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十三、基金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的办理 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按照其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十三、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7、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场内开通本基金人民币现 金申购、赎回以外的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非人民币现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十三)当基金资产规模接近或达到外汇额度使用上限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基金的申购,届时投资者可能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和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十一)基金份额拆分与合并 基金成立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