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交换 样本条款
信息交换. 您确认,UPS 可仅出于为应用程序或第三方解决方案中所包含之 UPS 服务、UPS 费率、UPS 路线选择代码和(或)UPS 资料提供更新和变动之目的,在有限的时期内远程访问应用程序或第三方解决方案。
信息交换. 您确认,UPS 可仅出于为 UPS 就绪解决方案中所包含之 UPS 服务、 UPS 费率、UPS 路线选择代码和(或)UPS 资料提供更新和变动之目的,在有限的时期内远程访问 UPS就绪解决方案。
信息交换. 您确认,UPS 可仅出于为应用程序或 UPS 就绪解决方案中所包含之 UPS 服务、 UPS 费率、UPS 路线选择代码和(或)UPS 资料提供更新和变动之目的,在有限的时期内远程访问应用 程序或 UPS 就绪解决方案。 PLD 上载之时间范围。您必须在使用 UPS Electronic Manifest Service 制作货单之任何出门货件未被 UPS 司机收取前向 UPS 发送其 PLD。经由 UPS Electronic Manifest Service 发送给 UPS 之任何 PLD 只可由您的硬件直接发送;该硬件必须实际处于您位于 UPS Electronic Manifest Service 之许可地域中的设施处,而非属于或经由任何第三方之设施;起着 ISP 或代管提供者作用之第三方仅在此作用之范围内不受此限。任何使用 UPS Electronic Manifest Service 制作货单且由 UPS 每日收取服务收到之出门货件均必须记账至某 UPS 账户,并且该 UPS 账户必须对应于您的 UPS 每日收取服务的实际地址。
信息交换. 按照缔约一国经办机构的要求,缔约另一国经办机构将提供:
信息交换.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一缔约方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对另一缔约方的请求做出回应,时间范围通常不应超过 60 日。
信息交换. 各方应确保其主管部门向对方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认可机构通报其国内任何可能影响本协定及/或任何实施安排的法律法规、合格评定程序与制度的预期变化,并提供关于这些变化的英文说明。通报应至少于预期变化生效六十日前做出,为健康、安全及环境之目的需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除外。
信息交换. 该“协定”的信息交换条款规定,加拿大的主管部门可要求香港方面提供有关加拿大居民的相关税收信息,反之亦然。因此,在制定并执行加拿大的相关税法时,加拿大的主管部门可从香港方面获取有关加拿大居民在港资产或投资或收入等方面的信息。该条款将成为预防逃税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因为加拿大对其公民在境外获得的收入要征收所得税。目前,CRA 将获得更大的权力,可以确定加拿大居民是否在香港有未申报的收入。
信息交换. 为了加快和提高海关监管的效率以及便利合法贸易,缔约双方可探讨在跨越联盟和中国的海关边界移动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的电子信息交换方面达成协议的可能性(以下简称“电子信息交换协议”)。
信息交换. 依照本章规定,应一缔约方要求所提供的全部信息或解释说明应在缔约双方协商确定的理时限内以纸质或电子文本的形式提供。
信息交换. 一、 一缔约方在不影响正在进行的调查,且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情况下,应另一缔约方请求,应尽力提供相关信息,便于对方进行有效的竞争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