动工具除外。 | CNCA-01C -014: 2007 | |||||
电钻(含冲击电钻) | 电钻、角向电钻 a.对金属、塑料、木料等构件进行钻孔用的电动工具。 b.有单速、双速、多速,但没有冲击机构。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做动力,有些产品也会采用三相异步电动机作动力。. 冲击电钻 a.用装在输出轴上的钻头,靠冲击机构在砖块,水泥构件、轻质墙等钻孔用的电动工具,可通过调节冲击-旋转装置,去除冲击功能但保留旋转功能,从而可在金属、木料、塑料构件上进行钻孔作业。 | IEC 60745-1: 2003, ed 3.2 IEC 00000-0-0: 2003, ed 2 | 无差异 | GB3883.1 -2005 GB3883.6 -2007 | S & E | SDoC |
89
产品类别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b.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 CISPR14-1:2000 | 无差异 | GB4343.1 -2003 | |||||
IEC61000-3 -2:2001 | 无差异 | GB17625.1 -2003 | ||||||
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 | 电动螺丝刀,电动螺丝刀是用永磁电动机驱动的。 a.是一种用螺丝刀头来拧紧和旋松螺钉的电动工具 b.不装冲击机构,装有调节和限制扭矩机构。 c.一般采用串励电机驱动。当采用永磁电动机时,由电源箱供电。 冲击扳手(不带冲击机构的扳手不包括在内) a.用来拧紧和旋松螺钉、螺母和其它类似零件的工具 b.装有旋转冲击机构,一般采用串励电机驱动,有些产品也会采用三相异步电动机作驱动。 | IEC 60745-1: 2003, ed 3.2 IEC 00000-0-0: 2003, ed 2 | 无差异 | GB3883.1 -2005 GB3883.2 -2005 | S & E | SDoC | ||
CISPR14-1: 2000 | 无差异 | GB4343.1 -2003 | ||||||
IEC61000-3-2: 2001 | 无差异 | GB17625.1 -2003 | ||||||
电磨 包括角向磨光机、直向磨光机、模具电磨、带水源的磨光机、抛光 机、盘式砂光机 | 角向磨光机、切割机 a. 对金属材料上的不平整部位、焊缝等进行磨光作业,或者对金属材料进行切割作业。对地面进行磨光作业时,一般需要带水源。 b.一般采用串励电机。当地面磨光作业时,该产品应用额定电压不超过115V的隔离变压器供电。 电磨、模具电磨、阀座电磨 a.用多种形式的小型砂轮对不平整的金属表面进行磨光作业 b.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直向砂轮机 a.用圆柱形砂轮的圆柱面对金属材料上的不平整部位以及焊缝等进行磨光的电动工具 | IEC 60745-1: 2003, ed 3.2 IEC 00000-0-0: 2006, ed 2 | 无差异 | GB3883.1 -2005 GB3883.3 -2007 | S & E | SDoC |
90
产品类别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b.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有些产品采用三相异步电动机作动力。 抛光机 a.用抛光轮对各种材料表面进行抛光的电动工具 b.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 ||||||||
CISPR14-1:2000 | 无差异 | GB4343.1 -2003 | ||||||
IEC61000-3 -2:2001 | 无差异 | GB17625.1 -2003 | ||||||
砂光机 包括轨迹式砂光机、带式砂光机、自由摆动式砂光机 | 盘式砂光机 a. 用装在底盘衬垫上的圆形砂纸对材料表面进行砂光的电动工具 b. 砂盘与电机轴成刚性连接。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轨迹式砂光机 a.在底盘上装上不同形状的砂纸对材料表面进行砂光的电动工具。 b. 砂光机上装有平行与工作表面作轨迹摆动运动的平板。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自由摆动式砂光机 a.在底盘上装上不同形状的砂纸对材料表面进行砂光的电动工具。 b.砂光机上装有与工作表面的平板,该平板不仅作轨迹摆动运动,还作旋转运动,该旋转与电动机转轴无直接关联。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带式砂光机 a.用环形砂磨带对材料表面打磨的电动工具 b.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 IEC 60745-1: 2003, ed 3.2 IEC 00000-0-0: 2002, ed 2 | 无差异 | GB3883.1 -2005 GB3883.4 -2005 | S & E | SDoC | ||
CISPR14 -1:2000 | 无差异 | GB4343.1 -2003 | ||||||
IEC61000-3 -2:2001 | 无差异 | GB17625.1 -2003 |
91
产品类别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电圆锯 | 电圆锯 a.用圆锯片对材料进行锯割作业的电动工具 b.底板上方安装有固定护罩,下方安装有活动护 罩,根据设计,在锯片的平面内可安装或不安装分料刀。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 IEC 60745-1: 2003, ed 3.2 IEC 00000-0-0: 2003, ed 2 | 无差异 | GB3883.1 -2005 GB 3883.5 -2007 | S & E | SDoC | ||
