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一 般 條 件
第一部分: 合約文件
1.1 定 義
1.1.1 合約文件由「業主-室內設計承辦商協議書」、「合約條件」(一般條件、補充條件及其它條件)、圖紙、工程進度表、技術規範、合約簽署之前發出的所有補篇、以及合約簽署之後發出的所有修正文件。“修正文件”指:(1)經訂約雙方簽署的書面修正資料;(2)訂單更改書;(3)顧問按本章第 2.2.7 項規定發出的書面解釋材料;或(4)顧問就本工程項目中的細小變更按本章第 12.4 款規定發出的書面訂單。
1.1.2 合約文件構成傢具、陳設品及設備的合約。本合約代表本工程項目合約訂約雙方之間的全部及完整的協議,取代雙方先前的全部書面或口頭談判、xx或協議。本合約只可以按第 1.1.1 項規定修訂或修正。合約文件不應解釋為在顧問與室內設計承辦商之間建立任何種類的合約關係,但是顧問有權履行預定令其受益的各項義務,並強制執行該等義務。合約文件所含任何條款,均不構成業主或顧問與任何分判商之間的合約關係。
1.1.3 “業主”一詞指技術規範中列明的公司/人士,並且應視為包括獲所述公司/人士正式授權的代表人。
1.1.4 “顧問”/“室內設計師”指:
xx貝德納聯合酒店顧問有限公司 詳細地址資料,請聯絡合約上之公司
在整套合約文件中,該詞為單數及陽性詞。“顧問”指顧問或獲其授權的代表人。
1.1.5 “採購代理人”指與業主簽署的協議書中指定的公司/人士。根據所述協議書定義,採購代理人負責將業主的各項要求、指示及決定傳達給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在整套合約文件中,“採購代理人”一詞為單數及陽性詞。“採購代理人” 指採購代理人或獲其授權的代表人。
1.1.6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指向業主提供一章節中所描述的工程的公司/人士,於適用時,該詞可由下列詞語代替:陳設品供應商、陳設品安裝商、預製品承辦商、地板覆面材料承辦商、帷幔材料承辦商、室內裝飾品承辦商、玻璃裝嵌承辦商、設備承辦商、或者其它行業的承辦商。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對提供的所有工程向業主負責,不論該等工程是由其本公司的僱員還是由其聘用的分判商提供。在整套合約文件中,“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一詞為單數及陽性詞。“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指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或獲其授權的代表人。
1.1.7 “分判商”包括向總承辦商或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提供勞力或材料(或兩者)的任何公司/人士。在整套合約文件中,“分判商”一詞為單數及陽性詞。“分判商”指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或獲其授權的代表人。
1.1.8 本合約中使用的“工程”/“工程項目”一詞,指合約文件規定的全部服務、陳設品及設備,並且包括合約文件中xx的工程項目所含的、以及完成所述工程項目必需的所有材料、勞力、建設、運輸、設備及服務。
1.1.9 “類似”一詞表示大體上相同,但不是完全一樣。因此,構造的所有待確定細節,應根據它們的特定位置以及它們與工程其它部分聯繫之間的適當關係確定。顧問就適當及精確所作的判斷,應作為 “類似”的呈遞文件及/或工程的決定性因素。
1.1.10 “補篇”指在簽署合約之前發出的書面或圖形文件,用來更改及糾正圖紙及技術規範,以及對圖紙及技術規範作出特別解釋,並且應成為合約文件的一個組成部分。
1.1.11 “獲准”、“可獲接受”或者“滿意”應分別理解為(可)獲得顧問批准、接受或者令顧問滿意。某種物品的“相同/同等的”或“獲准使用的”同等物品及代用品,只有在投標之前才獲考慮,並且應按照第 01640 章規定呈遞顧問審批。
1.1.12 “本工程項目”指全部傢具、陳設品、設備、室內結構物,按合約文件規定進行的“工程”可以是“本工程項目”的全部工程或其中一個組成部分。
1.1.13 “行業/工種”包括專門從事一種特定工藝/手藝,需要具有技能的人進行本合約規定的工程的個人或公司。
1.1.14 “標示及批准”:本合約中出現的“所示(的)”、“標示(的)”、“詳細列明(的)”或者重要性類似的詞語,應理解為指隨技術規範提供的圖紙,另行註明者例外。本合約中出現的“指示(的)”、“要求 (的)”、“允許/許可(的)” 、“批准(的)”、“接納(的)”或者重要性類似的詞語,指設計師指示、要求、允許/許可、批准或接納的事項,另行註明者例外。
1.1.15 “提供”應理解為指“提供完整就位”,即是說,提供所有材料、勞力、運輸及安裝服務,以及安裝監督工作。
1.1.16 單數或複數:在所有情況下,當一種裝置、物品或設備部件以單數詞表示時,預定該單數詞適用於完成工程所需的多件該等裝置、物品或設備部件。
1.1.17 本合約所含各項工程,應受產品製造商所在地方以及產品安裝地方
實施的“法律”、 “條例”、 “守則”及“規例”支配。
1.1.18 “實質完工”— 各區域由客戶佔用並不表示本工程項目已經實質完工。實質完工將由設計師確定,並且應是所有工程均已完成,僅存在細小的缺陷未糾正的時候。
1.2 投標人資格
1.2.1 業主及/或設計師可能會要求投標人呈交一份事實xx書,證明投標人以前曾進行過與本工程項目類似或者可與本工程項目比較的工程,投標人可供進行本工程的財政實力及工廠設施。
1.3 簽署合約、相互關連及含意
1.3.1 簽署本合約,表示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已經視察過工程項目處所或者,倘若工程項目尚未建造,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已經審閱過與本工程項目相關的各種文件,清楚了解將依據本合約規定進行的工程,在本合約簽署時將在怎樣的局部條件下進行,並且已經將其觀察與合約文件的要求作出相互關連。
1.3.2 合約文件的含意,是將適當進行及完成本工程項目所必需的一切事項列出。各份合約文件是相互包含與補充的,其中任何一份文件所列的要求,應視為全部文件所列的要求。本合約的含意,是將完成合約中列明的建設所需的全部工程列出,僅合約中明確述及或表示省略的工程例外。將不會就合約文件中沒有包含的工程提出要求,除非該等工程與合約內容一致,因而可以合理推論要產生預定結果,該等工程是必不可少的。具有眾所周知的技術意思或行業/工種意思的詞語及縮略語在合約文件中出現時,將取該等認可的意思,除非另行註明。
1.3.3 圖紙與技術規範的組織、以及圖紙與技術規範所含資料的分發方式,沒有意向限制或擴大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可能聘用的任何特定分判商承辦的工程(除非特別述明)。將技術規範分為分部、章節、條款,以及對圖紙與一覽表所作的安排,並不控制室內設計承辦商
/供應商將工程分配給各分判商、或者確定將由任何工種進行的工程的範圍。
1.3.4 各份圖紙並無意圖顯示工程地盤現有的所有物體或條件。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必須在現場核實所有條件以及需要保存或將要容納的所有物體。
1.3.5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負責提供列明的所有工程,不論該等工程是在合約文件之中何處標示或敘述,並且應與其分判商協調,使工程的分配與適當的行業/工種、技能及資格相匹配。
1.3.6 各份圖紙標明工程包含的所有固定裝置及設備的位置,並且預定用來說明工程的範圍、布局、以及工程質量保證的品質的一般含意。圖紙不會顯示為進行工程目的預定採用的每一種及所有配件的精確細節,但是該等細節獲理解為本工程的一個組成部分。
1.3.7 除非合約文件中另行規定,否則赫斯貝德納酒店顧問工程有限公司應以圖紙及/或技術規範,合理迅速地提供需要的任何額外指示,以便使工種適當進行。工程應按合約文件規定進行,室內設計承辦商
/供應商不應在沒有適當的圖紙及/或指示的情況下施工。所有該等圖紙應與合約文件的真實發展目的相符,並且應可由合約文件作出合理推論。
1.4 文件的所有權及使用
1.4.1 顧問提供的一切圖紙、一覽表、技術規範、以及它們的副本,均是顧問的財產,只准用於本工程項目,不准用於任何其它工程項目。除發給本合約每一簽署方的一套合約外,本工程完工時,各方應按顧問的要求,將該等文件交還顧問或顧問的適當代表人。按正式法規規定或者為與本工程項目相關的其它目的所作的文件呈遞或分發,不能解釋為減損顧問的普通法版權或其它保留權利的出版行為。本合約文件中所含的所有設計,屬於顧問獨有的財產,受普通法版權全面保護。
第二部分: 顧問的責任
2.1 定 義
2.1.1 “顧問”的定義見上文第 1.1.4 項。
2.2 合約的行政管理
2.2.1 顧問在本工程進行期間,將是業主的代表人,並且是合約的行政管理人,直至本工程項目完成為止。顧問將向業主提供意見及諮詢業主的意見。業主將透過顧問向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發出指示。僅在合約文件規定範圍內,顧問才有權代表業主行事。
2.2.2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或任何供應商為達到完工進度、或者為履行他們各自的職責及責任而出現的任何違約、疏忽或不履行行為,顧問將毋須負責。
2.2.3 顧問將定期巡視工程處所,以決定工程總體上是否按照合約文件規定進行。然而,顧問毋需在工程處所對工程質量或數量作詳盡的或持續的檢查。根據上述觀察,顧問將使業主掌握工程的進展情況及質量,並且將儘力為業主保證工程不會出現缺陷及效率低下情況。
2.2.4 與本工程相關的建設、製作、採購、付運、交付、安裝、安全措施及計劃所用的方式、方法、技巧、次序或程序,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分判商、供應商、或者進行本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其它人士的作為或不作為,或者上述任何公司/人士不按合約文件進行本工程,顧問將不予控制或負責。
2.2.5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顧問的職責不應擴大至在傢具、陳設品及設備運抵工程處所及安裝之時,代表業主接收、檢驗及接納該等物品。顧問未獲授權拒收不合格工程、代表業主簽署更改訂單、代表業主停止工程施工或者終止合約。
2.2.6 顧問將擔任合約文件所含各項規定的解釋人,負責判定業主與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雙方履行合約的情況。
2.2.7 顧問就與藝術效果相關的事項所作的決定應是終局性的。
