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JJCDY2022003
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JJCDY2022003
松江区雪亮工程联网平台及智慧公安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微卡口机房资源服务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采 购 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本部)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第六章 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附件――项目采购需求
第一章 采购邀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受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的委托,邀请贵公司就松江区雪亮工程联网平台及智慧公安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微卡口机房资源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进行洽谈。要求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HXM-17-20221027-1007
项目名称:松江区雪亮工程联网平台及智慧公安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微卡口机房资源服务项目预算编号:1722-0300013512,1722-0300013478
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
预算金额(元):3550000.00 元(国库资金:3550000.00 元元;自筹资金:0.00 元)最高限价(元):包 1-3550000.00 元
采购需求:
包名称:松江区雪亮工程联网平台及智慧公安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微卡口机房资源服务项
目
数量:2
预算金额(元): 3550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松江区雪亮工程联网平台及智慧公安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微卡口机房资源
服务项目(租赁期限 2022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
合同履约期限:租赁期限 2022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10-28 至 2022-11-03,每天上午 00:00:00~12:00:00,下午 12:00:00~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网上获取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11-15 13:3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2-11-15 13:30:00
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地 址:xxxxxxxxxx 000 x联系方式:021-2406630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xxxxxxxxxx 000-000 x 0 xx 0000 x联系方式:021-3355202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
电 话:021-3355202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一、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松江区雪亮工程联网平台及智慧公安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微卡口机房资源服务项目项目编号: 详见采购邀请
项目地址:详见采购邀请项目内容:详见采购邀请采购预算:详见采购邀请
采购预算说明:本项目采购预算为 3550000 元人民币,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不予接受。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二、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
采购人
名称: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地址:xxxxxxxxxx 000 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4066302
集中采购机构
名称: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xxxxxxxxxx 000-000 x 0 xx 0000 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7743657
三、合格供应商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四、单一来源采购有关事项 1、答疑会:不召开
2、踏勘现场:不集中组织
3、响应文件有效期:自解密之日起 90 日
4、投标保证金:不收取
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详见采购邀请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
6、递交响应文件方式和网址
响应文件提交方式:由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响应文件提交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7、解密时间和解密地点网址:
解密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解密地点网址: 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 门户网站: 上海政府采购网,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
8、单一来源采购洽谈时间和地点:
洽谈时间:2022 年 11 月 15 日 13:30 洽谈地点: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
五、其它事项
1、付款方式: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2、质量保证期: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3、转让与分包: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4、履约保证金:不收取
5、质量保证金:不收取六、说明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xxx.xxxx.xx.xxx.xx)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预留参加洽谈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手机号码。如因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中预留手机号码,导致集中采购机构无法联系供应商参加洽谈的,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电话通知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云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响应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集中采购机构无法在响应截止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未完成。
七、洽谈通知:
请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于前文规定的洽谈时间在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出席洽谈会议。出席洽谈会议应当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政府采购专用 CA 认证证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参加洽谈的供应商,在洽谈结束后还有一次最后报价的机会。最后的洽谈报价是履行合同的
最终价格,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最后的洽谈报价应包括响应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而提供货物的一切费用,包括响应供应商的各种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等。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概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
1.2 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采购。
1.3 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
1.4 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洽谈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 5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 门户网站: 上海政府采购网, 网址: xxx.xxxx.xx.xxx.xx)进行。
2.定义
2.1 “采购项目”系指采购文件里描述的采购项目。
2.2 “服务”系指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2.3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
2.4 “供应商”系指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处按规定获取采购文件,并按照采购文件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5 “成交供应商”系指成交的供应商。
2.6 “甲方”系指采购人。
2.7 “乙方”系指成交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的供应商。
