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合同的构成 样本条款

附加合同的构成. 1.1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必须附加于我们提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投保人(以下简称“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订立本附加合同。 1.2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为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附加合同的构成. 苏黎世中国旅行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保险附加旅行紧急支援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附加合同的构成.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附加合同的构成. 中意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前述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Related to 附加合同的构成

  •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 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 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本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保荐人资格。

  • 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和律师发表意见。

  • 損害賠償等 損害賠償の制限)

  • 组织机构 2.1 投标人项目经理责任人必须具备五年以上团队带领经验,三年以上运营管理及规划经验。投标人项目经理责任人的任用,必须通过招标人对其资质和能力的评审。 2.2 投标人运营组织架构的设置须以招标人的业务设定为基础,与招标人系统的业务框架和运营流程保持一致。 2.3 投标人必须建立合理的薪酬体系及员工激励机制,控制人员流失率,避免对招标人的生产运营造成不良影响。 2.4 各级人员应具备“一岗多能”,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投标人应充分体现这一要求。 2.5 在某些特殊岗位投标人人员必须达到相关岗位要求并且具备相关的操作资格证。

  •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三月

  •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 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