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工具 样本条款

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轮船,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用于观光旅行的租赁车、出租车和其他运输工具以及空中观光旅行工具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仅限四轮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公共交通工具. 指具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并合法载客的汽车 (包括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等)、船舶(包括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等)、轨道列车(包括火车、地铁、有轨电车、轻轨、磁悬浮列车等)、固定航班飞机等交通工具,不包括用于租赁的车辆和用于观光的空中飞行设施。
公共交通工具. 係指領有營業執照及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航(路)線,具有固定場站、固定班次(含事先公告之加開班次),以大眾運輸為目的,提供不特定旅客運送服務之水上、陸上或空中交通工具。
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并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 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2) 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固定翼飞机; 3) 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在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4) 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条款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同时,政府、企业及私人的包机、包车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政府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供一般民众付费乘坐的合法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火车、高铁、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民航班机。若以上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目的,则该交通工具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本定义范围不包括电梯、自动马路、收费隧道、缆车、旅游包车、包船、包机、个人自驾租车、气球、飞艇及用于观光游览、学习或体验飞行的飞行器等。
公共交通工具. 本合同所指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营运执照、以客运为目的且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民航班机、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列车以及其它客运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轮船(包括渡轮)。
公共交通工具. 意指任何由正式持牌運輸機構提供和營運的公共巴士、長途巴士、計程車、渡輪、氣墊船、水翼船、輪船、火車、電車或地下火車,作為定期運載購票乘客之用,以及任何由正式持牌航空或包機公司提供和經營的飛機,作為定期運載購票乘客之用,以及任何定期行走固定路線和班次的機場接送車輛。
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合同指定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 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2、 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固定翼飞机; 3、 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4、 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