2.8 采购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2 . 9 “ 采购云平台” 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 门户网站为上海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3.合格的供应商
3.1 符合《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
3. 2 《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3.1
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合同份额;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合格服务
4.1 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4.2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5.洽谈费用
不论洽谈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洽谈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信息发布
x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采购文件澄清或更正公告、成交公告以及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xxxx://xxx. xxxx.xx.xxx.xx)和“松江区门户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7.询问与质疑
7. 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 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其中,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采购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 3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7. 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质 疑 函 应当 按照 财 政部 制 定 的范 本填 写 , 范 本 格 式可 通过 中 国政 府 采 购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 5 供应商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质疑联系部门: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00-00000000,地址:xxxxxxxxxx 000-000 x 0 xx 0000 x。
7. 6 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 7 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采购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 并在“ 上海政府采购网”( xxxx://xxx. xxxx.xx.xxx.xx)和“松江区门户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发布变更公告。
8.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8.1 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
8.2 如果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其提交响应文件,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8.3 采 购 人 、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将 在 解 密 后 至 洽 谈 前 ,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9. 其他
x《供应商须知》的条款如与《采购邀请》和《采购需求》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
《采购邀请》和《采购需求》中规定的内容为准。二、采购文件
10.采购文件构成
10.1 采购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采购邀请
(2)供应商须知
(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4)采购需求
(5)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6)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7)本项目采购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
10.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供应商的响应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3 供应商应认真了解本次采购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响应报价的资料。一经成交,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人负责。
10.4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采购的有关活动。
11.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任何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应按《采购邀请》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通知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
11.2 对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 5 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需要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的任何时候,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需要对采购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采购云平台发送至已下载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足 5 天的,则相应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
11.3 澄清或更正公告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当采购文件与澄清或更正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11.4 采购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以澄清或更正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响应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召开答疑会的,所有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或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
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2.踏勘现场
12.1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组织踏勘现场的,供应商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供应商需要踏勘现场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为供应商踏勘现场提供一定方便,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安排。
12.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12. 3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
12.4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三、响应文件
13.响应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3.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就有关响应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
13.2 响应计量单位,采购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采购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4.响应文件有效期
14.1 响应文件应从解密之日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有效。响应文件有效期比采购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4.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书面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
14.3 成交人的响应文件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成交人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5.响应文件构成
15.1 响应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
15. 2 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具体包含的内容,以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为准。
16.商务响应文件
16.1 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响应函》
(2)《报价一览表》(在采购云平台填写)
(3)《报价分类明细表》
(4)《资格审查要求表》
(5)《符合性要求表》
(6)《商务要求响应表》
(7)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8)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响应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17. 洽谈响应函
