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药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管制药品. 无有效驾驶证 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起的上一个生日时的年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指被保险人出于休闲、商务或其他目的,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市级区域以外的地方,不超过一年的游览和逗留活动。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包括户外旅游、远足徒步、健身娱乐登山、露营、山地和非山地定向运动、人工场地攀岩和下降、山地穿越、划船、游泳、拓展运动、自行车观景、人工场地轮滑、浮潜。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且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诊断为猝死。
管制药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 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 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者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者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管制药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者被谋杀;或者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以及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产生的药品费用;
(3)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4期间;
(5) 遗传性疾病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6;
(6) 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接受治疗;
(7) 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17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 费用;
(8) 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认可的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滋 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医生开具的超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9) 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明确疾病(以世界 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引起的治疗费用;
(10) 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恶性肿瘤有效;
(11) 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 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12) 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13) 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14) 对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 外或医疗事故所产生的药品费用;
(15) 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 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
管制药品. 基本保险金额 6.2 效力恢复 9.9 酒后驾驶
管制药品. 保单账户价值 9.8 酒后驾驶
管制药品.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管制药品. 高原反应特定疾病
管制药品. 保险责任 6.1 效力中止 9.11 酒后驾驶
管制药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 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11。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 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因公共交通意外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我们 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 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 核污染;
(7)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