2.2.8 室內設計承辦商與業主之間發生的、已經提交顧問處理的任何聲請、爭議或其它事項,除第 2.2.7 項中規定與藝術效果相關者、以及因作出或接受最後付款而已經放棄者以外,均應在任何一方書面要求時呈交仲裁處理。然而,室內設計承辦商與業主雙方均不應在下列日期之前,要求就任何該等聲請、爭議或其它事項進行仲裁: (1)顧問已經作出一項書面決定之日;或(2)雙方將他們的證據呈交顧問已經十(10)天,或者獲給予機會將證據呈交顧問已經十(10)天,而顧問在該日尚未作出一項書面決定。當顧問作出的書面決定述明(1)有關決定為終局性的,但是雙方可以上訴,及(2)將該項決定涵蓋的聲請、爭議或其它事項呈交仲裁處理的要求,必須在要求進行仲裁處理的一方接獲該書面決定之日之後三十(30)天內提出。沒有在所述三十(30)天期限內提出仲裁處理的要求,顧問作出的決定將是終局性的,對業主及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均具約束力。倘若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後,顧問作出一項決定,該項決定可以作為證據呈交仲裁程序,但是將不凌駕任何仲裁程序,除非該項決定獲得有關各方接納。
2.2.9 顧問將審視所有項目的最終安置情況,檢查它們是否損毀、它們的質量、組裝及功能,以便決定所有傢具、陳設品及設備全部已按合約文件規定交付及安裝。
2.2.10 顧問將建議業主拒收不符合合約文件規定的工程。當其認為有必要或合適實施合約文件的用意,顧問有權要求按第 8.5.2 項規定,對工程進行特別檢驗或測試,不論有關工程當時是否已經製作、安裝或完工。然而,顧問根據本第 2.2.10 項規定行事的權力,或者顧問真誠作出的任何決定,均沒有令顧問須為室內設計承辦商、任何分判商、他們的任何代理人或僱員、或者進行本工程項目其中任何工程的任何其他人士承擔任何責任。
2.2.11 室內設計承辦商呈遞文件時,例如呈遞詳細施工圖、產品數據及樣品時,顧問將審議並批准有關文件,或者採取其它適當的行動。但是所述審議、批准或其它行動,僅是為了保證呈遞文件符合本工程的設計意向,並且附有合約文件中規定的資料。顧問批准一種特定物品,並不構成對該種物品是其中一個部件的一種組合裝置的批准。顧問批准一個或多個樣品,並不構成對與該等獲批准的樣品不相符的、已交付或安裝的項目的批准。
第三部分:業主的責任
3.1 定 義
3.1.1 “業主”一詞指「業主-室內設計承辦商協議書」中列明的人士或公司。在整套合約文件中,“業主”一詞為單數及陽性詞。“業主”一詞指業主或獲其授權的代表人。
3.2 要求業主提供的資料
3.2.1 業主應提供說明工程項目處所物理特性的全部圖紙,並且應標明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可以利用的施工區域。
3.2.2 由業主控制的資料或服務,應由業主合理迅速提供,以避免工程按
次序開展時出現延誤。
3.3 要求業主提供的服務
3.3.1 除非合約文件中另有規定,否則業主應提供:
a.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進入工程處所的通道;
b. 合適的場地,供接收、檢驗及存放各種材料、傢具、陳設品及設備使用;
c. 在工程處所提供臨時公用事業設施以及必要的垂直運輸裝置,以便開展工程。
3.4 業主進入與檢查的權利
3.4.1 業主及/或其授權代表人有權檢查所有材料及工程,並且有權拒收其判斷為不符合圖紙或技術規範要求的材料或工程。業主及/或其授權代表人亦有權命令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或任何分判商完全停止或部分停止施工,倘若其判斷提供的材料或者正在進行的工程沒有嚴格按照(符合)各項規定及技術規範的話,或者直至任何不合格的人員或材料撤離工程處所時為止。當合約、圖紙與技術規範的用意及意思未獲遵守履行時,業主及/或其授權代表人亦有權宣布合約被沒收。這種停止施工、暫停施工或者沒收合約,不應以任何方式令合約的其它條款無效,並且毋需支付額外費用。
3.5 業主要求保證的權利
3.5.1 倘若對出現無保證情況有合理的根據,業主可以在任何時候、以及不時要求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呈交書面證據,證明其能完成本合約規定的各項責任。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倘若未能在合理時間內提供適當的保證,業主有權停止工程、進行工程、或者終止本合約。
3.6 業主停止工程的權利
3.6.1 倘若室內設計承辦商未能按 3.5.1 項規定提供保證,或者沒有按第
13.1 款規定糾正有缺陷的工程,或者經常不依照合約文件施工,業主可以命令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停止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施工,直至導致業主發出這種命令的原因消除時為止。然而,業主這項停止工程的權利,不應令業主產生任何責任,為令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或任何其他人士或公司受惠而行使這項權利,按第 3.5.1項規定行使者例外。
3.7 業主進行工程的權利
3.7.1 倘若室內設計承辦商未能按 3.5 項規定提供保證,或者進行合約文件進行工程時違約或疏忽,或者接獲業主發出的通知書七(7)天內,仍未努力及迅速開始糾正與繼續糾正該等違約或疏忽行為,在承辦商接獲業主發出的另一份通知書七(7)天後,不影響業主可能採取的任何其它補救措施,業主可以糾正該等效率低下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應發出一份適當的「更改訂單」,從當時及日後到期應支付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的付款中,扣除糾正該等效率低下情況所需的費用,包括顧問因該等違約、疏忽或不履行行為而提供必需的額外服務的賠償金。倘若當時及日後到期應支付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的付款不足以抵銷該等費用,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將差額付還業主。
第四部分: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的責任
4.1 定 義
4.1.1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指第 1.1.6 項定義的個人/公司。
4.2 審閱合約文件與視察工程處所
4.2.1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研究及比較各份合約文件,倘若發現文件存在任何錯誤、歧義及/或遺漏,應在有關工程的任何部分動工之前,即時報告顧問。
4.2.2 除非合約中另行明確訂明,否則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在準備投標估價期間發現合約文件存在任何錯誤、歧義及/或遺漏,並及時通知業主及/或業主代理人注意,不會獲得額外津貼。業主及/或業主代理人的書面決定將為終局性的。
4.2.3 在任何時候,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均不准在無合約文件或者,在文意要求之處,在無工程有關部分的准用詳細施工圖、產品數據或樣品的情況下,進行任何部分的工程。
4.2.4 除了第 1.2.1 項中所作xx外,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在材料付運、交付及安裝之前,到工程處所視察檢查,以確認工程將在甚麼樣的條件下進行,核實處所及本工程項目的完工階段,決定通道、材料交付、運輸及存放設施的可獲得性,確定業主、各個獨立的承辦商以及建築工種所施加的物理限制,將觀察結果與合約文件相互關聯。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將其在該等視察過程中發現的、或者日後發現的任何困難,迅速向業主報告,並且不應負責簽署合約時不能合理估計到的各種困難。
4.2.5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檢查建築物存在的各種條件,尤其是各處開口及過道的狀況,以免建造體積太大的物體。對現有設施來說體積太大的任何物體,應採用吊升及/或以適當裝置處理,所需費用應由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支付。
4.2.6 開始施工之前,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負責取得與其工程相關的現場的所有精確尺寸;倘若發現任何尺寸不相符,應即時書面通知顧問。
4.2.7 總體結構的室內設計承辦商應:
a. 核實標示的位置、線條及尺寸,在開始施工之前,將發現的錯誤或不相符之處通知顧問。
b. 為陳設品定出施工線。
c. 確定所有工種的工程處於完工工程中正確關係的位置。
4.2.8 在完成一期工程,開展下一期工程之前,室內設計承辦商應按照下列規範,進行工作條件檢查:
a. 承辦商應了解有關各方進行了聯合檢查。
b. 這些聯合檢查的各個部分將由顧問監察,且該等檢查的時間安排,應與顧問到現場進行例行巡視的時間吻合。
c. 顧問的巡視將限於有限的數處區域,承辦商有責任完成所有有關區域的檢查程序。
d. 工作條件全部或部分獲顧問接納,並無解除承辦商按合約文件提供各期工程以及完工工程的責任。
e. 任何工種的工程,均不准在不符合合約文件規定的工程上面進行。
f. 檢驗所有工程,確定它們是否處於規定的容許誤差範圍內。
4.2.9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從供應商及製造商取得其產品、裝飾及材料的特定現場存放要求資料,並遵守所有該等要求。
4.3 進度時間表
4.3.1 獲得批給合約之後,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馬上準備一份工程估計進度表,並將其呈遞業主及顧問參考。進度表應在合約文件規定的範圍內與整個工程項目關聯,並且應為工程提供迅速的、實際可行的施工安排。進度表應根據本工程項目的條件及進展需要進行修正。
4.3.2 進度表應列出合約期內各期工程的擬定動工日期及完工日期,包括各期工程製作、付運、交付及安裝所需的詳細施工圖、呈遞文件以及審議的日期。進度表中亦應列出任何其它關鍵日期,例如選擇顏色、裝飾、織物及材料的最後日期,更改、延遲或取消的最後日期,投產日期,以及製造商保用期開始日期。
4.3.3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與業主及顧問合作,使其進度表與其他獨立承辦商的施工進度表協調,並符合業主及顧問的需要。在決定雙方可接受的工程交付、安裝及檢查日期及時間,以及使用向室內設計承辦商提供的各項服務及設施日期及時間方面,室內設計承辦商應合作,所有事項應在該等日期及時間之前一個合理時間內書面確認。
