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团体旅行变更保险(2022 版)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的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且在保险期间内,若任一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旅行时,因下列任何一种或多种原因需变更、取消或缩短原有旅行安排:
(一) 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见释义)或同行旅伴死亡或遭受严重伤病(见释义);
(二) 被保险人遭受劫持;
(三) 被保险人身故;
(四) 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伤病须医疗运送、遣返或住院治疗;
(五) 被保险人出发地、旅行途径地或目的地突发暴动、飞机或火车或轮船承运人雇员罢工、恶劣天气(见释义)、自然灾害或传染病(见释义),但该事件在投保时未发生;
(六) 被保险人骨折导致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生诊断该被保险人无法开始或继续原定行程;
(七) 因旅行社或飞机、火车、轮船承运人破产、清算或其他无法履行相关义务所致的旅行取消;
(八) 因恐怖主义行为(见释义)导致被保险人必须更改预定行程,但该恐怖主义行为须符合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原计划前往或正在旅行的国家的政府因该恐怖主义行为的发生发布了不宜旅行警告或外国旅客立刻离开当地的建议;或
2、中国政府建议中国公民或居民立刻从该事件发生地撤离。
在原定旅行出发时间(以购买或预定的被保险人作为出行人的机票、火车票(含高铁)、汽车票、轮船票等公共交通工具票据载明的时间为准,下同)前 7 个自然日内被保险人因上述中任何一种或多种原因须取消行程,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已支付的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
在原定旅行出发时间后,被保险人因上述中任何一种或多种原因须提早结束或变更行程,
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已支付的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及其在原定旅行出发时间后为前往旅行目的地或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住宿费用(境内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境外则以人民币 1000 元/日/间为限。)及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费用(乘坐飞机的限经济舱)。
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进行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中所列明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若以信用卡签帐方式支付费用后,已按信用卡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提交声明书请求发卡银行暂停付款并成功将其缴付款项扣回时;
(二) 在投保时或被保险人为旅行而预付的公共交通工具、酒店或其它旅行费用时已获知或已存在可能导致旅行变更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和气象部门已发布预告的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
(三) 任何已经从政府、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其它旅行服务机构或其它保险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四) 被保险人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五) 被保险人旅行目的是为了医学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六) 由于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承运人、旅店需变更旅行;
(七) 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疏忽、导致当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八) 投保前被保险人或直系亲属或同行旅伴已存在的意外伤害、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
(见释义)及其并发症(但在原定旅行出发时间前 7 个自然日内首次发生的危及到当事人生命的突发性疾病不在此条范围内)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九) 由于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导致当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十) 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导致当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十一) 任何其他在投保时已知的或能合理预知的必将导致旅行变更的情形。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时间为下述两个时刻的较晚者:
1、 投保人成功投保本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当日北京时间 24 时;
2、 原定旅行出发时间(以购买或预定的被保险人作为出行人的机票、火车票(含高铁)、汽车票、轮船票等公共交通工具票据载明的时间)(不含当日)前第 7 天北京时间
24 时。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的终止时间同主保险合同。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或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基本文件: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旅行合同或飞机、火车或轮船的购票证明或酒店预订证明;
5. 购买旅行服务的相关发票及付款方式证明;
6. 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7. 其他相关损失费用单据;
8.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9.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 其它证明文件:
1. 因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的雇员罢工为申请原因者:
(1) 飞机、火车或轮船出具的罢工证明;
(2) 其它经保险人认可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2. 因其它事故为申请原因者:
(1) 以死亡为申请原因者:死亡原因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等证明身故的文件;
(2) 以严重伤病为申请原因者: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
(3) 遭受死亡或严重伤病的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4) 以恐怖主义行为为申请原因者,中国政府或预定前往境外工作地点的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并注明日期;
(5) 其它经保险人认可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 直系亲属: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2. 严重伤病:指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其同行旅伴所受的意外伤害或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将危及到当事人的生命。
3. 恶劣天气:恶劣天气是气象学上所指的发生突然、移动迅速、剧烈、破坏力极大的灾害性天气,主要有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局部强降雨、暴雪等。其中:大雨或大雪天气指在过去的 24 小时内雨量或雪量等于或超过 50 毫米;大风天气指风速等于或超过 18 x
/秒或 34 节(1 节=1 海里/小时=0.52 米/秒)。
4. 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包括但不限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并予以公
布的传染病病种,以及国际卫生组织认定为 5 级及 5 级以上的传染病。
5. 恐怖主义行为:指任何人、团伙单独或代表任何组织、政府或与之有关的,为政治、宗教、政治意识形态、民族原因而实施的,目的是对政府施加影响或者使公众、部分公众处于恐惧之中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暴力或者武力、暴力威胁。恐怖主义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主义行为的任何行动。
6.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仅限四轮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7. 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 12 个月内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疗治疗,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 12 个月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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