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处理。
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解决:
(1) 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首先采用第(1)种方式予以解决。
争议的解决方法. 1.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同意按 依 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方式解决。
争议的解决方法. 如果因解释和履行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果在任何一方要求其他各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后三十(30)天之内各方未能就该等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该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应在北京进行,仲裁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仲裁裁决应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庭可以就丙方的股权权益、资产或物业权益裁定赔偿或抵偿甲方因本协议其他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就有关业务或强制性的资产转让裁定强制救济或命令丙方破产。仲裁裁决生效后,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必要情况下,仲裁机构在对各当事方的争议作出最终裁决前,有权先裁决违约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或裁决违约方不得进行可能导致甲方所受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香港、开曼群岛或其他具有管辖权(包括丙方住所所在地的法院、或丙方或甲方主要资产所在地的法院应被视为具有管辖权)的法庭同样有权授予或执行仲裁庭的裁决并对于丙方的股权权益或物业权益有权裁定或执行临时救济,亦有权在等待组成仲裁庭期间或其他适当情形下作出裁定或判决给予提起仲裁的一方以临时救济,例如裁定或判决违约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或裁决违约方不得进行可能导致甲方所受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
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争议的解决方法.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在届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北京仲裁。仲裁庭由三名按照仲裁规则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申请人指定一名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前两名仲裁员协商指定或由北京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应当以保密状态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在适当情况下,仲裁庭或仲裁员可根据争议解决条款和/或适用的中国法律,就丙方及其子公司股权、资产、物业权益或土地资产裁定赔偿、裁定强制救济(包括但不限于为进行业务或强制转让资产需要)或提出对丙方及其子公司进行清盘。此外,在组成仲裁庭期间或在适当情况下,经争议一方请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包括中国法院)有权授予临时性禁令救济或其它临时性救济,以支持仲裁的进行;除中国法院外,香港法院、开曼群岛和丙方及/或其子公司主要资产所在地的法院亦应当为上述目的被视为具有管辖权。仲裁期间,除各方有争议且在仲裁的部分外,各方继续拥有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相应义务。
争议的解决方法. 1) 由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包括任何关于本协议的存在、有效性或终止的问题)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根据仲裁委在仲裁申请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生效后,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中国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2) 仲裁地为北京。
3) 仲裁语言为中文。
4)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申请方和被申请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员,仲裁庭主席应当由仲裁双方协商指定。如果仲裁双方在各自指定其仲裁员后的二十日内不能就首席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则由仲裁委的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5) 在中国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仲裁庭有权就丙方及其子公司的股份或权益、丙方及其子公司的物业权益或其他资产裁决赔偿或抵偿甲方因本协议其他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或根据本协议和适用法律裁决给予任何救济,包括临时性的和永久性的禁令救济(如商业行为的禁令救济,或强制转让资产的禁令救济)、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针对丙方股份或资产的救济措施和责令丙方及/或其子公司进行清算的裁决。
6) 在中国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在等待组成仲裁庭期间或在适当情况下,经争议一方请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中国法院)有权授予临时性禁令救济或其它临时性救济,以支持仲裁的进行;除中国法院外,香港法院、开曼群岛和丙方及/或其子公司主要资产所在地的法院亦应当为上述目的被视为具有管辖权。
7) 各方同意根据本条规定进行仲裁,并由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其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国家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上诉、复审或追诉的权利,前提是该弃权是有效作出的。但是各方的上述弃权不包括放弃仲裁前临时救济。
争议的解决方法.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在届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北京仲裁。仲裁庭由三(3)名按照仲裁规则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申请人指定一(1)名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一(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前两名仲裁员协商指定。受限于中国法律的规定,仲裁庭或仲裁员可根据争议解决条款和/或适用的中国法律,就内资公司的股权或资产或现有股东的资产作出补救措施裁定,包括限制业务开展、限制或禁止转让或出售股权或资产或提出对内资公司进行清盘。此外,在组成仲裁庭期间,甲方有权向位于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中国、香港及开曼群岛法院)申请授出临时性救济措施。仲裁应当以保密状态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都有约束力。仲裁期间,除各方有争议且在仲裁的部分外,各方继续拥有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相应义务。
争议的解决方法. 1、 双方对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以友好协商方法解决之, 如经三十天或双方同意之延期时间无法解决时,则应按本条款第二项的规定,提🎧仲裁。
2、 本合同的仲裁应向合同签署所在地的主管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机构提🎧,仲裁裁决为终局性裁决,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时,对方可申请法院执行。
3、 除仲裁裁决另予规定者外,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承担。
4、 争议发生后及仲裁决前,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应依合同规定执行其他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