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之處理 样本条款

違約之處理. 二、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違約之處理. 一、乙方如有任何違反本契約之義務或應辦理之事項者,或甲方認為乙方有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時,除依本契約規定終止契約外,甲方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
違約之處理. 乙方有本契約第 19.3 條所定之違約情事,甲方得為下列處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
違約之處理. 乙方有本契約第15.3條所定之違約情事,甲方得為下列處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
違約之處理. 甲乙雙方違約之處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違約之處理. (一)甲方於契約交貨期間應履行收購義務,若未依契約收購時,乙方得請求甲方賠償乙方全部損失。
違約之處理. 15.4.1 乙方有本契約所定之違約情事,甲方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乙方定期改善:
違約之處理. 甲方違反附件一第二項之約定,未繳款累計達二個月,經三十日以上期間之催告後,仍不履行者,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契約,並沒收甲方已繳納之價款作為損害賠償,但沒收之金額,最高不得逾總價款百分之二十(金額如附件一所示),超過部分,應於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退還甲方。如甲方先於被服務人死亡時,尚有甲方未付清乙方之餘款,甲方之繼承人得選擇是否願意繼續給付,承擔契約。如無人繼續給付時,乙方得解除本契約,並退還甲方全部價款之百分之八十;甲方選擇分期繳付者,退還甲方已繳付價款扣除契約總價款百分之二十後之餘額(金額如附件一所示)。退款之歸屬,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理。 乙方應於接獲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通知被服務人死亡時起開始提供服務,經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催告仍未開始提供服務,或逾四小時未開始提供服務,甲方、契約請求履行者得逕自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契約,並要求乙方無條件返還已繳付之全部價款,乙方不得異議。甲方、契約請求履行者並得向乙方要求契約總價款二倍之懲罰性賠償。但無法提供服務之原因非歸責於乙方者,不在此限。
違約之處理. 第一款 乙方違約之處理 乙方有違約之情事時,甲方得為下列處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
違約之處理. 乙方有「第 17.3 條」所定之違約情事,甲方得為下列處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