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样本条款

宣告死亡.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依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内,我们依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如果领取身故保险金后,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金领受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之日起 30 日内将该笔保险金归还我们。
宣告死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被保险人最终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领取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意外身故保险金领受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之日起 30 日内将该笔意外身故保险金归还给我们。
宣告死亡.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依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人民法院撤销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宣告,我们有权要求身故保险金领受人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中超过领取当时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部分归还给我们。投保人可以直接向身故保险金领受人索要其当时领取的属于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部分。
宣告死亡. 7.11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为准,按本主险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由您与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宣告死亡. 7.11 身体检查
宣告死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处理 决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 普通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普通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宣告死亡.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如果本公司因被保险人宣告死亡而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被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人民法院撤 销其死亡宣告的,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当自知道前述情形之日起 30 天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
宣告死亡. 第二部分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宣告死亡.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下落不明并经法院宣告死亡,或者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身故保险金责任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保险金申请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处理。
宣告死亡. 本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下落不明并经法院宣告死亡,或者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的,本公司按照本同第六条身故保险金责任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保险金申请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同的效力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处理。 投保时投保人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 如果选择自动垫交保险费,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满后仍未交纳的,本公司将保险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见释义 29)自动垫交保险费;当保险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到期保险费时,本公司将现金价值净额自动折算成可以继续垫交的天数并按天垫 交,垫交期间保险同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同效力中止。本公司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算利息,该利息将按照计息期间本公司公布的保单贷款利率计算。 自动垫交包括主同及附加保险同。主同及附加保险同均不得单独自动垫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