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规定 样本条款

有关规定. 超过谈判截止时间、不密封的谈判文件或不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相关资质的谈判,我处恕不接受。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有关规定. (一)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分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有关规定. 十条第(五)项 2、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至吊销相关许可 (苏启 硝酸储罐区未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 证,并由工商机关责令变更营业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有关规定. 外汇资金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不可以人民币方式出金,外汇可出金额以交存的外汇资金为限。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会员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有关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4.72 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金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具体项目及拟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如下表所示: 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国际 III 期临床试验及注册上市项目 191,982.68 60,800.00 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RVO/DME 适应症国际III期临床试验 及注册上市项目 196,938.63 196,500.00 化学原料药基地建设项目 96,690.87 76,600.00 道地药材种植基地及育苗中心项目 14,929.23 13,3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发行人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发行人可 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到位后,如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不足部分发行人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不涉及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情形,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第一条的规定。 2、 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
有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20%,即不超过 184,310,995 股(含 184,310,995 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以截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告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的公司总股本 921,554,975 股为基数测算。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截至 2021 年 1 月 22 日,发行人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但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尚未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2,091,021 股;回购注销完成后,根据前述股票发行数量上限调整原则,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相应调整。 因此,发行人本次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第二条的规定。 3、 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
有关规定.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包括 IPO 募集资金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其中,发行人 IPO 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为 2015 年 6 月,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期为 2020 年12 月,IPO 募集资金到位时间距离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已超过 18 个月;前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不适用《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
有关规定.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具体分析详见本反馈回复之“问题八”的回复。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第四条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