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权责 样本条款

甲方权责. 在甲方生产营运场所内施工的,告知乙方该场所已知存在的安全风险,并要求乙方在作业前应重新识别现场的安全风险并采取措施进行管控。
甲方权责. (1) 甲方应指导并支持乙方办理本协议所涉及实施工作内容的各项审批手续,积极筹措并支付工程改造费用,确保项目的顺利有序推进。 (2) 甲方应协调省卫建委、省疾控中心、项目当地疾控中心、设计方等各方做好统筹协同工作,支持项目的推进实施。 (3) 甲方应对乙方的各项工作做好政策及技术指导监督工作,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协调专家组和参建各方进行验 收。
甲方权责. 1. 甲方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2.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应负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甲方权责. 1、 项目用地按照“五通一平”(即道路通、给水通、电通、排水通、电信通、场地平整)的标准交付使用,其中供水、供电、电信等预留容量满足工厂需求。场地回填压实后平均高程不低于地块外道路,回填土及回填质量应满足厂房及厂内道路的地基要求。 2、 如乙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甲方权责. 3.1.1 甲方可在合同约定项目中获得乙方提供的专业服务,并可对项目的服务全程进行监督。 3.1.2 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备的条件,为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实施提供物质保障。 3.1.3 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需的各种资料、数据、表格或系统要求,及时反馈意见及查收审核。 3.1.4 指派专人及时参与本项目相关工作。 3.1.5 甲方应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用。
甲方权责. 甲方进行物品采购时,应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甲方权责. 1、 甲方负责征地、拆迁、供电、供水工作使之完全达到开工条件,确保乙方有良好的施工建设环境,甲方负责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为乙方提供施工建设必需的文件。对该项目的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2、 甲方按约定提供施工图纸,及时进行施工技术交底。 3、 甲方对乙方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要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和监督。 4、 甲方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如由于甲方工程款支付不及时,乙方有权停工,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权责. (一) 告知乙方该场所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要求乙方在作业前应重新识别现场的安全风险并采取措施进行管控。
甲方权责. 甲方负责标准展位的搭建工作,特装展位甲方仅提供光地,搭建费不包含在上述价格中,由乙方自理; 甲方负责大会宣传等整体工作,包括展会期间负责公共布展,提供安保、保洁服务,协助乙方做好物流、仓储、水电、食宿交通等服务工作; 展会期间,甲方有权行使以下管理职能: (1) 展位管理:甲方将依据乙方展品的特性或认为适宜的方式分配展位。在展位开始搭建之前,甲方保留改变展位分配的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经乙方同意,甲方可改变展位,移动展览设施,或关闭展馆的出入口,并可对展位进行结构性调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私自将展位转租、转借或转让的行为均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参展资格,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2) 参展人员管理:展会期间参展人员佩戴有效证件出入展馆,不得转借、倒卖证件,不得在展馆内出现打架斗殴等现象; (3) 展品管理:对超范围经营的产品或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证件、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一经发现予以清场处理;参展商品必须摆放在展位规定范围,违者一经查实,甲方有权警告或清理超出位置商品; (4) 秩序管理:对违规用电、未经组委会批准而超分贝使用音响、扩音等设备、超展位设定范围、私占展厅通道的经营者,甲方有权责令其退场。如有特殊需求,须提前书面申报甲方审核,经批准后方能使用; (5) 广告管理:对未经甲方统一安排、擅自发布农博会相关广告的,组委会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6) 布撤展管理:所有展商必须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完成布撤展工作,逾期未完成布展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展商进场,逾期未完成撤展工作,乙方负责按展馆逾期费用的1.5倍支付给甲方,并承担清理费用。
甲方权责. 2.1、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合同时,必须向乙方提供相关证件资料(企业用户提供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人身份证、与本服务器使用相关的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个人用户提供留有签名及手印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件材料均须验原件;企业和个人用户均须提供所租用 VPS 上所放网站域名、备案号及负责人资料等; 2.2、 甲方有义务履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之相关规定,在办理互联网接入手续时,必须如实填写《用户网站备案信息登记表》(见附件)。其中经营性的网站需向乙方提供 ICP 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的网站客户需提供非经营性 ICP 备案信息。甲方不得向没有通过备案或无经营许可证的网站提供接入服务,同时在服务期限内甲方需即时向乙方提交新增的网站清单,包括每个网站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和责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3、 甲方对本 VPS 上所放的全部信息内容的安全负有监督、清查责任,若甲方主动发现、或被乙方和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有违法、违规信息时,必须及时配合乙方及政府相关部门此事件的处理,若因延误处理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4、 对于乙方分配的 IP 地址,仅限于甲方合法使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私自转给其他任何第三者非法使用,否则所引 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2.5、 甲方向乙方申请 VPS 维护、变更等操作时,必须出具书面授权书,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方式、操作时间等,该授权书必须加盖公章及第 2.6 条所指定的授权人签字确认,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项授权; 2.6、 甲方须指定 2 人作为与乙方日常服务联络、信息安全处理的授权人,如人员发生变动,需在 1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如 因人员变动而未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授权人资料如下: 2.7、 甲方所租用 VPS 的口令密码、软件版权、技术设置、日常维护均由甲方自行负责,并对其上所运行的软件系统和信息数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2.8、 甲方必须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保留所托管服务器上内容的访问 日志记录,包括信息发布者的注册资料,每条信息的发布人、发布时间、发布 IP 等,甲方必须自行承担由于其未按规定保留相关记录而引起的全部和连带责任; 2.9、 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甲方有义务保守乙方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将本合同以任何形式转让给另外的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 2.10、 对于出现重大网络刑事案件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及公安部门对案件进行协查和相关材料的提供,有涉案情况的,甲方须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进行案件调查; 2.11、 甲方郑重向乙方承诺遵守以下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由甲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 刑事责任,以及所有的经济损失: 2.11.1、 甲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2.11.2、 甲方已知悉并承诺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 IP 地址备案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 2.11.3、 甲方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11.4、 甲方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甲方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 2.11.5、 甲方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2.11.6、 甲方承诺不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11.7、 甲方承诺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2.11.8、 甲方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 24 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书面知会贵单位。 2.11.9、 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甲方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甲方直接赔偿,乙方有权停止服务。 2.11.10、 本承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2.12、 如果甲方不认同乙方的产品质量,在整理出网络不稳定的书面数据后,待乙方核实后确认属实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但必须提前 15 日书面通知乙方,退款标准按甲方实际租用天数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