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的步骤 样本条款

磋商的步骤. 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按要求参加本项目磋商过程。
磋商的步骤. 11.1 实质性及符合性审查 1) 磋商小组审查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和符合性内容是否符合磋商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磋商供应商按规定的磋商时间进行磋商。 2)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或者加盖公章。未实质性响应磋商响应文件的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3)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或者终止。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采购人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1.2 磋商响应文件修正 (1)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 (2)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修正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或者加盖公章。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磋商。修正文件与响应文件同具法律效力。
磋商的步骤. 24. 磋商供应商授权代表及其商务技术人员按要求参加本项目磋商过程。
磋商的步骤. 10.1 实质性及符合性审查 (1) 磋商小组审查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和符合性内容是否符合磋商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通过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的磋商供应商按规定的磋商时间进行磋商。 (2)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响应文件的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0.2 磋商响应文件修正 (1)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 (2)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修正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磋商。修正文件与响应文件同具法律效力。
磋商的步骤. 34. 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按要求参加本项目磋商过程。 35. 本项目实行电子化操作,供应商应按照沙市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要求,熟悉并完成网上所有操作流程,否则,响应文件无效。
磋商的步骤. 14.1 磋商时间:2021 年 7 月 9 日上午 9 时 30 分截标后(具体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磋商地点:广西柳州市新柳大道 000 号柳州市国际会展中心会议中心九楼评标室 14.2.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4.2.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4.3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4.4.1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4.4.2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4.4.3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4.5.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14.5.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14.5.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14.6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4.7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4.8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 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4.9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磋商的步骤. 17.1 根据财库【2015】124 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 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单位(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7.2 磋商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7.3 磋商小组确定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成交候选人。第一轮磋商,磋商小组未能确定成交候选人的,可对磋商文件变动后再次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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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实力 分),(等次分值选择: 0.0;

  •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8.7.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 1.2 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 第 5.4 款[竣工文件]与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 5.4 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

  • 本授权书声明 注册于 (投标人住址)的 (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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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技术培训 1、 卖方技术人员必须免费对安装、调试、操作、维修、保养等事项向买方作现场技术培训,保证使用人员正常操作设备的各种功能。 2、 根据设备技术要求,向买方提供使用人员和维修技术人员的集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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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