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保险条款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1.1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必须附加于我们提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投保人(以下简称“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订立本附加合同。
1.2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投保年龄
2.1 投保本附加合同时,主合同的投保人年龄必须为年满 20 周岁至 55 周岁。投保人申请投保时的年龄应按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则参照主合同中有关年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条款中所列的方式处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3.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的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3.1.1 身故豁免保险费
x主合同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投保人其后应交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首次豁免自主合同投保人身故后的下一保险单年度开始。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3.1.2 全残豁免保险费
x主合同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全残,并且经过残疾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豁免主合同投保人其后应交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首次豁免自主合同投保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年度开始。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3.2 本附加合同终止、解除或效力中止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4.1 主合同投保人发生下列情形或因下列原因造成主合同投保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4.1.1 主合同投保人故意自残或自伤;
4.1.2 主合同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1.3 主合同投保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拒捕;
4.1.4 主合同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恢复效力(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以两者较迟者为
准;
4.1.5 主合同投保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4.1.6 主合同投保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4.1.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4.1.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4.2 若发生 4.1.4 的情况,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4.3 若因上述其他责任免除条款导致主合同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您没有交足两年保险费,我们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
5.1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5.2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开始,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第六条 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
6.1 本附加合同采用年交的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首期保险费应在保险单生效日或之前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在保险单所载的交费方式所对应的保险费到期日支付。
6.2 如果您超过保险费到期日仍未交付保险费,从保险费到期日 24 时起 60 天内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如果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宽限期内付清应交保险费后,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6.3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于保险费到期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
第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7.1 身故豁免保险费申请人为主合同被保险人之合法监护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和下列材料的原件一并提供给我们: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申请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及与主合同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3) 主合同投保人的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遗体火化证明或殡葬证;
(4) 如主合同投保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材料。
7.2 全残豁免保险费申请人为主合同被保险人之合法监护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和下列材料的原件一并提供给我们: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主合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及与主合同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3) 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主合同投保人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 与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事故相关的主合同投保人的完整的病史或就诊记录;
(5)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材料。
7.3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及上述有关材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理赔协议后
10 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理赔通知书。
7.4 在申请索赔期内,我们有权要求主合同投保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如主合同投保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八条 x附加合同的解除
8.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您要求解除合同的申请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我们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8.2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1)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主合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第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
9.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附加合同另行约定外,经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条 附加合同的终止
10.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于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主合同解除或终止;
(3) 本附加合同期满;
(4) 本附加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十一条 释义
11.1 全残: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或多项者:
一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
二 |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三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四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五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六 |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
七 |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
八 |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 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1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1.3 战争: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11.4 恐怖活动:指为达到政治、宗教和意识形态的目的,非法使用爆炸、杀人、放火、绑架等手段伤害人身或者损坏财产,恐吓和威胁政府、普通民众的行为。
11.5 残疾鉴定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设置的有资格进行残疾鉴定的非营利性的事业性单位,包括司法鉴定机构、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工伤职业病鉴定机构、医疗鉴定机构,不包括医院等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
11.6 现金价值:利用现金价值表上所载数额计算得到的您解除合同时所获得的金额
11.7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以 下 空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