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泰康人寿〔2018〕年金保险 033 号
泰康宝育少儿年金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1 我们的保障
泰康宝育少儿年金保险(以下简称“宝育年金”)产品提供生存、身故、投保人意外身故/高残豁免保险费保障。
2 名词解释
⮚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生存期间领取生存类保险金的人,本产品中默认为投保人。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后领取身故保险金的人。
3 案例说明
例:x先生为儿子xxx(0 岁)投保宝育年金,x先生为投保人及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xxx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
❖ 年交保险费:50000 元
❖ 交费期间:5 年
❖ 基本保险金额:9650 元
保障内容 | 领取人 | 保障金额 | 给付条件1 |
成长关爱金 | 王先生 | 9650 元 | 自第 6 保单年度2起,xxx在本合同每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 |
大学教育金 | 王先生 | 9650 元× 2=19300 元 | xxx在年满 18、19、20、21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 存 |
成家立业金 | 王先生 | 96500 元 | xxx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 |
身故保险金 | 法定受益人 | 累计已交保险费 | 如果xxx身故 |
投保人意外身故/高残豁免保险费 | - | 本合同无需继续交费 | 王先生遭受意外事故且该事故 直接导致x先生在 180 日内身故或高残 |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情形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1给付条件:具体请见“1.3 保险责任”。
2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7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1.1 保险期间
1.2 基本保险金额
1.3 保险责任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
4.4 保险金申请
4.5 保险金给付
7.1 合同构成
7.2 合同成立及生效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5 如何退保
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2.1 责任免除
5.1 犹豫期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投保年龄
8.3 年龄性别错误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争议处理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6 其他权益
附件 高残定义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宽限期
3.3 效力中止
3.4 效力恢复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6.3 减保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宝育少儿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宝育少儿年金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到达年龄为 28 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1.2 基本保险金额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成长关爱金 如果本保险合同已生效满 5 年,且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3生存,我们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成长关爱金,每次给付的成长关爱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大学教育金 如果本保险合同已生效满 5 年,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19 周岁、20 周岁、21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生日当天)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大学教育金。
成家立业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成家立业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4事故,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 180 日内身故,我们将豁免自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5,我们将豁免自高残之日6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时起终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本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3年生效对应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5高度残疾:简称“高残”,具体定义见“附件 高残定义”。
6高残之日指直接导致高残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包括以下 2 种情形:1. 投保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高残;
2.投保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属于高残。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1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因下列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者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 1.3 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和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7;
(4) 在本合同成立(若xxx,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11;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下列免责事项身故后的处理
责任免除事项 | 合同效力 | 我们的做法 |
(1) | 终止 | 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12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13 |
(2)-(7) | 终止 | 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x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当期的保险费。
3.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
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
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5)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10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
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2)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11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2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13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3.4 效力恢复 x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本合同的投保人本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关于保险事故通知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4.3 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
生存类保险金指本合同 1.3 条约定的成长关爱金、大学教育金、成家立业金。本合同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在保险单上载明。
4.4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领取保险金或者申请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14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5;
(3) 下表所示的申请各类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时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申请类别 | 申请人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
生存类保险金 |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身故保险金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 |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 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者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或者豁免保险费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14申请人:生存类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分别为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人为被
保险人。
15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证件。
4.5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 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0 日16的犹豫期。您在犹豫期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5.2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权益
6.1 现金价值 x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 80%,且具体的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80 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6.3 减保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17。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约定。
本合同第 1.3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7.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7.1 合同构成 x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6对于在银行代理渠道购买的本产品,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
17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指您减保时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额度等于您申请减保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
