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 止 之 效 力 样本条款

终 止 之 效 力 a. 一旦本协议因无论任何原因而终止,据此授予之全部许可证须立刻终止且您须立即停止和中断对 UPS 资料之访问和使用,并且销毁由您持有或控制之全部 UPS 资料。 b. 一旦某UPS 技术之任何许可证终止,您须立即停止和中断对该UPS 技术和关联之UPS 资料的访问和使用,并且销毁由您持有或控制之全部该等关联的 UPS 资料。
终 止 之 效 力 a. a. 一旦本协议因无论任何原因而终止,据此授予之全部许可证须立刻终止且您须立即停止和中断对UPS资料之访问和使用,并且销毁由您持有或控制之全部UPS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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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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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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