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导致的意外;
财信人寿[2021]两全保险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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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信人寿吉祥安行 21 两全保险条款
特别提示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财信人寿吉祥安行21两全保险合同”。
投保人 :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 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
受益人 :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基本名词释义: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在本合同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五条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七条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十七条
◆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二十条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八条
◆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 👉九、十条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十二条
◆ 解除本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二十条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二十一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释.义.内.容.。
目 录
👉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3
👉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3
👉二条 投保范围 3
👉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3
👉四条 保险期间 3
👉五条 犹豫期 3
👉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七条 保险责任 3
👉xx 责任免除 5
👉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5
👉九条 保险费的交付 5
👉十条 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5
👉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5
👉十一条 受益人 5
👉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6
👉十三条 诉讼时效 6
👉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6
👉十五条 保险金给付 7
👉十六条 宣告死亡处理 7
👉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7
👉十七条 保单贷款 7
👉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7
👉十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7
👉二十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六部分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8
👉二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
👉二十二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8
👉二十三条 欠款扣除 8
👉二十四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8
👉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9
👉二十六条 释义 9
👉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x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二条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凡18周岁(xxx)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xxx)、保单年度(xxx)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四条 保险期间
x合同保险期间分为20年和30年两种,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保险期间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五条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释义四)。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乘以份数,份数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 交通事故(释义五)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下述保障项目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释义六),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患上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对应的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航空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责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用客运航班班机(释义七)时,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 50 倍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遭受意外伤害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客运轨道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责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轨道交通工具(释义八)时,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 20 倍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遭受意外伤害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 驾乘私家车(xxx)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责任: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时,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 10 倍基本保险金额;
4. 租用车(释义十)、公务车(释义十一)、网约车(释义十二)、客运汽车(释义十三)及客运轮船(释义十四)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责任:被保险人乘坐租用车、公务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约车、客运汽车及客运轮船时,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 10 倍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遭受意外伤害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 行人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责任:被保险人在步行期间与机动车(释义十五)碰撞发生意外伤害,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 2 倍基本保险金额;
6. 自行车(释义十六)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责任:被保险人在骑自行车期间与机动车碰撞发生意外伤害,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 2 倍基本保险金额;
7. 法定节假日(释义十七)公共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责任:被保险人于法定节假日以乘客身份乘坐民用客运航班班机、客运轨道交通工具、客运汽车、客运轮船时,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除按照上述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外,再额外给付 5 倍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遭受意外伤害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 1-6 项责任两两不可兼得。被保险人发生相应的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相应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二、 电梯(释义十八)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期间(含上下或进出电梯过程),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患上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 10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 8 种重大自然灾害(释义十九)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患上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 10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 其他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非因本条👉一、二、三款约定情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患上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其他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释义二十)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患上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以下两项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
(2)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到达年龄(释义二十一)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比例。具体比例详见下表: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到达年龄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比例 |
18 周岁-40 周岁 | 160% |
41 周岁-60 周岁 | 140% |
61 周岁以上 | 12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xx疾病导致身故或患上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六、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上述各项保险金不累加给付,同一保险事故我们仅按最高一项保险金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xx 责任免除
一、 因下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殴斗(释义二十二)、醉酒(释义二十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二十四);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二十五)、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二十六),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释义二十七)的机动车;
6. 战争(释义二十八)、军事冲突(释义二十九)、暴乱(释义三十)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
现金价值(释义三十一)。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二、 因下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仅承担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其他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2.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导致的意外;
3.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释义三十二);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释义三十三)不在此限;
5.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释义三十四)、跳伞、攀岩(释义三十五)、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释义三十六)、摔跤、武术比赛(释义三十七)、特技表演(释义三十八)、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九条 保险费的交付
