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年期/( )5 年期以上(以括号内打“√”选择为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个点差(即 “bp”,1bp=0.01%)确定。其中:点差为贷款初始执行利率与前述对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差额绝对值,由贷款人确定。
合同编号:
贷款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借款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保证人 1: 证件名称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保证人 2(房产公司): 证件名称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抵押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出质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及担保人(即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下同)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和期限
一、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大写) 。二、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个月,具体贷款期限及贷款起止时间以借款借据(或相
关业务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贷款用途
x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借款人购买位于 的( )一手住房/( )二手住房/( )车位/( )商铺/( )用地/( )商品厂房/( )其他 (请打√注明)。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三条 贷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一、贷款利率:
(一)本合同项下初始执行贷款利率由贷款人按照贷款发放前一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 )1 年期/( )5 年期以上(以括号内打“√”选择为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个点差(即 “bp”,1bp=0.01%)确定。其中:点差为贷款初始执行利率与前述对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差额绝对值,由贷款人确定。
(二)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初始执行利率以借贷双方在借款借据(或相关业务凭证)上签章确认的内容为准,如借款人及贷款人双方对此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均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二、利率调整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贷款期间利率不作调整。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按以下方式调整:
1、贷款发放后如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的,本合同项下贷款执行利率( )不作调整/( )按周期调整(以括号内打“√”选择为准)。其中:“按周期调整”是指自该笔贷款发放之日起,以每 个月(不含贷款发放日当月)为一个调整周期,在每一调整周期届满后的次月 1 日(下称“调整日”)起,以调整日前一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与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同期限品种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按本合同约定的加点差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2、自调整日起本合同项下未偿还的贷款均适用新的贷款利率计息,调整日前已计结的(包括借款人已支付及未支付的)利息不作相应的调整。
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同意贷款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合同各方实际履约情况、市场状况变化、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等重新核定本合同的具体所加点差,以重新确定本合同贷款的执行利率。如借款人不同意的,可以提前归还贷款,借款人因贷款人根据本条约定调整利率而提
前归还的贷款,借款人无须支付违约金,但提前归还贷款前已发生的违约行为仍应按本合同有关违约处理
的约定执行。
4、其他
。
(三)贷款人根据第三条第二款的约定调整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三、罚息及xxxx
(一)非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擅自改变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的,视作挪用贷款;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的,该部分未还的贷款自本合同约定还款日的次日起视作逾期贷款。
(二)对逾期或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相应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当期执行的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当期执行的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
(三)对不能按时支付的正常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及挪用贷款罚息,贷款人有权自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利息扣收日起计收复利。其中,正常利息复利及逾期贷款罚息复利的利率为当期执行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挪用贷款罚息复利的利率为当期执行的挪用贷款罚息利率。
四、计息方法: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自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之日开始按日计息。利息=实际贷款余额×资金实际占用天数×日利率,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
五、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利率、利息、罚息、复利、利率调整方式、利率优惠政策、计息方法的调整而对上述要素进行变动的,无需经借款人及担保人同意,也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
六、本合同有效期内借贷双方就贷款利率、利率调整方式、贷款期限(包括贷款展期情形)、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内容进行协议变更的,无需另行通知担保人,担保人仍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七、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含正常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已包含增值税。
第四条 贷款的发放
一、在以下前提条件未同时满足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贷款人如在条件未完全满足的情况下发放贷款的,合同各方仍应履行相应义务,不得以此为拒绝履约之理由。
(一)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已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原件;
(二)借款人已经付清购房首期款及与本合同相关的费用;
(三)本合同已生效,借款人并已签署《借款借据》;
(四)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备案/抵押权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手续已办妥,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借款人已在贷款人处开立贷款人要求的为完成贷款业务所必需的结算账户,且该账户状态一直保持正常;
(六)借款人未出现或无潜在的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七)贷款人指定的其他条件。
二、划款账户。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账号: ),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该账户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划款账户,贷款人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划入该账户,贷款划入该账户即视作借款人已收到贷款。同时,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直接从上述账户中把该笔款项划至以下账户中: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第五条 贷款本息的偿还
一、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息随xx的原则偿还。贷款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还款方式。
