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工程及指示廠商應辦事項. 9.其他經機關授權並以書面通知廠商之事項。
監督工程及指示廠商應辦事項. 9.其他經機關授權並以書面通知廠商之事項。 申請及報告事項,除另有規定外,均應先照會監造單位。監造單位在其職權範圍內所作之決定,廠商如有異議時,應於接獲該項決定之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向機關表示,否則視同接受。
監督工程及指示廠商應辦事項. 9.其他經機關授權並以書面通知廠商之事項。 (四)廠商履約人員如有不適任之情形,機關得通知廠商更換,廠商不得拒
監督工程及指示廠商應辦事項. 9.其他經機關授權並以書面通知廠商之事項。 (四)廠商履約人員如有不適任之情形,機關得通知廠商更換,廠商不得拒絕。 (五)廠商依契約提送機關一切之申請、報告、請款及請示事項,除另有規定 外,均須送經監造單位核轉。廠商依法令規定提送政府主管機關之有關申請及報告事項,除另有規定外,均應先照會監造單位。監造單位在其職權範圍內所作之決定,廠商如有異議時,應於接獲該項決定之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向機關表示,否則視同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