4.4 現場會議:
4.4.1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允許出席定期計劃舉行的現場會議。
4.4.2 現場會議計劃每月或每兩個月舉行一次,由業主書面決定。
4.4.3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必須允許以其本身及以向其負責的分判商
身份,出席現場會議。
4.5 勞力及材料
4.5.1 除非合約文件中另行規定,否則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提供適當進行及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勞力、材料、傢具、陳設品及設備、工具、安裝設備及機械、運輸及其它設施與服務,不論上述物品是臨時性的還是永久性的,亦不論是否包含於或將包含於本工程之中,並負擔全部費用。
4.5.2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為其提供的工程或其中各部分支付在標書獲接收時依法訂立的、不論當時是否已經生效的全部銷售稅、消費稅、使用稅及其它類似稅項。業主代表人認為合適的陳設品及其它鬆散物品的稅項,應由業主支付。
4.5.3 總體結構的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提供下列物品:方便進行設備安裝所需的臨時動力及照明。
4.5.4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本身、或者其為完成本工程項目而聘請的分判商或供應商運抵工程現場的所有材料及設備,由室內設計承辦商
/供應商負責它們的安全保管。
4.5.5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利用工程處所存放材料及設備,應限制在業主確定的區域。
4.5.6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必須提供必需的足夠時間及人力,保證在商定的進度時間內,製造、安裝、以及完成所有方面的合約工程。如第 7.1 款至第 7.7 款所述,因施工現場條件、更改商定的工程進度、或者其他方引致偏離商定的工程進度表所產生的任何超時工作要求,應以書面通知業主。
4.6 政府規例及私人機構規例
4.6.1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遵守任何政府機構或私人機構實施的、適用於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進行的工程的所有法律、條例、規則、規例及合法命令。
4.6.2 除非合約文件中另行規定,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取得為適當進行及完成工程必備的,按慣例在合約簽署後取得的一切許可證、執照,通過檢查,並支付所需的一切政府收費。
4.6.3 所有工程及材料均應符合一切適用的法律、法規、建築規範、規例、擁有司法管轄權的適當主管機構委派的檢驗員發出的指示。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倘若發現任何合約文件在任何方面偏離上述規定,應迅速書面通知顧問,以便經適當修正,對合約文件作必要的更改。需要當地主管機構、全國防火協會及/或任何政府部門發給檢驗證明書的任何工程,該等檢驗證明書應由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負責辦理取得。
4.6.4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倘若在知道違反該等法律、條例、守則、規例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工程,並且沒有將這種情況通知顧問,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為這種做法負全責,並且應負擔由這種做法產生的一切費用。
4.6.5 倘若技術規範的各種條件與任何行業的法規相違,應以該等法規為準。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在其標書中列明,倘若法規與這些技術規範有差異時,必須進行哪些修正/取代/變更,以達到技術規範符合法規要求的目的。
4.6.6 電力裝置應採用 U.L.認可、並符合當地所有條例及法規規定的裝置。在美國以外地區,電力裝置必須符合當地的、國家的規例、法規、管治機構的所有規定。
4.7 保用證及保用
4.7.1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向業主及顧問保證,根據本合約提供的所有材料、傢具、陳設品及設備將是全新的(除非另行指定),所有工程將具有最好的質量,不存在不合格及有缺陷的地方,並且符合合約文件要求。所有不符合這些要求的工程,包括未獲得適當批准及授權使用的代用品在內,可被視為缺陷。倘若顧問要求,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提供令人滿意的證據,證明材料及設備的類別及質量。本項保證不受第 13.2 款規定限制。
4.7.2 業主及顧問進行的任何檢驗或檢查,並不構成一種對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證的放棄或除外,除非業主以書面表示。
4.7.3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提供的所有陳設品、固定裝置及設備,應在安裝工程最後完成並獲接收後保用一年,期間不會出現工作質量及材料方面的缺陷。倘若出現上述缺陷,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自費負責修理或更換,不向業主收費。所有該等修理及更換,應在業主要求的時間進行,並令業主滿意。
4.8 詳細施工圖、產品數據及樣品
4.8.1 所有文件,包括呈遞文件在內,均應以英文撰寫,或者翻譯為英文。
4.8.2 詳細施工圖指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或任何分判商、製造商、供應商或分銷商專為本工程準備的,用來顯示工程某些部分的施工細節的圖紙、示意圖、一覽表及其它數據資料。
4.8.3 產品數據指室內設計承辦商提供的,用來說明用於工程某些部分的一種材料、產品或系統的插圖、標準表、性能表、指示、介紹小冊子、示意圖及其它資料。
4.8.4 樣品指實物樣本,用來展示材料、設備或工作質量的情況,以及用作工程的判定標準。
4.8.5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按第 01300 章規定,以不會延誤工程、業主或任何獨立承辦商的工程的順序,合理迅速地審議、批准及呈交顧問合約文件規定的所有詳細施工圖、產品數據及樣品。
4.8.6 經批准及呈遞詳細施工圖、產品數據及樣品,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表示其已經決定並核對與它們相關的所有材料、現場測量尺寸、現場安裝標準,並且按工程及合約文件的要求完成檢查及協調這些呈遞文件所含的資料。
4.8.7 顧問按第 2.2.11 項規定批准詳細施工圖、產品數據及樣品,並無解除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對詳細施工圖、產品數據及樣品偏離合約文件要求負擔的責任,除非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在呈遞上述文件時,已特別以書面形式將這些偏差通知顧問,並且獲顧問書面批准這些特定偏差。顧問批准詳細施工圖、產品數據及樣品,並無解除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對這些文件中存在的錯誤或遺漏負擔的責任。
4.8.8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以書面形式,或者在重新呈遞的指示詳細施工圖、產品數據及樣品上,指示特別留意與顧問對先前的呈遞文件的要求不同的各項修正。
4.8.9 毋需呈遞詳細施工圖、產品數據或樣品的任何部分工程均不准進行,直至顧問按第 2.2.11 項規定批准呈遞文件時為止。
4.9 存放在工程處所的文件及樣品
4.9.1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在工程處所內,為業主保持所有圖紙、一覽表、技術規範、補篇、更改訂單、以及其它修改文件的記錄副本一套。這套記錄副本應以良好的次序保存,並且註明記錄工程進行期間最近所作的一切更改、獲批准的詳細施工圖、產品數據及樣品。這套記錄副本應可供顧問使用,在工程完成時,應將其遞交顧問,供業主使用。
4.10 工程的監督及進行
4.10.1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利用其最好的技能及注意力,監督及指揮工程的施工。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唯一負責所有製作、付運、交付及安裝的方式、方法、技巧、順序及程序,協調合約規定的所有部分工程。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對其合約規定應進行的所有工程負責,包括為其以合約或其它形式聘用的分判商及其他人士的有缺陷或不適當工程負責。
4.10.2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聘用一名合格的工程主管及多名必需的助手,在工程施工期間長駐工程處所。該名工程主管應代表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發給工程主管的所有通訊,與將其發給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時,具有同樣的約束力。所有通訊均應經書面確認。
4.10.3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向業主負責其僱員、分判商、以及他們的代理人、僱員、以及根據一份合約規定與承辦商/供應商一起進行任何工程的其他人士的作為及不作為。
4.10.4 在所有時間內,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均應在其僱員之間嚴格執行紀律,並且不應僱用任何不合適的人士、或者不具備完成獲分配的工作任務所需技能的任何人士。