(一)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A、借款人选择按( )递减供款/( )定额供款(以括号内打“√”选择为准)的分期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首次扣款日为发放贷款日的次月 日,以后每月同日为固定扣款日以偿还贷款本息。首次扣款利息为贷款发放日至首次扣款日之间的利息,此后贷款按月结息,末次扣款日为贷款到期日,扣收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前一扣款日至末次扣款日的利息。
B、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自本合同项下首笔贷款发放后 月内每月按月付息,不归还本金;从本合同项下首笔贷款发放后的第 月开始采用( )递减供款/( )定额供款(以括号内打“√”选择为准)的分期还款方式每月还本付息。首次扣款日为发放贷款日的次月 日,以后每月同日为固定扣款日,贷款人在贷款到期日扣收全部贷款本息。
(二)本条所述递减供款方式和定额供款方式是指:
1.递减供款。即借款人按月偿还等额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应还本息按下列公式计算:
贷款本金
每月应还本息= —————— +(贷款本金-累计已偿还本金)×月利率×实际占用天数÷30还款月数
2.定额供款。即借款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每月应还本息按下列公式计算:月利率×( 1+月利率) 供款总期数
每月应还本息= ——————―———————————— ×贷款本金
( 1+月利率) 供款总期数- 1
三、借款人指定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划款账户为还款账户,并保证每个扣款日当天下午五点前在该账户中存入足额的款项,以偿还当期贷款本金、正常利息、罚息、复利及其他应付款项;借款人授权并委托贷款人在每个扣款日可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上述款项。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或该账户因余额不足、被冻结或其他原因不能扣划相应款项的,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随时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或借款人在贷
款人所属银行系统内开立的其他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上述款项,且扣收凭证无需经借款人签认。贷款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行使直接扣收款项的权利。
四、如遇本合同约定的扣款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借款人应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前一个工作日当天下午五点前在还款帐户中存入足够偿还当期贷款本息的款项,以确保贷款本息的正常扣收。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前扣收该款项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五、如借款人因存折(或银行卡)遗失或其他原因需要将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变更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其他账户,借款人应在下一个扣款日前向贷款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签订相应补充协议后可以新的还款账户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否则借款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六、借款人如需变更上述还款计划(包括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还款期限或贷款展期等),必须提前 30 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的按以下约定办理:
(一)提前还款
借款人在向贷款人还清已到期应付款项的前提下,经贷款人同意的,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每次偿还本金的金额应不少 5 千元且不少于每月应供本金,且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二)变更还款方式或还款期限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签订相应补充协议后可变更还款方式或还款期限,变更后的每月还款金额根据剩余贷款本金、剩余贷款期限和新的还款方式等要素重新确定。
(三)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变更还款计划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收取违约金或调整贷款利率,提前或展期还款的违约金为提前归还本金金额(或展期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变更还款方式或还款期限的违约金为剩余贷款本金的千分之五。
第六条 总担保条款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可以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中的一项或数
项。
二、担保人就借款人因本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而承担的义务提供担保,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和复利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三、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及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中担保条款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担保合同和文件的约定:
四、借款人及担保人在此确认:贷款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本合同担保条款及相关全部或部分担保合同和文件中的约定权利,以实现贷款人的债权。
五、各担保人承诺:不论借款人或第三方是否为主债权提供何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信用证等任何形式的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不论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贷款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存在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等任何情形,各担保人均对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并且同意由贷款人在各项人的担保和/或物的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和金额。无论贷款人过去、现在或将来是否已经、将要或可能放弃(包括但不限于放弃担保、担保顺位等)、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担保权利的顺位、担保金额或范围等)、减免借款人或任何第三方过去、现在或将来已经、将要或可能提供的任何担保,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而减少或免除,担保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担保。贷款人作出的所有关于担保权利的放弃、减少或免除均应书面形式做出。
第七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的签署、变更、修改、补充、有效、解释、履行和执行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二、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
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A、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提交佛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C、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D、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三、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的执行。
第八条 补充条款(本条约定与本合同其他条款有冲突时,依本条约定的内容为准):
一、□本合同为编号 《 》项下的具体合同,两者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如本条适用的,请在□中打“√”;如不适用,请在□中打“×”)。
二.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其余暂由贷款人保存,以交相关部门或人士登记、备案或存档;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保证担保条款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 )。
A、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借据约定的贷款到期日届满后三年。
B、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房产办妥正式《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地产他项权证》并交予贷款人保管之日止。
