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 %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之違約金。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 10% 減價,並處以減價金 額 1 倍之違約金。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除招標文件另有 規定外,依下列方式辦理:
1、 該項不符部分之價差,依契約價金、市價或額外費用核計減價金額 並加計該價差 1 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2、 依前款計算有困難者,以該不符項目契約價金之 20%為減價金額, 並加計減價金額 1 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若屬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則就該不符部分之價差,依契約
3、 價金、市價或額外費用核計減價金額。
契約價金之調整.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 30%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 1 倍之違約金。但減價金額及違約金合計總額,不得逾該不符項目之契約金額。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本社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 25%(由本社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 300%(由本社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之違約金。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 契約價金採總價給付者,未列入標價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契約價金之調整. 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工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採減價收受者:
1. 該項不符部分之價差,依契約價金、市價或額外費用核計減價金額,並加計該價差一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2. 依前款計算有困難者,以該不符項目契約價金之百分之 20 為減價金額,並加計該減價金額一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 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 50 %或 倍(由機關視 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_ %或 倍(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