4.10.5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儘力進行工程,並親自巡視及監督工程,直至工程完工為止。不在施工現場時,他應授權一名合資格人士,作為其代表人負責監督工程。負責任何工人單獨在地盤工作的任何管工,應視為室內設計承辦商的一名代表人,發出及執行與工程相關的各項指示。
4.10.6 業主及/或其代理人無責任通知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監察施工所需的工作或材料,或者備妥這些工作或材料,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對其本身或其以合約或其它形式聘請的人士疏忽引致的一切延誤負責。
4.10.7 倘若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無必要地切割、損毀、或者拆除其他承辦商的工程,或者因疏忽而沒有將其工程施工需要場地的情況通知其他人士,或者為上述情況而提供不正確的資料或尺寸,所述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負全責自費糾正其作為或不作為引致的任何損毀或不正確施工。
4.10.8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倘若損毀或被指稱損毀任何其他承辦商的工程,該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解決向其提出的一切索償。倘若任何承辦商控告業主,指稱其因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的工程而蒙受損害,有關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在該等法律程序中出庭辯護、執行法庭作出的判決、並且支付因該等法律行動引起的全部費用。
4.10.9 在將其工程與其它工種的工程結合時,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與其它工種的承辦商合作。在固定裝置上進行其它工種需要的任何切割工作,應由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負擔。
4.10.10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採用一切必需的措施,保護正在進行的及已完工的工程、指定保留的現有物體/裝飾。倘若發生損毀,他應即時進行顧問批准的一切必需的修理及更換工作,業主毋需額外付費。
4.10.11 當拆除毗鄰的裝飾/材料,會露出正在進行的、已完工的、或者指定保留的現有工程的未裝飾或損毀的表面時,以及當新的裝飾/材料將不會重新覆蓋該等外露區域時,該等區域/表面應按要求修理及/或更換,以達到預定的裝飾效果。這種修理及/或更換應按顧問批准的方法進行,且業主毋需額外付費。
4.10.12 除安全所需者外,本工程的任何部分上面,或者業主處所的周圍,均不准展示任何類型的標誌或銘牌,除非獲得業主及/或其代理人書面授權。
4.10.13 各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以避免工程延誤、不會誤解及不一致的方式,相互協調他們的工程,並且應主動與參與本工程項目的其他人員合作,以(在)儘可能少干擾或阻礙其他人員的工程的方式及時間,安排及進行他們的工程。
4.10.14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將接納、連接或支承其特定工程各個部分的其它工程需要具備的結構特點,以及適當清理其特定工程所需的所有緩和曲線及容許誤差,通知所有其它工種工程的承辦商。
4.10.15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通知所有其它工種工程的承辦商,當他們的工程與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的工程交界時,必須依照或採用的任何及所有特別條件、間隙及/或保護方法。每個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負責為其工程提供一切需要的保護性覆蓋物、屏蔽物、護欄等物品。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不應拆掉其它工種工程的保護性覆蓋物、屏蔽物、護欄等物品,除非該等覆蓋物妨礙其工程的進行,並且已與有關工種工程的承辦商協調,因此不會出現任何損害或者不安全的條件。
4.11 工程處所的出入及使用
4.11.1 本工程準備及進行期間任何時候,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均應為顧問提供進出工程現場的通道。
4.11.2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將其施工作業範圍限制在工程處所內法律、條例、許可證、以及合約文件許可的區域內,並且不應用任何材料或設備不合理地阻塞工程處所。
4.11.3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只准正確進行工程所需的工人、分判商、供應商或其他代表人員進入工程處所。
4.11.4 在所有時間內,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均應保持工程處所不會因其施工作業而積聚廢棄材料或垃圾。工程完工時,承辦商/供應商應將其產生的廢棄材料、垃圾、以及其施工工具、安裝設備、機器及剩餘材料清理、運離工程處所。
4.11.5 倘若在工程完工時,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沒有進行清場工作,業主可以按第 3.7 款規定清場,所需費用由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負擔。
4.12 專利及專利權費
4.12.1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支付本工程使用的專利建築方法、用具、設備或裝置所需的全部專利權費及牌照費。他應在擁有或聲稱擁有涵蓋如此使用的專利建築方法、用具、設備或裝置的專利文件/專利的人士就其專利權遭受侵害而提出的所有訴訟案或索償案中進行辯護,並保持業主不因該等訟案或索償而蒙受損失。倘若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有理由相信指定使用的設計、過程或產品是一種侵犯專利權行為,他應迅速通知顧問。
4.13 彌 償
4.13.1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在法律許可的最大程度上,就進行本工程引致的一切索償、損害、損失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彌償並保持業主及顧問以及他們的代理人及僱員不受傷害,只要任何該等索償、損害、損失及費用(1)屬於人身受傷害、生病、疾病、死亡,或者屬於有形財產(本工程本身除外)受損傷或損毀,包括因此而導致用途損失,及(2)完全或部分由承辦商或其任何分判商、由承辦商或其任何分判商直接或間接僱用的任何人員應負責的任何作為引致,不論是否部分由本合約規定獲得彌償的一方引致。這種責任不應解釋為免除、削減、或者減少第 4.13 款所述的任何一方或人士現有的任何其它權利或彌償責任。
4.13.2 在承辦商的任何僱員、任何分判商、承辦商或分判商直接或間接僱用的任何人員、或者承辦商或分判商需要為其作為負責的任何人向業主、顧問、或者他們的任何代理人或僱員提出的任何及一切索償中,工人或工作人員賠償法、殘疾人士褔利法、或者其它僱員褔利法規定的承辦商或任何分判商應支付的或應獲支付的損害賠償、賠償或利益的金額或類型方面的任何限制,不應以任何方式限制本第
4.12 款規定的彌償責任。
4.13.3 本第 4.12 款規定的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的責任,不應擴展至顧問或其代理人或僱員因(1)準備或批准圖紙、見解、報告、變更命令、設計、一覽表或技術規範,或(2) 顧問或其代理人或僱員發出指示而引起的法律責任,該等指示是傷害或損害的主要原因除外。
第五部分: 分判商的責任
5.1 定 義
5.1.1 分判商指擁有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發出的一份合約、採購訂單、或者工作授權書,負責在工程處所進行任何工程、提供勞力或材料、或者兩者兼有、或者為本工程項目製作、付運、交付或安裝任何工程的人士或公司。“分判商”一詞並不包括任何獨立的承辦商或其分判商。在整套合約文件中,“分判商”為單數及陽性詞,並且指一名分判商或獲其授權的代表人。
5.2 本工程各部分的分判合約以及其它合約的批出
5.2.1 除非合約文件或投標文件另行規定,否則在本合約批出之後,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儘快將提議由其負責本工程每個主要組成部分的人士或公司(包括提供根據特別設計製作的材料或設備的人士或公司)的姓名(名稱),以書面呈交業主,並將副本呈交顧問。業主將迅速以書面回覆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表明業主經過適當調查後,是否合理反對使用任何該等擬用的人士或公司。業主沒有迅速作出回覆,應構成沒有提出合理反對的通知。
5.2.2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不應與業主已按第 5.2.1 項規定提出合理反對的任何該等擬用的人士或公司簽訂合約。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不應被要求與其已提出合理反對的任何人士簽訂合約。
5.2.3 倘若業主已合理反對使用任何該等擬用的人士或公司,承辦商應呈遞一名(家)業主已經沒有提出合理反對的人士或公司,取代被反對使用的人士或公司,而合約總值應根據這種替換引起的費用差別增加或減少,並發出一份適當的變更命令。然而,除非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已按第 5.2.1 項規定迅速行動,將替換人士或公司的姓名 (名稱) 呈交業主,否則合約總值不得因任何該等替換而增加。
5.2.4 倘若業主或顧問判斷一名分判商進行工程時沒有嚴格按照合約文件規定,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在接獲業主適當通知後,應解聘該名分判商。但是此舉並無以任何方式解除合約文件規定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承擔的義務及責任。該等分判商的更換或取代,必須根據第 5.2.3 項規定進行。
5.3 轉包合約關係