值乘以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减保前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例如:您减保前的基本保险金额是 10 万元,对应的现金价值
为 8 万元,您申请将基本保险金额从 10 万元减保至 6 万元,由于减保金额为 4 万元,即原基本保险金额的 40%,减保时您
可以领取原现金价值 8 万元的 40%,即 3.2 万元。
7.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8.2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18计算。
8.3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8.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各项欠款,我们按照您和其他权利人与我们的约定,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8.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当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最后知道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6 争议处理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页正文完)
18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附件 高残定义
指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残疾程度之一的:
(1) 双目永久完全19失明20的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者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1的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2的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者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23的。
(条款全文完)
19永久完全系指自疾病确诊或者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20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者摘除、或者不能辨别明暗、或者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者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1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者麻痹、或者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22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者机能障碍,以致永久完全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者吞咽状态。
23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
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泰康人寿[2018]终身寿险 039 号
泰康嘉福 1 号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阅 读 指 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 5.7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7.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5.1 账户设立
5.2 保单账户价值
5.3 费用收取
5.4 持续奖金
5.5 保单账户结算
5.6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
5.7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5.8 退保费用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 年龄性别错误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联系方式变更
8.7 争议处理
8.8 保险事故鉴定
9. 释义
9.1 合法有效
9.2 保单年度
9.3 周岁
9.4 有效身份证件
9.5 意外伤害
9.6 毒品
9.7 酒后驾驶
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9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9.10 机动车
9.11 现金价值
9.12 生存类保险金
9.13 风险保险金额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嘉福 1 号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嘉福 1 号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x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 9.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 9.2)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9.3)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0 日1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9.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保单账户价值。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限额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9.5)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
1对于在银行代理渠道购买的本产品,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
(2)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之和:
1)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
180 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数额)×(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并与零取大
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 180 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数额
其中,“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 180 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数额”等于您于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 180 日内累计交纳的趸交保险费及追加保险费数额
之和减去您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 180 日内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数额,并与零取大。
上述“风险保险金额比例”的取值约定如下:
到达年龄 | 风险保险金额比例 |
0-17 周岁 | 0% |
18-40 周岁 | 60% |
41-60 周岁 | 40% |
61 周岁以上 | 20% |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2.5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9.6);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xxx,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8),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9.9)的机动车(见 9.10);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9.11)。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其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x合同的保险费分为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和转入保险费。
趸交保险费 x合同的趸交保险费在投保时由您一次性交纳,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追加保险费 经我们同意,您在犹豫期后可以随时向我们交纳追加保险费。
转入保险费 转入保险费指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约定转入的生存类保险金(见9.12)及保单红利(如果有),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特别注意事项 趸交保险费的金额和每笔追加保险费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对于趸交和追加保险费数额的相关规定。
5. 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5.1 账户设立 我们于本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5.2 保单账户价值 在下列情况下,保单账户价值将发生变动:
(1) 转入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按计入数额等额增加;
(2) 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按计入数额等额增加;
(3) 我们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数
额等额增加;
(4) 持续奖金直接计入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按发放的持续奖金数额等额增加;
(5) 我们每月从保单账户中扣除风险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扣除的风险保险费数额等额减少;
(6) 每个保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的,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7) 如果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数额等额减少。
5.3 费用收取 我们按约定收取下列费用:
初始费用 对于转入保险费,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 1%收取初始费用。
对于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 3%收取初始费用。
风险保险费 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风险保险金额(见 9.13)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险费按月收取,于本合同生效日及每月的月生效对应日从保单账户中扣除。
本合同在每个保单月度的风险保险费(以下简称“月度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和风险保险金额确定,每千元风险保险金额的月度风险保险费于附表《泰康嘉福 1 号终身寿险(万能型)月度风险保险费率表》上载明。
自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月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我们不收取风险保险费。
5.4 持续奖金 自第 7 个保单年度起,若本合同于每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有效,我们将向您发放持续奖金。第 7 个保单年度的持续奖金金额为第 2 个保单年度初转入保险费的 1%,第 8 个保单年度的持续奖金金额为第 3 个保单年度初转入保险费的 1%,后续年度依此类推。
