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司所指派之代表,其對廠商之指示與監督行為,效力同工程司 样本条款

工程司所指派之代表,其對廠商之指示與監督行為,效力同工程司. 工程司對其代表之指派及變更,應通知廠商。
工程司所指派之代表,其對廠商之指示與監督行為,效力同工程司. 工程司對其代表之指派及變更,應通知廠商。 (三) 工程司之職權如下(機關可視需要調整): 1. 契約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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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その他 (1) 手続において使用する言語及び通貨 日本語及び日本国通貨に限る。 (2) 入札保証金及び契約保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