5.3.1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以一份適當的書面協議,要求在工程處所進行工程的每名分判商在由其負責進行的工程範圍內,按合約文件條款規定受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約束,為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承擔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向業主承擔的全部義務及責任。除非所述協議書中另行規定,否則所述協議書應允許給予分判商反對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的一切權利、補救機會及糾正方法,如同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擁有的反對業主的一切權利、補救機會及糾正方法。在簽署轉包合約之前,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備妥將按本第
5.3 款規定約束分判商的本合約文件的副本,供每名擬用的分判商使用,並通知分判商,擬用的轉包合約中存在的、可能與本合約文件有差異的任何條款及條件。
5.3.2 本合約所含任何條款規定,均不在任何分判商與業主之間建立任何合約關係。
5.3.3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為其分判商的作為及不作為,向業主全面負責。
第六部分: 由業主或獨立承辦商進行的工程
6.1 業主進行工程及批出獨立合約的權利
6.1.1 業主保留下列權利:有權以自己的力量進行與本工程項目相關的工程,並且有權按本合約規定或者以與本合約類似的條件,批出與本工程項目其它部分相關的、或者工程處所內的其它工程的獨立合約。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倘若以業主的上述行動令其工程延誤或者產生額外費用為由提出索償,應按合約文件規定提出該等索償。
6.1.2 當批出本工程項目不同部分或者工程處所內的其它工程的獨立合約時,本合約文件內所用的術語“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在每種情況下,均指執行每份獨立的業主-承辦商合約的室內設計承辦商
/供應商。
6.1.3 業主將為其自己進行的工程、每名獨立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進行的工程、以及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進行的工程提供協調,上述各方應按第 6.2 款規定合作。
6.1.4 金屬薄板工程與木結構連接、需要緊密協調的地方,金屬薄板製造商應負責它們的適當協調。木結構與室內裝飾品接觸之處,木結構製造商應負責它們的適當協調。
6.1.5 各種主要設備合約工程與總承辦商的工程接觸時,每名設備承辦商應為其本身的工程負責,總承辦商的工程沒有按照圖紙及/或技術規範進行時例外。每名製作商有責任書面通知業主,以便採取進一步的行動。
6.2 相互責任
6.2.1 每名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為業主及獨立承辦商提供合理的機會,以便運入及存放他們的材料及設備和進行他們的工程。每名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按合約文件規定,連接及協調其工程與業主及獨立承辦商的工程。
6.2.2 倘若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工程的任何部分取決於業主或任何獨立承辦商的工程的進行或結果,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在開展其工程之前,應將該等其它工程存在的,導致其工程不適宜適當進行及不能取得適當效果的任何明顯不相符或缺陷情況,迅速報告顧問。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沒有如此向顧問報告,應構成業主或獨立承辦商的工程適合及適宜,可以接受其工程的一項接納,後來會在其他承辦商的該等工程中明顯呈現的缺陷例外。
6.2.3 因有缺陷或者未按時完成的工程引致的任何費用,概由應對該等有
缺陷或者未按時完成的工程負責的一方承擔。
6.2.4 倘若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錯誤導致損害業主的工程或財產,或者損害工程處所範圍內的其它工程,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按第
10.2.5 段規定,迅速修復(補救)該等損害。
6.2.5 倘若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錯誤導致損害業主或者任何獨立承辦商的工程或財產,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在接獲適當通知時,迅速嘗試以協議或者其它方式,與該等其他承辦商商議,解決有關爭議。倘若該等獨立承包商就指稱由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引致的任何損害事項控告業主或提出反對業主的仲裁程序,業主應通知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由其出庭辯護,費用由業主負擔。倘若法庭就有關訴訟或仲裁對業主作出任何判決或裁決,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支付有關法律費用或執行該等判決或裁決,並且應償還業主已支付的全部律師費、堂費或仲裁費。
第七部分: 安裝
7.1 施工時間及超時工作
7.1.1 除非合約文件中另行規定,否則安裝工程應在本工程項目所在地通
行的正常工作時間內進行。
7.1.2 不准超時工作,獲得業主書面命令時例外。
7.1.3 倘若超時工作是按業主指示進行,並且不是因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沒有保持與第 4.3 款規定經雙方商定的進度表相符的規定施工進度引起,超時工作所需的高於正常收費的費用,應由業主付還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
7.2 交付及配置設施
7.2.1 業主應負責提供適當的設施,供按雙方商定的進度表以及第 3.3 款規定交付、卸下、配置及存放傢具、陳設品及設備使用。
7.2.2 除非另行規定,否則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選擇工程處所內從交貨位置至最終安放位置之間所用的運輸路徑,但是不應使用業主或顧問合理反對使用的任何路徑。
7.2.3 業主應對所有交付及配置設施、工程處所內從交貨位置至最終安放位置之間所用的運輸路徑負責。在進行工程交付及安裝期間,這些設施及路徑應不存在未預料到的障礙,亦應不存在可能不合理阻礙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工作的其它工種施工。但是按第 4.2.4 項規定,在本合約簽署時可以合理預料到的各種障礙,業主不負責清除。
7.2.4 在標書獲接收時,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為業主查明,為適當進行本工程的交付及安裝,他需要業主提供的任何特殊設備或服務。
7.2.5 業主應在交付之前一段合理時間內,為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提供確實的使用電梯及卸貨設施時間表。除非另行規定,否則業主應提供電梯及卸貨設施,並支付它們的使用費用。
7.3 工程的檢驗及接收
7.3.1 業主應在雙方可同意的時間檢驗移交的工程。這種檢驗的唯一目的,是查明材料、傢具、陳設品及設備,核實它們的數量,以付款予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提供計算基準。這些檢驗不應解釋為最終檢驗,亦不構成對所述材料、傢具、陳設品及設備的接收、接管負責或控制。倘若它們存在任何明顯缺陷、損壞、毛病、或者不符合合約文件要求,業主應迅速通知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而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獲給予機會,自費在不超過合約時間的一段合理時間內,糾正這些缺陷。
7.3.2 儘管存在任何其它適用的法律規定,或者對交付的各種材料、傢具、陳設品及設備作了任何檢驗或付款,收到各種材料、傢具、陳設品及設備,不應解釋為在安裝及實際完工之前接收它們,除非業主書面特別予以接收。
7.4 業主撤銷接收的權利
7.4.1 倘若先前經特別安排或在工程實質完工時付款而獲得接收的任何工程被發現存在缺陷、損壞、毛病、或者不符合合約文件要求的地方,而這些缺陷不是由業主或其代理人或僱員引致的,業主有權撤銷接收。撤銷接收時,應將撤銷接收的條件迅速通知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而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自費迅速糾正有關缺陷。
7.4.2 本段規定不應解釋為對合約文件或適用法律規定可採用的其它補
救措施的一種限制。
7.5 工程的切割及修補
7.5.1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負責完成本工程、或者將幾個部分適當配合起來時可能需要進行的一切切割、裝配或修補工作。
7.5.2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不應因切割、修補或者以其它方式改變任何工程而損害或危害本工程或者業主或任何獨立承辦商的工程的任何部分。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不應切割或以其它方法改變業主或任何獨立承辦商的工程,經業主或任何該等獨立承辦商書面同意者例外。業主或任何獨立承辦商不應不合理地不同意室內設計承辦商
/供應商切割或以其它方式改動工程。
7.5.3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對因其工程原因、以及/或者因其僱員疏忽原因導致的任何必需修理及/或修補工程承擔法律責任及責任。如此需要的任何種類的修補或修理,將由適當的工種進行,並向該承辦商/供應商收取費用。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將小心措取各項必要的預防措施,防止各種工程與其設備接觸。
7.6 勞工管轄權
