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无理由拒绝受理持卡人使用拉卡拉 POS 进行交易;
银行卡支付业务服务条款
x服务条款是特约商户(以下简称“您”或“乙方”)与拉xx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xx”或“甲方”)之间订立的《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不可分割之部分,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 术语定义:
1.“银行卡”是指按照中国银联或其他卡组织的业务、技术标准发行,卡面带有“银联”或其他卡组织标识,发卡方标识代码(BIN 号)经中国银联或其他卡组织分配及确认的银行卡
(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卡、信用卡)。
2.“受理终端”是指收单机构放置在特约商户处的,能够接受银行卡信息,具有通讯功能,并接受柜员的指令而完成金融交易信息和有关信息交换的设备。
3.“持卡人”是指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即与银行卡对应的银行账户相联系的客户。
4.“发卡机构”是指通过银联网络开展银行卡发卡业务的银联成员机构。
5.“调单”是指因甲方、持卡人、或发卡机构对已被结算的交易有疑问,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收单机构向商户提出调阅交易单据的过程。收单机构也可根据商户管理工作的需要,向商户调取交易签购单据和相关消费凭证。
6.“调账”是指乙方对确认长款/短款主动向发卡机构提出的退款/请款请求。
7.“退单”是指发卡机构对交易有疑问而提出的拒绝付款。
8.“退货”是指特约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退还持卡人原扣款账户的过程,包括全额和部分金额退货。
9. “联机退货”是指在退货有效期内,由 POS 发起的退货交易,即直接在 POS 机上做退款交易,一般款项将在 2-3 天内退还客户账户的特殊处理业务。
10.“差错”是指由于机具、通信线路、系统处理、业务受理操作及其他原因引起,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的交易。
11.“违约金”是指当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时,由违约方向守约方缴纳一定的金额作为赔偿,以弥补违约方给守约方带来的损失。
12.“D+0”是指甲方作为乙方的业务服务方,于银联卡交易发生当日将乙方的交易资金转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特殊处理业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开展收单业务。
2.对乙方在使用受理终端或受理银行卡过程中发生的终端故障,按甲方对外服务承诺及时处理。
3.负责为乙方安装受理终端,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业务受理情况对安装在乙方的受理终端型号和数量进行调整。甲方为乙方实际安装的受理终端型号、数量,以乙方签字确认的特约商户受理终端设备安装/撤机确认书中登记的信息为准。
4.负责将当日消费交易资金在扣除协议中约定的交易服务费及其它应扣款项后,在约定时间内,按乙方指定结算账户划付交易结算资金,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对账明细。
5.负责对乙方受理银行卡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向乙方提供特约商户银行卡业务受理手册、终端操作手册、空白签购单和银行卡受理标识等业务受理用品。
6.甲方向乙方提供交易发生日起一年内的对账及电子对账数据服务。乙方如有账务查询要求,可通过甲方设置的账务查询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甲方按照《银行卡跨行业务差错处理办法》、《银行卡业务运作规章》的相关规定,通过接
收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向乙方提供调账服务。乙方应填写甲方提供的统一格式的《客户调账表》,加盖乙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以传真或邮件的形式向甲方发出调账申请。乙方应保证其发出的
《客户调账表》的内容与原交易相符。乙方向甲方传真或邮件发出《客户调账表》后,应保存原件且不得对原件内容做任何更改,若发生乙方留存的《客户调账表》原件与甲方已受理的传真件内容不相符时,以甲方受理的传真件为准。甲方受理乙方调账申请时,由于甲方录入错误导致传真件内容与调账交易不符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7.甲方为乙方提供 POS 签购单纸张配送服务。
8.甲方由于风险原因关闭商户交易,应及时通知乙方。
9.用于本协议业务的支付服务终端不得随意变更布放地址,若需要变更拨出的电话号码或布放地址,乙方须提前向甲方申请,否则甲方有权关闭交易。
10.乙方的工商注册名称、主营业务、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银行卡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有权重新审核乙方银行卡受理资质。当甲方认为乙方不再具备银行卡受理资质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
11.甲方有权进行银行卡交易的调单、退单、银行卡风险调查、终端维护、终端巡检及实地核查等工作,乙方应予配合。
12.甲方有权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或甲方运营过程中监测到的异常交易情况,先行冻结乙方的部分或全部交易资金,并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乙方。
13.甲方具有终端密钥的所有权,乙方只有密钥使用权,当乙方退出或业务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终端密钥并销毁。
14.甲方发现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有权先行冻结乙方结算资金,对乙方的违规交易资金做为违约金予以划扣、立即停止其收单服务:
(1)涉嫌移机、虚假申请等,以及有调单失败风险等情况;
(2)涉嫌参与洗钱、套现、赌博、侧录等违法犯罪活动;
(3)无理由拒绝受理持卡人使用拉xx POS 进行交易;
(4)故意诋毁或损害甲方声誉;
(5)乙方违规操作、不当牟利等行为给甲方带来经济或声誉损失;
(6)甲方认定的其它风险事件或违规行为。
15.在出现交易纠纷或有合理理由认定交易有可疑之处时,甲方有权在查验乙方原始交易签购单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并影印留存。
16.对经查实的交易差错或乙方需调整的账务,负责按照中国银联差错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对有疑议的交易,有权向乙方调单。发生退单业务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17.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从乙方应收的银行卡交易结算资金中抵扣乙方在本协议下应支付的款项。如乙方交易结算资金不足抵扣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补足差额资金。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垫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1)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发卡xxxx;
(0)xxxxxxxx;
(0)由于计算错误或其它原因导致甲方向乙方多支付的款项或其它经乙方确认的长款;
(4)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而造成的扣率差额补偿部分(补偿部分的时限为自发现日起前 180 天);
(5)其它应由乙方支付的款项。
18.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采取暂缓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至少 180 天以上、中止乙方银行卡业务受理等措施。
(1)甲方提出调单时,乙方拒绝配合或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有效交易单据;
(2)甲方有合理理由认定交易存在可疑之处,或有合理根据怀疑乙方违反本协议或有欺
诈行为。
19.乙方出现下列违规操作行为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整改。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仍未停止违规操作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银行卡交易,收回全部受理终端设备,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由此带给甲方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1)未按照甲方提供的特约商户银行卡业务受理手册和终端操作手册要求受理银行卡或拒绝受理银行卡;
(2)要求持卡人支付额外服务费;
(3)涂改签购单、分单操作;
(4)不仔细核对签名;
(5)以现金方式退货;
(6)其它违规操作的行为。
20.乙方出现下列任一种情形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乙方的银行卡交易,收回全部受理终端设备,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由此带给甲方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将乙方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并向执法、监管部门及相关征信机构通报:
(1)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它商户的资料向甲方申请为特约商户;
(2)侧录:默许、纵容或与不法分子共谋在受理终端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
(3)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违反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违规使用、存储、传输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导致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泄露或发生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被篡改、破坏等情形;
(4)套现: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将银行卡中资金或授信额度中的部分或全部转化为资金支付给持卡人的行为;
(5)洗单:将其它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安装于乙方的支付受理终端上刷卡,假冒乙方交易与甲方结算;
(6)恶意倒闭:接受银行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甲方承担退单损失;
(7)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xxxx持卡人账户信息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时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8)拒绝配合调单或不能提供有效交易单据,造成发卡机构退单且逃避承担退单责任的;
(9)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10)因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1)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
(12)乙方和/或乙方法人代表或其主要负责人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重大经济、刑事犯罪;
(13)因经营不善,导致停业整顿、倒闭的;
(14)擅自转移终端设备受理银行卡交易的;
(15)利用支付受理终端从事损害第三方利益或其它公共利益活动的;
(16)经银行卡组织认定属于“高风险商户”的;
(17)其它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21.如甲方怀疑乙方有违反或可能违反本协议的交易行为,或者怀疑乙方有参与银行卡交易欺诈行为,则甲方有权立即关闭乙方使用的受理终端部分或全部交易功能;并有权立即单方终止本协议,并保留相关责任的追索权,乙方须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2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造成账务混乱及终端设备发生的任何损坏、遗失、被盗等,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进行赔偿;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押金或交易款项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须另行支付,甲方有权根据实际违约情况立即单方终止本协议。
23.如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导致甲方按照中国银联规则或生效判决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24.若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受理终端期间,单台终端出现连续 3 个月以上未有发生银
行卡交易的,甲方有权关闭此终端交易功能及收回该台受理终端,但需提前 2 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25.本协议终止后 24 个月内,如有因以往交易引起的查询,乙方仍有义务配合甲方工作;如有乙方所产生的未结账务或因发卡成员机构提出的有关交易账务,乙方必须继续履行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与之有关的账务处理,甲方对于乙方不履行职责所产生的损失具有追索权,由此造成的甲方及第三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包括原交易及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接受甲方银行卡业务受理培训、指导和监督。乙方组织业务受理人员参加甲方举办的银行卡受理操作培训,并须经甲方培训合格后才能受理银行卡业务。因乙方未按甲方提供的业务培训资料和业务培训规范受理银行卡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不得利用终端进行任何本协议未约定的业务,不得利用终端进行任何违法违规活动,因乙方私自开展的违规业务而造成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或拒绝任何银行卡的合法交易,对持卡消费在价格上不得与现金消费有异,不得将刷卡消费交易服务费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持卡人。
4.乙方确保所有上送交易均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如因乙方的交易背景虚假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乙方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均真实、合法、有效。
6.当乙方提供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
关资料。若乙方变更银行卡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应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因乙方未及时履行上述责任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需保存所有交易的签购单及其他的交易证明材料,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至少两年,如因乙方资料保存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负责提供符合甲方受理终端安装条件的通讯线路、电源、安装场地等,并应在营业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或摆放银行卡受理标识,避免在阳光直射、高温、潮湿或接近强磁场等环境下使用受理终端。
9.乙方不得将空白签购单、银行卡受理标识、受理终端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其它用途,也不得出租、出借给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协议终止后,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受理终端、空白签购单及银行卡受理标识,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所需调取的签购单及相关交易单据复印件,甲方在确认受理终端无任何损坏、相关单据有效齐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办理押金退款手续,押金为免息的方式退还至乙方在甲方登记的账户。
10.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租赁、转让、出售本项目。合作期满,双方未续约,乙方不得继续经营本项目,并应将合作中属于甲方的品牌标识等归还甲方且不得再使用甲方的品牌标识。如乙方发生业务承包或转让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受理银行卡业务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11.甲方提供的受理终端仅限持卡用户本人进行相关操作,禁止乙方店主或店员以任何形式替用户进行刷卡或代客支付操作。
12.对于监管机构或甲方监测到的异常交易情况,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取证工作,
由于乙方配合不力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3.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银联银行卡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的以下规定:
(1)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仅用于辅助完成银行卡交易,乙方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除此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存储银行卡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
