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之處理. 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違約之處理. 乙方如有任何違反本契約之義務或應辦理之事項者,或甲方認為乙方有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時,除依本契約規定終止契約外,甲方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
違約之處理. 一、 乙方如有任何違反本契約之義務或應辦理之事項者,或甲方認為乙方有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時,除依本契約規定終止契約外,甲方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
(一) 要求定期改善,甲方入案列管,乙方應函報甲方核准後,始得解除列管。
違約之處理. 乙方有本契約第 19.3 條所定之違約情事,甲方得為下列處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
19.4.1 違約情形可改善者,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
1. 限期改善之程序 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改善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乙方:
(1) 違約之具體事實。
(2) 改善之期限。
(3) 改善後應達到之標準。
(4) 屆期未完成改善之處理。
2. 經甲方通知乙方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改善無效、未依改善標準完成改善或無法改善時,甲方得為下列處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融資機構或其委任之管理銀行:
(1) 中止乙方興建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2) 依本契約第 19.6 條規定,由融資機構於一定期限內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暫時接管乙方或繼續辦理興建營運。
違約之處理. 乙方有本契約第 19.3 條所定之違約情事,甲方得為下列處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
19.4.1 違約情形可改善者,限期通知乙方改善。
1. 限期改善之程序甲方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乙方:
(1) 違約之具體事實。
(2) 改善之期限。
(3) 改善後應達到之標準。
(4) 屆期未完成改善之處理。
2. 乙方應於改善完成後,以書面通知甲方。
3. 乙方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改善未達改善後應達到之標準或無法改善時,甲方得為下列處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融資機構或其委任之管理銀行:
(1) 中止乙方增建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2) 依本契約第 19.6 條規定,由融資機構於一定期限內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暫時接管乙方或繼續辦理增建營運。
(3) 依本契約第 21 章規定辦理終止契約。
4. 甲方中止乙方增建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 事項,通知乙方:
(1) 中止一部或全部增建營運之事由。
(2) 中止增建營運之日期。
(3) 中止增建營運之業務範圍。
(4) 中止增建營運後,應繼續改善之項目、改善後應達到之標準及改善期限。
(5) 屆期未完成改善之處理。
5. 本契約第 19.4.1 條違約情事經乙方改善並經甲方認定違約情事已消滅時,甲方應以書面限期令乙方繼續增建營運。
違約之處理. (一) 甲方於契約交貨期間應履行收購義務,若未依契約收購時,乙方得請求甲方賠償乙方全部損失。
違約之處理. 15.4.1 乙方有本契約所定之違約情事,甲方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乙方定期改善:
1. 違約之具體事實。
違約之處理. 甲乙雙方違約之處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乙方違約之處理:乙方如未於期限內完成工程者,乙方應個別按日以工程總價,每逾期1日, 課以工程總價千分之一之遲延違約金予甲方。違約金總額以本契約總價百分之十為限。上述違約金得由甲方於應付乙方之工程款中扣除, 乙方不得異議。但因甲方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遲延者,不在此限。
違約之處理. 甲方違反附件一第二項之約定,未繳款累計達二個月,經三十日以上期間之催告後,仍不履行者,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契約,並沒收甲方已繳納之價款作為損害賠償,但沒收之金額,最高不得逾總價款百分之二十(金額如附件一所示),超過部分,應於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退還甲方。如甲方先於被服務人死亡時,尚有甲方未付清乙方之餘款,甲方之繼承人得選擇是否願意繼續給付,承擔契約。如無人繼續給付時,乙方得解除本契約,並退還甲方全部價款之百分之八十;甲方選擇分期繳付者,退還甲方已繳付價款扣除契約總價款百分之二十後之餘額(金額如附件一所示)。退款之歸屬,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理。 乙方應於接獲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通知被服務人死亡時起開始提供服務,經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催告仍未開始提供服務,或逾四小時未開始提供服務,甲方、契約請求履行者得逕自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契約,並要求乙方無條件返還已繳付之全部價款,乙方不得異議。甲方、契約請求履行者並得向乙方要求契約總價款二倍之懲罰性賠償。但無法提供服務之原因非歸責於乙方者,不在此限。
違約之處理. 乙方有本契約第 12.3 條所定之違約情事,甲方得為下列處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
12.4.1 一般違約情形可改善者,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12.4.1.1 限期改善之程序 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改善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乙方:
1. 違約之具體事實。
2. 改善違約之期限。
3. 改善後應達到之標準。
4. 屆期未完成改善之處理。
12.4.1.2 乙方經甲方依本契約第 12.4.1.1 條約定之催告限期改善,但屆期未改善、改善未完成或改善未達甲方要求,甲方得按情節選擇以下列一項或數項約定處理:
12.4.1.2.1 中止乙方開發經營之一部或全部。
12.4.1.2.2 由甲方代為改善,並向乙方請求支付代為改善所生之費用。
12.4.1.2.3 甲方辦理中止乙方開發經營之一部或全部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乙方:
1. 中止一部或全部開發經營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