C、保证人 1 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借据约定的贷款到期日届满后三年,保证人 2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房产办妥正式《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地产他项权证》并交予贷款人保管之日止。
D、其他:
二、本合同项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可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任何一个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三、对于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从保证人在贷款人所属的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上述款项,且扣收凭据无须经保证人签认,贷款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该直接扣收的权利。
第十一条 抵押担保条款
一、抵押人同意以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中所列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二、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主物、从物、主权利、从权利、附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三、抵押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自由选择处置任一或多个抵押人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抵押物。
四、抵押物登记和注销
(一)以抵押物设置抵押权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或者贷款人要求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备妥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及在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依法办妥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物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持有。
(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履行完毕后,贷款人同意配合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解除等手续。五、抵押物的保管
(一)抵押权存续期内,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使用并负责保养、保全,同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检查;贷款人如有要求,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应交贷款人保管。如果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维护、修缮、挽救和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在七个自然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七款第(五)项约定处理。
(二)抵押人应及时缴交有关部门对抵押物收取的任何税费、管理费、修理费、水电费等款项,否则应赔偿因未履行上述事宜给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抵押物的保险
(一)贷款人如有要求,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必须按贷款人指定的险种为抵押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承担费用,并指定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至少应长于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所约定时间。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保单的正本交贷款人保管。如果保险期限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抵押人应对保险期限作相应延长,否则贷款人有权作为第一受益人办理续保手续,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二)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及利息由抵押人承担,贷款人有权向抵押人追偿并有权直接从抵押人在贷款人所属的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三)抵押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根据保险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保险人索赔。七、抵押物的处分
(一)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改变抵押物现状或者以出租、转让、置换、变现、再抵押、赠与、迁移、抵偿债务、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本款第(五)项约定处理。
(二)抵押权存续期间,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或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按照本款第(五)项约定处理。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然作为债权的担保。
(三)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如被征用、拆迁的,抵押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抵押人由此而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等,按照本款第(五)项约定处理。
(四)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当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行使权利。
(五)抵押人同意:如抵押人、借款人不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贷款人有权采用下列任意一种和/或多种方式处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及补偿金等:
1、清偿或提前清偿抵押担保的债务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相关费用等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付的款项;
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3、根据抵押人与贷款人的约定向贷款人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提存;
4、经贷款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5、其他合法有效的处理方式。
八、若抵押人为本合同提供数个抵押物担保的,各抵押人的各个抵押物所担保的债务均为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借款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如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登记机关要求填写的各个抵押物所担保的债务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则抵押登记机关要求注明的各个抵押物所担保的债务金额仅为顺利办理抵押登记而填写的金额,不视为对抵押权的限制,抵押权人就各个抵押物仍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受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时注明的债务金额(如主债权本金金额/主债权金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等类似金额表述)的限制。
第十二条 质押担保条款
一、出质人同意以合同附件质物清单中所列的财产、财产权利作为质物,质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二、质物以贷款人实际占有、监管的质物为准,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主物、从物、主权利、从权利、附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三、出质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贷款人行使质押权时有权自由选择处置任一或多个出质人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质物。
四、质物的登记及注销
(一)以质物设置质权依法应当办理质押登记的,或者贷款人要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应及时备妥办理质押登记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及在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到相应的登记部
门依法办妥质押登记。出质人应将质物的他项权利证书、质物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持有。