(3)乙方应将签购单等存有账号信息的介质保存在安全领域,并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第三方。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被篡改、泄漏和破坏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以及其它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4.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甲方提供的全部终端和空白签购单,并保证该设备除由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相关人员进行维护和更换外,不被其它人员进行任何检测、拆修、改装、更)换、移动或加装其它设备。本协议因任何原因提前或到期终止的,甲方均有权收回所有受理终端。
本协议存续期间或终止时,发现甲方提供的支付受理终端遗失、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或乙方员工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受理终端损坏、丢失时,乙方应按照受理终端设备净值予以赔偿。
15.乙方受理银行卡业务时,至少应对卡片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出示的卡片贴有“银联”标识;
(2)卡片上无“样卡”、“测试卡”或“VOID”(无效卡)等字样,无毁坏或涂改痕迹;
(3)照片卡上的照片为持卡人本人;
(4)银行卡背面签名条应有签名,签名条上无涂改或损毁痕迹;
(5)特约商户银行卡业务受理手册规定的其它审核内容。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卡片,乙方应拒绝受理。
16.乙方完成交易,至少应对交易签购单据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签购单上打印的商户编号、商户名称、卡号、交易金额、交易类型、交易日期、交易时间、终端编号、检索参考号、授权号码等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认且无涂改;
(2)签购单打印的卡号应与其银行卡卡面的卡号一致;
(3)持卡人签名应与其银行卡背面预留签名相符;
(4)特约商户银行卡业务受理手册规定的其它须审核内容。
17.乙方每日营业终了应在受理终端上进行日终结算,对银行卡交易资金应及时核对。对经确认的差错交易、隔日退货交易,应按照甲方规定提出调账申请。乙方应确保向甲方提交的所有单据所列事实均属真实交易,且签章齐全、要素无涂改。
乙方调账大于 50 笔/每日,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电子调账处理。
18.乙方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资料时,应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办理;以传真方式提交申请资料时,应确保传真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原件妥善保管。如因乙方未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导致甲方无法进行交易处理引起的持卡人纠纷或法律诉讼,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19.乙方应将银行卡交易签购单据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不少于两年。对甲方提出的调单,xxx在接到调单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的交易签购单据,如因乙方交易签购单据保管不善或延期提供造成的退单损失由乙方承担。
20.配合甲方及司法机关对异常交易、交易纠纷和银行卡案件或其它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及投诉处理。
21.在正常业务范围内,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风险信息。
22.乙方受理银行卡时只能将银行卡在甲方提供的受理终端上使用,不得在其他未经认证许可的设备上读取银行卡信息。
23.乙方在线所有操作包括在甲方网站、业务系统、微信服务平台上的操作和交易,乙方
的登录账号和密码是甲方验证乙方身份的重要印签,乙方对此负有保密责任。凡使用乙方登录账号和密码进行的线上操作和交易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具有同书面委托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对使用乙方登录账号和密码进行的所有线上操作及交易结果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24.乙方应每日核对支付交易结算资金,核对不一致时应于 5 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联系。因乙方未及时联系甲方,而导致的短款交易最终无法追偿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25.甲方可以向乙方查询支付业务受理情况,并调取相关交易证明材料。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真实的交易受理情况,对于甲方提出的调取交易证明材料的要求,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含)起 3 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
第四条 其他
1.对于因操作不当等乙方原因造成的短款,甲方可协助乙方进行追款,但甲方并无义务向乙方保证可追回相关款项。
2.对于乙方与持卡人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的服务上有任何争议、投诉或其它纠纷,应由乙方与持卡人直接谋求解决,甲方可从中协调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如遇主管单位或成员机构对银行卡受理规定进行调整时,乙方应以相关方的公告或甲方的通知为准进行相关操作。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有关修改、变更、补充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认。
4.本协议期间,出于宣传银行卡可作为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有效支付方式的目的,甲方经 “银联”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乙方按照本协议要求将银行卡受理标识贴在显著位置。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银联”名称或其对应英文名称用于任何其它用途。
5.除本协议及其附件中已另有规定者外,任何一方如因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造成其它一方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其它一方因此而产生的直接损失、损害,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或开支。
6.任何一方如因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实际意义时,其它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发生暴雨、地震、泥石流、台风、战争、内乱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本协议的履行,且该等事件持续时间超过 60 日,则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双方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8.各方同意,如果本协议生效后法律、政策或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发生变动,导致协议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另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该方承担违约责任。
9.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协议终止前已按本协议条款累积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发生时,双方应相互结清根据本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各项款项。
拉xx扫码支付业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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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扫码支付业务说明:指甲方为乙方提供对接第三方支付软件系统和设备通过线下扫码等方式完成支付的业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注册资料、交易行为、交易签购单进行审核。
2.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乙方业务开通资质、交易情况进行严格审核、管 理和监控。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办法对乙方的交易和待清算资金进行延迟结算或冻结,或拒绝乙方的交易和清算请求。
3.甲方有权遵循监管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相关服务商要求或行业风险策略对乙方交易行为进行监控,确保乙方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
4.因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服务商方面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服务商系统升级、软件更新、清结算账户、稽查等)导致扫码支付业务交易或清算中止/终止的或到款延迟的,乙方无权就此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可向甲方发起交易疑议,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沟通及处理。
5.若协议终止后甲方发现乙方协议终止之前存在违法或违反本协议目的的使用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则甲方仍可据此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保留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的权利。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保证发起的扫码支付交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用户与甲方确实存在交易关系。
2.乙方应保证交易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应保证能够妥善保留有关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订单、用户接受货物时签字的有关单据、物流发货单据、收货人签收单、收货地址、收货人姓名、联系方式、交易订单号等,具体凭证视具体交易类型而定。由交易发生之日起,至少保留 2 年。对于甲方提出的查询通知及调单要求,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以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回复给甲方。
3.乙方理解并同意,针对甲方提供的本项服务,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的重复划款、错误划款等情况造成多入账至乙方账户的,甲方有权对于多入账的金额向乙方账户进行资金代扣、抵扣乙方未结算资金等操作,或直接向乙方追讨,乙方有义务将多入账金额归还甲方。
4.乙方理解并同意,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本身原因或消费者设备硬件、软件或通讯原因造成的交易失败、重复扣款、交易金额错误、或导致的其他问题,应由乙方告知消费者直接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或相关服务商进行协商解决,但甲方不作为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
5.乙方理解并同意,针对甲方提供的本项服务,因甲方原因导致付款延迟或失败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仅以其针对该次扫码支付交易过程中所收取的服务费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理解并同意,在开通扫码支付业务服务后,交易资金为 T+1 工作日结算,实际到账时间取决于银行系统清算周期。每日最低起结金额为 100 元,不满 100 元的金额待满 100 元再行结算。
拉xx境外银行卡支付业务条款
x服务条款是特约商户(以下简称“您”或“乙方”)与拉xx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公司(以下简称“拉xx”或“甲方”)之间订立的《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不可分割之部分,请仔细阅读。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就乙方受理境外银行卡交易,甲方作为收单机构,为乙方提供收单服务,并向乙方收取商户结算手续费等有关事宜,达成以下约定。
第二条 受理境外银行卡业务是指乙方受理持卡人用境外银行卡支付其商品及服务费用的支付活动。第三条 x协议中的甲方为拉xx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辖分支机构,乙方为与甲方合作受理境外银行卡业务的合法机构。双方均有为本协议内容以及双方经营性信息对第三方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双方的银行卡业务资源、业务用品、机具设备均不得向第三方开放或者代理第三方银行卡方面的业务。
第四条 x协议为乙方受理境外银行卡业务并交由甲方进行后台业务处理的合作约定。境外银行卡指中国境内使用的万事达卡(MasterCard)、维萨卡(VISA)、美国运通卡(American Express)、大莱卡(Diners Club)和 JCB 等国际品牌的银行卡。
第五条 x协议明确双方受理境外银行卡业务的基本分工、受理银行卡种类、操作流程、风险防范、安全管理、业务培训以及异常情况的处理等业务环节。
第六条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业务培训、技术支持、业务咨询等方面的服务。乙方办理双方约定的银行卡受理业务之前,相关责任人员需经过甲方的专业培训。双方均需严格遵守共同约定和受理操作流程,如合作期间内乙方违反了本协议约定及国际卡组织的相关操作规定,将承担相关的交易损失。第七条 甲方有义务支持、配合乙方受理境外银行卡业务,并推进乙方受理业务的开展。甲方有义务向xxxx推荐并协助乙方推进新增业务服务,乙方有独立的选择权。
第八条 乙方的工商注册名称、主营业务、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境外银行卡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有权重新审核乙方境外银行卡受理资质。当乙方不再具备境外银行卡受理资质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
第九条 乙方有权自购、租赁或自备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技术和业务标准的受理银行卡业务专用机具和设备,但由于非甲方提供的 pos 机具原因导致的客户交易失败及损失,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甲方也可以有条件的、或者以收存押金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受理境外银行卡业务专用机具或者电子设备,并签署有关的附属协议。
第十条 乙方有义务并积极配合甲方共同防范银行卡的受理风险。接受甲方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问卷调查和咨询,以及提供相关的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正常交易而向其收取额外的费用,转嫁或者变相转嫁刷卡佣金或者以此为由降低持卡人享受乙方当期的优惠折扣服务,或者以其它优惠措施、理由推介、引导持卡人使用非银行卡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 受理境外银行卡业务的授权、消费、退货等交易是乙方与持卡人或者团体之间的债权债务 关系,甲方仅为确定境外银行卡交易方式和交易流程并协助乙方完成并实现境外银行卡交易的合作方,不承担甲乙双方约定之外任何经济纠纷的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负责账户资金的管理,由于乙方在甲方的未结算账户资金不足,造成甲方不能及时完成持卡人退货交易,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和解决。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之后,甲方负责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每台 POS 受理终端进行编码登记;对于乙方提出的新增、更换、维护 POS 机具的要求,甲方将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以避免不法分子冒 充商户人员利用 POS 机具进行欺诈活动;甲方负责定期对布放在乙方的 POS 机具进行检查,包括但不 限于:
— POS 机具的数量及每台 POS 机的编号与原登记是否相符;
— POS 机具的使用状态是否正常;
— POS 机具的摆放位置是否有改动;
— 乙方是否对机具进行了擅自更换或加装其他设备。
— 乙方内部须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对 POS 机具的日常管理,以控制内部操作风险,防范甲方固定资产的损失。