17.1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响应函》。
17.2 响应文件中未提供《响应函》的,为无效响应。
18.报价一览表
18.1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8.2 《报价一览表》是为了便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解密。
18.3 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或者未提供《报价一览表》,导致其解密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9.报价
19.1 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响应报价应当是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管理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外发包、材料(含辅材)、管理、税费及利润等。经通知参加洽谈的供应商,在洽谈结束后还有一次最终报价的机会。
19.2 报价依据:
(1)本采购文件所要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作范围和要求;
(2)本采购文件明确的服务标准及考核方式;
(3)供应商认为应考虑的因素。
19.3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供应商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19. 4 除《采购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种服务的单项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采购人对于其响应均将予以拒绝。
19. 5 响应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响应报价,采购人均将予以拒绝。
19. 6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第五章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报价分类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9. 7 应以人民币报价。
20. 资格审查及符合性要求表
20.1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
要求表》,以证明其响应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供应商资格审查及符合性要求。
20.2 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的,为无效响应。
21.技术响应文件
21.1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以证明其响应的货物和相关服务符合采购文件规定。
21.2 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
22.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22.1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和采购云平台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22.2 响应文件中凡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显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及供应商的公章。供应商名称及公章应显示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响应文件,则应当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供应商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采购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在修改错漏之处同样显示出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字样。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其中对《响应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格条件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以及《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供应商未按照上述要求显示公章的,其响应无效。
22.3 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供应商制作的响应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
(1)洽谈小组主要是依据响应文件中质量和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响应文件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xx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采购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扫描文件应清晰xx、上传文件应规范。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3. 响应文件的递交
23.1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参考第五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在采购云平台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响应内容。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23.2 响应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响应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供应商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审结果,并且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对该供应商
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3.3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提交响应文件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响应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供应商响应内容缺漏、不一致或响应失败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4.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4.1 供应商必须在《采购邀请》规定的网上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在采购云平台中上传并正式提交。
24.2 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按《供应商须知》规定酌情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期的情况下,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受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4.3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响应文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将拒绝接收。
25.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对在采购云平台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五、解密
26. 解密
26.1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按《采购邀请》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采购云平台上组织解密。
26.2 解密程序在采购云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采购云平台参加解密。解密主要流程为签到和解密,每一步骤均应按照采购云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
26.3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采购云平台显示解密后,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解除采购云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
如采购云平台解密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六、评审
27. 洽谈小组
27.1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依法组建洽谈小组,洽谈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洽谈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7.2 洽谈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8. 响应文件的审查
28.1 解密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协助洽谈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检查响应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编排是否有序、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规范以及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
