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达年龄. 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到达年龄. 被保险人在不同保单年度内的到达年龄,等于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加上该保单年度对应的保 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大于等于 18 周岁且小于等于 40 周岁,则给付系数为 160%;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 41 周岁且小于等于 60 周岁,则给付系数为 140%;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 61 周岁,则给付系数为 120%。 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到达年龄. 指按被保险人的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计算。 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2 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 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到达年龄. 指按保单生效日确定的被保险人年龄,加上保险事故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到达年龄. 指按被保险人的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计算。
(1) 累计已缴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
(2) 当年保障额度;
(3)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按如下所列:
到达年龄. 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0;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2,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13的机动车14;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5,因输血或职业关系导致的除外;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遗传性疾病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7。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 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进入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合 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进入本合同约定的长期
到达年龄. 是指被保险人的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2.5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并缴纳首期保险费,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 同成立。本公司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成立当日 24 时生效。 保险合同周年日6、保单年度和缴费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 合同生效日为计算标准。
到达年龄. 有效保险金额 7.1 效力中止与恢复 11.11
到达年龄. 被保险人在不同保单年度内的到达年龄,等于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加上该保单年度对应的保单 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保单年度数是指保险单自承保后所处的年度数。承保后首年的保单年度 数为 1,此后每到达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保单年度数增加 1。例如,如果本合同生效日为 2023 年 7 月 1 日, 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保单年度数为 1,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保单年度数为 2,后续年度以此类推。(以上示例仅供您辅助理解之用,实际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到达年龄. 被保险人在不同保单年度内的到达年龄,等于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加上该保单年度对应的保单年度数,再减
(3) 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3;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6的机 动车17;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1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9;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20;
(8) 战争21、军事冲突22、恐怖主义活动23、暴乱24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已交足 2 年以上保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进入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合同终止,已交足2 年以上保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进入长期护理状态或疾病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4.2 其他免责条款 除“2.4.1 一般责任免除”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