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意见 样本条款

律师意见.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认为:广州医药有限公司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上述基本情况真实、有效;广州医药有限公司系独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经销药品的行政许可,具备签署《经销协议书》的合法资格;公司与广州医药有限公司签署的《经销协议书》是真实的,《经销协议书》已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律师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律师,德恒律师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律师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光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 Lightspeed Cloud (HK) Limited(光云 (香港)有限公司)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之法律意见书》,发表的意见为:
律师意见. 公司已聘请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律师”)对本次交易进行了核查,金杜律师认为:金堂侨源与巴莫科技均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签署《氧气供应合同》的主体资格;《氧气供应合同》的签署真实,内容合法、有效。
律师意见. 首商股份本次终止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申请主动终止上市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合并已获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现阶段需履行的必要批准和授权,首商股份本次终止上市尚需取得上交所的批准。
律师意见. 贵司与广东创投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法定通知程序,合法有效。鉴于目前亿美汇金实际情况,贵司作为持股亿美汇金 55%股权的大股东,已经按 《公司法》第 71 条规定和亿美汇金《公司章程》第 23 条约定,履行了通知股东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义务,其他股东方在法定 30 天内形成了意思表示,贵司就股权转让等事宜召开临时董事会、股东会,对股权转让事宜进行表决通过,贵司母公司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亦就股权转让等事宜召开临时董事会并审议通过,均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据此,履行完前置程序后贵司与广东创投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成立,根据《合同法》第 4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已经成立生效并受法律保护。 此外,广东创投依据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获得股权后,亿美汇金应依据
律师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新特能源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作为 合作协议的拟签署主体真实存在;新特能源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签署合作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东海晶澳拟与新特能源签署的合作协议的内 容合法、有效,合作协议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交易对手权力机构审批通 过后生效。
律师意见. 公司聘请了法律顾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本次交易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 宁德时代具备签署生产定价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公司与宁德时代签订的生产定价协议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律师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
律师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尚需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发行人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