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借壳上市 样本条款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重组中上市公司拟购买众安康 100%股权,交易价格为 72,000 万元,宜华地产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资产净额为 79,652.88 万元,本 次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占宜华地产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净额比例为 90.39%,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因此本次交易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 本次交易前,宜华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157,085,616 股股票,持股比例为 48.48%,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刘绍喜持有宜华集团 80%股权,为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宜华集团仍将持有上市公司 157,085,616 股股份,占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5.08%,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刘绍喜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同时,林正刚、林建新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不与上市公司其他任何股东采取一致行动,不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届时若违反上述承诺,除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监管责任外,还应当就每次违反该承诺的行为向上市公司支付 5,000 万元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相应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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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相关比例计算如下: 资产总额与交易作价孰高 497,797.59 396,539.83 125.54% 资产净额与交易作价孰高 303,216.73 188,302.27 161.03% 营业收入 159,997.70 193,922.62 82.51% 注: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净资产额以成交额与账面值孰高确定。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均超过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 50%,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

  • 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相關費用 保 管 費 ( 年 率 ) :0.30%Xxx(已於基金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需另行支付。)經(管)理費(年率) :

  • 故報告) 乙は,この契約に違反する事態が生じ,又は生ずるおそれのあることを知ったときは,速やかに甲に報告し,甲の指示に従うものとする。

  • 承诺与保证 1、 乙方承诺并保证项目在南京高新区内属地经营并且纳税期限不低于 20 年;自新公司设立年度起,若因乙方项目原因提前停止经营纳税,则乙方或新公司应返还甲方给予的相关扶持政策(包含但不限于土地优惠、财税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对应的资金及利息。 2、 乙方承诺并保证新项目遵守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监察等部门的管理规定及要求。 3、 乙方承诺并保证能够履行投资协议,并缴纳 40 万元做为履约保证金,若因乙方原因未能履行投资协议,则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 技术响应文件 18.1 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拟提供的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 上述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或数据,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

  • ポイント > 相手から開示提供等を受けた秘密情報の管理方法に関する条項である。 <解説> 従前に締結した秘密保持条項との関係整理

  • 货币资金 19,029,869.51 50,545,214.27

  • 取引金融機関 当企業体の取引金融機関は、○○銀行とし、共同企業体の名称を冠した代表者名義の別口預金口座によって取引するものとす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