CISPR14-1:2000 | 无差异 | GB4343.1 -2003 | ||||||
IEC61000-3 -2:2001 | 无差异 | GB17625.1 -2003 | ||||||
电锤,包括电镐 | 电锤,包括旋转电锤、锤钻和凿岩机 a.用于在混凝土和石料上钻孔的电动工具 b.电镐:在工具内装有不受操作者影响的锤击系统,此类工具无旋转功能。 c.电锤:在工具内装有不受操作者影响的锤击系统,此类工具有旋转功能。 d.锤钻:与电锤类似,但它可以脱开锤击功能而仅有旋转功能。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e.凿岩机:用于在石料上凿孔或凿碎石料,与电镐类似。 | IEC 60745-1: 2003, ed 3.2 IEC 00000-0-0: 2003, ed 2; Amd1 (2006) | 无差异 | GB3883.1 -2005 GB3883.7 -2005 | S & E | SDoC | ||
CISPR14-1: 2000 | 无差异 | GB4343.1 -2003 | ||||||
IEC61000-3-2: 2001 | 无差异 | GB17625.1 -2003 | ||||||
不易燃液体电喷枪 | 不易燃液体电喷枪 a.可将非易燃液体喷射成雾状的电动工具 b.由电磁铁、容器、吸管和喷嘴构成。一般采用电磁铁作动力 | IEC 60745-1: 1982, ed 1 IEC60745-2-7: 1989, ed 1 | 无差异 | GB3883.1 -1991 GB3883.13 -1992 | S & E | SDoC | ||
CISPR14-1: 2000 | 无差异 | GB4343.1 -2003 | ||||||
IEC61000-3-2: 2001 | 无差异 | GB17625.1 -2003 |
92
产品类别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电剪刀,包括双刃电剪刀、电冲剪 | 电剪刀,包括双刃电剪刀 a.用来剪切金属薄板的电动工具 b.工具的上刀片作上下往复运动以剪切金属薄板。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电冲剪 a.用冲头冲剪金属薄板等构件的电动工具。 b.工具的上冲头作上下往复运动形成冲剪。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 IEC 60745-1: 2003, ed 3.2 IEC 00000-0-0: 2003, ed 2 | 无差异 | GB3883.1 -2005 GB3883.8 -2005 | S & E | SDoC | ||
CISPR14-1: 2000 | 无差异 | GB4343.1 -2003 | ||||||
IEC61000-3-2: 2001 | 无差异 | GB17625.1 -2003 | ||||||
攻丝机 | 攻丝机 a.用丝锥对金属、塑料等构件切制内螺纹的电动工具 b.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 IEC 60745-1: 2003, ed 3.2 IEC 00000-0-0: 2003, ed 2 | 无差异 | GB3883.1 -2005 GB3883.9 -2005 | S & E | SDoC | ||
CISPR14-1:2000 | 无差异 | GB4343.1 -2003 | ||||||
IEC61000-3-2: 2001 | 无差异 | GB17625.1 -2003 | ||||||
往复锯,包括曲线锯、刀锯 | 往复锯(曲线锯、刀锯、电动锯管机) a. 以往复运动或来回摆动运动的锯条,对各种材料进行锯割的电动工具 b.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 IEC 60745-1: 2003, ed 3.2 IEC 00000-0-00: 2003, ed 2 | 无差异 | GB3883.1 -2005 GB3883.11 -2005 | S & E | SDoC | ||
CISPR14-1:2000 | 无差异 | GB4343.1 -2003 | ||||||
IEC61000-3-2: 2001 | 无差异 | GB17625.1 -2003 |
93
产品类别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 | 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 a. 通过插入被浇注的混凝土内的振动棒的振动使得混凝土被捣实的电动工具 b.主要采用三相异步电动机作动力,有时也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有些工具也会采用电动发电机供电。 | IEC 60745-1: 2003, ed 3.2 IEC 00000-0-00: 2003, ed 2 | 国标第24条,软轴式振动器不要求进行电缆弯曲试验。 | GB3883.1 -2005 GB3883.12 -2007 | S & E | SDoC | ||
CISPR14-1: 2000 | 无差异 | GB4343.1 -2003 | ||||||
IEC61000-3-2: 2001 | 无差异 | GB17625.1 -2003 | ||||||
电链锯 | 电链锯 a.用链形锯条对木料进行锯割的电动工具,该工具由手柄、电机和切割部件构成。 b.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 IEC 60745-1: 2003, ed 3.2 IEC 00000-0-00: 2006, ed 2 | 无差异 | GB3883.1 -2005 GB 3883.14 -2007 | S & E | SDoC | ||
CISPR14-1: 2000 | 无差异 | GB4343.1 -2003 | ||||||
IEC61000-3-2: 2001 | 无差异 | GB17625.1 -2003 | ||||||