第十五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传送的境外银行卡正常交易的数据之后,将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将交易款项划拨至乙方结算账户内,并开始向其他发卡机构收取应付交易款项;乙方的退货款将在乙方结算账户中抵扣。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合作中无权转让对方有关本协议的技术许可、商标使用权、专利、技术秘密。双方应各自制订、执行、检查内部的安全保密规定的实施情况,如发生上述情况为对方造成经济、声誉等损失,违约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x协议的确定和履行适用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职能机构的监管规定。甲方有单方面终 止乙方受理银行卡业务交易的权利。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未按此约定及相关操作流程而除了的任何交易,并对因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保留完全追索权。乙方对可疑的用卡行为、卡片,有拒绝受理 的权利。
第十八条 甲方对于乙方手工传送的成功退货交易视为乙方不可撤销的委托付款,所产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二部分 基本条款
第十八条 标识及标记
乙方应在其营业场所内明显位置展示甲方提供的受理境外银行卡的标识或标记,以便告知持卡人在乙方营业范围内可以使用境外银行卡进行支付,即乙方可以受理境外银行卡业务。当乙方停止受理此类卡服务,无论何种理由,相关的标识、标记都应立即撤下。
第十九条 接受银行卡
乙方应在确认下列情况之后,才可接受银行卡付款;一、 银行卡完好无损,无任何形式涂改或更改;
二、 该银行卡面上相应之激光图及该激光图并没有破损或模糊;
三、 如使用银行卡收单电子设备,此卡必须通过受理银行卡电子设备完成受理交易;四、 如通讯线路发生故障,乙方应按以下程序通过手工压单操作;
(一)通过电话向甲方取得电话授权,甲方进行记录;
(二)将境外银行卡在签购单上进行压印,并填写金额,日期等要素。
(三)在取得持卡人签名,并把它和此卡背面的签名进行核对,一致后方可受理。
(四)每份手工签购单应包括以下要素: 1、银行卡卡号
2、有效期
3、交易日期
4、交易金额
5、授权号码
6、乙方名称和商户编号
7、持卡人签名
8、单据号
五、 持卡人必须是银行卡本人,其姓名须与卡面标示姓名一致,如银行卡背面附有持卡人之签名,该签名需与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亲笔签名相符。
六、 银行卡必须是在卡正面显示的起始日当天或之后,以及到期日当天或之前使用;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没有起始日期,则必须通过专用电子设备刷卡或者通过授权后进行交易。
七、 银行卡签名栏,不能出现明显的改动或损毁。
八、 银行卡正面的卡号必须与印在卡背面的,以及打印在签购单的卡号相符;
九、 乙方在使用银行卡受理电子设备的条件下,应采用联机方式受理境外银行卡,不必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件;当受理电子设备、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连机受理时,也可以采取手工压单操作;若采取手工压单操作时对持卡人身份有怀疑、或对该交易有怀疑,或者是酒店类商户,则必须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件,并注明证件名称和号码。
十、 卡面没有凸印卡号的银行卡,必须通过银行卡专用电子设备刷卡进行交易。第二十条 授权
一、 xxx在接受银行卡前,向甲方指定的授权中心索取授权号,并将授权号清楚记录在签购单上。
二、 无论金额大小,乙方每笔交易均须经过电子机具刷卡完成。如出现机具故障,在恢复正常使用之前或者未安装电子机具的,则需通过电话向甲方授权中心索取授权,并将甲方授权号码记录在手工压印的签购单上;
三、 乙方不可代替第三方机构向甲方索取授权,亦不可通过甲方取得授权后向第三方交单;
四、 对于任何没有取得授权号码的交易,或已取得授权号码但没有记录授权号码的交易,甲方有权拒绝,并对涉及的款项拥有完全追索权。
五、 如乙方单方面违背本协议,不论已发生的相关银行卡交易是否取得授权,甲方均有权拒绝交易,并对涉及的款项拥有完全追索权。
六、 由于国外发卡行对授权的具体操作上的差异,乙方应准备传真机具,以便特殊情况下接受甲方的转授权传真件,进行记录后将其附在签购单后存档。
七、 乙方受理银行卡需要手工索取授权时,必须要以协议中登记的固定电话索取人工授权,不能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索取人工授权。
第二十一条 签购单
一、 乙方使用的所有签购单格式应先获得甲方认可,并应包括持卡人存根、商户存根及银行存根。每张商户存根应由乙方保留,保留时间自交易日起至少 18 个月,持卡人存根应于持卡人签署签购单据后立即交付持卡人。
二、 每份签购单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一)银行卡号码
(二)有效期
(三)交易日期
(四)交易金额
(五)授权号码
(六)乙方名称和商户编码
(七)持卡人签名
(八)流水号
(九)单据号
第二十二条 对账、清算及差错处理 一、 甲乙双方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
二、 乙方应遵守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对银行卡交易数据及时汇总并与甲方核对,出现差错时应及时与甲方联系进行调账处理。当甲方提出查询或账务调整要求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及时将反馈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甲方。
三、 清算流程
(一)乙方应严格按照电子设备受理交易规程操作,甲方以乙方传输的交易数据及乙方的其它指令为乙方提供清算服务,乙方不得以与持卡人或其它任何交易纠纷为由要求更改或影响甲方对乙方受理业务的资金清算。对于有争议的交易按差错处理规则和流程进行处理。
(二)甲方收到乙方传输的交易数据,应负责及时处理。对于甲方判断为正常交易的金额,甲方应及时划拨至乙方的制定账户;对于甲方判断为可疑交易的金额,甲方有权采取及时核对、延迟入账等处理措施。
(三)乙方对于甲方入账的款项应及时核对。超过 30 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甲方入账处理的认可。
(四)乙方有义务将所有通过设备清算的交易资料和相关单据,妥善留存至少 18 个月,以备查询。
(五)乙方收到甲方针对某笔交易的查询函件后,须在甲方要求的日期内回复甲方所需的全部资料。
(六)对基于本合同从甲方获得的全部信息、各种单据、资料、用品等,乙方应负责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透露。
第二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在其后与乙方间产生的交易款项中,将有关款项扣回,并有告知乙方的义务;
(一)甲方发现乙方受理境外银行卡时未留有持卡人签名或持卡人签名明显不符以及重复扣款
等违反本协议的错误交易。
(二)签购单项目不准确,或没有得到持卡人或发卡银行的确认。
(三)签购单上交易明细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
(四)乙方不能向甲方提供所需要查看的原始交易凭证。
(五)乙方不能或不能及时对甲方所提出的交易查询信息进行反馈。
(六)乙方不能或不能及时对甲方所发出的异常交易账务调整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或接受甲方调账要求。
(七)签购单上的要素信息(如金额)有涂改。
(八)签购单涉及的商品或服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四条 分单、多项销售及部分付款
一、乙方应将同一笔交易所出售的所有商品或提供的一切服务之总计收费,记录在一张签购单据上。乙方不得将同一笔交易分成多次交易、使用两张或两张以上的签购单据,以使得这些交易的金额超过了银行的授权限额。除非出现部分付款或延迟送货的情况,否则即视为乙方违约分单,甲方将对相关款项拥有完全追索权。
二、如签购单据只包括部分应付金额,乙方不应接受该笔交易,下列情况除外:
(一)顾客在乙方消费时以现金或支票支付所余款项;
(二)延迟交易(延迟提供货品或服务)中,顾客在缴纳订金和在获得商品或服务后xxx款时,须分别签署两张或更多的签购单。若两张签购单据之合计金额超出有关之授权限额,乙方则须取得甲方授权中心的授权。每张签购单据须获得并记录授权号码,且在该签购单上清楚写明“订金”或“余款”。
第二十五条 禁止交易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受理下列银行卡交易:一、 国家明令禁止的交易;
二、 乙方为第三方进行的交易;
三、 交易的内容与签购单标示内容不相符;四、 无真实商品标的或服务标的的交易;
五、 退货交易使用现金或附加在当初购买货物之上的任何费用。第二十六条 退还货品及调整收费
一、 目前只允许甲方受理境外银行卡的退货。
二、 对于手工退货,在通知甲方后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在交易过程当中,如商品被接受退还、任何服务被终止或取消、或价格允许做出调整,乙方应提出一份由甲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贷记退货单,加盖公章后连同调整收费签购单据交回甲方。手工单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交予甲方。对于退货交易乙方不得向顾客退还现金。
(二)乙方须在贷记退货单上注明日期,并将已填妥的贷记退货单副本交给持卡人。
(三)乙方需在向甲方提交的退货交易单中注明退货申请是由持卡人提出还是由乙方提出第二十七条 对持卡人收取附加费及现金付款
一、 乙方不得向使用甲方确认可以受理的银行卡进行正常交易的顾客收取任何附加费。
二、 商品或服务的收费已包括在以银行卡付款的签购单据上,则乙方不得另外向持卡人收取任何形式的付款。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向持卡人提供现金。
第二十八条 交易信息
交易信息是指银行卡在各类业务中的交易处理数据,基本内容包括:卡号、密码、磁条信息、有效期、卡片验证码、交易金额总计等内容。乙方必须妥善、安全保管银行卡交易信息资料至少 18 个月,未经甲方或持卡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以上任何银行卡交易信息及资料用做 银行卡交易对账工作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受理持卡人交易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或拒绝交易并按要求没收该卡。一、 交易过程中终端机具显示的交易应答信息为没收卡指令。
二、 经联络甲方,获得没收卡指令。第三十条 乙方对没收卡处理
一、 立即当场进行剪角处理,即自卡背面磁条左上角向下以与水平方向不大于 45 度角的方向进行剪切处理,并在次日前通知甲方。
二、 使用签购单(或自备的按甲方行业标准制作的其它形式单据)向持卡人开具没收卡的收据,一式三联,清楚记录卡号、没收原因(如:收单行指令等)分别交予持卡人、甲方和乙方自行留存。
三、 xxx未按以上操作将承担其风险责任。第三十一条 乙方对没收卡处理
乙方按甲方指令没收银行卡并按以上约定进行正确处理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交予甲方。第三部分 安全与保密
第三十二条 乙方在受理银行卡时,只能在甲方认可的专业机具上操作,乙方不得使用其他未经过甲方许可的设备读取银行卡信息;不得自行或者授权第三方维护银行卡机具、设备或者系统设置和数据。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均有为对方的事先书面许可,并明确使用范围、时间和内容(包括品牌、建筑、设施等)。有关定义:信息指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方式存在的甲乙双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财务信息、以及甲方的技术方案、操作手册等资料。
第三十四条 甲方将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和受理银行卡交易历史对乙方进行信用评级。为避免持卡人进行的欺诈交易为双方带来损失,乙方应对下列异常交易情况特别注意,及时与甲方联系:
一、 卡面凸印卡号有涂改痕迹,或终端机具显示卡号与凸印卡号不符;二、 持卡人未经选择就购买高价值或者易变现商品;
三、 购买多件同一类或同一规格商品;
四、 持卡人对自己用卡金额心中无数,反复要求试刷卡;五、 以金额不足为由,反复测试不同的卡;
六、 当乙方需要人工授权或向甲方查询时,持卡人表现出特别紧张,要求终止或取消交易;七、 签名不自然与卡背面预留签字不一致或者 要求对照银行卡签名。
第三十五条 乙方有套现、洗单、恶意倒闭、虚假交易、伪造交易、侧录等行为的,将进入甲方的管理记录,按照行业有关规定,甲方有权单方面决定是否将乙方纳入行业不良商户信息库,并以此为参考确定特约商户的信用等级。
第三十六条 乙方可以存储业务上必须的客户资料,如姓名(中英文)、国籍、证件号码等,但仅限适用于受理该客户的银行卡支付交易。乙方不得存储银行卡卡号、有效期等磁条内容(签购单据,只用于留档备查)乙方不得超期限(12 个月)保存已不再具备交易清算用途的银行卡客户信息资料:对于超过保存器械的交易数据及资料,甲乙双方均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分别按照机密文件销毁标准,由专人负责销毁,并做出经有权签字的书面销毁记录。
第三十七条 乙方不能存储所受理银行卡磁条内任何资料以及签名栏的 3 位数字确认码,适用于万事达卡(MasterCard)、威士卡(VISA)、JCB 卡、大莱(Dinners Club)。不能储存美国运通卡(American Express)印于卡面上的四位数字确认码。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均应建立或者细化各自内部的保密制度,并通过培训、检查等方式和措施确保银行卡交易信息和数据的安全,限制数据访问权限并定期或者不定期更换银行卡机具终端的使用密码。
第三十九条 对于双方各自内部人员流动、辞职、解雇等原因离开原工作机构后,而由其泄露有关银行卡信息、资料、数据的责任,则由其原所在方承担。
第四十条 关于非保密信息双方约定如下: 一、 协议范围外来自其它渠道的信息。二、 签约前双方的各自信息
三、 在双方履行相关约定中所取得的非保密信息。
第四十一条 保密的例外责任,即在下列情况下,如果发生保密信息泄露,双方均无需承担信息泄露责任:
一、 根据司法机关要求或为公共目的向相关单位(目前仅指:公安系统、法院、检察院)提供银行卡交易信息。
二、 在乙方已经采取了必要的系统管理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由于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影响系统、网络正常运行造成的信息泄露。
三、 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息泄露。
第四十二条 对于双方合作产生的有关知识产权、著作、商标或者技术专利为双方共同所有,并共同
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如有交易数据被非法取得或外泄事件发生,双方均有在第一时间内告知对方的 义务,并及时采取措施配合对方减少损失。
第四十四条 强制解约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拒绝为乙方提供境外银行卡交易服务,并立即与之强制解约:
一、 未按约定流程进行受理银行卡业务操作,造成损失或者经两次书面通知无效。二、 使用虚假伪冒信息进行银行卡受理业务申请,违规套现或洗单,虚假交易等。三、 未经甲方或持卡人允许泄露持卡人交易账号或其他交易信息。
四、 利用设备进行欺诈活动,如盗录磁条信息、非法改装银行卡电子设备等。五、 经营不善,已破产、停业或倒闭。
六、 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
七、 因自身行为严重影响甲方声誉或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八、 内部人员作案或者与外部人员联合作案。
九、 其他甲方认为将为甲方带来风险的状况。
第四十五条 乙方允许甲方为保障受理银行卡业务的安全而采用监控和可疑跟踪等技术的实际应用。第四十六条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及司法机关对银行卡案件进行调查、打击银行卡犯罪,并在需要是给予环境和安全方面的支持。
第四十七条 甲方有义务及时通报、告知乙方关于国内外银行卡组织有关银行卡受理市场方面的最新动态和业务做法,乙方有义务配合实现。
第四十八条 对于乙方未受协议约定进行操作产生的风险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拥有完全追索权。
第四部分 其他
第四十九条 协议终止
一、 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为签署之日起至新协议签署日;或者终止协议通知日期后的第 60 天,即协议终止生效日。
二、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已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的权利义务应继续履行完毕。第五十条 协议的变更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报如下变更事项,否则,乙方需承担相关责任。
一、 变更事项包括:名称、负责人、地址、经营许可证号、联络方式、银行账号等事项的变更。二、 发生下列变更之一的,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是否终止本协议:所有权
结构变更、业务经营或销售方式的重大变动。第五十一条 转让
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合约内容泄露或转让与第三方。第五十二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如在本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修订
x协议如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冲突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对于未尽事宜或有关规定的变更,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五十四条 违约责任及解决
任何一方面违反本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中止、终止本协议,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如因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而造成的损失(风险)有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保留完全追索权。
第五十五条 法律
x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职能机构的监管规定。
互联网支付服务条款
x服务条款是特约商户(以下简称“您”或“乙方”)与拉xx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拉xx”或“甲方”),之间订立的《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不 可分割之部分,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 定义
1、客户/持卡人:系指使用本服务项下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支付通道购买乙方商品/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本服务项下所述代收业务、代付业务中,客户/持卡人分别特指乙方指定的付款人和收款人。