(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履行完毕后,贷款人同意配合出质人办理质押登记的注销、解除等手续。五、质物的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质物(动产质押的为质物、权利质押的为权利凭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由出质人交付贷款人。
(二)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的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正本原件均应由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确认后,由出质人交与贷款人保管。
(三)质物为动产的,自出质人将质物交付贷款人之日起由贷款人进行监管,贷款人可自行派员监管或委托第三方监管,监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四)质权存续期间,如出质人因实际需要而需提取、置换、增加已由贷款人监管的质物的,出质人应提前最少一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核定和批准后方可进行,如因出质人擅自提取、置换导致质物损毁、灭失的,出质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恢复质物价值或重新提供获贷款人认可的质物,并对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五)质权存续期间,贷款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如因贷款人过错原因保管不善而导致质物灭失、毁损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向出质人赔偿因此而给出质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六)质权存续期间,如非贷款人过错原因致使质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质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贷款人及时通知出质人并有权采取合理措施进行维护、修缮和挽救,并有权要求出质人在七个自然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质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因此而发生的费用一概由出质人承担。
(七)质权存续期间,如因保险事故发生或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物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按本条第七款第(五)项约定处理。质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然作为债权的担保。
(八)质权存续期间,贷款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该收取的孳息首先用于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保管质物的费用,如有剩余的,按本条第七款第(五)项约定处理。
(九)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后,贷款人应根据出质人的要求及时将质物及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返还出质人。
六、质物的保险
(一)贷款人如有要求,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必须按贷款人指定的险种为质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至少应长于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所约定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保单的正本原件交贷款人保管。如果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出质人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否则贷款人有权作为第一受益人办理续保手续,保险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二)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及利息由出质人承担,贷款人有权向出质人追偿并有权直接从出质人在贷款人所属的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三)出质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保险人索赔。七、质物的处分
(一)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擅自改变质物现状或者以出租、转让、置换、变现、再抵/质押、赠与、迁移、抵偿债务、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许可他人使用或其他任何方式处分质物。
(二)质权存续期间,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而足以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的,或者质物价值非因贷款人原因减少的,出质人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或恢复质物的价值。出质人不提供或拒绝恢复的,贷款人可以依法以拍卖或者变卖等任何方式处置质物,所得价款按本款第(五)项约定处理。
(三)本合同项下质物不得列入破产财产范围。但在贷款人行使质权处分质物时,在所得价款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之全部债务后,剩余财产价值或所取得的款项可列入破产财产范围。
(四)质权存续期内,质物如被征用的,出质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出质人由此而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等,按照本款第(五)项约定处理。
(五)出质人同意:如出质人、借款人不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贷款人有权采用下列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及补偿金等:
1、清偿或提前清偿质押担保的债务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相关费用等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付的款项;
2、转为保证金,保证金用于质押;
3、根据出质人与贷款人约定向贷款人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提存;
4、经贷款人同意,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价值;
5、其他合法有效的处理方式。八、质押方式转换
(一)出质人同意:如以银行承兑汇票、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利出质,且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应收账款回款日等财产权利的收款日先于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出质人同意贷款人采用下列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置到期收取的款项:
1、直接将到期收取的款项转为保证金,存入贷款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用于质押;
2、清偿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3、由贷款人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提存;
4、其他合法有效的处理方式。
(二)本合同项下“保证金”是指贷款人将相应到期收取的款项转入指定保证金账户,由贷款人占有,特定作为借款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保证金的性质为动产质押,适用本合同质押担保有关条款的约定。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账户”是特定化账户,有关款项一旦进入保证金账户就自然特定化,即视为已移交贷款人占有。保证金账户仅用于质押担保项下的支付,未经贷款人允许,出质人不得随意转出或支配,不得作为日常结算账户使用,不得支取现金。当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时,贷款人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用于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
九、若出质人为本合同提供数个质物担保的,各出质人的各个质物所担保的债务均为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借款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如办理质押登记时,质押登记机关要求填写的各个质物所担保的债务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则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注明的各个质物所担保的债务金额仅为顺利办理质押登记而填写的金额,不视为对质权的限制,质权人就各个质物仍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受各质物办理质押登记时注明的债务金额(如主债权本金金额/主债权金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等类似金额表述)的限制。
第十三条 借款人、担保人的义务
