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措施 样本条款

临时措施.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进行前或者进行期间,为了保障仲裁程序的进行、查明争议事实或者裁决执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庭采取与争议标的相关的临时性、紧急性措施。 临时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和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短期措施。
临时措施. 根据适用的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紧急仲裁员程序》(附件二)向管理案件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紧急仲裁员可以决定采取必要或适当的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
临时措施. 当事人可以根据临时措施执行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向仲裁委员会及/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如下一种或数种临时措施的申请: 1. 财产保全; 2. 证据保全; 3. 要求一方作出一定行为及/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临时措施. (1) 仲当的裁临庭时应措一施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准予其认为适 (2) 仲裁庭可以指令由申请临时措施的当事人为该措 施提供适当的担保。 (3) 临时措施应当以指令或者裁决的形式做出。 (4) 仲施的裁相开关始规前定或见案附件件移二交。仲裁庭前请求采取临时措 (5) 一协议方或当者事本人规向则司相法抵机触关。申请临时措施并不与仲裁
临时措施. (1) 仲裁员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准予其认为适当的临时措施。 (2) 仲裁员可以指令由申请临时措施的当事人为该措施提供适当的担保。 (3) 临时措施应当以指令或者裁决的形式做出。
临时措施. 受害国依经附则修订的《PCA环境仲裁规则》寻求临时措施,且仲裁庭向受害国判予了临时措施,受害国应按仲裁庭的判决提供保证金。如果受害国的诉请未能胜诉,此保证金应付给成员,如果仲裁庭规定的保证金不足以偿付成员为临时措施所支付的费用,受害国应偿还成员为此花费的超出保证金金额的所有费用。
临时措施. 在延迟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一缔 约方可以根据关于存在明确证据表明进口增加已经或正在对进口方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初步裁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临时措施. 在用尽有关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或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未及时处理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临时措施。临时措施包括临时注册、临时完成交流、获得身份、获得代表资格或参赛资格、暂停执行体育组织决定、财产保全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临时措施申请交仲裁庭或紧急仲裁员作出决定。 仲裁庭或紧急仲裁员在决定是否采取临时措施时,应综合考虑保护申请人免于承受无法弥补的损害、最终的仲裁结果、被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等情形。 仲裁庭或紧急仲裁员有权要求申请临时措施的当事人提供担保。 仲裁庭或紧急仲裁员应在收到临时措施申请或接受指定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临时措施决定。紧急情况下,主任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缩短作出临时措施决定的期限。仲裁庭或紧急仲裁员作出临时措施决定应说明理由、签名并加盖体育仲裁委员会印章。 当事人对有关临时措施的决定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庭或紧急仲裁员申请修改、中止或撤销决定。仲裁庭或紧急仲裁员应在二日内对此作出决定。 若当事人在申请临时措施之后的三日内未提出相关仲裁请求,或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仲裁,则该临时措施申请程序和已授予的临时措施自动撤销。
临时措施. 如一内阁法令或有关部门的法规根据本法而被制定、修改或废止,这些法令和法规应依形势在必要、合理的范围内采取必要之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 对于《ICDR国际仲裁规则》第21条,只有当显示无论成员是否提出抗辩,临时救济的人极有可能在证明成员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害所必需的一切事项上满足证据标准时;为避免无法换回的伤害,必需实施临时措施时;如果寻求临时措施,能够避免 的伤害超过了对成员的伤害时,才准许临时措施。如果判予了临时措施,仲裁庭应要求临时措施的提出者支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