2、代付业务:系指乙方与客户之间存在薪资、奖金、保险金、投资收益等款项支付需求,乙方先行将代付金支付至甲方账户,委托甲方向乙方指定客户银行卡账户进行款项划付的业务。
3、互联网快捷支付业务:系指使用互联网快捷支付的个人客户在交易过程中无需跳转至发卡行网上银行系统,只需提供银行卡卡号、户名、手机号码等信息,发卡行验证手机号码正确性后,由发卡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发送动态口令到客户手机上,客户输入正确的手机动态口令,即可完成支付的业务。
4、网银 B2C/B2B 支付业务:系指甲方为乙方的互联网销售行为提供个人/企业国内银行卡网上支付和资金清结算服务的业务。
5、协议支付业务:系指乙方根据与用户间的约定,在用户不在现场情形下主动发起交易,用户只需提供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等信息,发卡行验证用户真实身份后,由发卡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发送动态口令到用户手机号上,用户输入正确的手机动态口令即可完成支付。用户完成信息验证后,乙方委托甲方从用户银行账户进行周期性或单笔的应付款项收取。
6、第三方支付业务:系指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平台(如支付宝、微信支付、微信小程序、微信 APP 支付等)及基于该平台提供的款项收付技术服务,该服务所涉及的跨行渠道及资金收付由第三方支付服务商负责,甲方负责提供系统平台与乙方系统对接并处理对账清算事宜,所支持的银行具体以该服务开展时实际所支持银行为准。
7、代付金:系指在代付业务中,乙方先支付至甲方银行账户内并委托甲方代为支付的款项。
8、退款:系指乙方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退还客户原扣款账户的过程,包括全额和部分金额退款。
9、风险提单:系指载有关于一笔交易明细信息的文档,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时间、交易物品、交易 IP、资金流向等。
10、二级商户:系指在互联网快捷支付业务和网银 B2C/B2B 支付业务中加入乙方的网站,并直接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
11、差错处理:系指在甲方与商业银行记录或主张的账务信息不符的情况下,所进行的账务核查和账务调整等处理措施。
12、异常交易:系指客户或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本服务项下的服务所进行的,违反相关规定或本服务约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洗钱、诈骗、涉黄、涉赌、盗卡、伪卡、信用卡套现等交易行为),或无真实交易背景、与真实交易背景不相符的资金支付行为,或交易资料不全、持卡人否认交易或发卡行拒付资金的支付交易行为;或甲方认为或客户、乙方、相关部门和单位或其他第三方向甲方反映可能存有上述情形的行为;或被相关部门和单位调查的行为。
13、相关部门和单位: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以及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和甲方的法人股东。
14、相关规定: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政策,相关部门和单位颁布的其他各项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适用于客户、乙方或其他相关主体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下称“双方”)决定就互联网支付服务建立合作关系,由甲方向乙方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产品业务基本条款详见本服务附件内容,双方基于平等互利、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服务内容共同遵守。
第三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1 甲方负责建设和维护其互联网支付系统,提供相关的业务应用和技术接口,提供该合作业务开发阶段所需要的测试环境及必要的技术支持。
1.2 甲方负责位于其端的系统维护和安全工作,保持其正常运作,发生故障或安全问题时应及时维修;因系统升级、维修等需要,甲方可暂时中止向乙方提供服务,亦可根据相关实际情况改进服务。
1.3 甲方负责提供 5×9 小时商户服务,工作时间为 09:00-18:00(GMT+0800),客服热线: 95016。可受理并处理涉及甲方支付平台系统运行和资金结算的咨询、投诉和异常交易等(不含乙方与客户间的合同纠纷、商品或服务质量、性能、价格及售后服务等纠纷)。
1.4 甲方保证对由其提供的互联网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营,并对其支付接入系统的安全、有效性负责。
1.5 甲方负责协调解决本服务项下的差错处理工作。
1.6 甲方遵照相关监管部门及甲方自身已发布的、不定期发布或更新的业务规则,对乙方进行日常管理、培训和监督。
1.7 本服务项下服务涉及的交易数据及财务信息以甲方端记录结果为准。若乙方对交易有异议的,双方可再行核对及协商,协商不成仍应以甲方端记录结果为最终依据。
1.8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经营状况等不定时进行各种形式的审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书面说明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以配合甲方实施的调查。
1.9 甲方有权随时评估乙方的风险状况,并根据甲方系统所具备的功能对乙方相关支付交易进行限制处理,并将限制情况通知乙方。
1.10 当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停止对乙方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冻结交易资金、没收保证金,并终止本服务:
1.10.1 逾期 30 日仍未向甲方全额支付应付费用的;
1.10.2 与他人串通诈骗甲方、银行或顾客或其他第三方资金的;
1.10.3 销售国家禁止流通、限制流通商品或提供非法服务的;
1.10.4 因未按承诺提供商品或服务等欺诈行为而给顾客造成重大损失的(即损失金额超过乙方交纳的保证金);
1.10.5 被工商等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从而丧失本服务所列经营资格的。
1.11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本服务约定的全额保证金、前期费用后,开始为乙方提供约定服务。
1.12 甲方不得将乙方基于主服务条款第四条第 2.4 款提供的异常交易凭证用于本服务之外的盈利活动。
1.13 本服务终止后 24 个月内,对本服务有效期内发生的交易,甲方仍有依照本服务约定向乙方查询及追索的权利(本服务另有约定的除外)。
1.14 甲方可根据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及银行卡组织/转接清算组织、商业银行等部门、机构的相关规定及甲方业务政策变化,对手续费率进行调整,并采用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邮件、微信、短信、各渠道公告等)通知乙方。 2、乙方权利义务
2.1 乙方签署本服务时(若甲方另行规定提交期限的,则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须向甲方提交经乙方签盖公章的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若已更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版,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做要求)、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ICP 备案号(若为手机应用则需提供应用名称)以及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
其他有效资质及身份证件等。在本服务签署的同时,乙方还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商户入网申请表》以及甲方要求填写的其他文件,以配合甲方完成软件接入的相关准备工作。
2.2 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资质文件及其在本服务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及文件资料等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若有任何变更,则乙方应在该等变更情形发生次日即通知甲方,并同时将变更后的文件资料交付甲方。
2.3 乙方应保留与客户间的购货凭证、收/送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发票、银行卡签购单或其他证明该等支付基础关系合法有效的相关凭证。该等凭证及本服务项下规定乙方应留存或提交的材料,乙方至少应保存叁年。
2.4 若发生任何异常交易,或乙方或客户违反相关规定或本服务约定的其他情形的,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主动通报,并配合甲方调查,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若发生异常交易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交易所涉的购货凭证、收/送货凭证或服务凭证、发票、银行卡签购单以及证明该等交易合法的其他相关凭证和甲方所需的其他文件资料。如因乙方无法提交异常交易明细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甲方亦有权冻结因发生异常交易所涉资金,若该等交易资金已划付乙方,则甲方有权从乙方后续交易的资金或保证金中冻结与该等交易资金相等额的款项或通知乙方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资金(本服务中有其他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如异常交易经调查确认后无风险的,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返还其冻结的该笔交易所涉资金。
2.5 乙方负责位于其端的系统维护和安全工作,采用完善、有效的监控手段,保证能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甲方传送或接收甲方传送的数据等信息。因乙方的维护责任造成信息传送障碍或其他损失的,甲方概不负责。由此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6 乙方应按约履行与客户间的相关协议,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不得从事涉赌、涉黄、套现、洗钱、诈骗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经营活动;若发生任何异常交易或乙方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则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7 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监控、防范乙方自身及其二级商户(若有)违法和违规的资金操作。乙方及其二级商户(若有)从事非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乙方独立承担。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2.7.1 侵害他人名誉、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其他人身和财产权利。
2.7.2 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本服务。
2.7.3 从事任何非法交易行为,如洗钱、套现、赌博等行为。
2.7.4 使用盗窃、伪造的银行卡账号或无效银行卡账号交易。
2.7.5 利用拉xx互联网支付系统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交易。
2.7.6 从事任何可能含有电脑病毒或可能侵害互联网系统的行为。
2.7.7 甲方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当之其他行为。
2.8 乙方不得将其在本服务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或委托第三方实施。
2.9 乙方应妥善处理和解决与客户间的交易纠纷,甲方仅为乙方提供支付服务,客户与乙方的合同纠纷、商品或服务质量、性能、价格及售后服务等纠纷以及因乙方经营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独自承担责任,与甲方无涉。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全额赔偿。
2.10 在交易成功后出现持卡人或客户否认交易以及其它无法确定责任人事故造成的争议并向甲方投诉时,甲方有权从待结算资金中先行冻结持卡人否认交易的金额并通知乙方,由乙方协调解决(冻结期最长不超过一百八十天);当乙方与持卡人无法在三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时,甲方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等监管机构处理结果对已冻结的待结算资金或乙方保证金进行相应处理。若因甲方合作银行或银行卡组织要求甲方先行赔付或其他情况导致甲方为乙方垫付款项的,乙方应在甲方垫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支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垫付金额每日 1%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如乙方逾期超过十日仍未xxx方所垫款项的,甲方有权终止本服务并追究乙方的违约及损失赔偿责任。若冻结期限内甲方未收到有权机关或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明确处理要求的,冻结期满后甲方将已冻结的待结算资金无息退回乙方账户。
2.11 在本服务约定的范围内,乙方有权享受甲方提供的支付清算、资金对账与结算服务。
2.12 乙方履行本服务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技术规范进行系统开发和测试,并通过甲方的测试验收后方可使用。乙方任何业务变更和系统变更与调整,均应通过甲方的测试验收后方可使用。乙方应当正确使用甲方提供的最新版本的技术文档和插件,确保正确接入甲方的互联网支付系统。
2.13 乙方应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甲方提供的软件、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如因保管不当、密码泄露、操作失误等造成风险损失或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凡通过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实现的交易,均视为乙方认可的交易,是甲方处理交易的有效凭据,由此导致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14 乙方接入系统、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则要求及甲方提出的其他要求,若有违反,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14.1 乙方不得存储除基本的交易信息以外的其它任何客户个人信息数据;
2.14.2 除交易需要外,乙方不得将客户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2.14.3 乙方必须将包含客户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保存在安全区域,并确保他人只有经乙方合法授权才可以看到;
2.14.4 乙方必须确保业务处理程序安全,确保客户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在失效后应立即销毁,不得留存。
2.15 乙方承诺并保证在其向甲方提交个人信息前,均已经通过合法有效方式或手段得到信息主体的充分授权,并告知信息主体授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且该授权允许对方向甲方传递,该信息主体的授权范围能够满足甲方对其信息的合法、合理使用的范围。
2.16 乙方信息主体的授权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书面方式包括能够确认身份的电子邮件、网页操作和其他通讯工具记录等。视频、录音等授权资料可以作为辅助资料。乙方采用格式条款方式获取信息主体授权的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重要条款进行特别强调处理。同时双方需约定授权服务的电子鉴权资料传递及存储方式,且乙方有义务对甲方调取授权协议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持。
第四条 费用支付及结算 1、保证金
1.1 乙方同意,于本服务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本服务的保证金,以保证其履行在本服务项下的义务。甲方在收到该保证金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收据。
1.2 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甲方处有保证金为由,拒绝支付或承担其在本服务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任何情况下,当实际保证金金额少于约定金额时,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补足。
1.3 根据乙方业务交易量的状况,甲方有权调整乙方保证金金额。乙方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追加保证金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时缴纳。
1.4 本服务终止的 180 日后或双方最后一笔互联网支付服务成功完成的 180 日后(以较晚的日期为准),在乙方履行完毕其在本服务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下,甲方应于乙方返还原甲方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后,将剩余保证金(若有)无息返还给乙方。
2、手续费
2.1 单个客户单笔交易限额应与所涉的乙方相关业务匹配。具体手续费参见《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第一条第 4 款所列的费用详情。
2.2 双方确认,平台软件接入费和首年度平台软件使用年费为前期费用,应由乙方自《特 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以后每年平台软件使用年费及 商户证书费用由乙方在前一年度届满的七个工作日前向甲xxx;手续费按单笔成功交易收取,
由甲方在为乙方进行资金结算时自行扣除。