一、借款人承诺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提供之全部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对其家庭范围内房产套数之声明)的真实、全面、准确。
二、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三、借款人、保证人按月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报表,并保证提供的所有报表和数据等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贷款人依法转让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及出质人同意贷款人将债权、保证担保、抵押权及质押权同时转让给受让人,并保证对该转让无异议。
五、承担因本合同引起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评估费、审计费、鉴定费、保管费等)。
六、借款人、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或出现其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构成威胁的任何事件时,应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按贷款人要求落实好本合同项下债务按时足额偿还的保障措施:
1、与借款人、担保人有牵连的重大违规、违法或索赔事件;
2、与第三人发生诉讼纠纷;
3、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拖欠税款或工人工资;
4、发生隶属关系、公司名称、住所、持有公司 10%以上(含)股权的股东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内部组织结构、重大产权或经营方式调整;
5、借款人、保证人的不动产、股权或生产设备等重要财产和银行账户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征用的。
七、借款人与保证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进行下列行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同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因主观原因关停;
2、分红超过税后利润的 50%;
3、资本支出超过净资产的 30%;
4、转让不动产、生产设备等对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特定资产或转让其他财产超过总资产 10%以上
(含)的,保证人为房产商时,其正常的售楼行为除外; 5、向其他授信人申请授信;
6、更改与其他授信人的债务条款;
7、提前清偿其他债务,或放弃已到期债权;
8、进行兼并收购等活动;
9、为第三方提供债务担保;
10、向其他债权人或授信人抵押资产。
八、接受贷款人的其他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第十四条 违约事项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即构成借款人及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一、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资料、信息或故意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和支付融资款项,融资款项使
用出现异常;
三、借款人不接受或规避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四、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
五、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包括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贷款本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
六、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在其他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七、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八、借款人或保证人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及其它逃避债务的行为。九、借款人已经或将要丧失还款能力。
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依贷款人自主判断可能对其权益带来威胁或不利,影响借款人及担保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一)借款人和/或其家庭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它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其权益的事件;
(二)借款人停产、停业、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借款人或担保人亏损达到注册资本的 50%;
(四)借款人或担保人资产负债比例达到 80%及以上的;
(五)借款人和/或担保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受人不按贷款人要求承继合同义务的;
(六)借款人或担保人拖欠税款或三个月以上(含)工人工资;
(七)担保人放弃担保物的所有权;
(八)借款人和/或家庭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
十一、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的。
十二、为本合同提供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到贷款人权利而抵押人或出质人未增加相应担保的。
十三、部分或全部担保条款或担保文件未生效、无效、被撤销,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
十四、发生依贷款人自主判断严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或担保人担保能力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 违约处理
出现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的任一违约事项,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三、提高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包括提高本合同项下贷款执行的利率浮动比例,在国家贷款利率政策允许的区间内上浮贷款利率。
四、改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发放和支付条件及划款方式。五、解除本合同,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六、无需向借款人提前发出任何通知,宣布本合同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七、无需向借款人提前发出任何通知,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银行系统内开立的账户中扣收存款以清偿应予偿还的债务本金、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复利、汇差损失及其他应付款项;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贷款人业务计价币种不同的,按扣款当天贷款人确定的汇率折算。
八、要求保证人或其相应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九、处分担保财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贷款人另行追索。
十、对未按时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十一、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挪用的部分按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十二、对不能按期支付的正常利息、逾期罚息和挪用罚息按本合同约定计收复利。
十三、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除按约定计收利息、复利及罚息以外,贷款人还有权按涉及的贷款本金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收取违约金。
十四、解除与借款人的所有借贷关系。
十五、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送达地址确认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同意并确认:
(一)本合同附件《送达地址确认表》所列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详细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电子邮箱、微信号均为借款人及担保人真实有效的送达地址,且已经借款人及担保人确认其合法性、真实性、有
效性、准确性(以下称“借款人及担保人已确认的送达地址”)。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已确认的送达地址为本合同发生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