7.6.1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自己應完全了解其工程將要在怎樣的交付、安裝及勞力相關條件下進行。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聘用符合這些條件要求的勞力,採用符合這些條件要求的方式及方法,進行其工程。在簽署業主\承辦商協議書時,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指定其進行工程時擬採用的勞力、施工方式及方法。
7.6.2 需要進行的與本合約相關的所有工程,應由合格的工人或公司進行,這些工人或公司的僱員應具備不會被對任何工程均具有管轄權的各個行業工會以任何方式反對的資格。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對所有行業工會關係完全負責,因該等原因引致的延誤或索償,業主一概毋須負責。
7.6.3 除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按第 7.6.1 項規定原先指定的行業工會(若有)以外,倘若有任何行業工會成功聲請對任何工程擁有管轄權,由此而必須產生較高的費用,所述費用超出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按第 7.6.1 項規定指定使用的勞力的費用的部分,應由業主付還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
7.7 工程延遲完成
7.7.1 業主應遵守並符合第 4.3.2 項規定的工程進度表中列明的商定關鍵日期。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因業主沒有根據這些關鍵日期完成其責任所產生的任何費用或罰款,業主必須負責。
7.7.2 倘若業主沒有遵守雙方商定的工程施工進度,或者沒有接收傢具、陳設品或設備的交付或最終安裝,或者因業主應負責任的任何其它延誤,令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產生任何其它費用,例如滯留費、倉租、存放費、或者重新交付費用,業主必須負責。
7.8 保 安
7.8.1 業主應負責提供適當的保安,防止存放在工程處所內的材料、傢具、陳設品及設備在交貨日期至業主最終接收期間遺失或損毀。
7.9 放置及組裝
7.9.1 倘若業主要求對合約文件中標明的傢具、陳設品及設備放置或組裝作出任何更改(不論是臨時性的還是永久性的),這種變更所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業主應付還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並且應按第十二部分規定發出一份適當的變更命令。
第八部分: 其它規定
8.1 支配法律
8.1.1 本合約受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支配。
8.2 書面通知
8.2.1 倘若一份書面通知由專人送交預定接收該通知的個人、公司或實體的成員或者公司的一名高級職員,或者以掛號郵件或回執(保投)郵件寄往通知發出人最近知悉的收件人商業地址,則視通知書已正式發出。
8.3 損害賠償索償
8.3.1 倘若本合約的任一簽署方或者其僱員、代理人或法律上應由其負責的其他人士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令另一方蒙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物損失,受損害方應在首次發現這種人身傷亡或者財物損失之後一段合理時間內,以書面向引致損害方提出索償。
8.4 權利及補救
8.4.1 合約文件規定的各項責任及義務,以及根據合約文件可行使(採用)的各項權利及補救措施,應附加於且不限制法律上規定的任何責任、義務、或者可行使(採用)的權利及補救措施。
8.4.2 業主、顧問或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的任何行動或不作為,不應解釋為對本合約給予他們其中任何人的任何權利或責任的棄權,且任何該等行動或不作為亦不構成批准或默許任何違反本合約的行為,經雙方以書面形式特別商定者例外。
8.5 試 驗
8.5.1 倘若合約文件、法律、條例、規則、規例、或者任何政府主管部門或擁有管轄權的私人機構要求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應經過檢查、試驗或批准,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及時通知顧問其準備就緒,可進行檢驗或試驗,使顧問可以跟進這些檢查、試驗或批准工作。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檢查、試驗或批准時,全部費用應由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承擔。除非另行規定,否則其它檢查、試驗或批准所需的全部費用,應由業主負擔。
8.5.2 倘若顧問決定任何工程需要接受第 8.5.1 項不包括的特別檢查、試驗或批准,顧問將在獲得業主書面授權後,指示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委聘有關機構進行這些特別檢查、試驗或批准工作,並應按第 8.5.1 項規定發出通知。倘若這些特別檢查或試驗發現工程有問題,不符合合約文件規定,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負擔有關檢查或試驗的全部費用,包括賠償顧問因這些問題而需要提供額外的服務。倘若這些特別檢查或試驗合格,業主應負擔有關費用,並應發出一份適當的變更命令。
8.5.3 必備的檢查、試驗或批准證明書應由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保管,並迅速呈交顧問。
第九部分: 時間
9.1 定 義
9.1.1 除非另行規定,否則合約時間指合約文件中分配給使工程實質完工
(按 9.1.3 項定義)的時期,包括該段時期經批准的調整。
9.1.2 工程動工日期指動工通知書中所列的日期。倘若不存在動工通知書,工程動工日期應是業主/室內設計承辦商協議書簽署日期,或者所述協議書中可能列明的其它日期。
9.1.3 工程實質完工日期或工程指定部分的實質完工日期,指顧問證實工程已按合約文件規定圓滿完成,因此業主可以佔用或利用本工程或其中的指定部分,將其用於預定用途的日期。
9.1.4 合約文件中所用的日期指日曆日,除非另行特別指定。
9.2 工程的進展及完成
9.2.1 合約文件中列明的所有時間限制,是合約的要素。
9.2.2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在 9.1.2 項定義的動工日期開始施工。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採用適當的力量,使工程按預期速度進展,並在合約時間內實質完工。
9.3 延遲與延期
9.3.1 倘若在工程進展期間任何時候,因業主或業主委聘的任何獨立承辦商的任何作為或疏忽,或者因更改工程的施工順序、勞工糾紛、火災、運輸方面的異常延誤、不能合理預期的惡劣氣候條件、無法避免的事故、或者超出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控制範圍的任何其它原因,或者業主因等候仲裁或業主決定可以正當延遲的任何其它原因而批准延遲原因,令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的工程出現延誤,業主應發出變更命令,將合約時間合理延長,延長時間由業主決定。
9.3.2 任何延長合約時間的聲請,均應以書面向業主提出,並且應在出現延遲之前十四(14)天內提出,否則無效。倘若是持續性延遲,只須提出一次聲請。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估計這種延遲可能對工程進度的影響。
9.3.3 倘若沒有達成其中列明應提供 2.2.8 項規定的各項解釋的任何協議,則在要求提供這些解釋的書面請求提出後十五(15)天內,不允許就無法提供該等解釋而提出延期聲請,除非該等聲請是合理的。
9.3.4 本第 9.3 款不排除任何一方根據合約文件其它規定追收工程延誤損
害賠償金。
9.3.5 應以下列方式,避免當需要時,設備及/或材料不在施工現場所引致的任何延誤: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在業主批准之後,提供並安裝一套(批)臨時代用設備及/或材料,保證工程可以正常進行。這些臨時代用設備及/或材料應在稍後時間拆除,並且用運抵現場的原來指定或批准使用的設備及/或材料取代。除非業主事先批准支付費用及使用代用品,否則這種代用,業主毋需承擔額外費用。
第十部分: 人員與財產的保護
10.1 安全措施與安全計劃
10.1.1 與本工程相關的所有安全措施及安全計劃的發起、維持及監察,應由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負責。
10.2 人員與財產的安全
10.2.1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為下列人員及財產的安全,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並提供一切合理的保護,防止他(它)們遭受損害、傷害或損失:
a. 在本工程範圍內的所有僱員,以及可能受本工程影響的所有其
他人員;
b. 由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或其任何分判商看管、保管或控制的所有工程以及它們將採用的所有材料、傢具、陳設品及設備,不論它們是否存放在工程處所範圍內或外。
c. 位於工程處所內或毗鄰處所內、沒有指定在工程施工期間移走的其它財產,包括業主、獨立承辦商、或者任何其他人的工程或財產,不論它們是否已完工或安裝完畢。
10.2.2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發出所有通知,並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條例、規則、規例、以及負責人身及財產安全、或者保護它們不受損害、傷害或損失的政府主管機構發出的合法命令。
10.2.3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根據現有條件以及工程進度的需要,建立並維持所有合理的安全保護措施,保護人員及財產的安全,包括張貼危險標誌、其它有害事項警告標誌、傳播安全規例、以及通知毗鄰設施的業主及使用者注意。
10.2.4 進行本工程必需使用或存放易燃、揮發性或其它危險材料或設備時,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儘量小心,並且在合資格人員監督下進行有關工作。