28.2 在详细评审之前,洽谈小组要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核并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洽谈小组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8.3 没有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洽谈及评审,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文件。
28.4 解密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拒绝供应商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
28.5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接受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
29.响应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修正
29.1 响应文件内容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
(2)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总价与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结果为准,并修正总价;
(4)对响应文件中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响应文件中如果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则根据以上排序,按照序号在先的方法进行修正。
29.2 响应文件中如果有其他与评审有关的因素前后不一致的,将按不利于出错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不一致的内容,评审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分;如出错供应商成交,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条件签约。
29.3 上述修正或处理结果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
30.响应文件的澄清
30.1 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洽谈小组可分别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洽谈小组作出说明或答复。
30.2 供应商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0.3 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0.4 供应商的澄清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在评审中更加有利。
31.洽谈
洽谈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唯一供应商进行洽谈。
在洽谈过程中,洽谈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洽谈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采购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洽谈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洽谈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洽谈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2. 评审的有关要求
32.1 洽谈小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洽谈小组成员及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
32.2 评审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32.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采购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32.4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洽谈小组均无义务向供应商做出有关洽谈的任何解释。七、定标
33.确认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根据洽谈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34.成交公告及成交通知
34.1 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和“松江区门户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4.2 成交公告发布同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及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通知成交。《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5.响应文件的处理
在解密会上被接受的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不
退回。
八、授予合同
36. 合同授予
除了成交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把合同授予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33 条规定所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37. 签订合同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8.其他
采购云平台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考采购云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中的“操作须知”专栏。
第三章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
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见附件
二、项目服务范围、内容及目标要求见附件
三、商务要求:
类别 | 要求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自解密之日起 90 日 |
服务期限 | 租赁期限 2022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 |
付款方式 | (1)合同签订后,2022 年 12 月 15 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交请款单和发票原件后,甲方支付 50%的合同款; (2)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交请款单和发票原件后,甲方支付 50%的合同款; |
转让与分包 | x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 |
四、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的相关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响应函》;
(2)《报价一览表》(在采购云平台填写);
(3)《报价分类明细表》
(4)《资格审查要求表》;
(5)《符合性要求表》;
(6)《商务要求响应表》;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8)供应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9)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10)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11)供应商基本情况简介。
2、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总体需求的理解和相关说明(格式自拟);
(2)服务承诺(包括产品及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具体实施措施和承诺、应急措施等);
(3)本项目人员及设备配备情况(对项目的理解做出项目的人员配置管理计划,包括项目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分工职责);
(4)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5)综合能力自述(格式自拟);
按照本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上各类响应文件格式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格式自拟除外)。
第五章 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一、商务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1、响应函
致: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根 据 贵 方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采 购 的 采 购 邀 请 ,
(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按照网上采购系统规定向贵方提交响应文件 1 份。
据此函,供应商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我方的报价为 (大写)元人民币。
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包括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采购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解密之日起 日。
4.如我方成交,响应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5.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
6.我方已充分考虑到响应文件提交期间网上操作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操作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响应文件内容缺漏、不一致或响应文件提交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
