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豁免. 我们在收到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费豁免.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豁 免保险费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费豁免. 4.6 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 4.7 诉讼时效
保险费豁免. 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
保险费豁免. 释义 8.14 现金价值
保险费豁免. 7.1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并且您于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者您于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间内全残(见释义)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见释义)确认,除本附加合同 7.2 中所述情形外,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您身故或全残后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7.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豁免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1) 投保人自残或自伤;
(2) 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费豁免.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其符合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残疾项目表》所约定的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将豁免自该被保险人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其残疾之日起的下一约定交费日开始的本附加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 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本公司豁免其自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 4.6 诉讼时效
保险费豁免.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发生本附加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