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则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 规定执行。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 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为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管理人或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管理人或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管理人或托管人收到对方电话或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