10.2.5 第10.2.1.a 小項和10.2.1.b 小項所述的任何財產完全或部分由承辦商或其任何分判商、他們直接或間接僱用的任何人員、或者由其作為應由他們其中任何人負責的任何其他人士直接或間接僱用的任何人員原因引致的一切損害或損失(按第 11.3 款規定購買保險的損害或損失除外),以及第 10.2.1.a 小項和 10.2.1.b 小項規定應由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負責的人員及財產的一切損害或損失(按第 11.3 款規定購買保險的損害或損失除外),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迅速補救,屬於由業主或其作為應由業主負責的任何人直接或間接聘用的任何人員的作為或不作為引致的,並且不是因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方面的失誤或疏忽引致的損害或損失例外。
10.2.6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不應、亦不應允許他人在本工程或工程處所的任何部分加上過量負荷,以致危及有關部分的安全。
10.3 緊急事故
10.3.1 發生危及人員或財產安全的任何緊急事故時,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經酌情考慮決定,採取行動制止有威脅性的損害、損傷或損失。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就緊急工作聲請的任何額外賠償或延長時間,應按第十二部分關於工程更改方面的規定決定。
第十一部分:保險與法律責任
11.1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的法律責任保險
11.1.1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購買及保持有效保險,保護其免受因進行本合約規定工程引起的下列索償損害,不論所述工程是由其自己進行,還是由其任何分判商、或者由他們其中任何人直接或間接聘用的任何人士、或者其作為應由他們其中任何人負責的任何人士進行:
a. 根據工人或工作人員賠償法、殘疾人士褔利法、或者其它僱員
褔利法提出的索償;
b. 因其僱員身體受傷、職業病或疾病、或者死亡提出損害賠償索償;
c. 因除其僱員外的任何其他人士身體受傷、職業病或疾病、或者
死亡提出損害賠償索償;
d. 一般人身受傷責任險保險範圍內的損害賠償索償:(1)與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聘用任何人士直接或間接相關的過錯,結果令任何該等人士遭受損害,或者(2)任何其他人士遭受損害;
e. 就本工程以外的有形財產受損傷或損毀提出的損害賠償索償,包括因該等損傷或損毀引致的用途損失在內;以及
f. 因擁有、維修或使用任何機動車輛引致任何人員身體受傷或死亡或者任何財產受損害而提出的損害賠償索償。
11.1.2 立約各方明示理解並同意: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或其任何分判商聘用的、與所述工程直接或間接相關的所有人員,將視為該等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或其任何分判商的僱員,而不是業主的僱員。
11.1.3 上文第 11.1.1 項規定的保險的保險範圍,應不小於合約文件列明或
法律上規定的法律責任範圍,以兩者之中範圍較廣者為準。
11.1.4 上文第 11.1.1 項規定的保險,應包括適用於第 4.13 款規定的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責任的合約法律責任保險。
11.1.5 業主可接受的保險單,應在工程動工之前呈交業主。這些保險單中應含有一項規定,即有關保單涵蓋的保險範圍將不能取消,直至通知期至少為三十(30)天的書面通知已經發給業主時為止。
11.1.6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按聯邦政府、州政府、市政府、以及所有支配機構依據法律制訂的失業、老年及社會保障規定支付一切款項,不論所述法律規定是在本合約簽署之日或之前,還是在本合約規定工程進行期間訂立。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承擔遵從這些法律規定的一切法律責任。
11.2 業主的法律責任保險
11.2.1 業主應負責為其法律責任購買並保持保險,並且可以按自己的選擇,為自己購買並保持防止本合約規定的各項工程可能引起的各種索償的保險。
11.3 財產保險
11.3.1 除非另行規定,否則業主應為在工程處所內的整個工程的全部可投保價值,購買並保持財產保險。該保險應包括業主、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及各分判商在本工程中的利益,應包括火險及擴大的保險範圍,並且應包括實物的損失或損害在內的“所有風險”,包括但不重複涵蓋盜竊、破壞行為及惡意損壞。倘若業主無意為整個工程的全部可投保價值購買該等保險,應在工程動工之前書面通知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接獲通知後,可以為其自己及其分判商在本工程中的利益購買保險,並經由適當的變更命令,由業主承擔購買該等保險所需的費用。倘若因業主沒有購買及保持該等保險以及按本項規定通知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而令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蒙受損害,業主應承擔合理屬於其無購買保險以及發出通知應承擔的費用。倘若沒有受所有風險保險或者合約文件規定的保險涵蓋,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為存放在工程處所以外地點的工程部分,或者為轉運該等工程部分,以便將其用在本工程項目中的過程,購買並保持類似上文所述的保險。
11.3.2 在任何適用的承按人條款以及第 11.3.7 項規限下,按第 11.3.1 項規定購買的任何損失保險,應與業主進行調整,並由業主以受託人身份,根據各方可能擁有的利益,購買有關保險,將應繳付的保險費交給業主。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將其接到的任何保險賠償金其中的一個正確份額,付給每一名分判商。
11.3.3 業主應在一項可能發生的損失出現之前,將所有保單的一份副本交給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
11.3.4 倘若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書面要求將第 11.3.1 項所述風險之外的其它風險、或者其它特殊危險列入財產保險單內,若有可能,業主應將該等風險列入該等保單,並經由適當的變更命令,由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承擔為該等其它風險或特殊危險購買保險所需的費用。
11.3.5 業主及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在按本第 11.3 款規定獲得的保險涵蓋範圍內,或者在適用於本工程的任何其它財產保險的涵蓋範圍內,放棄因火災或其它危險引致的任何損害而反對下列人士的所有權利:(1)業主與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分判商、代理人及僱員相互之間;及(2)建築師及獨立承辦商(若有)、以及他們各自的分判商、代理人及僱員,他們可以擁有由業主以受託人身份持有的該等保險的收益的權利例外。業主及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視需要而定)應以獲得有效性合法需要的適當協議文件,要求顧問、獨立承辦商及分判商相互之間亦作出有利於所有其他各方的,類似本第 11.3.5 項所列舉的各項棄權。
11.3.6 倘若業主發現在有關工程實質完工之前,有必要佔用或使用本工程的一個或諸個部分,這種佔用或使用不應在業主及室內設計承辦商
/供應商雙方同意、提供有關財產保險的保險公司已經同意在有關保單上背書作實的時間之前開始。有關保險不應因這種部分佔用或使用原因而取消或失效。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以及保有關險公司不應不合理地不同意這種佔用或使用。
11.4 用途損失保險
11.4.1 業主可以按自己的選擇,為其財產購買防止因不論任何原因引起的火災或其它風險引致的用途損失保險。在本第 11.4 款規定的保險涵蓋範圍內,業主放棄因其財產的用途損失,包括不論任何原因引起的火災或其它風險引致的後繼損失在內,而向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採取行動的所有權利。
第十二部分:工程內容變更
12.1 變更命令
12.1.1 變更命令是在本合約簽署後,由業主簽署並發給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的一種書面命令,批准變更本工程的內容,或者調整合約總金額或者合約時間。合約總金額或者合約時間僅可以透過變更命令更改。由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簽署發出的變更命令,表示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同意變更命令所列的變更項目,包括合約總金額或者合約時間的調整在內。
12.1.2 在不會令本合約失效的前提下,業主可以在本工程施工期間任何時候,命令更改本合約工程總範圍內的工程,包括增加、刪除、改動、偏離或其它更改形式在內。這種更改只准根據業主的書面指示進行,並且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有關的合約的合約時間、合約總值、或者待進行的工程,在該等變更命令中列明者例外。所有這種工程變更應由變更命令批准,並且應在合約文件適用的條件下進行。
12.1.3 由工程方面的變更或者任何訂單取消引致的費用或信用問題,應以下列一種或諸種方法解決:
a. 以雙方接納的一筆一次過付款解決。該筆款項應有適當的分項列記,並且有進行評價所需的足夠的實質數據佐證支持;
b. 根據合約文件中所列的單價確定,或者後來經雙方商定;
c. 以雙方商定的一種方式決定的費用(包括取消工程的損害賠償金(若有)),以及一種雙方均可接納的固定收費或按比例收費解決;或
d. 以第 12.1.4 項規定的方法解決。