7. 我方同意解密内容以电子采购平台解密时的《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报价一览表》中与我方有关的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授权代表未进行确认的,视为我方对解密内容无异议。
8.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报价货物和相关服务,我方就本次响应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地址: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2、报价一览表格式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松江区雪亮工程联网平台及智慧公安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微卡口机房资源服务项目包 1
最终报价(总价、元)
填写说明:
(1)“报价金额”单位为“元” ,“最终报价确认”单位为“万元”,两者所填金额须一致。所填金额为每一包件报价,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精确到分;
(2)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和《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报价。
3、资格审查要求表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 响 应 检 查项(响应 内 容 说明(是 /否)) |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响应文件名称与页次 | 备注 |
法定基本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提供财务状况及 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 |||
联合体响应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 |||
大中小微企业 | 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4、符合性要求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 响 应 检 查项(响应 内 容 说明( 是 /否)) |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响应文件名称与 页次 | 备注 |
法定代表人授权 | 1、在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采购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 | |||
响应文件内容、密封、签署等要求 | 符合采购文件规定: 1、响应文件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响应函》、《报价一览表》、《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 2、响应文件按采购文件要求密封(适用于纸质采购项目),电子响 应文件须经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成功后,系统即自动加密)。 | |||
报价 | 1、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报价应是唯一的,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 2、报价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标明的采购预算金额/项目最高限价; 3、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4、报价有缺漏项的,缺漏项部分的报价按照其他供应商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计算出的缺漏项部分报价不得超过总报价的 10%。 | |||
商务要求 | 1、响应文件有效期、交付日期、交付地址、质量保证期、付款方式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2、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 | |||
“ ★” 要求 | 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采购需求》质量标准,或者符合采购文件中标“★”的技术、性能及其它要求的。 | |||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 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5、商务要求响应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项目 | 采购文件要求 | 是否响应 | 供应商的承诺或说明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我 (姓名)系注册于 (地址)的
( 供应商名称, 以下简称我方) 的法定代表人, 现代表我方授权委托我方在职职工
(姓名,职务)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中心 项目的采购活动,由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响应文件提交、解密、洽谈、响应文件澄清、报价、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贵中心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供应商(公章): 受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日期:
7、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 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 期:
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本声明函所称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采购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规定为准。
(5)供应商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注:行业划型标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安置残疾人 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比例 %,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
日 期:
说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本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如投标人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
9、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
二、技术响应文件有关表格格式
(1)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总体需求的理解和相关说明(格式自拟);
(2)技术支持资料(格式自拟);
(3)租赁服务方案(格式自拟);
(4)故障应急处理方案(格式自拟);
(5)综合能力自述(格式自拟);
第六章 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松江区雪亮工程联网平台及智慧公安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微卡口机房资源服务
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双方:
买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卖方(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开户银行:[合同中心-供应商银行名称]银行账号:[合同中心-供应商银行账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乙方所提供的[合同中心-项目名称]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
服务质量等详见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x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元整。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
2.3 服务期限
x服务的服务期限:租赁期限 2022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服务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进行整改,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服务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整改,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服务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2022 年 12 月 15 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交请款单和发票原件后,甲方支付 50%的合同款;
(2)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交请款单和发票原件后,甲方支付 50%的合同款;
8.甲方的权利义务
8.1 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
造成的服务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服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 5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服务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应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改变,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6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9.9 乙方应按《劳动法》用工,并根据实际合理配置相关人员、设备,自行解决员工的住宿。