2.3 甲方在为乙方结算资金时采取四舍五入的算法精确到“分”。甲方将扣除手续费后的资金划付至约定的乙方银行账号,若甲方依据本服务其他条款约定扣除乙方其他应付款项的,则甲方划付乙方的款项还将扣减上述乙方应付款项。若乙方违反本服务任何约定(包括但不限
于乙方发生异常交易、违反相关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未按约支付应付款项或其他违约行为等),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所结算的应付乙方资金,直至乙方纠正违约行为。
2.4 乙方同意并确认,本服务因乙方原因终止的,甲方已收取的平台软件接入费、平台软件使用年费、手续费费用均不予退还。
2.5 除本服务另有约定外,双方应各自依法承担因履行本服务所产生的税费及其他款项。 3、资金结算
详见《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第一条第 4 款。
3.1 双方明确:手续费由甲方在为乙方进行资金清算时自动扣除。
3.2 甲方向乙方进行交易资金结算的周期为: T+1。【注:结算周期填写的 T 或 D+某数值
(以 n 表述),系指:交易日(即 T 日)自然日(即 D 日)后的第 n 个工作日,甲方将该交易日所发生的交易资金结算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遇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款项,在该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结清。
3.3 双方确认,下列信息为各自收取相关款项的银行账户信息:
3.3.1 甲方银行账户信息:
(1)甲方收取退款资金和代付资金的银行账户为下列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拉xx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其他银行 991(ABC025)银行账号:210401324
联行号: 991100000259
(2)甲方收取保证金、手续费及本服务项下其他款项的银行账户为下列银行账户: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润德支行
开户名称:拉xx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号码:11001093901052505911
银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xx大厦首层
3.3.2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
(1)乙方向甲方支付本服务项下所有款项的银行账户。(每次支付款项时须备注乙方在甲
方系统的商户号)
3.4 双方在本服务中约定的银行账户信息若发生任何变更,其应在变更前七个工作日通知另一方,否则由此造成的守约方损失和其他一切责任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五条 退款
在乙方客户付款成功后,xxx因任何原因决定通过甲方支付平台退款给乙方客户的,按以下约定处理:
1、甲方不直接受理乙方客户的退款请求,乙方应通过系统接口向甲方提交退款请求。
2、甲方仅受理通过拉xx收款的交易发起的退款请求。
3、退款金额将在下一次结算款中扣除,如乙方在甲方的结算资金不足,则乙方应将退款金额先汇款至约定的甲方账户,资金到账后,甲方启动向乙方客户的退款服务。
4、乙方客户的退款请求应在交易完成后的 90 天内提出,甲方负责在收到退款请求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甲方负责在受理退款请求后的七至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向乙方客户的退款。
5、退款时甲方不另行收取手续费,但若银行等相关方需要另行收取退款费用的,则此费用由乙方承担。
6、涉及银行卡交易的退款应遵循原路返回的原则,即将交易款退还至持卡人用于交易的银行卡中。
第六条 风险条款
1、为防控交易风险,乙方有积极协助甲方处理风险事件、调查可疑交易的义务。乙方应及时填写风险提单交甲方协查风险事件,并应在甲方提出可疑交易查询要求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明细信息及资料。如因乙方无法提交可疑交易明细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服务双方在处理风险事件中,均应尽力避免恶意造成任何一方出现声誉风险损失。
3、乙方业务发生以下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十二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视乙方变更的情况对服务进行重新评估,做出暂停业务直至提前解除服务的决定,由此导致的服务终止不属违约。乙方所涉及的业务内容变更包括:
3.1 公司名称、负责人、联系方式、开户银行变更等。
3.2 公司资本及所有权变更,如注册资本的增减、重大的债务变化、股权持有人的变更等。
3.3 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变更等。
4、在发生风险状况时,甲方有权自主判断并选择采取调整乙方交易清算时限和方式、冻
结乙方交易款项、终止乙方受理业务等管理措施。
5、乙方同意甲方出于风险监控之目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其交易信息、系统信息等。
6、乙方应对其业务的合规性、交易信息的正确性、交易模式的正确性承担责任,并对客户否认交易风险承担责任。
7、乙方未按本服务规定履行风险控制条款所述义务的,甲方有权冻结乙方尚未结算的资金并使用该笔资金及乙方的保证金对客户损失予以赔付,如尚未结算的资金及保证金不足以全额赔付的,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及资金未补足之前,甲方有权暂停本服务项下全部或部分服务。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保护
1、在本服务履行过程中,甲方提供的服务中所涉及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提供软件、接口的版权等,均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之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销售、复制或许可使用,或者利用该等知识产权为自身、客户或第三方谋取任何利益。xxxx已将该义务告知其相关工作人员并承担因乙方或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所致的后果及责任。
2、拉xx享有任何与拉xx互联网支付有关的名称、标志、设计、标语、符号、缩写和其他徽章(无论是否注册)等标识的所有权。
3、在签署本服务的同时,及本服务期限内乙方享有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且可撤销的拉xx互联网支付标识使用权,且仅为本服务下业务用途使用标识。
4、 乙方应在其网站上对甲方的服务做宣传介绍和说明,若需要在该宣传介绍或说明页面嵌入甲方标识的,必须事先得到甲方书面同意。甲方须在接到乙方相关书面申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甲方标识的,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式样、颜色、尺寸及其他相关规定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修改、删除。
6、乙方应在本服务终止的同时(无论何种原因终止),终止对甲方标识的使用,并在终止之日起的二个工作日内将其网站上的甲方提供的标识以及与甲方有关的宣传介绍、说明等全部删除。
第八条 数据安全
1、甲、乙双方应确保自己及其参与者尽一切合理努力执行行业公认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由于任何一方持有的数据丢失或更改而导致其他方的损失和责任。
2、甲、乙双方应尽一切努力确保银行卡账户信息安全,并应确保参与者(如商户、第三
方处理机构)不得以数据库或其他形式存储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证件编号及 PIN 等重要信息,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和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个人信息安全能力进行评估,要求其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适当的数据安全保护能力,落实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损毁、丢失。
第九条 保密条款
1、为本服务之目的,“保密信息”指与披露方有关的所有信息,不管是书面文字形式、图片形式、机器阅读形式、口头形式,或根据本服务观察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信息、技术诀窍、步骤、想法、知识产权(不管是否注册或是否取得专利)、图表、交易机密、技术、客户名册(潜在的或实际的),以及其它客户相关信息、销售统计资料、市场报告、市场预测、营销及其它市场策略,以及其它具有机密性质的商业信息;但不包括接收方在接收信息以前已经知道该信息并在使用与披露方面不存在限制,或该信息已经成为公共信息的情况(在不违背本服务的情况下),或信息接收方由第三方获取的无机密约束的信息,或相关法律、有约束力的判决、法院命令或仲裁裁决、证券交易规定或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命令要求披露的情况。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服务的过程中依法负有保密义务。非因国家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或者事先经过信息披露方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将因本合作所接收的对方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者将上述保密信息用于非本服务项下的用途。
3、双方应建立技术、制度方面的信息安全保护机制,防止信息泄露。对由于一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信息泄漏或被第三方获取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过错方独立承担责任。
4、如果任何一方根据法律、法规、命令被要求披露另一方的保密信息,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以便该方寻求保护令或其他适当的救济。
5、双方的保密条款,不因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履行完毕而终止,双方仍负有保密义务,直至保密信息非因一方违约而成为公知信息之日止。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台风、地震、严重传染疾病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不能正常履行本服务,不视作违约,但应当尽量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以使另一方的损失减至最低程度。
2、相关商业银行的系统发生故障、暂停或变更服务,甲方的支付平台系统或支付工具等发生盗窃、破坏等意外事件,相关规定及其适用发生变更,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求等导致甲方不能正常履行本服务的,不视作违约,但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
3、遭受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5 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
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挂号邮寄给另一方。
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 30 天,任何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服务,但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服务的通知在到达时生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由违约方承担的赔偿
1.1 凡因服务一方或其参与者或其员工的任何过错导致该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服务
(包括规则)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使守约方受到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违约方应对守约方进行赔偿。
1.2 对于因本服务项下的服务产生的第三方诉讼,服务一方同意:服务的另一方没有任何义务对服务一方的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一方发展的持卡人或商户)就本服务下任何交易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除非该诉讼是因为服务另一方不当履行本服务下义务造成的。
1.3 若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任何款项,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款项 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不足部分;乙方逾期履行超过十五日的,则甲方有权终止本服务。
1.4 如因乙方的数据源不合法或未经授权或授权范围与业务需要使用的范围不对等,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需自行承担一切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损失及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披露乙方的行为。。
2、责任限制
各方一致同意:除非损害来源于(A)重大疏忽;(B)故意不履行;(C)违反本服务包含的保密规定,各方的责任仅限于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各方均不对其他方的任何间接、偶然、或结果性损害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的损失或数据遗失,即使该方了解发生上述损害的可能性。规则或本服务另有规定除外。
3、乙方违约未向甲方支付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本服务附件约定的费用、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及其他乙方应付款项)的,除乙方应承担本服务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甲方亦有权直接在应结算给乙方的资金中扣除乙方违约未支付的款项;若不足扣除的,则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扣除。届时,若甲方在保证金中作上述扣除后,则乙方应自甲方通知扣款之日起三日内将扣除的保证金支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服务。
第十二条 遵守法律、政策
各方同意,如果本服务生效后法律、政策或监管机构对其中一方经营的业务提出更改要求,则该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其经营业务能够符合该要求,另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该方承
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禁止招揽
1、乙方同意在本服务有限期以及无论因何原因(如有)双方合作关系终止之日后的二年内,乙方不得直接间接地(不论是否有偿)以自身或者以其雇员、管理人员、代理人、顾问、董事、业主、合伙人、股东、投资人或以任何其他身份:
1.1 诱引或试图诱引甲方的任何雇员、顾问、销售代理、供货商、客户或独立承包商结束其与甲方的关系;
1.2 雇佣甲方的任何员工(或是终止与甲方的雇佣关系未满一年的甲方前雇员)、顾问、销售代理或独立承包商,或将上述人等作为顾问或承包商留用,或促成上述人等雇佣或留用;
1.3 做出任何行为或发表任何言论伤害甲方声誉或者可能导致任何人不再以与之前实质上相同的条款与甲方建立合作关系或彻底终止与甲方的合作。
2、为本服务之目的,甲方应视为包括甲方的任何子公司或者可能不时与其产生关联关系的任何关联机构。
第十四条 服务变更和终止 1、服务变更
一方提出服务变更的,应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将变更的书面通知送达另一方,接到对方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变更服务,且变更提出方应赔偿因服务变更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2、服务终止
一方提出服务终止的,应至少提前 30 天将终止的书面通知送达另一方,接到对方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终止服务,且终止提出方应赔偿因服务终止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未清偿的交易
在服务终止前,双方应完成所有交易的清算,服务终止之后仍然承担已发生交易所产生的偿还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x服务所订内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根据其解释。
因履行本服务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仲裁双方均有效力。
第十六条 通知
1、甲方采取以下任一方式通知乙方的均视为通知已送达,包括不限于: Email 邮件、书
面函件、传真、微信、短信、公告、系统通知等。
2、乙方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四)上登记的通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微信等)均为乙方认可的收取甲方通知的渠道。乙方通讯信息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未通知的,甲方仍按原信息发送且视为送达。
2、乙方收到通知的日期:
2.1 采用 Email、微信、短信形式发送,则发送日即视为送达日;
2.2 采用专递信函方式发送,送达日则为专递信函服务提供者确认的递交日;
2.3 采用传真方式发送,送达日则为发出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4 采用公告、系统通知方式发送,送达日为公告、系统通知注明的发布日。
3、所有通知及往来函件应发送至双方书面确认的地址,直到一方书面通知其他方变更地址为准;未通知的,其他方仍按原地址发送的,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 服务生效及期限