12.1.4 倘若雙方不能就第 12.1.3.a、12.1.3.b 或 12.1.3.c 小項中所列任何方法取得協議,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只要接獲業主簽署的一份書面命令,應迅速開展有關的工程。該工程的費用,則應以合理開支為基準,並且除開屬於該次變更而需要進行的工程的開支,透過獨立仲裁作出決定,在合約總值增加的情況下,該費用包括一筆補貼,用作行政費用及利潤。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上文 12.1.3.c 或 12.1.3.d小項規定,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保持一套分項列記的賬目連同適當的佐證數據,供編入變更命令使用,並將它們呈交業主。除非合約文件中另行規定,否則費用應極限於下列項目:材料、傢具、陳設品及設備的成本,包括銷售稅以及交付費用在內;勞力成本,包括社會保障、老年及失業保險、協議或慣例所需的附帶利益在內;工人或工作人員賠償保險;償券溢價;機器設備的租值;以及與這種變更直接相關的監督及現場辦公人員的額外成本(若有)。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因工程項目的任何刪減或變更引致合約總值淨減少而給予業主的信用金額,將為實際淨費用金額(減去工程取消的損害賠償金(若有))。倘若在任何一次變更之中,涉及涵蓋有關工程或代用品的額外費用及信用額兩者,則行政費用與利潤方面的補貼,應以該次變更引致的合約總值淨增加為基準計算。
12.1.5 倘若合約文件中列明單價,或者雙方後來商定單價,而原先計劃的工料量在擬用的變更命令中發生重大變化,以致擬用的工程的工料量若以商定的單價計算,將對業主或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不公平,這些適用的單價應作公平調整。
12.1.6 除業主簽署的書面命令外,不准作出其它任何變更,而就工程變更、改動、修正、偏離以及額外訂單而開出的賬單亦一概不予承認或支付。
12.1.7 本合約下文詳細列明及規定的建築方法、產品、材料或裝飾,不准採用代用品或者更改,除非顧問及業主書面同意及批准這些代替。
12.1.8 認可的變更為書面變更命令(在合約批出後)。合約批出之前,認可的變更只限於補篇。
12.2 隱藏的條件
12.2.1 倘若工程施工期間,在現有結構物遇到偏離合約文件列明的條件的隱藏的或未知的條件,或者在現有的非一般性質的結構物遇到隱藏的或未知的條件,而這些隱藏的或未知的條件與通常遇到的、並且通常認為屬於本合約提供的工程的固有特點的那些條件具有重大差別,合約總值應根據任一方提出的聲請作出公平的調整,有關聲請應在首次發現這些隱藏或未知條件後二十(20)天內提出。
12.3 額外費用聲請
12.3.1 倘若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希望就增加合約總值提出一項聲請,他應在引起提出該項聲請的事件發生後十四(14)天內,以書面通知業主。通知書應在工程動工之前,由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發出,危及生命或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例外。出現危及生命或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按第 10.3 款規定辦理。除非按上述規定提出聲請,否則任何聲請均無效。倘若業主與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不能就合約總值的調整金額達成協議,有關爭執應呈交獨立仲裁。
12.3.2 倘若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聲請的損害賠償或額外費用涉及(但不限於)下列情況:(1)根據第 2.2.8 項作出的任何書面解釋,(2) 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沒有犯錯而業主按第 3.6 款規定取消任何工程或者命令停止進行任何工程,或 (3)業主根據第 12.4 款規定就工程的細小變更發出任何書面命令,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按第 12.3.1項規定提出聲請。
12.4 工程中的細小變更
12.4.1 顧問有權發出命令,對本工程作出不涉及調整合約總值或延長合約時間,並且不會與合約文件意向矛盾的各種細小變更。這種變更應以書面命令發出,並且對業主及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均具約束力。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迅速執行這些書面命令。
第十三部分:工程覆蓋物的去除及糾正
13.1 工程覆蓋物的去除
13.1.1 倘若工程的任何部分違反業主的要求,或者違反合約文件中特別列明的規定而加上覆蓋物,若業主書面要求,這種覆蓋物應除去,以便業主觀察檢查,並應重新覆蓋,費用由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負擔。
13.1.2 倘若工程的任何其它部分已經覆蓋,而業主沒有特別要求在覆蓋之前進行觀察檢查,業主可以要求觀察檢查該部分工程,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將覆蓋去除。倘若發現該部分工程符合合約文件規定,去除覆蓋物及重新覆蓋所需的費用應由業主負擔。倘若發現該部分工程不符合合約文件規定,去除覆蓋物及重新覆蓋所需的費用應由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負擔,除非這種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是由業主或獨立承辦商引致,如第六部分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應負責支付該等費用。
13.2 工程的糾正
13.2.1 被業主定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約文件規定而拒收的所有工程,不論是在工程實質完工之前還是之後發現上述情況,亦不論是在已經製作、安裝或完工之前還是之後發現上述情況,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均應迅速糾正。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承擔糾正該等不合格工程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顧問因此而必須提供額外服務所需的賠償在內。
13.2.2 在工程或其中指定部分實質完工日期過後一年內,或者在業主接收指定的傢具、陳設品及設備後一年內,或者在法律規定的較長時期內,或者在合約文件要求的任何適用的特別保用期內,倘若工程的任何部分被發現存在缺陷或不符合合約文件規定,室內設計承辦商
/供應商應在接獲業主發出的要求糾正缺陷通知書後,迅速糾正存在的缺陷或不符合合約文件規定的地方,除非業主先前已經書面通知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接納這種缺陷情況。本合約終止之後,本項規定依然有效。業主應在發現缺陷之後,迅速發出這種通知書。
13.2.3 存在缺陷或不符合合約文件規定的工程若未按第 4.6.1、13.2.1 及
13.2.2 項規定糾正,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將其從工程處所拆
除,除非業主豁免如此拆除。
13.2.4 倘若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未按第 4.6.1、13.2.1 及 13.2.2 項規定糾正存在缺陷或不符合規定的工程,業主可以按第 3.7 款規定拆除該等工程。
13.2.5 倘若在顧問發出的通知書中規定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沒有糾正該等有缺陷或不符合規定的工程,業主可以將該等工程拆除,並且存放材料、傢具、陳設品或設備,所需費用由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負擔。倘若在該等拆除及存放工作完成後十 (10)天內,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不支付該等拆除及存放工作費用,業主可以在發出另一份十(10)天通知期的通知書通知期限過後,以拍賣或私人出售方式將有關工程出售,並在扣除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承擔的一切費用(包括顧問因此而必須提供額外服務所需的賠償在內)之後,計算出售所得的淨收入。倘若該等出售所得淨收入不足以抵付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承擔的一切費用,兩者之間的差額應由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負擔,業主應發出一份適當的變更命令。倘若當時或其後到期應付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的付款不足以抵付該等金額,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將差額付還業主。
13.2.6 由該等糾正或拆除工作損毀或損害的業主或獨立承辦商的所有工程,應由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承擔其修復費用。
13.2.7 本第 13.2 款所含的任何規定,均不應解釋為對合約文件(包括第 4.6
款)規定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承擔的任何其它責任設立一個限制期。實質完工日期過後一年時間、或者在法律規定的較長時期、或者在合約文件要求的任何保用期的設立,僅與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糾正工程缺陷這項特定責任相關,與其有責任履行合約文件的時期無關,亦與可以進行法律程序以確定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應為除與糾正工程缺陷特別相關的責任以外的其它責任承擔法律責任的時期無關。
13.3 有缺陷或不符合規定的工程的接收
13.3.1 倘若業主願意接收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工程,他可以將該等工程接收,代替要求將它們拆除及糾正。在這種情況下,業主將發出變更命令,對合約總值作出適當及公平的減少調整。不論最終付款是否已經支付,這種調整均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