电刨 | 电刨 a.用传动带拖动皮带轮带动刨刀来刨削木材表面的电动工具; b. 工具的开关不得有自锁装置,除非该电刨满足规定的要求。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 IEC 60745-1: 2003, ed 3.2 IEC 00000-0-00: 2003, ed 2 | 无差异 | GB3883.1 -2005 GB 3883.10 -2007 | ||||
CISPR14-1: 2000 | 无差异 | GB4343.1 -2003 | ||||||
IEC61000-3-2: 2001 | 无差异 | GB17625.1 -2003 |
94
产品类别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电木铣和修边机 | 电木铣 a.在木质构件上用各种形状的铣刀和底板铣、雕刻出各种形状的孔、槽、边缘的电动工具; b.铣刀处有环行保护基座,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修边机 a.在木质构件上用各种形状的铣刀铣、雕 刻出各种形状的孔、槽、边缘的电动工具; b.铣刀处有环行保护基座,体积比电木铣小,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 IEC 60745-1: 2003, ed 3.2 IEC 00000-0-00: 2003, ed 2 | 无差异 | GB3883.1 -2005 GB3883.17 -2005 | S & E | SDoC | ||
CISPR14-1:2000 | 无差异 | GB4343.1 -2003 | ||||||
IEC61000-3-2: 2001 | 无差异 | GB17625.1 -2003 | ||||||
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 | 电动修枝剪 a.对灌木、树篱进行修剪的电动工具; b.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电动草剪 1.用输出轴上的金属刀片修剪草坪的电动工具; 2.一般采用串励电动机作动力。 | IEC 60745-1: 2003, ed 3.2 IEC 00000-0-00: 2006, ed 2 | 无差异 | GB3883.1 -2005 GB 3883.15 -2007 | S & E | SDoC | ||
CISPR14-1:2000 | 无差异 | GB4343.1 -2003 | ||||||
IEC61000-3-2: 2001 | 无差异 | GB17625.1 -2003 | ||||||
电焊机 | 通用 | 交流弧焊机由不超过IEC60038标准中表1规定的电压供电 | ||||||
小型弧焊机 | 小型弧焊机适用于包芯焊条短时焊接;额定焊接电流不大于200A,额定负载持续率为20% | GB19213-2003 | 无等效的IEC标准 | CNCA- 01C-015: 2007 | GB19213 -2003 | S | SDoC |
95
产品类别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 通用 | 适用于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设备的安全 对公众存在危险的,比如在商店、办公场所、酒 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设备 如果通过市网供电,单相器具额定电压必须包含 220V、额定频率必须包括50Hz,三相器具额定电压必须包含380V、额定频率必须包括50Hz 不适用于专为工业用而设计的器具 | CNCA- 01C-016: 2007 | |||||
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制冷器具、冰淇淋机、制冰 机) | 1. 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2. 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 3. 有效容积<=500L. | IEC60335-1: 1991 +A1(1994) IEC60335-2-24 :2000 | 无差异 | GB4706.1 -1998 GB4706.13 -2004 | S & E | SDoC | ||
CISPR14-:2000 +A1(2001) | 无差异 | GB4343.1 -2003 | ||||||
IEC61000-3-2 :2001 | 无差异 | GB17625.1 -2003 | ||||||
电风扇 | 1.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2.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 3.通过电动机驱动扇叶旋转产生流动气流通风排气 | IEC60335-1: 1991 +A1(1994) IEC60335-2-80 : 1997 | 无差异 | GB 4706.1 -1998 GB 4706.27 -2003 | S & E | SDoC | ||
CISPR14-:2000 +A1(2001) | 无差异 | GB4343.1 -2003 | ||||||
IEC61000-3 -2:2001 | 无差异 | GB17625.1 -2003 |
96
产品类别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洗衣机(洗衣机,离心式脱水机、滚筒式干衣机) 不包括箱式干衣机 | 1.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2.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 用于对衣物和纺织物品进行洗涤、脱水处理的;可安装有加热、脱水和干燥的装置 3.离心式脱水机、带有离心式脱水功能的洗衣机,其负载容量为≤10Kg的干衣。 | 离心式脱水机 IEC60335-1: 1991 +A1(1994) IEC60335-2 -4:1993 +A1(1997) +A2(1999) | 国标6.1增加01类器具 | GB4706.1 -1998 GB4706.26 -2000 | S & E | SDoC | ||