1、本服务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服务有效期为一年。服务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如双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服务,本服务自动展期一年。
第十八条 其他 1、可分割性
如果本服务的任何条款(或任何部分)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本服务中剩余条款的效力、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不受影响或被削弱。
2、弃权
在没有书面表示弃权和变更的情况下,服务双方不能视为放弃和变更各自的权利(法律规定权利和服务规定的权利);任何无效行使或延迟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应被视为放弃和变更此项权利和任何其他权利;任何保守行使或片面行使某项权利的行为,不应妨碍以后此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使;任何单方面的行动、行为或谈判不应阻止行使此项权利,或中止、变更此项权利。
3、服务关系
x服务的任何内容不应视作在双方之间存在为了任何目的的合伙、合资或代理关系。
(以下无正文)附件:
附件一《代付服务基本条款》
附件二《互联网快捷支付服务基本条款》 附件三《网银 B2C/B2B 支付服务基本条款》附件四《协议支付服务基本条款》
附件五《第三方支付服务基本条款》
附件一《代付服务基本条款》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遵守《互联网支付服务条款》基础之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代付服务达成如下条款:
一、服务内容
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代付服务,以满足乙方款项划付的需求。
2、通过甲方的代付平台系统,为乙方提供代付服务,从而实现将乙方要求的指定用途资金划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3、甲方为乙方提供交易查询、对账、差错处理服务。
二、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1 通常情况下,甲方代付平台系统所能支持的卡种,在乙方符合相关规定的开通条件时,尽可能为乙方开通;已开通的卡种,如因不可抗力或依据相关规定或发卡行的原因停止开通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 在乙方要求时,为乙方提供甲方处留存的、自该笔交易发生之日起 12 个月内的相关对账、交易明细流水和划账通知文件。
1.3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符合条件的付款电子指令,并收到乙方支付的代付金及相应代付手续费后,按照指令向客户的指定银行账户付款。如遇银行的原因无法在指令期限内支付款项的,则支付的时间相应顺延。
1.4 乙方申请重汇的,如系甲方过错,就该笔资金的重汇,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代付手续费,否则甲方仍将收取代付手续费。
1.5 及时将乙方发来的代付请求传递给银行并将银行对该请求的应答及时传递至乙方,乙方应准确、及时的处理接收到的该等信息。
1.6 由于甲方主观原因造成代付资金无法到达乙方指定的银行卡账户的,甲方不向乙方收取该笔代付资金代付手续费;对于非甲方主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主服务第九条约定的原因)造成代付资金无法到达乙方指定的银行卡账户的,甲方将与相关商业银行协调,尽快把迟滞的代付资金支付到乙方指定的客户银行账户中,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权利义务
2.1 乙方应在提交代付指令同时,将代付金及相应代付手续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并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提交代付指令及相关文件,保证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确保客户的卡号、持卡人姓名、有效期等信息真实、有效。
2.2 乙方承诺并保证,其委托甲方代付资金的行为、该等资金用途不违反任何相关规定和本服务约定,不涉及任何异常交易,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附件二《互联网快捷支付服务基本条款》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遵守《互联网支付服务条款》基础之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互联网快捷支付服务达成如下条款:
一、服务内容
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互联网快捷支付服务,将客户购买乙方产品或服务支付的货币资金按服务约定结算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2、甲方负责确保快捷支付接入系统的正常安全运作,并根据乙方的委托,实时将客户购买乙方产品或服务的付款成功信息通知乙方。
3、甲方为乙方提供交易查询、对账、差错处理服务。
4、甲方为乙方提供软件接口日后升级过程中的技术支持服务。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1 甲方负责由其提供的业务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妥善保管乙方的交易记录和电子凭证,并向乙方提供交易信息查询、交易报表和对账服务。
1.2 甲方快捷支付系统支持交易的银行卡卡种,甲方均应为乙方开通相应的支付接入服务。在业务的发展过程中,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交的书面申请,为乙方开通新卡种的支持功能。如因 不可抗力、银行要求或甲方根据风险状况判定需停止对原有银行卡卡种的支持,甲方须在合理 时间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处理工作。
2、乙方权利义务
2.1 乙方的业务上线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2.1.1 乙方应制定网上订购商品或服务的支付业务流程及有效的客服联系方式并在其交易网站公示,保证客户能准确理解乙方的相关业务操作要求;
2.2.2 乙方应明确商品或服务的交货方式、交付地点、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并在其交易网站公示;
2.2.3 乙方应明确退货政策和退货程序,包括退货适用情形、退货时间要求、退货方式、退货地址、退货费用等内容,并在其交易网站公示。
2.3 乙方收到甲方快捷支付系统返回正常收款信息后,应及时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给已付款的客户或其指定的他人。如未能正常提供商品或服务,乙方应及时予以退款。
2.4 乙方如更改 IP 地址,须提前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而导致的支付不成功或产生错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5 乙方网站如下挂二级商户的,应对二级商户发生的快捷支付交易承担经济及法律上的全部责任。
2.6 乙方不得将本服务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提供给除自身及二级商户以外的其他方使用。
附件三《网银 B2C/B2B 支付服务基本条款》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遵守《互联网支付服务条款》基础之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网银 B2C/B2B 支付服务达成如下条款:
一、服务内容
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网银 B2C/B2B 支付服务,将客户购买乙方产品或服务支付的货币资金,按约定结算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2、甲方负责确保网银 B2C/B2B 支付接入系统的正常安全运作,并根据乙方的委托,实时将客户购买乙方产品或服务的付款成功信息通知乙方。
3、甲方为乙方提供交易查询、对账、差错处理服务。
4、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传输加密通道,包括为乙方提供订单信息传输的软件接口规范、配置安全传输协议等。
5、甲方为乙方提供系统接入时接口开发和联调测试的技术支持服务,配合乙方系统的正常上线。
6、甲方为乙方提供软件接口日后升级过程中的技术支持服务。
二、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网银支付系统支持交易的银行账户,原则上甲方均应为乙方开通相应的支付接入服务。在业务的发展过程中,甲方如可支持新类型的银行账户,均应该通知乙方,甲方应根据乙方提 交的书面申请,为乙方开通新银行账户的支持功能。如因不可抗力、银行要求或甲方根据风险 状况判定需停止对原有银行账户的支持,甲方须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做好相 应的善后处理工作。
2、乙方权利义务
2.1 乙方的业务上线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2.1.1 乙方应制定网上订购商品或服务的支付业务流程及有效的客服联系方式并在其交易网站公示,保证客户能准确理解乙方的相关业务操作要求;
2.1.2 乙方应明确商品或服务的交货方式、交付地点、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并在其交易网站公示;
2.1.3 乙方应明确退货政策和退货程序,包括退货适用情形、退货时间要求、退货方式、退货地址、退货费用等内容,并在其交易网站公示。
2.2 乙方收到甲方网银支付系统返回正常收款信息后,应及时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给已付款的客户或其指定的他人。如未能正常提供商品或服务,乙方应及时予以退款。
2.3 乙方如更改 IP 地址,须提前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而导致的支付不成功或产生错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4 乙方名称、地址、经营网站及网站经营内容、结算账户及联系人等本服务签约表登记资料如发生变更,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若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导致甲方不能为乙方提供正常服务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其责任;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2.5 乙方独自承担因其网站信息虚假、陈旧或不详实造成的投诉、退货等客户纠纷产生的责任。
2.6 乙方网站如下挂二级商户的,应对二级商户发生的网银支付交易承担经济及法律上的全部责任。
2.7 乙方不得将本服务项下网银支付业务提供给除自身及二级商户以外的其他方使用。
附件四《协议支付服务基本条款》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遵守《互联网支付服务条款》基础之上,就开展协议支付业务技术服务达成如下条款:
一、服务内容
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协议支付服务,将客户购买乙方产品或服务支付的货币资金,按协议约定结算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2、甲方通过自主开发的协议支付系统,按照乙方发出的收款电子指令,从指定的用户或持卡人银行账户中扣收应收款项,并将上述款项结算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3、甲方为乙方提供交易查询、对账、差错处理服务。
4、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传输加密通道,包括为乙方提供订单信息传输的软件接口规范、配置安全传输协议等。
5、甲方为乙方提供系统接入时接口开发和联调测试的技术支持服务,配合乙方系统的正常上线。
6、甲方为乙方提供软件接口日后升级过程中的技术支持服务。
二、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1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符合条件的主动收款电子指令后,应及时传递给银行并将银行的应答及时传递至乙方。如遇银行或用户的原因无法在指令期限内扣划款项的,则扣款的时间相应顺延。
1.2 甲方仅负责执行乙方的收款电子指令,对于乙方与用户之间因收款事由、金额、时间、周期等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发生乙方用户对扣款产生疑义而引起的投诉或其他法律纠纷,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因严格执行乙方发出的指令而遭受用户索赔的,乙方应全额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协议支付服务过程中引发的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否认交易、用户资金被盗等情形)由乙方负责处理,若因此造成用户或其他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3 在甲方确认乙方未结算资金足额(即未结算资金扣除乙方应支付的各项款项后的余额不少于退款金额)或乙方将退款资金全额汇入本服务约定的甲方银行账户后,甲方依乙方要求
进行退款,且甲方已收取的该笔退款所涉的技术服务费不予退还;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退款。。
2、乙方权利义务
2.1 乙方应与用户另行签署书面协议并明确协议支付资金的用途,确认用户或与用户有关系的持卡人同意乙方将其获悉的用户或持卡人身份信息及银行账户信息告知甲方并授权甲方从用户或持卡人银行账户扣款
2.2 乙方应保留与用户间的购货凭证、收/送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发票、银行卡签购单或其他证明该等协议支付基础关系合法有效的相关凭证。该等凭证及本服务项下规定乙方应留存或提交的材料,乙方至少应保存叁年。
2.3 乙方应按约履行与用户间的相关协议,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不得从事涉赌、涉黄、套现、洗钱、诈骗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经营活动;若发生任何异常交易或乙方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则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附件五《第三方支付服务基本条款》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遵守《互联网支付服务条款》基础之上,就开展第三方支付服务达成如下条款:
一、服务内容
1、甲方根据本服务约定向乙方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
2、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具体如下:
2.1 安全加密
甲方为乙方使用甲方的服务提供高质量的网络传输加密服务,包括为乙方提供信息传输的接口规范、配置安全传输协议、设定后台管理权限等。
2.2 第三方支付服务
甲方向乙方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及技术接口,支持乙方与乙方用户间通过第三方支付服务完成款项收付服务。
2.3 提供在线查询系统
甲方为乙方提供网上交易信息查询服务,支持乙方每天二十四小时即时在线查询。查询范围依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平台具体情况而定。
二、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1 甲方负责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平台软件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向乙方提供本服务约定的各项服务。
1.2 甲方如发现乙方在使用本服务项下约定服务的时候存在异常的或者大额交易,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合理、合法、有效的交易证据。在乙方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之前,甲方有权暂时关闭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平台接口;如乙方不能按要求提供证据,或者在导致甲方因此产生相应损失的情况下,乙方未能予以全额补偿甲方,甲方有权完全关闭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平台接口并解除本服务。
1.3 除甲方确有过错外,如乙方与乙方用户或其他第三方因款项等问题发生纠纷,或者因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或其他银行原因造成款项收付上的纠纷,与甲方无涉。因纠纷产生的风险及
责任由乙方与乙方用户或其他第三方(含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和其他银行)自行解决与承担,如甲方无论何种原因替乙方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经济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相应损失。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经营资质上的规范开展业务,严格禁止乙方超越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或进行经营范围外的二次清算行为。若乙方超越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或进行经营外范围外的二次清算行为,甲方有权立即暂停、中止或终止向乙方提供本服务项下的服务并要求乙方支付二次清算总额 10 倍违约金,同时甲方可冻结乙方未结算的所有款项。
2.2 乙方应在其收款页面上如实描述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平台软件系统及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服务的内容,并通过相关说明引导乙方用户进入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平台软件系统提交服务申请,不得以乙方名义为他人获取甲方服务或者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接口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商业性服务。
2.3 乙方承诺,不在未经甲方确认的甲方指定收款工具或收款页面以外使用甲方的接口,不将甲方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使用甲方提供的接口为第三方提供商业服务。乙方不得通过转赠、租赁、复制等方式将甲方产品及技术服务提供给其他商户。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服务并由乙方承担甲方的所有损失。
