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保险. (1) 抵押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到贷款人认可的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按贷款人要求的险种办理抵押物的保险,保险金额应不少于抵押物的价值,按年连续续保,保险单正本以及发票的原件由贷款人执管,一切保险费用均应由抵押人自行承担;
(2) 如果抵押人迟延或未能办理上述投保,贷款人有权(但无义务)代为投保,但抵押人须向贷款人补偿贷款人因进行该等投保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其利息;
(3) 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之前,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中断、取消或变更任何关于抵押物的保险。如果发生了保险单中所列明的保险事故,抵押人应在保险单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及贷款人。因抵押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引起的全部损失应由抵押人承担;
(4) 抵押人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注明: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如抵押物已被投保,但未在保险单上批注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应将第一受益人批注或变更为贷款人;
(5) 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之前,抵押人应当及时支付保险费,并采取一切措施随时维持该等保险的有效和更新。抵押人应当按贷款人的要求将其付清保险费的支付凭证提供给贷款人。抵押人不得以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损害贷款人在保险单项下的权益。如果抵押人违反本条之规定,贷款人可以(但没有义务)依法以其自身的名义或与抵押人联名或以抵押人的名义,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维持该保险的更新和有效,并确认贷款人在保险单项下的权益。由此发生的费用应由抵押人支付;
(6) 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之前,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中断、取消或变更任何关于抵押物的保险。如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的,抵押人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
(7) 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之前,任何上述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赔偿金应直接支 付给贷款人,并且贷款人可选择下列方法对该保险赔偿金进行处理,抵押人有义务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i 清偿或提前清偿被担保债务;
抵押物的保险. 贷款人如有要求,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必须按贷款人指定的险种为抵押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承担费用,并指定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至少应长于本合同
抵押物的保险. 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另有要求或经双方另行协商一致或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应向与抵押权人协商确定的保险公司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险种和保险期限投保,保险单内容和投保的金额应当符合抵押权人的要求,不得附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的限制性条件,并设定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除因法律规定或某特定保险险种明确不可以抵押权人作为第一受益人之情形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变更保险受益人。
抵押物的保险. 本合同的抵押物保险办理方式详见本合同
抵押物的保险. 一、 抵押人可自愿选择是否为抵押物办理保险。抵押人如对抵押物已办理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权益转让手续;若抵押人对抵押物尚未办理保险并选择投保的,则应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办妥足额抵押物财产保险。
抵押物的保险. 11.6.1 贷款人如有要求,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必须按贷款人指定的险种为抵押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承担费用,并指定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至少应长于本合同
抵押物的保险. (1) 抵押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到贷款人认可的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按贷款人要求的险种办理抵押物的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保险金额应不少于抵押物的价值,按年连续续保,保险单正本以及发票的原件由贷款人执管,一切保险费用均应由抵押人自行承担;
(2) 如果抵押人迟延或未能办理上述投保,贷款人有权(但无义务)代为投保,但抵押人须向贷款人补偿贷款人因进行该等投保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其利息;
(3) 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之前,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中断、取消或变更任何关于抵押物的保险。如果发生了保险单中所列明的保险事故,抵押人应在保险单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及贷款人。因抵押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引起的全部损失应由抵押人承担;
(4) 抵押人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注明: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如抵押物已被投保,但未在保险单上批注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应将第一受益人批注或变更为贷款人;
抵押物的保险. 1. 抵押人应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抵押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抵押权人保管。
抵押物的保险. 1. 抵押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为抵押物投保,投保的险种应符合贷款人的要求,投保金额不得低于相关抵押物的暂作价。在本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和费用清偿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贷款人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抵押人对贷款人因保险中断而导致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2. 抵押人必须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首次提款前办妥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抵押物保险权益转让手续。抵押人应在投保(或续保)后 7 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予贷款人;
3. 贷款人有权接受保险赔偿金,并成为该赔偿金的合法支配人。如上述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欠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则贷款人就不足部分享有继续向抵押人追索的权利。
抵押物的保险. 1、 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在乙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对抵押物持续购买足额保险,直至抵押终止。投保金额以抵押物价值为准,保险期限不短于债务期限。 丙方应按时支付保费,并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如中断或终止抵押物保险,乙方有权代为投保,费用由丙方承担。丙方对乙方因保险中断或终止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
2、 丙方办理保险时需将乙方作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乙方权益的限制条件;如抵押发生前丙方已办理抵押物保险,丙方需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将保险第一受益人变更为乙方(如原投保额不足值,必须按前款规定补足投保金额),向乙方提供保险单正本,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代为接收抵押物的保险赔偿金,从中优先受偿抵押债权。
3、 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根据保险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承保人索赔,由于没有及时通知或及时索赔或未履行保险单项下义务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