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調程序 样本条款

協調程序. (一) 委員會應由主任委員召開協調會議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協調會議時,其職務應由三名公正人士中另二人互推一人擔任之。
協調程序. 甲方、乙方雙方之任一方提送爭議事項於協調委員會時,應以書面請求並載明需協調事項,通知主任委員,並副知他方。
協調程序. (1) 本委員會依任一方契約當事人之書面請求並載明須協調事項,最遲於 20 日內召開會議。 (2) 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得就其他委員中指定其職務代理人。 (3) 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主席原則上無表決權,但提案贊成與反對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A. 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B. 本委員會開會時,甲乙雙方均應派員列席參加,並陳述意見。 C. 本委員會得提出協調方案,召集雙方代表溝通後逕付決議。 D. 本委員會至遲應於第一次協調會議次日起 60 日內作成決議;必要時得延 長一次,但以 30 日為限。 E. 本委員會就協調事項之過程及決議均應作成書面紀錄,並以書面送達甲乙雙方。
協調程序. 4.1 委員會應由主任委員召開協調會議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協調會議時,其職務應由 3 名公正人士中另 2 人互推 1 人擔任之。 4.2 委員會應有 3 分之 2 以上出席始能開會。 4.3 協調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4.4 委員會開會時,雙方均應派員列席參加,並陳述意見。 4.5 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之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席協調 會議。其出席費或交通費應由雙方帄均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