审和执行程序)或仲裁阶段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借款人及担保人送达各类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及担保人送达催收通知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等文书同样适用该借款人及担保人已确认的送达地址。贷款人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借款人及担保人已确认的送达地址,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或电子送达方式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发送各类法律文书,即视为已有效送达借款人及担保人。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已确认的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后,借款人及担保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贷款人要求的格式向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重新确认新的送达地址,借款人及担保人未向贷款人发出变更地址的书面通知或书面通知格式不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视为送达地址未变更,相关法律文书送达附件《送达地址确认表》所列借款人及担保人已确认的送达地址的,仍视为有效送达。
三、本合同项下文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传真、电子邮箱、微信)。就本合同项下贷款人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借款人及担保人已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借款人及担保人送达的任何文书,以电子方式送达的,一经发送成功即视为已送达借款人及担保人;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于投寄之日起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已送达借款人及担保人;如直接送达的,自借款人及担保人签收即视为已送达借款人及担保人。
因借款人及担保人已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贷款人另行确认送达地址、借款人及担保人拒绝签收等情形,导致贷款人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借款人及担保人已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借款人及担保人送达的任何文书未能被借款人及担保人实际接收的,仍视为有效送达,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中,电子方式送达不成功的,以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不成功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不成功的,可以采用留置或张贴文书的方式送达,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四、进入民事诉讼/仲裁程序后,如借款人及担保人直接向法院/仲裁委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及担保人已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仲裁委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在借款人及担保人向法院/仲裁委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之前,仍以本合同借款人及担保人已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争议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在合同期限内,担保物因继承,遗赠等导致产权变更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在 30 个自然日内
与贷款人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承继抵押人或出质人履行本合同义务。
三、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在不加重合同其他各方责任义务的前提下,无需征得合同其他各方的同意,且不影响合同各方原有权利义务。
四、本合同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房地产销售方就该房地产发生的一切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借款人
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五、贷款人给予合同其他各方的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相关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贷款人依照本合同和法律法规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相关权利的放弃。
六、借款人及担保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件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并承诺在上述信息变动之日起五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七、借款人及各担保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含不良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机关批准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等,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在本条款约定期间内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机关批准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查询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相关信息,用于授信后管理、检查及监督等用途。
八、本合同经公证部门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若借款人不履行合同约定,
贷款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九、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相关业务申请书、借款借据、担保合同和文件、抵押物清单、质物清单通知书等各种合同、申请书、授权书及凭证以及合同各方经协商一致就本合同事宜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借款人及各担保人同意: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可为办理本合同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按登记机关的要求另行分别或共同签订相关协议;该等相关协议仅为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而签订,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另行分别或共同签署相关协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因前述情形为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而另行分别或共同签订的相关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放弃主张本合同无效、可撤销、可变更的权利和抗辩,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所有义务并承担责任,且不得以上述不一致为理由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所有义务并承担责任。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相应规定的,由合同各方协商执行。
十二、本合同的有关解释,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进行。十三、借款人及担保人声明:
借款人及担保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及担保人要求,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及担保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愿意接受本合同内容并受其约束。
(以下为本合同附件及签字盖章栏,无正文)
附件: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名称 | 抵押物处所 | 权利凭证名称 | 权利凭证编号 | 建筑面积 | 抵押物价值(元) | 抵押物权属人 |
质物清单
质物名称 | 权利凭证名称 | 权利凭证编号 | 质物价值(元) | 质物权属人 |
送达地址确认表
主体全称 | 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 | 电话号码 | 传真号 | 电子邮箱 | 微信号 |
贷款人(盖章): 借款人(签章):
有权签章人: 有权签章人:
保证人 1(签章): 保证人 2(签章):
有权签章人: 有权签章人:
抵押人(签章): 出质人(签章):
有权签章人: 有权签章人: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声明:本人/单位已核实并确认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系由本人/单位提供,已知晓送达地址确认的法律后果,保证送达地址合法、真实、有效、准确,并同意贷款人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各类文书。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