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基本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13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减至为零。同时,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已选择投保该项可选责任)、身故保险金(若已选择投保该项可选责任)责任终止,我们将继续承担您 选择投保并载明于保险单上的“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或特定心
基本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基本责任的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了重度疾病保险金和“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若有)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后,若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时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未达到六次,届时:
(1) 自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起满 90 日后,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日起满 90 日后,相邻两次轻度疾病的初次确诊时间间隔须大于等于 1 年。
(2) 自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若被保险人经专科 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 险责任,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及前 10 年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我们不再对附表《重度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 外对应表》中与重度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度疾病属于同组的轻度疾病承担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对于附表《重度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中属于同组的重度疾 病和轻度疾病,若重度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在轻度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之前, 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的,则我们届时在给付该种(或多种) 重度疾病对应的重度疾病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若
基本责任.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释义五)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释义六)的专科医生(释义七)确诊初次发生(释义八)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第二十五条)(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但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释义九),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主合同及约定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附加合同终止。
基本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患疾病并于住院等待期后入住境内医院治疗,或遭受意外事故入住境内医院治疗,保险人就其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以及限额、且由该被保险人个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按政府规定取得的补偿(包括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可取得的补偿或可由社会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从其它社会福利机构取得的补偿、从其它渠道取得的补偿后,按下述所载的给付比例或保险合同首页约定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 保险人所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保险合同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基本责任. 1、 住院医疗保险金
(1) 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 床位费是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中国大陆境内不高于标准私人病房、中国大陆境外不高于标准半私人病房的住院床位费用,但不包括套房、家庭病房的住院床位费用。
基本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了意外伤残保险金,且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伤残 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基本责任. 本合同的基本责任包括“
1.1.2.1 重大疾病保险金”、“1.1.2.2 中症疾病保险金”、“1.1.2.3 轻症疾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