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样本条款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 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 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须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 以上(含 2/3)表决权通过方为有效。 (3) 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由基金托管人自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继任。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 (5)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华夏”的字样,除非原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一致同意不予替换或删除。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