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样本条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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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在外部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外部管理机构;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资产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流动性服务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决定公募基金债务杠杆方案的设置; (16)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关系年度计划及活动; (17) 决定涉及公募基金的新闻稿件的组织和发布; (1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 认购、扩募等的业务规则; (1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标的基础设施项目行使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提前终止专项计划或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文件重要内容等; 2) 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3) 标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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