x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和交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交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付日(释义三十九)交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十条 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交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十一条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和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三条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二、 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 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满期生存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十五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损失范围和损失计算方法:按最近一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逾期给付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十六条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十七条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保单贷款利率(释义四十)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您没还清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您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我们审核同意后,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十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贷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二十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x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本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六部分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我们可以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您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
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十二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二十三条 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您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贷款等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二十四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的,我们按所知最后的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六条 xx
x、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二、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三、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 24 时止。
四、有效身份证件: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政府相关部门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五、交通事故:指因交通工具发生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碰撞,致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六、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七、客运航班班机:指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有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公共交通为目的,以收费的方式合法载客,不限乘客类别的以下交通工具:商业航班班机、在民用机场或民用直升飞机场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八、客运轨道交通工具: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有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公共交通为目的,以收费的方式合法载客,不限乘客类别的以下交通工具:火车、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九、私家车:指符合以下规定的车辆:
(1) 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 有合法有效行驶证,不收取任何形式费用的非商业盈利性用途的车辆;
(3)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5) 车主为自然人;
(6) 上述车辆如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或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均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私家车范畴。
十、租用车:指向汽车租赁公司租用的车辆,同时符合以下四条规定:
(1) 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3)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4) 车辆行驶证件注册车主为持证的汽车租赁经营者且经营者已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公务车:公务车指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法人单位的机动车,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 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或小型客车定义;
(2) 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 乘用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小型客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16 个座位;
(5) 上述汽车如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行为,或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均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公务车范畴。
摩托车和拖拉机也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二、网约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 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 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5) 网约车辆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
网约车辆和驾驶员未取得资质和证书的,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网约车。
十三、客运汽车: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有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公共交通为目的,以收费的方式合法载客,不限乘客类别的以下交通工具:
(1) 市内公共汽车或电车;
(2) 长途公共汽车;
(3) 有固定营运路线和时间的机场客运交通工具;
(4) 出租车。
十四、客运轮船:指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有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公共交通为目的,以收费的方式合法载客,不限乘客类别的以下交通工具:(1)轮船;(2)轮渡客船。
十五、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十六、自行车:指一种通过链带或齿轮仅以人力驱动的两轮的陆上交通工具,包括家用自行车和商业运营的共享单车,但不包括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动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独轮车、串行自行 车、非公路骑行自行车、正式比赛用自行车、助力车等。
十七、法定节假日:指国务院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如下节日及其调休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每个节日及其调休日从开始之日零时起,至结束之日二十四时止。如果国务院对节日有调整,依照最新规定执行。
十八、电梯:电梯指符合以下两项规定的设备:
(1) 以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客货电梯、病床电梯、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
(2) 轿厢由液压缸支承或由钢丝绳或链条悬挂并在与垂直面倾斜度不大于 15°的导轨间运行,用于运送乘客或货物至指定层站的液压电梯。
本合同所述的电梯不包括杂物电梯、提升设备,如链斗式升降机、矿井提升机、剧院升降机、自动吊笼、料车设备、施工升降机、船用升降机、海上勘探和钻井平台及建筑维修的升降设备。
十九、8 种重大自然灾害:是指以下 8 种重大自然灾害:
(1) 地震:是指里氏 4.5 级以上地震,震级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2) 洪水:是指水流脱离水道或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现象,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3) 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喷发、海岸山崩或山体滑坡、海底核爆炸或者小行星或慧星溅落大洋等产生的具有超大波长(几百千米)和较大周期(10-60 分钟)、极具破坏力的大洋行波,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4) 台风:是指中心附近地面最大风力达到 12 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5) 龙卷风:是一种xx的、小范围的空气蜗旋,在极不稳定天气下由空气xx对流运动而产生的,由雷暴云底伸展至地面的漏斗状云(龙卷)产生的xx的旋风,风力达 12 级以上,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6) 冰雹:为坚硬的球状、锥状或形状不规则的固态降水,常伴随雷暴出现,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7) 泥石流:是指在山区沟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8) 滑坡:是指滑坡上的岩石山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二十、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180 天为等待期。
二十一、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二十二、殴斗: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xx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
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二十三、醉酒: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二十四、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 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二十五、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二十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 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5) 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二十七、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2) 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二十八、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二十九、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三十、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三十一、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三十二、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十三、非处方药: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三十四、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三十五、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三十六、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三十七、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三十八、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三十九、保险费约定交付日: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支付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四十、保单贷款利率: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确定。该利率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2%为上限。
附表:
全残项目表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5)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5)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5)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5)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5)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注 5: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