2.4 在单个自然月内,若银行卡持卡人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账户、账户持有人因通过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服务的部分或全部服务而主张非授权交易等情形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五千元的并且此类金额占到当月乙方使用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服务所产生的交易总金额的十万分之一时,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采取对应的配合工作联合防御相关交易风险。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五日内未采取措施控制的,甲方有权终止向乙方提供服务。若通过第三方支付服务发生的非授权交易连续三个月出现前述约定情形的,或连续二个月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且超过在非授权交易发生的上一自然月乙方使用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服务所产生的交易总金额的万分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向乙方提供服务的权利。
2.5 乙方需设置合理的平台安全防范措施,避免乙方平台存在任何形式的套现行为(套现行为指通过虚假交易以现金的形式套取信用卡、花呗等贷记渠道的资金等行为);如甲方发现乙方平台存在前述套现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如乙方未能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调整支付服务项下相关支付额度或关闭相关资金渠道。如甲方发现乙方平台上存在严重套现行为(即乙方平台累计套现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 50 万元或占乙方平台使用
甲方支付服务项下信用卡资金渠道累计交易额的 1%,以较低者为准),甲方有权先行降低相关资金渠道额度或关闭相关资金渠道,待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整改后,再恢复相关资金渠道额度或开启相关资金渠道。
拉卡拉支付服务隐私政策
概述
我们深知个人信息对您的重要性,也感谢您对拉xx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 的信任。我们将通过本政策向您说明我们会如何收集、使用、保护、保存及对外提供您的信息,并说明您享有的权利,其中要点如下:
1、为了便于您了解您在使用我们的服务时,我们需要收集的信息类型与用途,我们将结合具 体服务向您逐一说明。
2、为了向您提供服务所需,我们会按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您的信息。
3、如果为了向您提供服务而需要将您的信息共享至第三方,我们将评估该第三方收集信息的 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我们将要求第三方对您的信息采取保护措施并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另外,我们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以确认协议、具体场景下的文案确认、弹窗提示等形式征得您的同意或确认第三方已经征得您的同意。
4、如果为了向您提供服务而需要从第三方获取您的信息,我们将要求第三方说明信息来源, 并要求第三方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合法性;如果我们开展业务需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超出您原本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的授权范围,我们将征得您的明确同意。
5、您可以通过本政策介绍的方式访问和管理您的信息、设置隐私功能、注销拉xx支付服务 账户或进行投诉举报。
您可以根据以下索引阅读相应章节,进一步了解本政策的具体约定:一、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二、我们如何使用 Cookie、Beacon、Proxy 等技术
三、我们如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四、我们如何保护和保存您的个人信息
五、您如何管理您的个人信息六、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七、通知和修订
八、如何联系我们九、关键词说明
拉xx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中关村壹号 D1 座 6 层 603;常用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中关村壹号 D1 座)(以下简称“我们”)在您使用拉xx支付服务时,将按照本隐私权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收集、使用保护、保存及对外提供您的信息。同时,我们会通过本政策向您说明,我们如何为您提供访问、更新、管理和保护您的信息的服务。本政策与您使用我们的服务关系紧密,我们建议您仔细阅读并理解本政策全部内容,做出您认为适当的选择。我们努力用通俗易懂、xx扼要的文字表达,并对本政策中与您的权益存在重大关系的条款和个人敏感信息,采用粗体字进行标注以提示您注意。
为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例如:进行实名制管理、履行反洗钱职责、安全管理),也为了向您提供服务及提升服务质量(例如:支持我们设计新服务或完善已有服务功能,为您
提供和推荐更为优质或适合的服务),我们需要收集、存储、使用及对外提供您的信息。您同意我们按照本政策约定处理您的信息,以便您享受优质、便捷、个性化的服务,同时更好地保护您的账户及资金安全。
一、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一)我们如何收集您的信息
在您使用拉xx支付服务的过程中,在以下情形中我们需要收集您的一些信息,用以向您提供服务、提升我们的服务质量、保障您的账户和资金安全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1、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及进行实名制管理
(1)在您注册拉xx支付服务账户时,您需提供手机号码作为您的有效联系方式。如您不提供前述信息,可能无法注册拉xx支付服务账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您需通过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后方可使用我们的部分服务,例如您使用刷卡收款服务时,需要提 供本人身份证信息、本人人脸活体认证、本人银行卡认证以完成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如您不提供前述信息,可能无法使用需要通过多重交叉验证后方可使用的部分服务,但不影响您使用我们提供的其他服务。同时,为了验证您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我们会与合法留存您的前述信息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进行核对;
(2)我们需根据《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提示您适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彩色影印件或照片以供我们核对并留存;如您不提供前述彩色影印件、照片或不同意我们留存,可能无法使用与监管要求相关的部分服务,但不影响您使用我们提供的其他服务。
2、向您提供服务
(1) 商户开通服务:为了保证您正常使用我们提供的支付服务,我们需在为 您开通商户的过程中,需要获取您的 GPS 定位信息、手机相机使用权限、 外部存储读写权限;以及收集您的 1)个人信息,包括手机号码、姓名、身 份证号、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人脸活体检测照片、邮箱(非必填);2)收 款入账银行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行、户名、账号;3)店铺经营信息,包括 店铺名称、店铺地址、门头照或经营场所照片(非必填)。
(2) 商户升级服务:您可以通过提交更多认证资料提升您的商户等级,1)信 用卡认证信息,包括您本人的信用卡开户行、账户名、卡号、银行预留手机 号码;2)营业执照认证信息,包括您开通商户时使用的经营店铺名称、营 业执照号、营业执照照片。
(3) 商户提款服务:您使用提款服务时,需要先开通服务功能,对您在商户 开通过程中提交的个人信息、银行卡信息进行再次验证;
(4) 收款交易:在您使用我们的收款服务时,为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我们需要获取您的 GPS 定位信息、手机蓝牙权限、设备识别号 IMEI/IDFA、 以及您的交易卡卡号信息
(加密)。
(5) 撤销交易:在您使用撤销交易功能时,为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我们需要验证您的手机登录账号,交易时需要获取您的 GPS 定位信息、手 机蓝牙权限、设备识别号 IMEI/IDFA、以及您的交易卡卡号信息(加密)。
(6) 余额查询:在您使用余额查询业务时,我们需要获取您的 GPS 定位信息、 手机蓝牙权限、设备识别号 IMEI/IDFA、以及您的查询卡卡号信息(加密)。
(7) 交易查询:为了向您提供日常交易、资金管理服务,方便您实时查 看交易信息与经营数据,我们记录并向您展示您的交易流水及划款入账信 息。
(8) 在线客服:为了更好的达成我们向您提供的服务,我们向您提供在 线客服服务,您使用时我们需要获取您的相机使用权限、外部读写存储权限, 方便您更好的与我们交流。
(9) 增值业务:我们在为您提供的其他金融类增值业务过程中,我们会 在您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向您提供相应的服务。
(10) 个性化推送服务:为提升您的服务体验及改进服务质量,我们可能 会根据您的授权提供个性化推送业务。推送业务可能需要获取并使用您的基 本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如果您不想接收我们发送的营销信息,您可以通过 短信回复或拨打我们的服务电话取消个性化推送业务。
(11) 其他业务:我们将会不断更新产品和服务,如您申办我们提供的其 他业务,我们将会根据业务需要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3、安全管理
为了保障向您提供的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我们需要记录您使用的服务类别、方式及相关操作信息,例如:所属运营商、设备硬件信息、设备型号、IP 地址、设备软件版本信息、设备识别码、设备标识符、所在地区、网络使用习惯以及其他与拉xx支付服务相关的日志信息。如您不同意我们记录前述信息,可能无法完成风控验证。
4、为了提供个性化服务及改进服务质量
为提升您的服务体验及改进服务质量,或者为您推荐更优质或更适合的服务:
您可以选择提供您的位置信息,以便您基于所在地点位置接受个性化服务推荐;如您不提供前述信息,您将不会收到该等个性化服务推荐,但不影响您使用我们提供的其他服务;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在以下情形中,我们可能会依法收集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无需征得您的同意: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其他
如您选择使用我们提供的其他服务,基于该服务我们需要收集您的信息的,我们会另行向您说明信息收集的范围与目的,并征得您的同意。我们会按照本政策以及相应的用户协议约定使用、存储、对外提供及保护您的信息;如您选择不提供前述信息,您可能无法使用某项或某部分服务,但不影响您使用我们提供的其他服务。
(二)我们如何使用您的信息
我们收集您信息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向您提供安全、高效以及个性化的服务体验。我们会出于以下目的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1、进行实名制管理
您在使用我们服务时需要首先认证您身份的真实性,为此您需要提供您的手机号、身份信息。我们会将上述信息提交给合法持有您上述信息的第三方身份验证机构,以便对您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核对。如果您不提供上述信息则无法使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必须进行实名
制管理的相关支付服务,具体包括:商户开通服务、商户升级服务、商户提款服务、收款交易、撤销交易、余额查询、交易查询、在线客服、增值服务、个性化推送服务、其他业务。
2、进行实名制管理
您在使用我们服务时,我们会使用您的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及其他在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中基于您的同意而采集的信息进行风险管理及控制,检测、预防及/或修复欺诈或其他潜在的非法活动。如果您不提供上述信息则无法使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必须进行实名制管理的相关金融服务,具体包括:拉xx支付服务。
3、为您提供您选择的相关服务
您在使用我们平台上的服务时,我们会使用您的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及其他在业 务具体开展过程中基于您的同意而采集的信息对产品或服务进行适用性评估、验证服务真实性、处理产品或服务请求以及完成服务指令并向您发送服务通知等。同时,为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监管规定,也为了便于您查询服务记录或历史状态,我们会将您使用的身份信息、服务信息 及行为信息进行存档,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这些信息进行妥善保管。上述信息为开展 我们服务所必需的信息,如果您不提供上述信息,将可能导致我们无法为您提供上述服务。
4、提供客户服务及进行投诉处理
我们的在线客服会使用您的账号信息和服务信息。为保证您的账号安全,我们的在线客服会使用您的账号信息与您核验您的身份。当您需要我们提供与您服务信息相关的客服与售后服务时,我们将会查询您的服务信息。
为了保证您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您被他人投诉或投诉他人,在必要时,我们会将您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投诉相关内容提供给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及监管机关,以便及时解决投诉纠纷,但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提供的除外。
5、改进我们的产品以为您提供更为个性化的服务
(1)我们会在采取脱敏、去标识化等方式对您的信息进行处理后再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加工,以便为您提供更加准确、个性、流畅及便捷的服务,或帮助我们评估、改善或设计服务及运营活动等;
(2)为了提升您的服务体验,为您推荐更为优质或适合的服务,我们可能会根据您的信息形成特征标签,用于向您提供您可能感兴趣的营销活动通知、商业性电子信息或广告。
当我们要将信息用于本政策未载明的其他用途时,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以确认协议、具体场景下的文案确认动作等形式再次征得您的同意。
6、保障服务安全所必须的功能
为提高您使用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时系统的安全性,更准确地预防钓鱼网站欺诈和保护账户安全,我们可能会通过了解您的浏览信息、服务信息、您常用的软件信息、设备信息等手段来判断您的账号风险,并可能会记录一些我们认为有风险的链接;我们也会收集您的设备信息对于我们系统问题进行分析、统计流量并排查可能存在的风险、在您选择向我们发送异常信息时予以排查。
(三)我们从第三方获得您个人信息的情形
1、我们可能从第三方获取您授权共享的账户信息,并在您同意本隐私政策后通过第三方账户直接登录并使用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这些第三方包括拉xx关联方等。在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使用您的这些个人信息。
2、在取得您同意的前提下,我们可能从合法持有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机构获得您的个人信息,如技术、咨询服务供应商、金融机构等,这些合作机构会提供与我们服务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帮助检测和防止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违反我们政策的行为。
(四)您个人信息使用的规则
1、我们会根据本隐私政策的约定并为实现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功能、履行协议、提供服务、解决争议、保障交易安全等目的对您所提供的以及我们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使用。
2、请您注意,您在使用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时所提供的所有个人信息,除非您删除或通过系统设置拒绝我们收集,否则将在您使用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期间持续授权我们使用。您注销账号请求处理完成一个月之后,我们将停止您使用该账号的权限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删除您的个人信息或进行匿名化处理。
3、当我们展示您的个人信息时,我们会采用包括内容替换、匿名处理方式对您的信息进行脱敏,以保护您的信息安全。
4、当我们要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本政策未载明的其它用途时,或基于特定目的收集而来的信息用于其他目的时,会事先征求您的同意。
二、我们如何使用 Cookie、Beacon、Proxy 等技术
为使您获得更轻松的访问体验,您使用拉xx支付服务提供的服务时,我们可能会通过小型数据文件识别您的身份,这么做可帮您省去重复输入注册信息的步骤,或者帮助判断您的账户安全状态。这些数据文件可能是 Cookie,Flash Cookie,您的浏览器或关联应用程序提供的其他本地存储(以下简称“Cookie”)。借助于 Cookie,拉xx支付能够存储 cookie 收集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银行账号、入账户名、开户行,以及用户实时地理位置信息、精准定位信息签到需要收集用户实时地理位置信息、精准定位信息;用户操作注册、登陆、进件时,我们会收集用户设备信息等数据。