9.10 涉及调整作息时间,所涉费用由乙方自行处置。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权威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 履约保证金不收取。
15.争端的解决
15.1 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应向合同签订地起诉。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 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贰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一份。
20. 合同附件
20. 1 本合同附件包括:
_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服务承诺、服务内容、补充协议(若有)
20.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甲方(盖章):[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 称] | 乙方(盖章):[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
合同签订地点:网上签约合同有效期:[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项目名称 | 松江区雪亮工程联网平台及智慧公安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微卡口机房资源服务项目 |
采购内容 | 松江区雪亮工程联网平台及智慧公安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微卡口机房资源服务项目(租赁期限 2022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 |
采购预算 | x项目采购预算为 3550000 元人民币,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不予接受。 |
1、项目背景
2015 年 5 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
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目标,“到 2020 年,基本实现‘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在加强治安防控、优化交通出行、服务城市管理、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2017 年 6 月,全国“雪亮工程”建设推进会在山东临沂举行。7 月 6 日,上海市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召开上海市“雪亮工程”推进会议,部署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 从近年来上海公安工作的实践看,视频图像信息的应用确实已经成为各级公安机关领导指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开展治安防范、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特别是随着建设规模和联网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安业务工作对其依靠程度不断提升,视频图像信息资源已经进入整合联网发挥规模效益的时期。为协同推进上海公安深化科技信息化工作重点项目(第一批)尽快落地见效,根据市局 2017 年 10 月 10 日专题会议精神和市局主要领导的指示,市局各重点项目组对需要分局配套的任务要求进行了梳理,下发了任务要求。
任务一智能视频监控系统: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在道路、居民小区和加油站的出入口等处新建一批前端智能采集设备,前端智能采集设备必须与市局物联网联网,所有产生的感知数据由分局进行本地存储,并经结构化处理后全部上传至市局数据中心。 任务十智能图像识别系统:要求 2018 年 9 月前,完成智能图像识别采集分析子系统建设,在重点区域场所搭建人脸识别采集设备,配套开展人脸识别系统建设工作,部署的相关智能采集设备,将数据接入分局子系统,并通过管理转发设备同步上传至市局。 本项目将全面扩大上海市松江区视频监控系统覆盖范围,查找监控盲区,调整监控重点,使监控网络更加科学严密,形成覆盖面广、实用性强、打击防范控制有力的监控系统网络。
2、总体要求
(1)响应人应在对采购人业务充分理解的基础上,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详尽的业务现状分析、项目建设必要性分析、用户需求分析。
(2)响应人须针对磋商文件提出的具体技术要求进行功能模块设计和说明,同时提供各功能模块的工作量估算。
(3) 响应人须提供详尽的技术方案、服务和培训方案。
3、现状与需求分析
x次项目要求提供不少于 61 个标准的服务器机柜的机房空间资源,用以承载微卡口智能图
像识别系统,租赁期为 1 年,费用中包含了机房及机房所有的配套设施、机柜,以及 1 年的电费也已包含在租赁费中。机房具备一定的扩展能力,可根据今后业务发展进行灵活扩容,机房及平台资源不与其他业务共享使用。
智能视频机房为公安专用机房,接入视频 IP 网,为防止火灾、漏水等环境事故和人为偶然或恶意操作失误、错误等行为对机房的破坏,机房应满足公安租用机房的标准,机房环境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符合 GB50173-9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2887-89《计算站场地技术条件》、 GB9361-88《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等有关标准,保证网络系统的物理安全。
(2)落实防盗、防毁、防电磁干扰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定期开展检查。公安设备全部专用,放置区域相对独立,统一安装在公安专用机框及机架内,机框及机架应有上锁装置,在公安设备区域设置独立的门禁系统及专用监控摄像机,全天候可供查阅回放视频,对非法状态实时告警。
(3) 对重要网络传输设备均应配备专用的不间断电源保护设备,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4、 建设服务目标
针对 2018 年采购的松江区“雪亮工程”联网平台及智慧公安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微卡口)机房资源服务项目,向供应商继续采购机房机柜空间环境资源,包含相关配套设施及托管设备运行电费,用以承载相关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和智能图像识别系统。要求针对机房及相关基础设施提供日常运维、应急保障、故障处理等运维服务,确保托管设备及系统长期稳定运行,为松江区“雪亮工程”联网平台及智慧公安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微卡口)提供系统运行环境,为全面扩大上海市松江区视频监控系统覆盖范围,查找监控盲区,调整监控重点,形成覆盖面广、实用性强、打击防范控制有力的监控系统网络提供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5、 标准和建设原则
(1)《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2017);
(2)《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
(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08);
二、项目内容及要求
1、总体服务要求
(1)智能视频机房空间资源服务:由于原分局机房已无剩余空间,因此智能视频机房采用购买服务方式,要求智能视频机房的空间面积可以放置不少于 61 个标准的服务器机柜,服务期
为 1 年,费用中包含了机房及机房所有的配套设施、机柜,以及 1 年的电费。要求机房具备一定
的扩展能力,可根据今后业务发展进行灵活扩容,机房及平台资源不与其他业务共享使用。
(2)机房基础设施运维服务:机房内设备及基础设施的巡检维护、机房用电管理及门禁管理等。针对机房内基础设施提供全天候 7×24 小时的故障维护服务和技术业务咨询服务。维护服务内容包括日常运作、服务咨询、巡检保养、主动监测、故障修复、特殊保障和升级优化。建立维护台账与巡查处置工作规范。
(3)其他要求:智能视频机房为公安专用机房,接入视频 IP 网,为防止火灾、漏水等环境事故和人为偶然或恶意操作失误、错误等行为对机房的破坏,机房应满足公安租用机房的标准,机房环境必须达到以下要求:(1)符合 GB50173-9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2887-89
《计算站场地技术条件》、GB9361-88《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等有关标准,保证网络系统的物理安全。 (2)落实防盗、防毁、防电磁干扰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定期开展检查。公安设备全部专用,放置区域相对独立,统一安装在公安专用机框及机架内,机框及机架应有上锁装置,在公安设备区域设置独立的门禁系统及专用监控摄像机,全天候可供查阅回放视频,对非法状态实时告警。(3)对重要网络传输设备均应配备专用的不间断电源保护设备,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2、性能要求
要求机房具备 61 个标准机架的部署能力。
机房楼板设计承重大于每平方米 800 公斤。单机柜设计用电负荷为 4kW。
机架尺寸为:600×1200×2200 mm(W×D×H),均为下送风机架。
3、安全需求
要求机房配备 7x24x365 安保人员,并且 7x24x365 都有人员值班,按规定流程进行不间断巡视,避免出现监控盲点。
对机房场地人员进出通道施行严格控制,进入机房后,必须经身份认证、安检等才能进入机房场地。该机房为公安专用机房,配备电子门禁系统,只有授权人员才允许进入。
对机房建筑物内不同场所、部位、通道等进行 7 X 24 小时实时、有效的视频监测,无盲区,
视频记录文件保存不小于 180 天。
设立专门的管理控制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稽核员工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做好预防与纠正措施。除应急处置外,其余时间不允许对采购人机房相关环境设施进行维护操作。
4、项目负责人要求
项目负责人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资质;
三、相关服务及验收要求
1、运维保障要求
中标供应商需针对本项目服务涉及的机房资源设施提供整体运维服务,要求承诺提供全天候
7×24 小时的故障维护服务和技术业务咨询服务。
需按照通信运营商数据中心机房服务标准提供机房运维服务,并设置专门的运维服务团队,建立维护台账与巡检处置工作规范。
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机房具备入场条件,运营商配合做好设备进场、上架、调测等工作。
2、测试验收要求
验收测试包括对机房空间环境及配套设施进行核验,并形成正式的书面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