CISPR14-1:2000 +A1(2001) | 无差异 | GB4343.1 -2003 | ||||||
IEC61000-3 -2:2001 | 无差异 | GB17625.1 -2003 | ||||||
洗衣机 IEC60335-1: 1991 +A1(1994) IEC60335-2 -7:1993 +A1(1998)+ A2(1999) | 国标2.2.9 水温调整为50±5℃国标6.1增加01类器具 | GB4706.1 -1998 GB4706.24 -2000 | S & E | SDoC | ||||
CISPR14-1:2000 +A1(2001) | 无差异 | GB4343.1 -2003 | ||||||
IEC61000-3 -2:2001 | 无差异 | GB17625.1 -2003 | ||||||
干衣机 IEC60335-1: 1991 +A1(1994) IEC60335-2 -11:1993 +A1(1998) +A2(1999) | 无差异 | GB4706.1 -1998 GB4706.20 -2000 | S & E | SDoC |
97
产品类别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CISPR14 -1:2000 +A1(2001) | 无差异 | GB4343.1 -2003 | ||||||
IEC61000-3 -2:2001 | 无差异 | GB17625.1 -2003 | ||||||
储水式热水器 | 1.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2.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 3.具有贮存水并将水加热至沸点以下某个可控温度功能、用于洗浴、洗涤和类似用途的驻立式器具; 4.器具通过金属铠装电热元件、非金属铠装电热元件、电热膜或类似膜状电热元件、或其它型式的加热元件(如微波加热、电磁加热)实现加热水的功能。 | IEC60335 -1: 2004 IEC60335-2 -21: 2004 (MOD) | 可选择的偏离:GB 4706.12 2006附录AA的接地要求 | GB4706.1 -2005 GB 4706.12 -2006 | S | SDoC | ||
快热式热水器 | 1.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2.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 3.具有当水流过器具时将水加热到沸点以下温度功能、用于洗浴、洗涤和类似用途的器具 4.器具通过金属铠装电热元件、非金属铠装电热元件、电热膜或类似膜状电热元件、裸露式电热元件、或其它加热方式实现加热水的功能。 | IEC60335 -1: 2004 IEC60335-2 -35: 2002 | 无差异 | GB4706.1 -2005 GB4706.11 -2006 | S | S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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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 特指产品 | 产品描述 | 适用标准 | 适用差异 | 实施规则 | 相关国家标准 | E,S, S & E | NZ App or SDoC |
室内加热器不包括贮热式加热器 | 1.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2.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 3.用于对房间空气进行加热的加热器 | IEC60335 -1: 1991 +A1(1994) IEC60335-2 -30:1996 +A1(1999) | 无差异 | GB4706.1 -1998 GB4706.23 -2003 | S | SDoC | ||
真空吸尘器 (真空吸尘器,吸水式清洁器具)不包括手持式花园使用设备 | 1.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2.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 3.利用真空原理用于地面或其它表面去除灰尘和污物、吸水,以及动物清洁等目的的器具。 | IEC 60335.1:2004 IEC60335-2 -2: 2002 | 无差异 | GB4706.1 -2005 GB4706.7 -2004 | S & E | SDoC | ||
CISPR14 -1:2000 +A1(2001) | 无差异 | GB4343.1 -2003 | ||||||
IEC61000-3 -2:2001 | 无差异 | GB17625.1 -2003 | ||||||
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 | 1.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 2.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 3.用于对头发或皮肤护理的个人护理器具。 | IEC60335 -1: 1991 +A1(1994) IEC60335-2 -23:1996 +A1(2000) | 无差异 | GB4706.1 -1998 GB4706.15 -2003 | S & E | SDoC | ||
CISPR14 -1:2000 +A1(2001) | 无差异 | GB4343.1 -2003 | ||||||
IEC61000-3 -2:2001 | 无差异 | GB17625.1 -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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