请您理解,我们的某些服务只能通过使用 Cookie 才可得到实现。如您的浏览器或浏览器附加服务允许,您可以修改对 Cookie 的接受程度或者拒绝拉xx支付服务的 Cookie。多数浏览器工具条中的“帮助”部分会告诉您怎样防止您的浏览器接受新的 Cookie,怎样让您的浏览器在您收到一条新 Cookie 时通知您或者怎样彻底关闭 Cookie。此外,您可以通过改变浏览器附加程序的设置,或通过访问提供商的网页,来关闭或删除浏览器附加程序使用的类似数据(例如:Flash Cookie)。但这一举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影响您安全使用拉xx支付提供的服务。
我们网站上还可能包含一些电子图像(以下简称“网络 Beacon”),使用网络 Beacon 可以帮助网站计算浏览网页的用户或访问某些 Cookie,我们会通过网络 Beacon 收集您浏览网页活动的信息,例如:您访问的页面地址、您先前访问的援引页面的位置、您的浏览环境以及显示设定。
如您通过我们的网站或 APP,使用了由第三方而非拉xx支付提供的服务时,为尽力确保您的账号安全,使您获得更安全的访问体验,我们可能会使用专用的网络协议及代理技术(以下简称“Proxy 技术”)。使用 Proxy 技术,可以帮助您识别到我们已知的高风险站点,减少由此引起的钓鱼、账号泄露等风险,同时更有利于保障您和第三方的共同权益,阻止不法分子篡改您和您希望访问的第三方之间正常服务内容,例如:不安全路由器、非法基站等引起的广
告注入、非法内容篡改等。在此过程中,我们也可能会获得和保存关于您计算机的相关信息,例如:IP 地址、硬件 ID。
三、我们如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一)共享 1、业务共享
我们承诺对您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我们仅在以下情形中与第三方共享您的信息,第三方包括我们的关联公司、合作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合作伙伴。如果为了向您提供服务而需要将您的信息共享至第三方,我们将评估该第三方收集信息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我们将要求第三方对您的信息采取保护措施,并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
1、第三方共享登录
我们会将您的登录信息如 XXXXXX、手机号等共享给拉xx关联方以便您可以使用同一账号登录多个拉xx平台。但我们只会共享必要的个人信息,且受本隐私政策中所声明目的的约束。
2、其它合作共享
我们可能会向合作伙伴等第三方共享您的服务信息、账户信息及设备信息,以保障为您提供的服务顺利完成。但我们仅会出于合法、正当、必要、特定、明确的目的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并且只会共享提供服务所必要的个人信息。我们的合作伙伴无权将共享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我们的合作伙伴包括以下类型:
(1)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供应商。我们可能会将您的个人资料,包括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银行账号、入账户名、开户行,以及用户实时地理位置信息、 精准定位信息签到需要收集用户实时地理位置信息、精准定位信息、用户设备信息,信息共 享给支持我们提供服务的第三方。这些机构包括为我们提供基础设施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电信服务、审计服务和法律服务等的机构。但我们要求这些服务提供商只能出于为我们提供服务的目的使用您的信息,而不得出于其自身利益使用您的信息。
(2)合作金融机构及保险机构,这些机构可以向我们提供金融服务产品。除非您同意将这些信息用于其他用途,否则这些金融机构不得将此类信息用于相关产品之外的其他目的。
3、对我们与之共享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和个人,我们会与其签署严格的保密协定,要求他们按照我们的说明、本隐私政策以及其他任何相关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来处理个人信息。在个人敏感数据使用上,我们要求第三方采用数据脱敏和加密技术,从而更好地保护用户数据。
4、为了遵守法律、执行或适用我们的使用条件和其他协议,或者为了保护我们、您或其他我们客户的权利及其财产或安全,比如为防止欺诈等违法活动和减少信用风险,在取得您的同意后,我们可能会与银联、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组织交换您的个人信息、服务信息及活动信息。不过,这并不代表我们会违反本隐私政策中所作的承诺而为获利目的出售、出租、共享或以其它方式披露的个人信息。
5、若您未能按照与我们及我们其他用户签订的协议等法律文本的约定履行应尽义务,我们有权将上述信息写入黑名单,且与必要第三方进行数据共享,以供我们平台及第三方审核、催收之用。
(二)转让
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转让给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但以下情况除外: 1、事先获得您明确的同意或授权;
2、在涉及合并、收购或破产清算时,如涉及到个人信息转让,我们会在要求新的持有您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继续受此隐私政策的约束,否则我们将要求该公司、组织重新向您征求授权同意。
(三)公开披露
我们仅会在以下情况下,且采取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才会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1、根据您的需求,在您明确同意的披露方式下披露您所指定的个人信息;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制性的行政执法、司法要求所必须提供您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我们可能会依据所要求的个人信息类型和披露方式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四、我们如何保护和保存您的个人信息
(一)我们保护您个人信息的技术与措施
我们非常重视个人信息安全,但互联网环境并非百分之百安全。我们承诺不会将您的信息恶意出售或免费共享给任何第三方且会尽量采取一切符合行业标准和惯例的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1、数据安全技术措施
我们会采用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行业内通行的安全技术来防止您的个人信息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修改,避免您的个人信息泄露、损坏或丢失:
(1)采取加密技术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存储。
(2)我们的网络服务采取了传输层安全协议等加密技术,通过 https 等方式提供浏览服务,确保您的个人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3)在使用您的个人信息使用时,例如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关联计算,我们会采用包括内容替换、SHA256 在内的多种数据脱敏技术增强个人信息在使用中的安全性。
(4)我们存储您个人数据的系统已获取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备案证明,从安全管理、策略、过程、网络体系结构等诸多方面保障交易及个人信息安全。
2、为保护个人信息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我们通过建立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策略、安全开发规范来管理规范个人信息的存储和使用:
(1)我们采用严格的数据访问权限和多重身份认证技术控制和保护个人信息,通过与信息接触者签署严格的保密协议、监控和审计机制来对数据进行全面安全控制,避免数据被违规使用。
(2)我们采用代码安全检查、数据访问日志分析技术进行个人信息安全审计。
(3)我们还会举办安全和隐私保护培训课程,加强员工对于保护个人信息重要性的认识。 3、安全事件处置
(1)为应对个人信息泄露、损毁和丢失等可能出现的风险,我们制定了多项制度,明确安全事件、安全漏洞的分类分级标准及相应的处理流程。我们为安全事件建立了专门的应急响应团队,按照安全事件处置规范要求,针对不同安全事件启动安全预案,进行止损、分析、定位、制定补救措施、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溯源和打击。
(2)一旦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我们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您告知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我们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您可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对您的补救措施等。我们同时将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您,难以逐一告知个人信息主体时,我们会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公告。同时,我们还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主动上报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情况。
(二)您个人信息的保存
1、我们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的个人信息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您的个人信息将被我们保存至您账号注销之日后的一个月。我们承诺这是为了保证您作为拉xx支付消费者的权益所必需的最短期间。当您的个人信息超出该期限后,我们会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3、如果我们终止服务或运营,我们会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您,并在终止服务或运营后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五、您如何管理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非常重视您对个人信息的关注,并尽全力保护您对于您个人信息访问、更正、删除以及撤回同意的权利,以使您拥有充分的能力保障您的隐私和安全。您的权利包括:
1、访问和更正您的个人信息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您有权随时访问下述您的个人信息并随时更正其中的部分信息,具体包括:
(1)您的用户信息
进入我的,点击更多,可修改您的登录密码,点击个人信息,可查看您的各项个人信息,可修改您的银行卡信息;
(2)您的服务信息
交易查询:进入交易查询,您可以按照选择日期和交易类型,查询您需要的交易记录。包括刷卡收款、信用卡还款、转账还款、手机充值。
划款查询:进入划款查询,您可以按照选择的日期,查询您收款交易的划款到账记录。
(3)对于您在使用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个人信息需要访问或更正,请随时通过以下第八部分“如何联系我们”中的联系方式联系我们。我们会在接收到您需求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响应您的请求。
(4)您无法访问和/或更正的个人信息:除上述列明的信息外,您的部分个人信息我们还无法为您提供访问和/或更正的服务,这些信息主要是为了保证交易安全满足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要求所收集的您的设备信息、您使用金融产品时产生的个人信息。上述信息我们会在您的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使用,您无法变更或自主删除。
2、删除您的个人信息
您在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页面中可以修改您的部分信息,您的手机号、身份信息、实名认证信息、银行卡信息等只能通过注销账户的方式进行清除或删除。
在以下情形中,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1)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2)如果我们收集、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却未征得您的同意;
(3)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与您的约定;
(4)如果您注销了拉xx支付服务账户;
(5)如果我们终止服务及运营。
若我们决定响应您的删除请求,我们会根据您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后续删除处理并向您进行结果反馈。当您从我们的服务中删除信息后,我们可能不会立即备份系统中删除相应的信息,但会在备份更新时删除这些信息。
3、注销账户
您可以通过客服热线 95016 方式申请注销您的拉xx支付服务账户。在以下情形中,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我们将无法响应您的请求: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和审判等有关的;
(4)有充分证据表明您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
(5)响应您的请求将导致您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6)您的账户中存有未办结的业务,如账户还有余额或有债务未清偿。 4、投诉与申诉
您可以通过联系电话或邮箱联系我们,就您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事项进行投诉,也可通过
该渠道就我们对您的信息进行的自动处理进行申诉。联系电话为 95016,电话接通后转接隐私保护负责人,邮箱地址为:xxxx-xxx@xxxxxx.xxx。六、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
1、我们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您应当为十四周岁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如您不具备上述资格,您应立即停止在我们平台的注册程序、停止使用我们平台服务。
2、对于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而收集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情况,我们只会在受到法律允许、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同意或者保护未成年人所必要的情况下使用或公开披露此信息。
3、如果我们发现自己在未事先获得可证实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则会设法尽快删除相关数据。
七、通知和修订
1、为给您提供更好的服务以及随着我们业务的发展,本隐私政策也会随之更新。但未经您明确同意,我们不会削减您依据本隐私政策所应享有的权利。我们会通过在我们的平台、移动端上发出更新版本并在生效前通过公告或以其他适当方式提醒您相关内容的更新,也请您访问我们的平台或移动端以便及时了解最新的隐私政策。
2、对于重大变更,我们还会提供更为显著的通知(我们会通过包括但不限于 APP 公告、短信或在浏览页面做特别提示等方式,说明隐私政策的具体变更内容)。
本政策所指的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1)我们的服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如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处理的个人信息类型、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等;
(2)我们在所有权结构、组织架构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如业务调整、破产并购等引起的所有者变更等;
(3)个人信息共享、转让或公开披露的主要对象发生变化;
(4)您参与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5)我们负责处理个人信息安全的责任部门、联络方式及投诉渠道发生变化时;
(6)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报告表明存在高风险时。八、如何联系我们
我们设立了信息安全部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专职部门,信息保护负责人为:xx,联系电话为:95016,电话接通后转接隐私保护负责人,邮箱地址为:xxxx-xxx@xxxxxx.xxx。
如果您对本隐私政策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电话方式联系我们的信息保护负责人,或通过在线客服联系。
我们将尽快审核所涉问题,并在验证您的用户身份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九、关键词说明
x政策所述的拉xx关联方是指:拉xx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拉xx云商网络有限公司,拉xx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广东云商网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西藏考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藏考拉金科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拉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拉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拉xx网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拉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众赢维融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众赢科技有限公司,拉xx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云考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拉xx汇积天下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大树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西藏云闪科技有限公司,云码智能(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