持续奖金直接计入您的保单账户,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5.5 保单账户结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保单账户结算日为每月 1 日。结算利率 我们在每月月初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自每月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保单账户利息 我们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上个月的实
际经过天数,按我们本月公布的结算利率进行累积。
如果本合同终止,我们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在终止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进行累积。
5.6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指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 2.5%,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5.7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2) 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我们约定的最低金额;
(3) 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我们约定的最低金额,您只能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您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部分领取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对于满足本条第一款所列条件的,我们自接到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给付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在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在领取日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5.8 退保费用 您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我们将收取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为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申请书之日保单账户价值或者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
保单年度 | 第 1 保单年度 | 第 2 保单年度 | 第 3 保单年度 | 第 4 保单年度 | 第 5 保单年度 | 第 6 及以 后各保单年度 |
退保费用比例 | 5% | 4% | 3% | 2% | 1% | 0% |
6. | 现金价值权益 | |
6.1 | 现金价值 |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
7. | 合同解除 | |
7.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
(1) 本合同; |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 ||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风险保险费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可以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退还时需扣除您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8.3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我们实收风险保险费少于应收风险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风险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最后一次实收风险保险费和该期应收风险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调整风险保险金额比例,并将按调整后的风险保险金额比例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身故保险金。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我们实收风险保险费多于应收风险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无息计入保单账户。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风险保险费。
8.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退还保单账户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风险保险费或者其他各项欠款,我们按照您和其他权利人与我们的约定,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8.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7 争议处理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8 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9. 释义
9.1 合法有效 x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9.2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0000 x 0 x 0 x,0000x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9.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9.5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9.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是否达到前述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我们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确认是否属于酒后驾驶。
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 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5) 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9.9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2) 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9.10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9.1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但不包括红利。
9.12 生存类保险金 生存类保险金指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约定以对应合同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具体以对应合同的条款约定为准。
9.13 风险保险金额 风险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 2.4 条载明的风险保险金额比例。
附表
泰康嘉福 1 号终身寿险(万能型)月度风险保险费率表
(以 1000 元风险保险金额为计算单位)
单位:元
年龄 (周岁) | 男性 | 女性 | 年龄 (周岁) | 男性 | 女性 |
0 | 0.0418 | 0.0383 | 29 | 0.0489 | 0.0225 |
1 | 0.0350 | 0.0311 | 30 | 0.0506 | 0.0234 |
2 | 0.0289 | 0.0246 | 31 | 0.0525 | 0.0244 |
3 | 0.0241 | 0.0193 | 32 | 0.0547 | 0.0256 |
4 | 0.0207 | 0.0155 | 33 | 0.0570 | 0.0268 |
5 | 0.0187 | 0.0130 | 34 | 0.0595 | 0.0281 |
6 | 0.0179 | 0.0117 | 35 | 0.0624 | 0.0294 |
7 | 0.0179 | 0.0109 | 36 | 0.0657 | 0.0309 |
8 | 0.0180 | 0.0105 | 37 | 0.0695 | 0.0329 |
9 | 0.0181 | 0.0101 | 38 | 0.0741 | 0.0352 |
10 | 0.0181 | 0.0098 | 39 | 0.0793 | 0.0379 |
11 | 0.0181 | 0.0095 | 40 | 0.0850 | 0.0410 |
12 | 0.0181 | 0.0095 | 41 | 0.0911 | 0.0443 |
13 | 0.0185 | 0.0098 | 42 | 0.0974 | 0.0476 |
14 | 0.0195 | 0.0104 | 43 | 0.1040 | 0.0509 |
15 | 0.0211 | 0.0111 | 44 | 0.1110 | 0.0543 |
16 | 0.0234 | 0.0121 | 45 | 0.1189 | 0.0582 |
17 | 0.0264 | 0.0131 | 46 | 0.1279 | 0.0628 |
18 | 0.0297 | 0.0142 | 47 | 0.1370 | 0.0676 |
19 | 0.0331 | 0.0153 | 48 | 0.1492 | 0.0749 |
20 | 0.0360 | 0.0164 | 49 | 0.1631 | 0.0834 |
21 | 0.0383 | 0.0174 | 50 | 0.1777 | 0.0929 |
22 | 0.0401 | 0.0183 | 51 | 0.1920 | 0.1032 |
23 | 0.0415 | 0.0190 | 52 | 0.2057 | 0.1143 |
24 | 0.0429 | 0.0195 | 53 | 0.2200 | 0.1262 |
25 | 0.0440 | 0.0201 | 54 | 0.2363 | 0.1395 |
26 | 0.0451 | 0.0205 | 55 | 0.2559 | 0.1545 |
27 | 0.0462 | 0.0211 | 56 | 0.2805 | 0.1738 |
28 | 0.0475 | 0.0217 | 57 | 0.3117 | 0.1986 |
年龄 (周岁) | 男性 | 女性 | 年龄 (周岁) | 男性 | 女性 |
58 | 0.3517 | 0.2273 | 82 | 4.5861 | 3.4243 |
59 | 0.4026 | 0.2544 | 83 | 5.0655 | 3.8194 |
60 | 0.4659 | 0.2848 | 84 | 5.5922 | 4.2581 |
61 | 0.5245 | 0.3187 | 85 | 6.1703 | 4.7449 |
62 | 0.5817 | 0.3567 | 86 | 6.8039 | 5.2845 |
63 | 0.6451 | 0.3992 | 87 | 7.4976 | 5.8817 |
64 | 0.7154 | 0.4467 | 88 | 8.2557 | 6.5419 |
65 | 0.7933 | 0.4999 | 89 | 9.0831 | 7.2707 |
66 | 0.8819 | 0.5605 | 90 | 9.9842 | 8.0738 |
67 | 0.9803 | 0.6292 | 91 | 10.9637 | 8.9570 |
68 | 1.0896 | 0.7061 | 92 | 12.0261 | 9.9264 |
69 | 1.2109 | 0.7924 | 93 | 13.1754 | 10.9877 |
70 | 1.3456 | 0.8891 | 94 | 14.4152 | 12.1467 |
71 | 1.4950 | 0.9976 | 95 | 15.7486 | 13.4086 |
72 | 1.6607 | 1.1191 | 96 | 17.1777 | 14.7778 |
73 | 1.8445 | 1.2553 | 97 | 18.7035 | 16.2580 |
74 | 2.0431 | 1.4078 | 98 | 20.3258 | 17.8515 |
75 | 2.2626 | 1.5801 | 99 | 22.0425 | 19.5590 |
76 | 2.5051 | 1.7661 | 100 | 23.8497 | 21.3790 |
77 | 2.7729 | 1.9735 | 101 | 25.7413 | 23.3077 |
78 | 3.0685 | 2.2047 | 102 | 27.7084 | 25.3379 |
79 | 3.3947 | 2.4623 | 103 | 29.7396 | 27.4596 |
80 | 3.7541 | 2.7494 | 104 | 31.8205 | 29.6586 |
81 | 4.1502 | 3.0689 | 105 | 83.3333 | 83.3333 |
(条款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