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重组中上市公司拟购买众安康 100%股权,交易价格为 72,000 万元,宜华地产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资产净额为 79,652.88 万元,本 次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占宜华地产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净额比例为 90.39%,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因此本次交易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 本次交易前,宜华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157,085,616 股股票,持股比例为 48.48%,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刘绍喜持有宜华集团 80%股权,为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宜华集团仍将持有上市公司 157,085,616 股股份,占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5.08%,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刘绍喜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同时,林正刚、林建新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不与上市公司其他任何股东采取一致行动,不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届时若违反上述承诺,除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监管责任外,还应当就每次违反该承诺的行为向上市公司支付 5,000 万元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相应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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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重组中上市公司拟购买众安康 100%股权,交易价格为 72,000 万元,宜华地产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资产净额为 79,652.88 万元,本 次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占宜华地产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净额比例为 90.39%,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因此本次交易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 本次交易前,宜华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157,085,616 股股票,持股比例为 48.48%,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刘绍喜持有宜华集团 80%股权,为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宜华集团仍将持有上市公司 80%股权,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宜华集团仍将持有上市公司 157,085,616 股股份,占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股股份, 占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5.08%,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刘绍喜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同时,林正刚、林建新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不与上市公司其他任何股东采取一致行动,不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届时若违反上述承诺,除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监管责任外,还应当就每次违反该承诺的行为向上市公司支付 5,000 万元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相应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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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重组中上市公司拟购买众安康 100%股权,交易价格为 72,000 万元,宜华地产截至 万元,宜华地产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资产净额为 79,652.88 万元,本 次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占宜华地产 万元,本次拟 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占宜华地产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净额比例为 90.39%,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因此本次交易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90.39%,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因此本次交易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本次交易前,宜华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157,085,616 股股票,持股比例为 48.48%,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刘绍喜持有宜华集团 48.48%,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刘绍喜持有宜华集团 80%股权,为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宜华集团仍将持有上市公司 157,085,616 股股份,占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5.08%,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刘绍喜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同时,林正刚、林建新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不与上市公司其他任何股东采取一致行动,不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届时若违反上述承诺,除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监管责任外,还应当就每次违反该承诺的行为向上市公司支付 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不与上市公司其他任何股东采取一致行动,不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届时若违反上述承诺,除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监管责任外,还应当就每次违反该承诺的行为向上市公司支付 5,000 万元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相应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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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重组中上市公司拟购买众安康 100%股权,交易价格为 72,000 万元,宜华地产截至 万元,宜华地产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资产净额为 79,652.88 万元,本 次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占宜华地产 万元,本次拟 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占宜华地产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净额比例为 90.39%,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因此本次交易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 本次交易前,宜华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157,085,616 股股票,持股比例为 48.48%,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刘绍喜持有宜华集团 48.48%,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刘绍喜持有宜华集团 80%股权,为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宜华集团仍将持有上市公司 157,085,616 股股份,占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5.08%,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刘绍喜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同时,林正刚、林建新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不与上市公司其他任何股东采取一致行动,不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届时若违反上述承诺,除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监管责任外,还应当就每次违反该承诺的行为向上市公司支付 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不与上市公司其他任何股东采取一致行动,不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届时若违反上述承诺,除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监管责任外,还应当就每次违反该承诺的行为向上市公司支付 5,000 万元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相应承诺万元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相 应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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